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对完善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 受让人是否 ‘ 善意’的判定问题” 受让价格合理的具体标准 问题 ” 、“ ,都有待 于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 关键词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公示
[ 中图分 类号 ]D2. [ 献标识 码 ]A [ 932 文 文章编 号 ]1 0 14 (00 3 09 —4 0 — 1X 21)0 — 17 0 0
动产 ,相应地 ,准 善意取得 的准用 范 围也 不 限于以动产 为客体 的他物 权 。
第 四,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规定。《 物权法》第 18条的规定与国外的善意取得制度 0
相 比较 ,对 善意受让 人又 多 了一 份 主 观上 的限 制 ,即只 有 受让 人 不 知道 该 原权 利 时才 是 真 实 的 “ 意” 善 ,该 动产上 的原有权 利才 消 灭 。否则 ,仍 不得 以适 用 善 意取 得 制度 。 这实 质 上是 将 盗窃 物 和遗 失物 的取得排 除在 了善意取 得制度 的适用 之外 ,它更 多体现 的是保 护原权利 人 的利 益 。因 此 ,从 某种 意义上讲 我 国的善意取得 制度对 盗窃 物 、遗失 物 的流转起 到 了限制作用 。
为善意取 得制度 的构成要 件之 一 。而我 国物 权 法在 此 基 础上 还要 求 该 有偿 取 得 财产 须 满 足 “ 合 理 的价格 ” 的要求 。这是 因为如 果仅 要求 受 让 人有 偿 取得 财 产 而不 要 求 其价 格 合 理 ,则 易 造成 价格 不合理 的不公 平交易 受到善 意取得 制度 的承认和保 护 的情 况 。 由此可 见 ,我 国善意取 得制度 的这 一规定 ,更有 利于彰 显 民事 立法诚 实信用 和公平原 则 的精 神 。 第三 ,拓宽 了准善意 取得 的准用范 围 。准善 意取 得 ,是 指善 意取 得 所有 权 之外 的其 他 物权 。 无处 分权人 进行处 分 ,并 不 限于 所有权 ,还 包 括 在标 的物 上 设定 用益 物 权 和 担保 物 权 ,此 种情 形 ,如果受 让人善 意 ,同样发生 该项物权 的善 意取得 。我 国的善意 取得制 度统一适 用 于动产 和不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12关键词: 善意取得/占有/无权处分/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内容提要: 介绍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阐述了我国善意取得的沿革,指出目前这一制度规定仍相对零散,且仅局限于所有权领域,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这一领域的适用进行扩充和完善。
一、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法律制度当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就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1]。
例如,某甲与某乙是好友,某甲因公派遣出国,在临走之前,将自己的房屋及屋内各种物品托付给某乙代管,他指示某乙,房屋内所有东西,包括电冰箱、电视机、家俱及其他日用品某乙均可使用。
某乙在某甲出国之后,在对某甲之物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经济上拮据,将某甲托付其保管的电冰箱、电视机出卖给了某丙,如果某丙在受让某乙出卖而由某甲享有所有权的电冰箱、电视机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乙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某丙就可以依法取得电冰箱、电视机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在世界各国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处分动产的人必须是实际占有了动产的人。
倘若他实际上未占有该动产,他不可能对该物进行处分;若处分,其结果也不可能导致善意取得。
这是由动产的公示方法所决定的。
动产只有在被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法律上才推定占有人为该物的所有者。
这是占有与权利合二为一的占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占有这样一种公示方法所产生的公示效力所决定的。
就第三人而言,谁占有动产,他就推定谁为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或者第三人知情。
第三,处分动产的人对该动产必须欠缺所有权或处分权。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善意制度。
但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
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物权作者简介:杨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9-02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可称之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可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和不动产都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所涉及的财产,只限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要以登记作为公示,则不包含在这一制度中。
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转轨阶段,一些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一些房屋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一房二卖”,乃至于“一房多卖”的漏洞,致使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如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进一步得以有序发展,形成更加良性的循环。
二是该制度统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被合并到一起加以规定,这样,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进一步简化。
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会存在部分差异,鉴于此点,动产与不动产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被加以严格区分。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物权法》角度审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茸 》# ^端 赫 n}: % { { 黼 ‘彝 e 咄 §留 罐 苇 * | 翠& 0; ; 一 群 赫 ≮ 强 ¥莓 } 纯 备 }粹 孳 尊 镯 咏 粥 舞 簿 {S *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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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 让人 受 让 该 财 产 时 是 善 意 的 。 就 善 意 取 得 制 .
度 而言 . 受让 人 是 否是 “ 意 ” 认 定 是适 用 善 意取 对 善 的 得 制 度 的 关 键 所 谓 善 意 是 相 对 恶 意 而 言 , 行 为 人 在 即 为 某 种 民 事 行 为 时 .不 知 存 在 某 种 足 以 影 响 该 行 为 法 律 效 力 的 因 素 的 一 种 心 理 状 态 。一 般 认 为 受 让 人 在 受 让 财 产 时 不 知 让 与 人 无 处 分 权 且 无 重 大 过 失 的 . 即 为 善 意 因 此 “ 知 情 ” 构 成 了 善 意 的 判 断 标 准 。 学 理 不 就 在
善 意 取 得 也 称 即 时 取 得 .指 无 处 分 权 人 转 让 标 的 物 给 善 意 第 三 人 时 .善 意 第 三 人 一 般 可 取 得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 有 权 人 不 得 请 求 善 意 第 三 人 返 还 原 物 。 意 所 善 取得 制度有 以下 四个 构成要 件 :
民 法 理 论 界普 遍 认 为 善 “ 手 护 手 ” 则 该 原 则 旨 在 避 免 前 手 交 易 的 瑕 以 原
等 情 形 。应 该 能 够 使 正 常 人 引 起 疑 问 的 .而 未 提 出 疑
问 。 者 认 为 应 该 认 定 该 受 让 人 存 在 重 大 过 失 . 是 善 笔 不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浉河区人民法院潘京安高海波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X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开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根底、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展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根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该学说虽然在一段时间以来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方面占据着主流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一方面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善意取得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就造成了该种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2、继受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之所以能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是基于对占有物之占有或者登记之后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受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该学说是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继受过程来确定其具有的法律性质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基于社会分配正义来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性的对社会财富进展的一种物权再分配,它所表达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浅析如何改进与完善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如何改进与完善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想要深入了解一个东西,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它的定义, 或者说是它的概念, 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的去理解它的内涵, 循序渐进, 逐步深入。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就定义来说, 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人接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 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个动产的所有权, 这样不难得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所有权的占有者将其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 但是可能这个动产占有者是无权将这个动产转移给第三人的, 但是如果取得这个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即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 即是善意受让人, 它仍可以依法取得这个动产的制度。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我国的经济活动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也逐步完善,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等等, 这些都促使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然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和西方的很多国又有不同之处, 我国就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借鉴了西方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 并且在这之上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改善和创新, 将其与中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三、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改进与完善(一) 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登记制度很多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仅仅适用于动产, 而我国在这上面做出了拓宽, 将善意取得制度也运用在了不动产上, 这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决定。
但是这个为执法部门增加了一定程度上的难度, 要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去就必须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步骤, 它可以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的权利, 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保护权里所有者的权益。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有两个特例, 分别是土地所有权和违章建筑。
众所周知, 我国是社会公有制的国家, 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 是集体所有的, 不是私有的, 所以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拥有权利, 所以就不存在善意取得这个说法。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致谢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浅析的善意取得制度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针对当前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较模糊的问题,建议明确 其适用范围,以便于实践中更好地掌握和运用。
完善善意判断标准
应当细化善意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 主观心态等因素,使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公示信息查询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公示信息查询机制,确保交易第三 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物权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等不良现象。
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保护交易安全 的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善意受让”制度。
在中世纪和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逐渐发展完善,成为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普及善意取得制度知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善意取 得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培养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能够自觉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加强普法教育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更多人了解法律、遵 守法律、维护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受让人的利 益,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防止无权 处分人非法转让财产,从而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提高交易效率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 时间,提高交易的效率。
促进经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 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合理的价格
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通常是指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 即买卖双方在正常交易中都能够接受的价格。
浅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才 善 意 取 得 制度 本 质 上 是 平 衡所 有 权 人利 益 和 善 意 受让 人 利 益 到 侵害 , 会存 在牺 牲 原物 权 人 的利 益而 保 护第 三 人 利益 的情 形 , 有适 用 善意 取得 的必 要 。 才 的一项 制 度 , 方面 指 在一 定 程度 维 护所 有 权人 的利 益 , 一 保证 ( ) 二 受让 人取 得 财 产 时 出于善 意 。 所 有权 安 全 , 持社 会 秩序 的平和 稳 定 , 一 方面 又侧 重 维 护 保 另
根 据 善意 取 得制 度 , 得财 产 的第 三人 在 取 得财 产 时应 为 取 善意 受 让人 的 利益 , 进 交 易便 捷 和保 护 交 易安 全 。当 在保 护 促 这 善意 ” 是指 受 让 人从 让 与人 手 中 取得 财 产 , 真 正 的权 利 人与 保 护善 意 受让 人之 间发 生冲 突 时 , 当侧 重 于 善 意 ; 里所 说 的 “ 应 不 保 护 善意 受 让 人 。这 样不 仅 有利 于 维 护交 易 的安 全 , 且有 利 时 , 知道 或 不 应 当知道 让 与 人无 所 有权 或 处 分权 的 事 实 。由 而
制度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 于 保护 交 易 安全 , 高交 易效 率 , 对 提 促进 商 品流 通 , 实现 物 尽其 用 具有 重 要 意义 。 以这 一制 度 已为大 所 多 数 国家 所 认可 。大 陆法 系 各 国继 承 了 日耳 曼 法 的 善意 取 得
制度 , 至英 美法 系 国 家也 受 其影 响 。然 而 值 得注 意 的 是 , 甚 在 业 已确 立善 意取 得 制度 的 国家 和地 区 , 善意 取 得制 度 仅指 动 其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第 16条规 定 : 无 处分 权人 将 0 “ 产 的善 意取 得 , 民事立 法 都规 定 只对 动 产交 易 依 善意 取 得制 其 而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转 让给 受 让人 的, 有 权 人有 权 追回 : 所 除法 律 度 予 以保 护 , 对不 动产 交 易 并 不适 用所 谓 善 意取 得 制度 。而 我 国的 《 物权 法》 16条 明确规 定 了 不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 制 度 。 第 0 另有 规 定 外 , 合 下 列情 形 的 , 让 人取 得 该不 动 产或 者动 产 符 受 它将 即 的所 有 权 :() 让人 受 让 该 不动 产或 者 动产 时 是 善意 的 :2 本 条 的规 定意 义颇 大 , 在 我 国确 立统 一 的善 意取 得 制度 , 1受 () 动 产 与不 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统 一 规 定 , 权 与 他物 权 的善 意 取 所有 以合 理 的 价格 转 让 ; 3 转 让 的不 动产 或 者动 产 依 照法 律规 定 () 得统 一规 定 。这 一规 定 , 得 我 国在 不动 产 所 有权 取 得方 面 与 使 应 当登 记 的 已经登 记 , 需 要登 记 的 已经 交付 给 受 让人 。受 让 不 以往 相 比有 了开 拓 性进 展 , 有必 要对 我国 这项 制 度创 举 的 因此 人依 照 前 款规 定取 得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的所 有权 的 , 原所 有权人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民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多有规定。
我国民法史上曾存在过善意取得制度,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仍然明文规定着善意取得制度。
作为我国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将成为必然选择。
本文围绕着善意取得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各国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来论述;第二部分重点探讨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内涵;第三部分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总结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渊源、内涵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在罗马法中,法律上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根据罗马法谚“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可见,罗马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真正的权利人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所以,罗马法中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
学界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日耳曼法认为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善意取得制度
在房地产交易中,核实房屋权属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善意取得制度免除了买受 人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提高了交易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安 全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由于知识产权的 特殊性质,核实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往往存在困难。善意取得制度能够 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了侵权产 品的买受人,进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 的交易秩序和安全。
会公众公开。
公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动产 交付等。
公示的法律后果
公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即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
03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效果
01
善意取得人取得所有 权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被转让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
02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05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01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条件、客体限
制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02
完善公示制度
加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高效的公示渠道,确保交易双
方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
03
强化法律责任
对恶意取得人加强法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维护公平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转让人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含义
指转让方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 为。
无权处分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盗用、借用、胁迫、诈骗等非法手段,或者因重大 误解、显失公平等合法原因导致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取得一项权益或财产时,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违法的,因此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善意的。
这个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护并鼓励诚实守法的行为,同时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要想善意取得制度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这些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的取得方式、取得人的善意态度、相应的合法手续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备时,善意取得制度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通过登记备案、善意取得认证等方式来确认取得人的善意。
这些实现方式能够加强对善意取得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具有诸多优势,如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感和稳定性,但其也存在局限性,如可能会导致权益的相互冲突和法律纠纷。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
2. 正文2.1 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组织内部的规范和约束,是对行为和决策的指导原则。
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组织提供了稳定性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够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并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
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
通过规范和约束,可以减少组织内部的混乱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制度可以确保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有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可以避免管理权力的滥用和个人行为的任意性,从而保障组织的长期发展。
制度还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的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内部的公平和道德原则。
制度在组织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组织运行的基石和保障,是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组织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2.2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得特定权利或利益的制度。
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具备善意意图。
善意取得制度强调的是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主体必须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进行行为,不能以恶意或不当手段获取。
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维护商品的安全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各国学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效力已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对前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归纳,并提出善意取得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它是由古日耳曼法中“手护手”原则逐渐演变而来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所涉及,但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科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改革和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然后重点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者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成一一论述,达到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更加明确的认识目的。
然后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以及其法理学依据,的牢固的经济基础,又有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善意取得制度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存在。
关键词:善意取得,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1]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价值冲突,成为所有权制度中重要一项。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公平、合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采用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政策或机制,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存在的意义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以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可以共同分享社会资源,从而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小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力来实施,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此外,由于弱势群体众多,实施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可能造成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为了有效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监督和落实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作用。
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发挥预期效果。
最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滥用和误用。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但也要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造成资源滥用和浪费。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摘要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善意取得制度,它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重点,但是却往往将原权利人的利益作为了牺牲的代价。
我国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广泛应用。
但是,它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到底具体有哪些,对此法律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其次,原权利人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救济,等等。
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交易安全物权法作者简介:彭江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为他人去设定他物权,若是该物的第三人在有偿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是善意,那么就依法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了原物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就是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性的法律规范。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被广泛应用。
理论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以下缺陷: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一)适用范围太笼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那么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就是这么一个笼统的规定,那么就仅拿动产而言,试问是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善意取得呢?答案是否定的。
还有,他物权可以善意取得吗?如果可以,具体是那些他物权能善意取得呢?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二)原权利人的利益救济系统不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追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试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满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人们以诚信为基础并在正当手段下取得资产权益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完满该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善意取得行为的监管,本规章制度将从定义、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详实论述。
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取得资产权益的当事人,确信其所取得的资产权益是合法的,并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取得该资产权益的意愿。
二、条件1.无过错: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不能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欺诈、胁迫、贿赂、窃盗等行为。
2.依法取得:善意取得的资产权益必需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包含通过买卖、赠与、继承、遗赠、合同、法律规定的方法等途径。
3.诚信意愿:善意取得的当事人需要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取得资产权益的意愿,不能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隐匿的情况。
三、程序1.诚实行为: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应当诚实守信,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2.保存证据: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应当保存与取得资产权益有关的证据,包含但不限于购买合同、赠与证明、继承遗赠证明等。
3.征称心见:在取得他人资产权益时,当事人应当尽量征得对方的明确看法,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四、责任1.善意取得权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善意取得的资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显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也仍然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2.重修资产权益:假如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无法供应合法证明,或者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并能供应证据证明,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应当帮助对方重新建立本身的资产权益。
3.追溯权益:假如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取得资产权益后发现对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善意取得的当事人有权追溯至取得资产权益的时点,并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五、监管机制1.政府监管:政府应建立完满的善意取得制度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善意取得行为,并供应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忙。
2.完满法律法规:针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政府应依据实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及时修订和完满相关的法律法规。
善意取得制度的体系分析与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的体系分析与完善
金丽婷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金丽婷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法律系,黑龙江,伊春,15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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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善意取得/占有/无权处分/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内容提要: 介绍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阐述了我国善意取得的沿革,指出目前这一制度规定仍相对零散,且仅局限于所有权领域,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这一领域的适用进行扩充和完善。
一、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法律制度当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就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1]。
例如,某甲与某乙是好友,某甲因公派遣出国,在临走之前,将自己的房屋及屋内各种物品托付给某乙代管,他指示某乙,房屋内所有东西,包括电冰箱、电视机、家俱及其他日用品某乙均可使用。
某乙在某甲出国之后,在对某甲之物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经济上拮据,将某甲托付其保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管的电冰箱、电视机出卖给了某丙,如果某丙在受让某乙出卖而由某甲享有所有权的电冰箱、电视机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乙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某丙就可以依法取得电冰箱、电视机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在世界各国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处分动产的人必须是实际占有了动产的人。
倘若他实际上未占有该动产,他不可能对该物进行处分;若处分,其结果也不可能导致善意取得。
这是由动产的公示方法所决定的。
动产只有在被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法律上才推定占有人为该物的所有者。
这是占有与权利合二为一的占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占有这样一种公示方法所产生的公示效力所决定的。
就第三人而言,谁占有动产,他就推定谁为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或者第三人知情。
第三,处分动产的人对该动产必须欠缺所有权或处分权。
若处分动产的人本身就是所有权人,或者处分人不是所有权人,但他基于各种原因对该物享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处分就是有权处分。
只有在处分人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善意取得。
所以,善意取得的前提一定是进行了无权处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必须基于一定的民事行为,必须以民事行为为基础,否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而违法行为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受让人必须是公然地、和平地取得,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必须有偿地取得才构成此处所讲的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对动产一定要有实际的占有、控制、管理这样的形式。
若受让人虽受让了该动产,但尚未实际占有,尚未对该物享有实际控制、管理能力,则受让人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动产的占有,尚未取得法律赋予其取得动产的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__第六,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此外所讲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对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不知情,包括客观上不知道或客观上也不应知道,但不包括对出让人有无行为能力等情况的了解。
学者们普遍认为,近现代各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之制度。
所谓“以手护手”,是指如果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那么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
如果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予给第三人,则只能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论如何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涉及到民法所有权保护及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
肯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便意味着剥夺了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所有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此将蒙受损失。
但另一方面,第三人出于公然、善意甚至有偿获得标的物,法律对其利益若不予以保护,则将危及交易安全。
解决这个矛盾的惟一方式是在二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
在交易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尤其是18世纪以来,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地被人们所接受。
善意取得制度逐渐地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尤其到19世纪的初期(1804年)《,法国民法典》作为一个标志,原原本本地接受了日尔曼法的占有制度及观念,以此来构造自己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和第2280条所规定的“即时取得”制度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民法典》一直延续日尔曼法的一些观念和原则,因此在德国民事法律当中在很早的时候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
现行的《日本民法典》第192条也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占有动产者,如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据此可看到日本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立场。
在《瑞士民法典》中,也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第20章动产所有权取得方法当中,其基本规定是第714条第2项,即以善意将动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并受占有规定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予人无此转让权,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认,表明法律总体上采取了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而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立场。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最早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是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在该草案中,第一次起用了善意取得的概念,并同时效法、参酌欧陆民事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1部成文的民法典公布于1929—1931年间,这一民法典开创了我国近现代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先河。
在该民法典中,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成功立法经验,同时以《民律第二次草案》作为蓝本进行设计的 [2]。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经历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最早涉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第二部分“房屋纠纷问题”第3条。
该条规定了凡是依法准许买卖的房屋,经过正当合法手续确定了房屋买卖关系的,应保护双方的权利,一方不能反悔废除契约。
其中隐含了善意买受人对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出让的共有房屋应予认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并为后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出台埋下了伏笔。
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没收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被确认为赃物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
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在这个《规定》当中,根据买方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这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定善意取得的制度。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第一次较含糊地规定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该《意见》第55条规定,非所有人出卖他人房屋应废除其买卖关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若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情处理。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该《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质押物的善意取得。
该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__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第108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规定行使留置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承认并逐步地建立起来,但其规定仍很零乱,适用范围也很狭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人们对交易活动的安全和效率有着更高的追求,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障交易活动安全和效率的重要制度,其传统的内容及狭窄的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必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扩张,从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乃至到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这种扩张和完善的过程有必要在未来的物权法中予以系统的规范。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一部法律完整地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中国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远,在将来的物权法中必须明确地确立该项制度,规定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
以下着重就善意取得制度在担保物权领域的完善与发展进行分析阐述。
(一)质权的善意取得1.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内容所谓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将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质而设定质权,如果质权人善意地取得质物的占有,则构成质权的善意取得。
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构成要件如下:(1)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2)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但对出质物为合法占有。
(3)质权人已实际占有质物,即质权人因占有质物而使质权有权设立,或出质人已将质物交付占有了。
(4)质权人出于善意而受让质物的占有,即第一,质权人不知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第二,质权人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质物的占有。
符合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质权有效成立;质物之所有权人如有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产生损害赔偿之债。
质权善意取得应包括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不争之理。
但权利质权有无善意取得呢?瑞士民法、德国民法有权利质权准用动产质权之规定,能适用善意取得之质权仅限于以在性质上可与动产相同看待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权利质权,比如“汇票、车票、支票、债券、提单、包单、存款单等。
”2.我国是否存在质权善意取得及其理由出质人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设质,质权人能否取得质权,其观点有二:(1)认为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设定质权,质权无效。
其法律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33条。
该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