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最终稿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最终稿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化,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电子平台上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建设工程等。
第二条:电子平台的选择2.1 电子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安全可靠:电子平台应有专业的安全措施,确保投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 易于使用:电子平台应简化操作流程,提高用户体验。
- 快速高效:电子平台应能够快速传递信息,提供实时反馈。
- 公平公正:电子平台应保证所有投标人在相同条件下参与竞争。
2.2 电子平台的选择由招标人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来决定,应经过合理选择和充分公开。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流程3.1 招标人在电子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日期、资格要求等信息。
3.2 投标人在电子平台上注册并获取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等。
3.3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3.4 电子平台自动记录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并向投标人发送确认信息。
3.5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电子平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评标过程。
3.6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公布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金额等信息。
3.7 电子平台应提供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申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投标人的异议。
第四条:电子文件管理4.1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电子平台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未经投标人或招标人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4.3 投标文件应经过电子平台的数字签名认证,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4 电子平台应定期备份投标文件,并确保备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5.1 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篇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 (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12345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2
第一篇范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意见稿)《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2345第二篇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22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代理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
招标代理的作用在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二、招标代理的职责和权限1.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制定招标方案,并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方案的初稿和最终稿。
2.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和定稿。
3.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公告发布工作,确保招标公告的及时、准确发布,并向相关媒体提供招标公告的发布材料。
4.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售卖渠道畅通,并负责招标文件的销售管理。
5.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开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标场地的准备、开标委员会的组织、开标过程的记录等。
6.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制定评标办法,并组织评标工作。
7.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中标结果的公示工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招标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招标代理的工作流程1. 委托准备阶段(1) 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要求。
(2) 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方案的初稿,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和修改,最终确定招标方案。
(3)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初稿,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2. 招标准备阶段(1)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2)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售卖渠道畅通。
(3)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解读会议,解答潜在投标人的疑问。
3. 投标准备阶段(1)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投标人的现场踏勘活动,确保投标人对项目情况有准确了解。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告、邀请招标、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程序,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履行获取招标信息、参与投标、提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保证金、接受评标结果等程序,确保投标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合法合规。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不得私自修改和篡改文件内容,不得串通作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保护招标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利用招标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对于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
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132号(65号令修改)(发稿时间:2006-5-23??阅读次数:147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2019 精品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9篇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意见稿)《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12345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是指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一套制度和规章。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规定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或采购活动。
2. 职责和权限:
- 确定招标投标的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
- 制定招标投标的授权和审批权限,并明确权限的递进性;
- 设立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招标投标程序:
- 制定招标投标的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发送,以及投标文件的接收、评审和选择;
- 确定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并确保充分的销售和宣传工作;
- 规定投标文件保密的措施,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招标投标评审:
- 设立独立的招标评审委员会,并明确评审委员的资格和要求;
- 制定招标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告;
-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论证。
5. 投标文件管理:
- 确定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编号;
- 设立投标文件保管机构,并采取保密措施;
- 确定投标文件的查阅和复制的权限和程序。
6. 违规处理:
-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保证申诉渠道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仅为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称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提升废旧物资(含固定资产与存货)处置价值,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依据铝,结合现行制度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㈡、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㈢、质优、价廉、受控、规范有序;㈣、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中铝总部相关部门及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所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模拟子公司运营单位、独立运营单位等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及监督部门。
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审核、制定公司招投标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参加重要项目的审核等。
㈢负责与中铝总部及板块事业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业务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㈠负责按照国家和中铝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㈡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㈢负责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发布及对各类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办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用等业务。
㈣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工作及公司采购物资的市场询价工作;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完善,并选定项目评标专家;㈥代表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衔接。
㈦主持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宣布成立评标委员会。
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招投标管理办法
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滨海、峡山、出口加工等开发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住宅物业(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别墅项目),经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统一在潍坊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附件: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规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国网能源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招标选购工作实际,对公司原《招标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招标选购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的选购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负责组织的施工类、服务类、物资类选购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电厂、煤矿各部门。
第五条招标选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维护同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招标选购管理工作应依据集约化管理、规范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选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选购工作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评标委员会。
(一)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总助、副总师及支配、财务、物资、工程、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本方法的执行状况。
2.审定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经营副总经理任主任,成员由支配经营部、财务部、承办部门、政工部相关人员组成,是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支配经营部。
负责审核、发放招标文件、拟定评标专家名单、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标活动的组织和联络、评标专家库和合格供方库的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支配经营部负责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
发改委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中央投资项目从决策到建设实施各个阶段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包括项目业主招标、代建制单位招标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省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初审、使用和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振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1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振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过程的控制。
询价比选方式和直接合同洽谈方式的参照执行。
2职责2.1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书的评审、招标工作的评标、决标。
2.2市场物资部市场物资部负责组织浙江振能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的商务谈判、签订,编制商务标书。
2.3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是负责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里、采购的技术招标书,预审投标单位资质。
2.4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招投标文件。
3招标工作流程及要求3.1浙江振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询价)工作流程详见附录G。
3.2招投标项目的提出3.2.1公司管道建设工程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根据国家、浙江省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浙江天然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
3.2.2招标工作一般根据建设工程总体计划按先后次序进行。
必要时,个别招标工作可以提前进行。
3.2.3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由市场物资部先履行第 1 页共22 页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3.3编制和审核技术规范书、商务招标文件3.3.1市场物资部负责编制商务招标书。
3.3.2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技术招标书。
3.3.3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3.4确定招标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标方式。
3.5招标的公示与联络3.5.1项目标的均由市场物资部组织招投标。
3.5.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市场物资部发布招标公告。
3.5.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5.4招标文件应通过浙江振能与招标内容有关的部门会签、招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逐级审定、批准后才可发售。
3.5.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市场物资部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陕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的原则,我委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随文报上。
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建议此稿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请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人第二节招标代理机构第三节招标方式第四节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第一节投标人第二节投标书第三节联合体投标第四节其它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一节开标第二节评标第三节中标第四节其它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联法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精神,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招投标的分工为:省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是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对重点项目和省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标活动,加强投标合规管理,防控投标风险,提高投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管理是指对项目信息搜集与跟踪、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预评估评审、投标保证金(保函)办理、投标文件编制及评审、投标定价、投标文件装订、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投标资料归档移交等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在投标流程中贯彻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其投标流程合规。
第四条参与投标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投标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的所有投标活动。
公司投标活动实行审批授权机制,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投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运营、财务、经营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公司投标工作。
(二)研究审定公司重大投标项目的投标方案和策略。
(三)协调经营单位投标工作。
(四)参与投标报价决策、投标文件评审,并决定是否投标。
(五)研究决定投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营销管理部是公司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修)订公司的《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汇总项目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履行协调、服务、监督职能。
(三)参与投标报价决策、投标文件的评审。
(四)提供投标文件所需资料及平台账户信息等,负责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经营数据等。
(五)负责投标项目的资料的汇总、归档,建立投标、中标统计台账。
(六)负责统筹管理招投标信息网站或平台的会员注册、续费、注销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投标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营部门是公司投标工作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司《投标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合规进行投标经营活动。
招标公告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招标公告的管理,确保招标人员及时、公正、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招标公告内容的拟定、审查、媒介发布和跟踪管理等活动。
第3条管理职责1.采购招标经理负责招标公告的审核。
2.采购招标主管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并通过相关的媒体进行发布。
第2章招标公告的编制管理第4条明确招标公告的内容采购招标主管在编制招标公告之前,需明确采购招标公告应当具体载明的内容,其具体的内容如下。
1.招标项目的名称。
2.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3.招标单位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4.招标项目概况: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地点、工期。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6.投标人的投标方式、方法。
7.载明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资质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8.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资料。
9.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第5条招标公告的构成1.采购招标人员需按照招标公告的格式要求来进行编写。
2.招标公告可分为标题、招标号、正文、落款四个部分,不同构成的编写要求有所不同。
第6条 标题的编写1.采购招标人员根据情况结合招标标题的格式,对招标公告的标题进行编写。
2.招标公告的标题是招标公告中心内容的概括和提炼,形式上可分为单标题和双标题。
招标公告标题的形式第7条 招标号1.采购招标人员需在标题下一行的右侧标明公告文书的编号,以便归档备查。
2.编号一般由招标单位名称的英文编写、年度和招标公告的顺序号组成。
第8条 正文1.招标公告的正文是招标公告的主要部分,采购招标人员需对其认真编写,确保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招标公告的正文应当写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各项内容,其一般由开头和主体两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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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称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提升废旧物资(含固定资产与存货)处置价值,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依据铝,结合现行制度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㈡、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㈢、质优、价廉、受控、规范有序;㈣、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中铝总部相关部门及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所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模拟子公司运营单位、独立运营单位等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及监督部门。
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审核、制定公司招投标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参加重要项目的审核等。
㈢负责与中铝总部及板块事业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业务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㈠负责按照国家和中铝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㈡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㈢负责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发布及对各类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办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用等业务。
㈣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工作及公司采购物资的市场询价工作;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完善,并选定项目评标专家;㈥代表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衔接。
㈦主持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宣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对评标会议进行程序支持、记录,发布中标通知书及公示;㈧负责建立招投标工作台帐、编制招投标工作总结报告、资料归档以及总部备案;㈨负责对所招标的生产物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票据复核等;负责对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进行合同签订前的符合性审核;㈩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竞争性销售。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㈠负责起草所负责项目的招标申请及技术、商务规范等招标所需材料;㈡进行前期市场调查,推荐潜在投标人(一般为三家及以上);㈣负责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㈤负责已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验收;㈥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价,及时淘汰不合格供应商,补充新供应商,并将分类、考核结果反馈至招标办;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㈠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潜在投标人,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工作;㈡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书面反馈中标项目或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㈢负责拟定本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计划及详细、准确的技术、商务要求,为招标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第八条监督部门职责㈠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招投标工作监督办法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对违规违纪事项进行制止和处理;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参与对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和采购物资相关情况的调查。
㈡财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活动的预算管理,对相关资金的拨付、结算严格进行监管;负责按照招标办审核认定的中标通知书、采购通知单或符合性审核单(中铝统购物资除外)办理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相关业务。
㈢法律事务部门:针对招投标管理活动,开展合法合规性检查及咨询,对合同签订环节加强审核,确保合同依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招投标范围第九条招标范围(按资金额度划分)㈠资本性支出项目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2、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3、建设工程的勘察、可研、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按国家规定标准取费)在25万元及以上的;4、设备零星购置项目㈡大修、维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㈢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㈣生产物资:1、公司范围内原辅材料(除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单笔合同或单个品种一次性采购估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
2、同类品种批次采购金额或同类品种年度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
㈤废旧物资的竞价销售。
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照国家、中铝总部相关法规、制度,对于公司自身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由公司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委托或报请总部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中铝总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原则上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标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用邀请招标: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司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㈣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属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国家、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㈡应急、救灾物资或抢修工程,到货时间或工期不允许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或已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近期内追加采购,且市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原中标人仍具备供货能力、意愿且报价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或更换中标人将严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原则上由原中标人按原中标单价执行,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直接采购,事后(一周内)主管部门需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的紧急采购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㈢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厂家直供或公司批准的试验开发项目;㈣公司内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且报价合理的;㈥中铝公司统谈分签、集中采购、统一供应或集中招标确定价格的品种并在有效期内的;㈦属于政府或行业垄断的项目;㈧经公司级会议或公司领导批准的项目。
第十三条属于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或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招标项目,需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比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原则上,竞争性谈判及比询价方式应邀请两家及以上资质符合要求的竞标人参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1、招标后没有投标人应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技术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要求的;4、不能事先估算出价格总额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协商谈判以便获取有利条件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采购的一致性或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加,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可采用比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第十六条对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比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签署意见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属于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经公司领导审批并经招标办进行符合性审核后执行,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向招标办提供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文件、领导批示、项目概算、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招投标主要程序第十八条招投标遵循如下程序㈠招标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报告或项目开展情况,填写《招标申请表》(必须附带商务、技术规范),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签署意见,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递交招标办;㈡公司领导审批权限:废旧物资拍卖、大修与维修项目及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资本性支出项目及生产物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出上述金额范围的项目,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后附:项目招标流程图见附表一;招标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㈢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可研、初步设计等编制招标预案,并成立专业招标小组。
需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代表公司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或由中铝总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㈣招标办根据项目情况开展市场调查、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补疑澄清、现场踏勘、组织标前会等前期工作;㈤开标、评标、定标;㈥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㈦招标期限:邀请招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公开招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天;视工程复杂程度,单项招标活动应在45天内完成。
第十九条生产物资(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招标程序:㈠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招标办及相关单位,对各类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及库存情况等进行考察,推荐潜在投标人及入围供应商报招标办;㈡寻源1、寻源是指将备品备件、原辅材料等采购物资的询价单发放给年度入围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报价的过程。
2、备品备件:主管部门填写《采购计划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附电子版)递交招标办寻源;3、原辅材料:已上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的品种,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网上直接进行寻源,并将导出的结果以电子商务平台询价网页的形式报招标办;无编码临时计划及未上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的材料采购计划由招标办负责寻源,程序同备品备件部分;4、招标办在收到《采购计划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寻源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寻源结果(密封报价单或电子邮件)的密封情况审核合格后当面开启,并签字确认;5、招标办将有效投标报价录入比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6、招标办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并通知评委,评委应按照标的物的性价比逐项确定供应商;7、针对报价与SAP系统平均价或市场价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进行重新寻源并再次组织评定;8、定标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将评标结果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如遇无法执行的情况,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反馈招标办进行调整或再次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