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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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第一部分2总目录前言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第一部分2总目录1 /. —.前言第 1 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 2 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 3 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 4 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 5 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1=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 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 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 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 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监市场[2011]32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 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我会在 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 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 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 管理要求。
第五章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 可向相应电力 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 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 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第十八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 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上网电价-调试电价)x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 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总目录前言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风力发电机组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塔筒吊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4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风力发电机组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塔筒吊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第一部分2总目录1 /. —.前言第 1 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 2 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 3 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 4 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 5 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1=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 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 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 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 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0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3部分:主厂房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主厂房交付安装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锅炉水压试验前监督检查——第6部分:汽轮机扣盖前监督检查——第7部分: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监督检查——第8部分: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9部分: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第10部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 114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5)以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的原则。

(6)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本《大纲》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1)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增加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部分。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ppt课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介绍

ppt课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介绍
一、首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 二、熟悉掌握强条规定内涵; 三、准确识别强条规定要点; 四、根据要点合理合并,条文提出要点即可; 五、清楚要点所包含的强条要求,为编制大纲检 查用表奠定基础。
大纲检查表(如建设单位行为)
• 根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进行招标。
火电8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输变电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52005版大纲分为11部分其中火电8个输变电3个一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二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三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四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五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六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七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八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九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十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和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十一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6新版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按施工重要阶段转序前质量监督检查的要求共分为21部分
2005版大纲分为11部分,其中火电8个、输变电3个
一、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二、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三、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四、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五、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六、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七、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八、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九、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十、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和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十一、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及检查中常见问题浅析(电气部分)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及检查中常见问题浅析(电气部分)1

2.阀厅及阀厅内设备应接地可靠。
3.检查换流变穿墙高压套管小封堵固定件(厂家提供)接地是否可靠, 套管的小封堵固定件接地不可形成闭环回路。
4.检查阀厅及其辅助系统的电源负荷分配,
5.检查阀厅电磁锁安装位置及控制回路是否正确,严禁阀厅接地开关
未合人员进入。(通过传动)
6.检查阀厅内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现场测试感温、感烟探头,是否满
(3)绝缘油的试验检查;1)接收时,绝缘油的试验检查 2)注入前,
绝缘油的试验检查3)热油循环后(耐压和局部放电试验前),绝缘
油的试验检查4)耐压和局部放电试验后(冲击合闸前),绝缘油的
试验检查5)冲击合闸后,绝缘油的试验检查 (4)器身检查 (5)冷却器密封试验检查
(6)气体继电器试验检查 (7)温度计试验检查 (8)真空注油及密封试验检查 (9)变压器局部放电试验检查
(一)厂用电系统受电前
(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 (三)机组商业运行前
第三节 变电(换流)站工程电气专业质量监督(8)
根据《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变电(换流)站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涉及电气专业的为 变电(换流)站投运前阶段
第二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10-134)
第二节 发电机电气设备
一、发电机本体及出线盒电气设备 (一)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1.发电机本体接地 2.发电机转子接地 3.CT端子箱检查 (二)资料检查要点 1.水内冷发电机定子水压或气密性试验记录(汽机) 2.转子通风试验签证(汽机) 3. 发电机检查(隐蔽)签证。(定子就位后、转子穿入定子前)发电机检查(隐蔽) 签证(DL/T 5161.7 表3.0.2) 4.发电机启动试运签证 (发电机启动试运签证(DL/T 5161.7)”中已明确) (不同位置的两个接地点) (保证大轴与地同电位) (防止过电压)

质检员培训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质检员培训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民经济发展将由速度型调整为质量和效益型,工程管理越来越规范; —政府职能转变,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分离,精简程序,强化监督; —我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已初步形成。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本次修编的意义: —是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依据和主要内容,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 —对规范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 —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起着引领和导向作用。
质量监督检查
4、监检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第九条 质监机构组建监检组时,监检组成员不得选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设备 供应、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检组成员的选聘应严格履行资格审核程序,与被检查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 员应当回避。监检组成立后,质监机构应正式发出通知(附件2)。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又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对火电、输变电和可再生能源等大纲进行了补充修 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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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近10年来,2005年版《大纲》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方
面,切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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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4、新版《大纲》 《大纲》约每5-10年一个修编周期,近一个历史阶段工程质量管理的特征:
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4、整改回复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
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5、转序通知 (1)转序通知书 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见附 表10) 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精品文档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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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

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水电站事故总结与反思(案例)

水电站事故总结与反思(案例)
俄方调查发现,萨彦水电站2#机组在事故发生前几个小时曾 6次超极限运转。
3、我国专家的推测(1)
2号水轮机在机组有较大振动情况下,巨大的内水压力冲开了 水轮机顶盖或在蜗壳与座环连接处的蝶形边与混凝土之间冲 开,导致机组倾斜与飞逸;
巨大的压力涌浪将2号机组转动部件从机坑喷出,伴随机械碰 撞与电气短路发生巨大爆炸;
发电机转子重量: 935 t 发电机总重量:1860
转子水冷方式:强制风冷 定子冷却方式:水冷
萨扬水电站1968年9月开工建设,首台机组于1978年 投入运行,1987年全部机组投入运行。电站业主是俄罗斯 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俄罗斯水电(RusHydro)公司。电站 以500kV接入俄罗斯西伯利亚电网,发电量占俄罗斯水电 公司总发电量的1/4。据称,萨扬水电站每年超过一半的 电量,约 130 亿 kWh 供应给位于几十公里以外的全球最 大铝业生产商——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UC RUSAL) 所属两座大型炼铝厂以及铝箔厂。
• 在用电高峰,错误的通过水电站过载来抵偿峰荷,引 起水轮机或发电机过载;
• 电站所有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削减用于维护、投资、 安全及教育的成本,来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4)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措施不到位扩大 了事故后果
• 机组前没有安装任何蝶阀、球阀或筒阀等紧急操作设 施;
• 电站失去电源3小时19分后,应急备用电源才得以启 动;
1:00
事故后果
人员损失:75人死亡 ; 电站损坏:10台机组收到不同程度破坏,厂房被摧毁; 供电损失:在萨扬和哈卡斯铝冶炼厂的熔炉完全与电网电 源切断。事故造成该地区25%的电力缺口; 环境破坏 :40吨变压器油溢出,400吨养殖鲑鱼死亡 ;;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30亿美元,修复至少需要400亿 卢布、5年时间。

浅谈电网、电源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异同

浅谈电网、电源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异同

浅谈电网、电源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异同摘要:质量监督的电力工程主要由电网和电源项目组成,在对电网和电源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了解到在质监过程中的不同之处,更有利于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笔者决定针对电网和电源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质监流程进行简介,列举出相同之处及其区别的内容,加以有序地探讨论证,供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了解。

关键词:质量监督检查;电力工程;阶段性监督检查;专业前言:质量监督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与公司保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查工作。

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对工程检测的一种方式,通过科学权威性较高的相关机构利用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对项目进行检查,获取数据,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为了保障电力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审核电力工程的注册资料,重点是审核核准文件、参建各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

合格注册后,按阶段创建监检组,通过现场勘察与抽样实查等方式,完成对该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形成专家意见书,并网通知书、质监报告等相关文件,达到政府监督管理的效果。

而电力工程通常是指电源工程和电网工程这两大块,我们按照各自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的要求对电力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下面对各自在质量监督检查中产生的异同之处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什么是电力工程:根据国家发改委《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第28号令)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1.各电力工程对应的质监机构的划分:国家能源局对各电力工程由什么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进行相应的划分,主要由各专业质量监督中心站和各省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组成。

各专业质量监督中心站主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可再生质监站、核电中心站。

各个质监机构的质监受理范围: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即原电力质监总站:主要负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国能电力[2014]206号);2.可再生质监站是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合并而得,主要负责全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包括: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3.核电中心站:主要负责核电(除核岛外)工程的质量监督;4.各省中心站:主要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国能电力[201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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