威宁自治县“一查二改三落实”强化乡镇使用上级各类财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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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威府办[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0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威宁县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威宁县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地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2009年11月初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有效、可持续”的农村低保制度,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长期规范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有效、可持续”的农村低保制度,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从2010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落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任务分解督办的通知》(黔府函〔2010〕15号)两个文件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运行、组织保障、监督检查三个机制,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建设长期规范运行。

二、主要内容以全省及全县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和《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任务分解督办的通知》(黔府函〔2010〕15号)为依据,对建立“科学规范、公正有效、可持续”的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要求,分解为三大项、十小项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方为合格。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村改水改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村改水改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298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4【实施日期】2010.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威宁自治县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威宁自治县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实施方案二0一0年九月四日威宁自治县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依据国家《2009年农村改水改厕管理方案》、《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方案》、《农村改厕管理办法》、《农村改厕技术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贵州省2009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完成2010年省、地下达给我县500户改厕计划任务,项目安排在么站、黑石、羊街、小海四个乡镇实施完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推进的原则;以新农村建设和创建卫生乡(镇)、村为抓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步伐,提高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和农村居民饮水卫生安全水平,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品质,有效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二、工作目标(一)完成500所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改建。

(二)完成31处农村改水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任务。

三、任务分配(一)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全县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500所。

其中:羊街镇200所,小海镇100所,么站镇100所,黑石镇100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威府办[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府办〔2010〕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威宁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及为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由投资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共同负责管理。

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县建设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和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后,应及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实施单位。

第五条县国土局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投资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威府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威府办发〔2021〕4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工作单位,省、市驻县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全面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新征程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意见》《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统计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强、管理不够规范、统计基础不牢等突出问题,不断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促进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推动统计现代化改革,切实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威府办通〔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威府办通〔2021〕6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21年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兜牢“三保”底线、防范经济运行中的潜在风险。

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对毕节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县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

坚持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全县“1234”发展总体思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合理划分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预算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预算管理效能,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更好发挥财政在乡村振兴和“十四五”规划发展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威府办[2010]21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2010]794号)、贵州省物价局等十五厅委办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价检[2010]92号)和2010年5月26日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地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明确当前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服务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治理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专项治理,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建设,建立我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威府办通〔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通〔2021〕3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相关单位: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7日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8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0〕72号)要求,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号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威宁实施五五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威宁实施五五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威宁实施五五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威宁是贵州省遵义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地处黔北经济区中心,是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的主战场之一。

然而,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产业发展滞后等原因,威宁县的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

为了加快脱贫步伐,威宁县决定实施五五攻坚行动,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二、目标确定。

威宁实施五五攻坚行动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在五年内,实现全县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全面小康。

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五年内减少至少50%的贫困人口,实现全县贫困县全部摘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重点任务。

1.加大产业扶贫力度,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提高农民收入。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3.加强教育医疗扶贫工作,提高贫困地区教育和医疗水平,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权利。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村绿色发展,实施生态扶贫项目。

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五五攻坚行动的顺利实施。

四、保障措施。

1.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五五攻坚行动的资金需求。

2.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专业人才,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

4.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五五攻坚行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预期效果。

通过五五攻坚行动的实施,威宁县将实现全县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

同时,将大大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总结。

威宁实施五五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威宁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脱贫攻坚步伐的重要举措。

通过全面落实实施方案,威宁县将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树立典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威府办[2010]244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威府办[2010]244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威府办〔2010〕2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煤矿企业:今年以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尤其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仍然未得到有效控制。

为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省安委办《关于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通知》(黔安办[2010]49号)、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5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对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不断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在煤矿自然灾害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等诸多不利条件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不断进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经验,现就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大幅下降,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明显缩小,不少乡镇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债务负担过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

为推动建立县乡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

二、推进范围和原则根据各地乡镇经济和财政情况确定乡财县管的实施范围,不搞“一刀切”。

除财政收支规模大,并且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外,原则上推行乡财县管。

推进乡财县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积极创新。

在保证乡镇资金使用权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

二是因地制宜。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定推进进度。

三是提高效率。

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

三、主要内容实行乡财县管,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威府办[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贵州省地下水勘查工作信息专报》(2009第1期)披露毕节地区煤矿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较严重,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树森省长批示:“请省环保厅配合毕节地委、行署彻底查清、彻底根治”。

对此,省环保厅和行署组织对毕节地区水污染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监测,省环保厅还以《关于对毕节地区部分煤矿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柒整治工作的报告》(黔环呈[2009]5号)向省政府报告了工作情况,并提出了毕节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10月15日,林树森省长对此再次批示:“省环保厅的工作做得好。

此报告请转毕节地区行署,请地区行署做出整改及建设计划立刻实施。

需省政府协调的可报上来,实施方案请省环保厅继续跟踪”。

根据林树森省长的批示和省、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为确保我县煤矿煤化工等污染治理及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实现威宁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跨越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付费),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后应当怎么做

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后应当怎么做

支部生活/77 ■责任编辑/付松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后应当怎么做?答: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个体系"架起党群"连心桥"威宁自治县以“党建引领、群团服务、综合管理”三个体系为抓手,凝聚党、群、团力量,组织成立易地产业扶贫基地党群工作站,架起易地产业扶贫基地党群“连心桥”。

建立“党建引领”体系,筑牢基地战斗堡垒。

整合所在地村(社区)党组织和参与管理或务工的党员干部及群众,成立易地产业扶贫基地临时党支部。

选优配强易地产业扶贫基地临时党支部班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组织和带领本工作站群团组织、党员队伍,开展各类生产活动和务工群众服务活动。

建立“群团服务”体系,整合各方发展资源。

对在基地务工的贫困户家中情况进行摸底大排查,建立动态服务台账。

通过整合县直相关部门职能优势,定期开展培训活动。

统筹各行各业志愿者,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建立“综合管理”体系,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以易地产业扶贫基地党群工作站建设为载体,建立“党群工作站+乡慎合作社+食宿点+务工小组”的易地产业扶贫基地综合管理体系。

(成宁自治县委党建办/宋邦辉马关响)"四个突出"构建"选育管用"机制锦屏县注重在脱贫攻坚一线培养和考验干部,着力将扶贫一线干部选育管用的各个环节衔接起来,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干部选派突出“准”。

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的原则,根据干部特点特长,结合村情选派科级干部或科级后备干部担任驻村工作队队长或第一书记,优先选派中长期培养对象驻村开展扶贫工作。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威府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府办发〔2021〕5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成本管理第四章结算管理第五章财务决算管理第六章资产交付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由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基本建设的资金。

主要包括以下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二)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五)政府举债安排的资金;(六)其他财政资金。

第二条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二)预算控制原则。

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以项目预算控制项目决算;(三)依法管理、规范程序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和管理;(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招投标原则。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立和申报(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设立应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上级资金投入的范围和要求设定;(二)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相关部门申报,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列入资金项目计划;(三)基本建设项目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基本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为了确保乡村振兴的顺利进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指导意见,将有助于明确资金使用的目标和标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加强财政衔接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手段之一。

乡村振兴工作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只有实现财政资金的科学衔接和有效管理,才能保证资金的顺利使用。

因此,要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机制,确保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财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补助资金的使用需求,确保及时补助资金的拨付。

同时,建立定期沟通和协商的机制,以财政部门的专业知识为农村工作部门提供指导和帮助,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政策。

其次,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确保公平、公正、合规。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农村工作部门共同努力。

首先,要建立起公平的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农村工作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透明。

其次,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另外,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还需加强信息化建设。

当前,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财政衔接和资金使用管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方式。

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财政衔接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和透明公开。

应加强对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工作部门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信息化管理能力,确保信息化系统的有效使用。

最后,要加强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和监测。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黔财农〔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进一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决策部署,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分配因素总体稳定,通过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逐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补齐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推进农民居住环境持续改善,农业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农民收入稳步提高,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逐步实现。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威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府办〔201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乡镇、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

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我县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信用联社作为县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威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黔府办发[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2002年11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

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与省委、省人民政府当年的工作目标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要避免“撒胡椒面”、“胡子工程”现象,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严禁重复建设。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县级财政支
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威府通[2010]59号
【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6
【实施日期】2010.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威府通〔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严格部门预算管理
县直各工作部门、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编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务必严格执行,除政策性增加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任何经费;凡超过预算的支出,
县财政一律不予拨付。

二、准确把握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范围
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范围主要是指由县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包括。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宁县强农惠农资金专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宁县强农惠农资金专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宁县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分组开展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207号
【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4
【实施日期】2010.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宁县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分组开展工作的通知
(威府办〔201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根据《威宁县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经威宁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领查小组办公室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威宁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领查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抽部分工作人员充实)分为四个督查组和一个业务组赴乡镇和有关
部门开展强农惠农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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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一查二改三落实”
强化乡镇使用上级各类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督查考核
威宁自治县为全面掌握各乡镇对上级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2012年8月16日至31日,由县纪委、县实绩考核办、县督办督查局、县财政局组成督查组,采取“一查二改三落实”的工作措施对35个乡镇2010年以来使用上级财政下拨的各类补助(补贴)资金情况进行了督查考核,有效规范了各乡镇对上级各类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查。

重点督查教育、社保、民政、住房保障及涉农方面的资金使用情况。

对救济资金查去向,确保农民得救助;对城镇低保资金查发放,确保低保金月月发;对危房改造资金查拨付,确保资金到农户;对生均公用经费查用途,确保学校“用好钱”;对医疗保险查覆盖,确保国家政策福射到每个人。

二改。

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行现场整改和跟踪整改双管齐下。

一改,弄清各类专项资金的类别和用途,严格专款专用,切勿张冠李戴;二改,及时拨付和发放各类救灾、救助、低保等资金,严格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落实。

督促乡镇严格按照整改要求抓落实,做到整
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彻底不放过。

一是落实组织领导。

要求乡镇“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力量进行整改;二是落实目标任务。

要求各乡镇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

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若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将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预警机制。

通过督查考核,进一步规范了各乡镇惠民惠农等各类资金管理和使用,真正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了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

(威宁自治县实绩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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