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教师职称聘用问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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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2012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2012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4.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泰州市教育局泰教师…2012‟17号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教育局,有关市直学校: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今年我市已列入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各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国家、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全体教师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改革试点的对象、内容、办法等规定,以及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做到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理解准确,贯彻执行到位。

二、根据《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今年起,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均采用新职称体系的等级和名称。

中小学和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市直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其他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市(区)教育局组织评审,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初定方式或考试的方式进行。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必须依据岗位设臵的要求,按岗申报,无岗不得申报。

四、从今年起,将按照新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2‟3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2‟4号)和《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试行)》(泰职办…2012‟5号)、《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泰教师…2012‟16号)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评审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评审程序,保证推荐公开公正各市、各中小学校申报、推荐和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山西省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程序流程(见附件)》进行。

除三个试点市外,全省其它各市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仍按照我省《关于2010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7号)文件执行。

中小学校(单位)要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中确定的各级岗位职数限额内,公布当年职数使用情况。

采用教师个人申报、校内民主评议、学校考核审查等方式,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育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人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确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审定上报。

要落实广大教职工对职称评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申报评审环节的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凭关系走后门、个人指定等不正当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合理诉求和举报,所有举报均按组织程序进行核查落实,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中小学职称评审环境。

二、严肃推荐评审纪律,确保评审材料真实中学高级教师的推荐、评审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进一步严肃推荐评审纪律。

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

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 1 、评审条件不切实际目前的职称评审标准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科学评价的理念不太吻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高紊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造就。现行各系列职称的评审条件几乎都包括学历、资历、著作论文、业绩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及外语、计算机考试等项目,而针对具体行业、专业及具体岗位的考评还缺乏客观的标准。致使一些业务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而缺少论文和科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评审要求。而一些为了评职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历教育、发表论文可淞研成果上,对本职业务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尽管可能业绩平平,实践能力一般却可能较早获得任职资格,这样必然会州为部分优秀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2 、严格实行评聘分开,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科学设岗,合理定编、定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竟争上岗,择优聘任,对岗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优化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而使专业技术队伍充满生打环口活力,增强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的竞争力。 3 、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新机制建立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诩介机制,促进高紊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围绕能力和业绩两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要求,特别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要区别对待,不搞& ! dqu 。;一刀切& rdq 目。;;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2 个以上职称,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
2 、岗位管理办法不够科学、合理目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主要采取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的办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难以真正做到& I d qu 。;以事定岗,因事设岗& rdqu 。;。各单位的规模、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等具体情况干差万别,按照统一的结构比例设置各级别岗位职数,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在专业技术人才相对密集的科研、教育等单位,一些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能受到岗位职数限制,不能及时评聘相应职称资格;而在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一些技术、资历等条件一般的技术人员因指标富余却较早评聘了职称,这样必然会给职称评聘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3 、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一是评价方法相对落后.目前职称评审中实行的量化测评、评审答辩难以准确地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二是酬介考察的内容僵化单一。按现行职称评审政策,统一要求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这一要求限制了部分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评审高一级职称;另外目前职称评审中对专业知识及能力的考试仅在会计等系列开展,造成各专业技术系列之间评审条件差异很大二三是评价标准相对落后。比如晋升职称资格条件,明确规定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术人员聘用期满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必须结合岗位工作目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品质、业务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进行客观量化考核,考核标准、捏序、结果要全面公开,形成客观公正的考核结果。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实施续聘,废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同时,考核工作要正确处理四种关系:一是定性考核与定 t 考核相统一,以 t 化考核为主;二是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统一,以平时考核为主;三是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统一,以领导考核为主;四是考核现在与引导未来相统一,以考核现在为主。根据考核结果对专业技术职务进行重新聘任,从而达到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目的。 5 、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政工人员转评职称问题政工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者,上级制定职称政策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和广大政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妥善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在转评及聘任其他系列职称时,应该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倾斜,最大程度地减少政策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调动政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教人…2012‟125号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为认真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激发中小学教育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2‟66号)精神,现就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1.评审范围:在基础教育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2.申报条件:(1)任职年限要求:凡符合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晋升条件,同时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具备以下任职年限者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已聘任中学二级教师、助理讲师、助理实验师、实习研究员职务四年以上或小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②已聘任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实验师需六年任职年限。

(2)学历年限要求:具备下列学历要求之一者,均有参加相应档次教师职务的评审资格。

高级职务:①硕士研究生毕业7年及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10年及以上;③原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或从教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3年以上。

中级职务:①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由市职改部门确认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由市职改部门确认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③大学本科毕业5年及以上;④大学专科毕业7年及以上;⑤原中师(中专)及以上毕业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2年以上。

针对教师职称评定存在的问题及职称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教师职称评定存在的问题及职称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教师职称评定存在的问题及职称改革的几点建议针对教师职称评定存在的问题及职称改革的几点建议根据《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现提出当前职称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职称改革的几点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教师职称评定优先倾向于班主任、辅导员、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对于想专业从事科任课教学的老师在职称评定时很难占有优势,因为缺乏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经历,有的学科甚至无教研组,更无教研组长。

想要更快评职称,必须先当班主任,这样的现象破坏了学校各学科教学的平衡发展。

2、学术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评价过程中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主要受名额、年龄、资历等因素的影响,使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很难保证。

3、评审标准条件过粗,量化少,容易造成论资排辈。

各专业技术职务普遍对学历、专业年限等任职条件规定较硬,而对业绩、水平等条件量化较少,致使许多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工龄、教龄或种种条件限制,评不上与其实际能力、工作贡献或劳动强度相吻合的职务,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和回报,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职称和能力不能很好的匹配。

4、重视科研和理论成果,忽视教学和实践成果。

职称评定与教学脱节,一些教师只做研究,不认真教学,同时也使教学型的教师得不到应有的地位,使得人才评价机制不尽合理。

这已经对教学质量产生了明显影响。

5、职称评审标准不统一。

系列之间不统一,每年之间不统一。

教师对于自己够不够条件,能不能评上都心中没数。

即使很优秀的教师也只能把希望寄托在评委的手中。

在评审期间诚惶诚恐、寝食不安。

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1、从职称岗位入手,首先建立健全岗位职称任职条件资格制度。

首先应当实现按需设岗的基本规则,改变目前按人设岗的现状。

学校应当首先根据发展规划和分期目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职称数量和任职条件资格,并着力于建立健全岗位职称任职条件资格制度约束机制。

从而使每个教师知道哪些岗位缺少哪些职称教师。

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打造公平公正的选拔平台

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打造公平公正的选拔平台

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打造公平公正的选拔平台教师职称评审一直是教育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

然而,长期以来,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评审结果不够公平公正。

本文将从评审标准、过程管理以及专家评审等方面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打造公平公正的选拔平台。

一、评审标准的问题评审标准是评审的基础,直接决定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与可靠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评审标准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评审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

当前的评审标准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指导性。

由于不同学科、不同层次的教师具备的专业特长不同,评审标准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细化,以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评审内容过于偏重学术研究。

当前的教师职称评审主要以学术成果为依据,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学术研究成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忽视了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评审标准需要更加全面地考量教师在教学实践和学术研究之外的其他方面的表现。

改进建议:针对评审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科学制定评审标准。

建立起一套具体、明确、科学的评审标准,包括学术研究、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根据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的教师进行详细细化。

2. 引入教学评估指标。

评审标准中应增加对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成就的评估指标,包括教学效果、教学方法、学生评价等方面,以更全面地评价教师的综合素质。

二、评审过程管理的问题除了评审标准的问题外,评审过程管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首先,评审过程的透明度不足。

教师在评审过程中往往缺乏对整个过程的了解,无法全面了解评审标准的具体内容、评审的流程和细节,从而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和提供有力的材料。

其次,专家评审的专业性得到挑战。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审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是关键。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不足、评审意见不一致等问题,导致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012年宁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情况介绍

2012年宁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情况介绍

从2020年开始,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
(全职支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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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五)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 不少于360学时,其中2016年之前为学时,2016年之后 为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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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程序
5、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 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可与信息核对一并做) 6、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也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 工作日。 7、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 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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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四)继续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

1970年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职务)
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

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
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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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一)坚持以德为先 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
严格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 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师技术职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分析

教师技术职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分析

教师技术职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分析教师技术职称是教师专业水平的一种证明,对于提升教师的职业形象和能力,以及推进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教师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方案。

一、存在的问题1.评审标准不够科学化,成为“纸上谈兵”目前,教师技术职称评审的标准是根据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实践制定的,但是标准的制定是否合理、是否通俗易懂、是否实际可行,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与研究。

现实中很多教师拿不到技术职称,就是因为缺乏关键的证明材料,或者是评审标准不明确等。

2.评委工作存在主观性,需要进一步规范评委的主观意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评审结果,而评委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

因此,需要在评委选拔和培训、评审标准和流程等方面,加强规范,确保评委不受外界影响,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评审质量不够高,需要进一步提升评审工作中也存在着评审标准、评审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评审质量不高。

在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评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提高教师对技术职称的认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

二、解决方案1.研究完善评审标准,使其更有科学性和实践性需要加强对于教师技术职称评审标准的研究,利用多种科学手段,如调查研究、数据分析等进行评估建议。

同时根据实践经验,对于评审标准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使其更加合理实用。

2.建立健全评审制度,加强评审流程和组织管理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建立完善的评审机构,设立专业评审委员会等机构,建立评审标准和程序,制定评审时间表,建立评审档案,对评审结果进行归档管理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建立评委选拔和培训机制,提升评审质量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建立评委的选拔和培训机制,选拔合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在评审中更加客观、公正、专业。

同时,通过评委的不断培训,可以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总之,教师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去逐步解决。

遵义市201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

遵义市201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

遵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2012年06月18日点击:1548 下载:0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和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省厅要求各系列主管部门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二、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结果的社会公信度。

1、加强对职称申报材料的政策审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不得回避问题,上交矛盾。

各级评审机构在正式开评前要组织熟悉职称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人员、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审查(初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硬件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申报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的规定以及材料的真实性,不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

初审结果要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经核实,对符合送评条件的要予以送评,对不予送评的,要注明理由,以备申报人员查询,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透明度。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各高校人事处、各厅直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做好有关文件的学习宣传省人社厅下发了《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关于公布吉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制度,对授权批准组建的评委会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对评聘工作中的申报程序、推荐程序、审核程序、例会程序、评审程序、审批程序等均做出了具体明确和规范,并就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作了八项制度规定。

做好厅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学习宣传好有关文件规定十分必要,尤其是各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好,熟知各项政策,并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各项政策规定,耐心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使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都基本了解我省的职称评聘工作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保证职称工作平稳规范运行。

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评聘工作年度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较多,认真执行好是关键。

重点是:一要准确把握好参评人员范围。

近期省直事业单位将完成岗位设置审批工作,对专业技术岗位做出明确规定,要保证参评人员是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评聘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切实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昆人社通(2012)66号关于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2)66号关于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2〕66号关于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评委会牵头单位:为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规范职称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职称评聘工作有序进行,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2〕47号)中的有关要求,规范职称申报推荐及材料的填报、收审和评委会的评审工作。

二、为配合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68号)规定,从2012年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不再试行评聘分开,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须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另外,从2012年起,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须由属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推荐。

推荐评审费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推荐费用由承担推荐评审工作的评委会收取。

三、进一步完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49号)有关规定,明确职称评价服务对象为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参加考试或申报评审范围。

在非公经济单位兼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非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该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义申报职称。

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

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

承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承市职改办字[2012]69号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根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坚持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工作重点,继续按照“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评价范围,创新评价机制,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努力提高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工作任务(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2012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省职改办2003年印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和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等规定要求进行。

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翻译、技工学校教师、统计、社会科学研究、企业政工专业的申报按修订后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1、全市事业单位各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对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原则上暂停申报;对个别申报矛盾较突出的单位,因人员层次高,专业能力强,对事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确需超比例申报的,可控制在同级岗位设置数的25%-30%以内,但须由单位写出专题报告,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对高、中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要做到有序增长,逐年逐步到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对事业发展起骨干、领军作用的个别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需从严控制,由单位提出申请,附业绩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不受申报数量限制。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职称评审的背景、问题及解决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职称评审的背景1.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意义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的一项重要制度。

职称评审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教师职业发展,并对学校及教师有着深远的影响。

2.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政策我国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的,实行岗位与工作对应的评审体系,以通过职称评审为核心,来推进学校教职工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也要求新时期的评审工作,应该更加注重公正、公平、合理和科学,提示评审机构、教师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适应力。

二、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1.评审难度大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较为严格,不同级别的评审对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既要求申请人提供丰富的教学教研材料,同时评审机构也要具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来对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标准不确立,评审本身就变得困难重重,加上近年来国家职称评审制度逐渐严格,为了保证公正,各个评审机构加强了审核的力度,评审工作切实面临困难。

2.评审结果存在地域性差异教师职称评审的过程在不同的地区之间会存在差异。

不同评审机构对于评审标准的解释存在个人差异,此外各地教育资源的差异以及职称评审机构的水平不同,也会导致评审结果的地域性差异。

3.评审周期过长教师申请职称评审的评审周期较长,需要许多文件资料的往返和各种复杂的手续,评审的周期长,不能满足教师的职业发展需要,甚至有可能耽误教师的职业发展。

三、职称评审工作中的解决措施1.职称评审的标准明确为了让教师能够申请和评审职称,教育部门应该明确职称评审的标准和具体规定,保证评审制度的公正性,在不同职称评审的标准要求之间保持适当的关联,同时对评审标准和研究方向做好评估,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是教育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评定结果直接影响到教师的职业发展、薪资待遇等方面。

然而,这一工作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影响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进教师职称评定工作。

一、评定标准不够明确教师职称评定工作需要有明确的评定标准。

然而,在实践中,评定标准往往比较模糊,难以清晰地给出细致的评价。

解决方案:1.建立标准化评价体系:通过制定评定标准的标准化评价体系,实现对教师的职业素质、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评。

2.探索教师职称综合评价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实施教师职称综合评价方式,将多项评价指标有机结合起来,给出更具说服力的职称评定结果。

二、评审人员资质不够高教师职称评定需要经过专业评审人员的评审,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资质直接影响到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在实践中,评审人员的水平不够高,缺乏经验和专业性。

解决方案:1.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通过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评审能力,从而提高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对评审人员进行专业分类:根据评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评定领域的不同,将评审人员进行专业分类,从而充分发挥评审人员的专业长处。

三、评定结果不公正教师职称评定结果的公正性是评定工作的核心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评定结果难免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性,给教师造成负面影响。

解决方案:1.建立评定监督机制:建立评定监督机制,让监督机构和评定专家对评定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把关,从而保证评定公正性。

2.公开评定标准和评估过程:将评定标准和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让评定结果更加可信,给教师提供更加公正、客观的评价。

四、时间压力和负担过重教师职称评定工作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教师工作高峰期,评定工作会给教师带来极大的压力和负担。

解决方案:1.压缩评定时间:通过规范评定流程、加强管理等措施,压缩评定时间,减轻教师的时间压力和工作量。

关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5篇材料]

关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5篇材料]

关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5篇材料]第一篇:关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教师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说明1、中小学教师岗位是怎样设置的?按照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9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文件中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高级中学高、中、初级岗位最高设岗比例为25%、45%、30%;初级中学为15%、45%、40%;小学中、初级设岗比例为40%、60%;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1%的比例设置高级教师岗位,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2009年9月,我市人社局以镇(街、区)和市直学校为单位,分别核定了中小学各类岗位。

2013年3月,山东省人社厅、教育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将小学高、中、初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调整为3%、43%、54%;幼儿园系列为2.5%、38%、59.5%。

2013年11月,我市人社局以镇(街、区)和市直小学、幼儿园为单位,分别核定了小学和幼儿园各类岗位。

2、中小学教师岗位如何使用?中小学进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

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基本条件是什么?(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黑教师[2012]13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7.13【实施日期】2012.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2〕133号)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期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新《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

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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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教师职称聘用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们都是在教育一线工作的教师,在2012年职称聘用中,因为2006年没有聘上中级职称而影响到2012年的聘职,即只能从初级聘到中级的最低档(10档)。

2012年聘用工作一开始,受到影响的教师们都感觉不公平,于是有的教师就强烈的向上级领导反映。

在2013年8月份,以2006年教师岗位聘用遗留问题的名誉给部分教师(32名)解决了问题,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到2013年11月份兑工资后,我们才知道同样的人相同的情况却不一样对待。

我们找教育局领导给解释,答复我们说:“给予解决的那部分人大多数是因为在2006年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学校而影响了当时的聘职,你们没有调动,都是在各自的岗位上,当时没有聘上中级职称,所以不给你们解决。


对这样的说法我们不能认可,首先,他们调动是工作需要,而我们坚守岗位就不是工作需要吗?难道就理亏了吗?再说那32名人员中,不可否认,有一部分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组织上给调动的,但其中有很多人是为了个人利益,自己托人找关系调动的,相比之下我们这些能够一直坚守岗位的人员不是更难能可贵吗?可这反到成了不予给我们解决问题的理由。

再者教育局解决的所谓2006年职称遗留问题,只是个托词而已,其实还是解决的2012年聘职中的问题。

道理很简单,如
果在2012年的聘职中,每个人排到哪个级的位臵,就聘上哪个级,谁也不会去反映问题,更不会去反映2006年的问题了,很显然2006年的问题应该在2006年反映。

与其说某些同志在2006年聘职时,是因为调动工作影响了聘职,不如说那是因为2006年聘职政策所致。

因为2006年聘职时是按指定的比例数聘职的,这就必然有一部分人落聘,为实施2006年的聘职政策,必须要制定相应的聘职办法,如从外校调来不足一年的、没有计算机证的、小学教师去中学任教的-------等等,都不准聘用,所有的落聘人员,都是被当年的聘职办法所限制,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因为没有一个落聘者是因为个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所有的落聘者都是合格的教师,这些人当中绝对没有任何的区别。

问题的结症在于从2006年到2012年已时隔6年,每个人的晋级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在2012年的聘职办法中“不能越级聘用”这一条,又一次限制了我们这些人的聘级,很明显所有的不合理、不公平都源于“不准越级”这一条,虽然我们不能对政策加以评论,但是我们认为至少在2012年的聘用中不能越级这一条是不适用的。

事实上给那32名同志解决问题,不就是否定了这一条吗?
我们和那32名同志一样,都是由初级上中级,他们能越级,而我们不能,这是哪门子的政策、哪门子的制度?
我们认为在政策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这是最起码的法制底线,更是当今时代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准则。

我们述求政府能够一视同仁的对待我们。

反映人: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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