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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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

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城乡发【2011】47号签发人:崔国光各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使用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长城乡发【2010】27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回执附表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一、为提高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行为。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的范围、主体和依据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且正式竣工验收前,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专门的质量验收。

分户验收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6、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6、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项验收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质量合格,需要进行分户验收。

分项验收主要指各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分项检查,掌握住宅工程分户建设授权进度、过程、质量点等关键要素情况。

分项验收是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基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执行。

二、验收人员1. 原则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由国家对住宅工程施工有资格的企业的专业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的组成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提议,一般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组成。

2. 验收人员的数量应当充分,以保证质量检验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内容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主要涉及住宅建筑结构、外观质量、建筑材料及设备成品检验等。

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确保其检验过程与建设工程施工规范所要求的最低标准相符合,检验期间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和实地核查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队应进行的列示项目与过程记录资料。

同时,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还应对住宅工程的实用功能注册作出评价,检查其对住宅实际居住环境所承诺的水平是否达到标准。

四、验收标准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准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验收标准应全面、科学合理,能够反映住宅工程实际质量情况。

五、验收成果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成果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发放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结果、验收时间、验收人员和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总结住宅工程的延伸需要严格控制住宅分户验收流程,要从宏观层面对其进行监督化操作,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作为相关单位,需要分别强化工程审计、物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减少住宅工程不合格这种情况,提升建筑质量的质量和安全级别,提升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意愿与信心。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

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1、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3、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4、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5、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对应关系,并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在附件中单独列明)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分别予以明确,以备分户验收时进行检查。

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

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京建质[2006]第139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6]第13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指导各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分户验收质量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对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应以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分户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

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应依据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套住宅涉及到的分户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根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冀建法[2008]601号)、《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秦建[2008]239号)、《关于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质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对分户验收的有关工作做如下通知:一、使用统一的分户验收表格和合格证式样(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检查记录表、汇总表、监督核查记录表和合格证(式样见本通知附件1至5),表格和证书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二)分户验收记录表和合格证可以由各县区质监站统一印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从秦皇岛建设网站()自行下载印制。

二、分户验收监督资料纳入监督档案管理(一)分户验收监督资料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规定》(冀建质[2008]426号),纳入监督档案统一管理。

(二)以下资料应当存入监督档案:1、分户验收方案;2、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3、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4、经批准的实体抽查、抽测方案;5、实体抽查、抽测记录;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

三、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外窗渗漏及卫生间地面渗漏项目验收按照本通知附件6规定执行。

四、给排水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和通球试验检查验收《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未明确部分,按照本通知附件7补充规定执行。

五、请各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收集《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质监站(电子邮箱:qhdzjz@)。

附件:1、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2、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3、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4、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5、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6、关于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和外窗渗漏验收的规定7、关于给排水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和通球试验验收的补充规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4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核查人签字:附件5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工程名称:房号:建设单位:河北省建设厅监制8一、本证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凭证,房屋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交给住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分户验收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 通知 建市[2010]68号(节选)
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 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 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 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 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 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 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 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分户验收
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 意见 建质[2004]18号(节选)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 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 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 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 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 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 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 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09]254号各市(县)建设局、质监站,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经我厅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理解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当前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对克服和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促进住宅工程综合与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对减少用户投诉,及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筑和谐社会,都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工作。

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各工程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分户验收工作(一)建设(开发)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应在施工单位全数自查合格并提交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分户验收工作,并按分户验收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二)(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附件向住户提供)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件一)按要求贴在户内进行公示。

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二)施工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全面落实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

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
不得 少于6 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应 当在监督 工程竣 工验 收过程 中,抽查 住 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 收表 ) ),
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 中 出的问题进行 了整改. 提 第十五条 奉规 定 自20 年1 1 06 月 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 ( (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 收工作 的指导 意 见》的通知京建质 【 0] 3 ̄ 备区、 2 6 ̄19 " 0 县建委 ,备有关单位:
中 信息 易
住 宅 工程 质量分 验收应 当依据 国家和 本市工程质量标 准、规 范 以及 经审 查合格的施 工母设
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 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应 当依据设 计 图纸的要 求,在确 保工程 地基基 础和主体 结构安全可 靠
的基础上,以检 查 工程观感质 量和使用功能质 量为主 ,主要 包括 以下检 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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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息 易
政 策 与 文 件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和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建质质函fo 6l 号 2 0 】7
各省、 自治区建设 厅 ,直辖 市建 委;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的 (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 ( (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 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 一户 验” 制度,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 ( 包括建筑节能) 整体水平的 提高. 附件1 :北京 市建设委 员套 (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陕建发[2010]280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0]28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粤建管字[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2008]9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保证竣工住宅的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对现行国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完善,改变了以往只注重住宅工程整体质量的评价而对住宅套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微观质量检验不足的做法,能够进一步促进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从而提高住宅工程的整体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依据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必须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实施。

当套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时,可组织分户验收:(一)施工单位已完成住宅各套内所含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二)套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分户验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分户验收方案

分户验收方案

工程分户验收方案编制人:审核人:日期:一、分户验收依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常州市: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有关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合同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组织、组成人员及分工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成立验收组2、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验收人员名单见附页3、分工(1)室内地面、墙面、顶棚抹灰工程验收小组:(2)空间尺寸测量及门窗、护栏、护手、玻璃安装工程验收小组:(3)防水工程验收小组:(4)安装工程验收小组: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并对验收组人员进行培训交底;2、配备好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室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3、确定检查单元;4、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线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及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等标识。

验收使用仪器一览表五、分户验收内容及方法:水泥砼楼地面工程验收方法及质量要求:沿房间两个方向每隔40-50cm布点,用小锤轻击,逐点检查,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对于面层观感质量以目测高度为1.5m左右,俯视地坪逐间观察检查,面层不应有裂缝、脱皮、起砂缺陷。

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工程验收方法及质量要求:沿墙面宽高两个方向每隔40~50cm布点,用小锤轻击逐点检查,抹灰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脱层、空鼓缺陷,空鼓面积不大于400 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对墙面外观质量要求,距墙800~1000处逐间观察检查,室内墙面不应有爆灰裂缝,阴阳角应顺直;对于室内顶棚抹灰工程质量检查,因本工程顶棚采用免粉刷工艺,故先对顶棚外观进行逐间观察检查,当发现有顶棚装饰层起泡时,再进行敲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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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5-11 16:15:48 | 浏览:321〗
质办 [ 2007] 17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使用功能,维护购房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皖建管[2005]225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观感质量、使用功能质量的专门验收。

二、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职能部门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项目部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参加验收。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验收组在验收前应根据验收工作量合理分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向验收人员交底,统一检测位置,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

三、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检查验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表》(附表一)。

分户验收合格的,验收组应及时签字;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并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表》(附表一)中注明整改过程,分户验收结束后,必须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已选定的物业单位负责人分别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汇总表》(附表二)。

五、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纪录报质量监督机构。

六、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若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七、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八、建设单位应整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表》(附表一),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附表二应作为单位工程竣工备案材料。

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表》
附表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汇总表》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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