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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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生产秩序,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

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第三条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船舶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六条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其建造、修理的船舶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批准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五年十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03年颁布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 0)》其中“第八篇产品检验”,是目前各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渔船及其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开展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行政审批以及质量安全的新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船用产品检验实践对规则的新认识,对渔船检验机构法定属性的新定位,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创新的新期待等等,无论从体例还是内容等方面均需要对现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另外,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2 014年1号文件颁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尝试。

为使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基本制度能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对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二、编制原则安全第一、保障质量、方便渔民;监管到位、产品检验与船舶检验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管理规范、简化实用。

三、编制思路贯彻精简原则,依法提供检验及监管依据,实现顶层设计;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突出行政许可,同时强化采用技术支撑等手段;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强化依法监管职责;统筹兼顾全部船用产品时,按照对安全、环保影响的差异程度,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符合渔业行业特点且自成体系。

三、主要编制(修订)内容1. 突出法定检验特点监督检验区别于技术检验,突出复核性质和监管性质,体现第三方监管、体现风险管控意识;规则中有关事项要遵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例如程序、时限、监管等。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船舶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船舶工程设计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船舶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船舶工程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等技术服务及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船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船舶工程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船舶工程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船舶工程综合资质的企业(单位)其承接船舶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2月16日来源:资质管理处作者: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申请工厂认可的条件(一) 企业为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

(二) 现有企业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对于新建没有公章的企业,应要求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预登记,确定企业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 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的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四) 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五) 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工厂认可工作程序(一) 企业申请申请“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文件格式:YCRK-01,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附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

(二) 文件审查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与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

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请。

(三) 现场考核文件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组成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工厂认可审核员),按照《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办法》(文件格式:YCRK-02)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文件格式:YCRK-04,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对现场考核、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撤消本次工厂认可资格。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二、认可范围用于制造、改造、维修、更换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渔检(产)〔2014〕1号)附件《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中A类、B类产品。

三、认可形式和种类(一)产品型式认可型式认可是对产品定型设计及产品安全性、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产品定型设计所确定的单机或整机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机产品进行试验以及对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型式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二)产品工厂认可工厂认可是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一定类别、规格产品所确定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品进行试验以及对成熟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规程以及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工厂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目录清单见附件1)(三)首次认可申请者就某新型号(或新规格)的产品首次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办理产品认可的,按照首次认可办理。

产品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证书持有者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已经取得认可证书,但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的,参照初次认可办理。

(四)再次认可申请者取得认可证书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其认可产品没有发生改变产品设计、变更重要工艺规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存在非偶然性的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隐患等情况,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发布)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06-09-29【生效时间】2007-01-01【关键词】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2003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组织修改1994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起草规定的必要性渔业船舶是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渔业船舶质量则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渔业船舶一直作为重要工业产品被列入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各地渔船修造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沙滩船厂”制造的“三无”渔船大量出现,为此,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渔业船舶及其设计修造工作的管理,以进一步保证渔业船舶质量安全。

1993年和1994年,我部分别颁布了《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交通部、农业部等五部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三无”船舶。

多年以来,我部组织对全国1200多个渔船修造单位和110多家渔船设计单位实施了认可管理,对规范渔船设计、修造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市场秩序,保证渔船质量,控制“三无”渔船,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废止,《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需要进行修订。

考虑到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关于“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规定,我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作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

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和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渔港及渔业船舶定义)本条例所称是指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舶。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港建设,鼓励渔业船舶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布局规划)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港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海事等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渔港建设规划。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管理规定》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渔船设计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强化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履行能力的原则,我局对2003年发布的《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审图规定(征求意见稿)以“突出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技术监督的定位、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为原则,明确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与第三方支撑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设计单位的责任与要求,建立了设计单位声明制度,对送审图纸质量、技术评审标准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

现就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原因(一)对设计单位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渔船设计修造单位认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被取消,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缺少了一项对设计单位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

在目前设计单位良莠不齐、设计的图纸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面临着难以有效监管的困难。

因此,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的总要求,在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前审批后,将管理重点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部分图纸质量差、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疲于应付的问题。

(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的图纸审查方式已不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当前,部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实现了依照公务员管理,为有效促进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在下一步机构改革中取得应有的法定地位,需要改变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的整体工作模式,具体到图纸审查管理工作,就是要求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从繁琐的技术审查的事务性工作中适当“抽身”,更多的投入到技术监督执法工作中。

二、修订的原则(一)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突出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技术监督的定位。

渔船检验监督机构在图纸审查管理工作中,要深刻认识图纸审查应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管理的依法行政理念,凸显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特性,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检测为手段,做好图纸审查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交通运输部关于《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衔接,加强对渔船检验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渔船检验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保障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改革的具体落实,交通运输部起草了《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4日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检验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行为,保障渔船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改革调整职责的相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船检验活动及从事渔船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船检验,是指对渔船和渔船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渔船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船检验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国内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船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承担渔船检验和下级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管理工作。

船舶修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船舶修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ICS 47.020U01备案号: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Basic requi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production conditionfor ship repair enterprise(网上征求意见稿)200 --发布200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次前言 (V)引言 (V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一般要求 (2)4.1 船舶分类 (2)4.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 (2)5 船舶修理企业划分原则 (2)5.1 分级分类 (2)5.2 包容制原则 (2)5.3 修理能力的确定 (2)5.4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分类 (2)5.5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5.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5.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5.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6 船舶修理企业评价 (5)6.1 评价方式 (5)6.2 形式评价 (5)6.3 现场评价要素 (5)6.4 现场评价依据 (5)6.5 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 (5)7 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 (5)7.1 细目与分值 (6)7.2 政策要求 (6)7.3 营业执照 (6)7.4 注册资(本)金 (6)7.5 修理用地 (6)8 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7)8.1 细目与分值 (7)8.2 质量保证机构 (7)8.3 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 (7)8.4 质量管理文件 (8)8.5 采购质量控制 (8)8.6 过程质量控制 (9)8.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10)8.8 质量信息管理 (10)8.9 技术管理 (10)8.10 质量检验管理 (11)8.11 外包管理 (11)8.12 设施设备管理 (11)8.13 文明生产 (11)8.14 安全生产 (12)8.15 环境保护和卫生 (12)9 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 (13)9.1 细目与分值 (13)9.2 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13)9.3 修船主管 (14)9.4 项目主管 (14)9.5修船安全主管 (14)9.6 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15)9.7 技术工人 (16)10 计量检测要求及评价方法 (18)10.1 细目与分值 (18)10.2 通用要求 (18)10.3 计量器具 (18)10.4 检测设备 (20)10.5 计量管理 (21)11 钢质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21)11.1 细目与分值 (21)11.2 修理场所 (21)11.3 岸线 (22)11.4 船坞或船台(船排) (22)11.5 修船码头 (24)11.6 起重设施 (25)11.7 船舶上排和下水设施或坞修设施 (25)11.8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26)11.9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26)12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26)12.1 细目与分值 (26)12.2 船体修理车间 (26)12.3 船坞或船台(船排) (26)12.4 室内仓库 (28)12.5 室内加工车间 (28)12.6 岸线 (28)12.7 起重设施 (28)12.8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 (29)12.9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29)12.10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29)13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29)13.1 细目与分值 (30)13.2 船体修理车间 (30)13.3 机电设备修理车间 (30)13.4 贮存仓库 (30)13.5 起重设施 (30)13.6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 (31)13.7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31)13.8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31)13.9 其他设施 (32)14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32)14.1 细目与分值 (32)14.2 厂房 (32)14.3 船台(船排) (32)14.4 仓库 (32)14.5 起重设施 (32)14.6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 (32)14.7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33)14.8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33)15 钢质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3)15.1 细目与分值 (33)15.2 通用要求 (33)15.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3)15.4 坞修设备 (34)15.5 机加工设备 (34)15.6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4)15.7 涂装设施与设备 (35)1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5)16.1 细目与分值 (35)16.2 通用要求 (35)16.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5)16.4 机加工设备 (35)16.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5)16.6 涂装设备 (36)16.7 其他设备及工具 (36)1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6)17.1 细目与分值 (36)17.2 通用要求 (36)17.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6)17.4 机加工设备 (37)17.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7)17.6 涂装设备 (37)17.7 其他设备及工具 (37)1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7)18.1 细目与分值 (37)18.2 通用要求 (37)18.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8)18.4 机加工设备 (38)18.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8)18.6 其他设备及工具 (38)19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补充要求及评价方法 (38)19.1 细目与分值 (38)19.2 渔捞设备 (38)19.3 渔获冷冻冷藏和保鲜 (39)19.4 其他要求 (39)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 (40)A.1 内容 (40)A.2 印制和使用 (40)图A.1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封面格式 (41)表A.1 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 (42)表A.2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 (43)表A.3 --A.14表一级Ⅰ类--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15 --表A.17一级--三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18 --表A.20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21 --表A.24一级--四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25 --表A.27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5)表A.28--表A.29 一级--二级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5)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

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28•【文号】农渔检[1994]2号•【施行日期】1994.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农渔检[1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厅(局)、乡镇企业局:为加强渔船修造市场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国渔业生产的安全,维护我国对外修造渔船的信誉,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及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

办法中所指渔船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

第三条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即"工厂认可"制度。

凡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不论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如何,均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

"认可证"分为"建造"和"修理"两类。

凡从事建造及改建(包括大修)渔船的工厂应申请"建造"类认可证;凡从事渔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厂可申请"修理"类认可证。

持"建造"类认可证的工厂可从事同档次的"修理"类认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

农业部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部
•【公布日期】2006.03.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防科工委、交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为加强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2003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在修改1993年《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以我部规章形式发布。

现将征求意见稿送上,请研究。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衣艳荣孙海文
联系电话:************,64192985
传真:************
Email :*********************.cn
附件: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2.10.27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
(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2〕1370号为提升我国渔船安全与环保水平、促进渔船建造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

附件1 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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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8名,且在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5%,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申请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2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名,且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20%,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5千瓦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50 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6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5、主要送审图纸能使计算机绘制,施工图纸手工绘制总量不得超过40%;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标准化、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有承担主机功率等于或小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5、设计符合规则、规范、标准的规定;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的,其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

第十四条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9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0吨;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40吨;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钢料预处理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12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2人;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1000吨;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30吨;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8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0人;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500吨;3、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和固定放样台;4、有与船台配套的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15吨;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0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76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2毫米);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质检人员不少于5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6人;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吨;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5吨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5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65毫米);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4人;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2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固定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2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2人,且质检员不能由施工人员兼任;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申请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1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1人;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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