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7)新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比比看第二条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一、总则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同时,根据国际法律和条约,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外国婚姻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二、登记结婚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财产的归属、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三、婚前财产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的,依法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或者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应根据财产来源、财产性质、财产增值等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四、离婚财产分割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和承担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各自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分割。
五、子女抚养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利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的承担能力、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六、家庭暴力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保护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的对照表。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 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 “意见稿“ 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 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第十七条规定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 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规定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 关于房子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 “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 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 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 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 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请看好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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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
内容摘要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内容及指导思想,让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们更准确地适用《婚姻 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目录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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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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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题 院
申请财产保
全时,人民
法院如何确
定申请人所
应当提供的
担保数额问
题
0 6
十二、关于 《婚姻法司 法解释 (二)》的 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就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答
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在公布
《关于适用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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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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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问题
规定
最高人民 法院
司法解 释
婚姻法
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问题
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宪法是关乎国家主权成立、权限识别和到位、担负责任和赋予权利的基本规则,是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国全民共享婚姻家庭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在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是社会关系,夫妻二人平等,有自主选择结婚的权利”,这一提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规范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
一、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了夫妻信任、忠诚、容忍、体谅、体贴、给予爱心管理方面的要求,要求夫妻必须遵守以共同感情和忠诚、互相爱护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必须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要主动帮助对方处理困难。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还要求夫妻之间必须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并按照联合夫妻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保护彼此财产权利,促进夫妻友好沟通,减少家庭矛盾。
二、有关司法实务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解除的请求,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应认真审查,做出正当的司法裁定。
同时,在家庭案件当中,双方可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便早日解决家庭纠纷。
同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应遵守国家规定,勤勉地抚养和管教子女,以及实行离婚协议,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家庭财产损失和婚姻破裂损失等准则。
三、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释,为法律进行实施和判决提供了依据,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多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细节。
它以宪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婚姻家庭权利体系为基础,界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确定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为了促进夫妻友好沟通,保护双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婚 姻 法 第 四 条 为 依 据 提 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
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建设。
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
夫 妻 应 当 互 相 忠 实 ,互
驳回起诉。
相 尊 重 ,互 相 关 爱 ;家 庭 成
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
待。
( 四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员;
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 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
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
稳定地共同居住。
配 偶 者 与 婚 外 异 性 ,不 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
共同居住。
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 请 求 解 除 同 居 关 系 的 ,人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 止 重 婚 。禁 止 有 配 偶 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 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 )重 婚 或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离 婚 的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
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
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 据 婚 姻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补
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 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
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法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法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08月12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点击11056次3条评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
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实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推荐阅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131670.aspx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适用的一种司法规范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和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处理1. 共同财产的概念及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收入、财产所得、遗产继承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一方独自享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经济支出所用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取得时间、所有权归属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等因素。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现金分割、财产调换、财产划归与共同管理等。
二、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1.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后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依法确定抚养方式和费用。
离婚后,父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2. 弱势方的生活费用和权益保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指出,离婚后,对于无工作能力或者无劳动能力的一方,对其生活费用进行保障是必要的。
同时,离婚后,如果一方因婚姻导致了经济、身体、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三、遗产继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离婚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夫妻自愿约定遗产继承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遗产继承问题,应当依照协议履行;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评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规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以及遗产继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二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二条、第四六条规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什么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什么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什么?(一)总则部分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二)结婚方面1、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我国旧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并且不利于执行。
而且目前我国的麻风病已近乎绝迹,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现行的婚姻法把删除了对于“麻风病”采取历史性规定的方法,而全部采取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样修改后包括的面比较宽,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较详细。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在第10、11、12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指对婚姻法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一种法律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指最早的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释,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则是指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全文展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主要对婚姻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总共有八个条款,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第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遭受到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应该负责赔偿的一种制度。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考虑其造成的后果、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
第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或划归一方所有。
第三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抚养费和扶养费是指在家庭关系破裂时,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一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确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主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完善和具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总共有十个条款,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全文:第一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婚姻期间的实际贡献和财产的来源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婚姻法的第二个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29条,其中三分之二涉及解决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解释(二)》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为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死后也可宣告婚姻无效《解释(二)》对无效婚姻进一步规范。
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3种情况可以返还彩礼《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的3种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前父母买的房归自己儿女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后一人欠债两人担《解释(二)》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时,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概述随着我国第一部婚姻家庭专门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发布。
这些司法解释在具体化和细化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反映了婚姻家庭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变革。
本文将对比分析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新旧之间的差异,以期更好地理解新法的实施意义。
一、婚姻的自由和平等旧司法解释:在旧司法解释中,对于婚姻的自由和平等保障并没有明确规定。
新司法解释:根据新司法解释,婚姻的自由和平等被强调并得到更加具体的呈现。
新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由意思的平等协商,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强执婚姻意志。
此外,新解释还提出了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二、离婚制度变革旧司法解释:旧解释中,离婚主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包括双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
新司法解释:新解释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维护和婚姻的双方责任。
根据新解释,如果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同时,新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离婚的故意拖延、虐待、犯罪行为等行为,对方可申请强制离婚。
三、夫妻财产制度旧司法解释:旧解释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比较模糊,常常导致财产分割争议。
新司法解释:新解释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符合有关条件,并对财产分割的具体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解释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的夫妻财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有助于减少争议,并更好地保护婚姻财产权益。
四、家庭暴力防治旧司法解释:旧解释中,家庭暴力防治的重点在于对施暴者的惩罚,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相对薄弱。
新司法解释:新解释对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作出明确安排,包括建立司法保护令制度、实行军事保护措施、设立防治机构等一系列措施。
新解释还加强了家庭暴力预防与教育宣传的力度,提倡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
五、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旧司法解释:旧解释中,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周期较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第一部分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还有一条是附则,是解释的施行时间。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修改////(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1. 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此一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婚姻法解读9-7
先买保险再结婚新《婚姻法》女性攻略2011年8月12日,国家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13日起正式实施。
“新婚姻法”一经公布,犹如引爆一颗重磅炸弹,部分解释因其“颠覆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新婚姻法”的四大颠覆关于“新婚姻法”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房子问题上:颠覆1:明确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若男方婚前买房,女人离婚意味两手空空。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颠覆2: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颠覆3:假如老公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老婆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颠覆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女方也没办法拥有男方的房产。
第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人说,“新婚姻法”是“男人法”,淡化了对女性的保护,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女性可能面临着无家可归,有家归不得的窘境。
也有人说,“新婚姻法”会减少“拜金女”的出现,有利于女性独立和自强。
让我们来看看女人、男人和专家都是怎么来看待“新婚姻法”的吧!女人评说:新法偏向男人,女人需靠自己网友“柠檬有毒”:一套房子或许比一个男人要可靠一些。
房子不会改变,而男人随时间的改变会变很多。
网友“爱喝香飘飘”:现在外面诱惑那么多,如果他以后找个年轻貌美的女孩,要和我离婚,我还要净身出户,那我该怎么办。
网友“走钢索的人”:这条法律我认为是人类走向母系社会的开端。
我会告诉女儿一定要自强自立,撑起一片天!网友“微成都”: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可靠,女人靠自己最保险!男人评说:新法体现真正男女平等网友“车枪枪”:如果女方爱自己,为什么还会担心署不署名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什么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什么内容
该解释主要解决了婚姻财产的问题,有个人收入的问题、退伍军人的问题,还有大家十分关注的房子产权问题。
还有一些是涉及婚姻关系的问题,有专门针对事实婚姻的做法,也有针对婚姻无效的说法,特别是婚姻被判决无效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方法。
这解释是在04年的时候开始实施的,主要是解决现行婚姻法规定含糊的地方,意图为这些比较含糊的法规提供可以操作的方法,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类规范的处理方法,尽可能结束各地之间的差异。
该解释主要解决了婚姻财产的问题,有个人收入的问题、退伍军人的问题,还有大家十分关注的房子产权问题。
还有一些是涉及婚姻关系的问题,有专门针对事实婚姻的做法,也有针对婚姻无效的说法,特别是婚姻被判决无效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方法。
还有一个涉及到民间彩礼的问题。
总体来说,就包括这些。
那么在里面有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和已故之人离婚”。
例如,周某和王某是夫妻,周某在去年9月份已经离开这个世界了,那么王某在今年的3月份提出离婚。
法院受理了,并且判决了离婚成功。
之所以如此,我大概分析了一下。
以下是属于个人的观点。
首先,在周某去世之后,。
婚姻法司法解释_
❖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 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 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 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 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 多分;
❖ 1. 适用前提:1)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2)以个人财产支 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4)不动产 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2. 房产归属:先协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理由:产权证是 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 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 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003年12月25日,最 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 》,主要针对彩礼应 否返还、夫妻债务处 理、住房公积金及知 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 认定、军人的复员费 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 等问题,提供了具有 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
第三次
2011年7月《婚姻法解 释(三)》出台。这一 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 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 、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 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 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 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 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 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 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 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 解释。
有爹妈掺合型
❖ 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 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 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 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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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比比看(第二条)
【最新司法解释三(2011、8、12)】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婚姻法1981、1,司法解释一2001、12、24,司法解释二2003、12、4)】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关键词: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法条连连看: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举案说法:
李某跟王某于2007年结婚,2009年因为两地分居,两人感情出现危机。
2010年二人协议离婚期间,于某发现自己怀孕,遂不同意离婚。
2011年李某再次提出离婚,并拿出2010年于某曾经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于某对同居证据不予认可,以作亲子鉴定对孩子心理不利为由,拒不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李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遂判决二人离婚。
3、解析
本法首次将“亲子鉴定”引入,并将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加以了明确:一、原告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必须“提供了必要证据”;二、被告方“没有相反证据”反驳,且“拒绝做亲子鉴定”。
满足上诉两个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是目前最简洁最高效的血缘检测手段,法条将之引进,作为举证的手段,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该法条的逻辑很严密,从正反双向说明:举证不利一方又拒绝亲子鉴定,承担法院推定的不利的后果。
亲子鉴定一旦与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法院就可以据以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