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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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No:SC08117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其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其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撤销、合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档案清理、移交等事宜。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2010年8月6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关系我省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财政支持。

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

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川财企[2014]43号)

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川财企[2014]43号)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素配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以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推进构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财政政策环境。

第四条按照“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 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 号)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中央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协调,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六条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引导,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

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从事创新技术研制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

第八条技术创新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无偿资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4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标准确定。

川建发2006-107号文

川建发2006-107号文

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川办发[2006]8号发布日期:2006-4-17执行日期:2006-4-17生效日期:1900-1-1《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改制的原则第六条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

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条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

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

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须知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须知

成都高新区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须知一、政策依据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2、《四川省经委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经技改[2005]425 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6]11号)二、申请材料:1、内资项目:⑴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3份,附电子文档);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3份)其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金证明(不含土地投资)20%原件(各3份)2、外资项目:⑴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3份,附电子文档);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商务批准证书复印件(各3份)其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金证明(不含土地投资)20%原件(各3份)三、前置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非政府投资项目;3、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项目;4、属于备案权限以内的国内技改投资项目。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1、投资者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成都高新区三楼政务大厅75号窗口提出申请,由经办人员进行初审;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当场受理申报材料;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报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办理1、在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2、投资者到成都高新区三楼政务大厅75号窗口签收备案通知书。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1.3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优化资金配置,降低资金成本;(3)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完整;(4)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资金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预算管理2.1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2.2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1)细化预算项目,明确预算金额、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2)合理预测收入,确保预算收支平衡;(3)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4)加强预算项目评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2.3 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收入管理3.1 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合法合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2 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收入项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3)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4)及时将收入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四、支出管理4.1 单位应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2 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进行支出;(2)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合规、真实、准确;(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资金监督与评价5.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5.2 资金监督与评价应遵循以下要求:(1)定期对单位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3)对资金管理不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级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流通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19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快绿色市场建设,支持“三绿工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决定加大对绿色市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特制定了《“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商两厅联系。

附件:“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流通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推动“三绿工程”建设,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全省“十一五”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及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有较便利的交通道路,可满足产品检测和排污条件的基础设施。

(三)项目企业具有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鲜活食品保鲜运输的基本条件。

(四)企业依法在四川省内注册,近三年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一)补助范围: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企业所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销售市场已获得国家“绿色市场”认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3•【字号】川府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川府发[1998]20号)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必要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把企业的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依法行使财务自主权,用好财务自主权。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责,避免重复检查的原则,通过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工作,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权益,推动我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会计法》、《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以及其他财经法制制定。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一)政企职责公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二)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隶属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和提升。

第三条技术改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三)注重节能环保,实现可持续发展;(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定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审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三)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审查;(三)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四)组织技术改造项目的后评价。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主要职责:(一)审核技术改造项目预算;(二)筹措和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三)监督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章技术改造规划与计划第九条公司技术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组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明确技术改造的目标、重点和方向。

技术改造规划应经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技术部门应根据技术改造规划,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实施进度等内容。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经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四川省的工业也在不断壮大。

为了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对于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背景四川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其工业发展也非常重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四川省的工业也在迅速发展。

为了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目的《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提高工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具体目标包括:1.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2. 支持企业进行改造和升级,提高生产能力和产业竞争力;3. 支持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 支持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资金来源《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 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3. 社会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

四、资金管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审批:资金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2. 资金使用:资金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进行相关的报告和账目管理。

3. 资金监管: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 资金追溯:对于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追溯和追责。

五、资金支持《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研发: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

2. 设备改造: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升级,提高生产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 市场拓展: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人才培养: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024年【四川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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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选题】《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公布,旨在()。

(ABCD )
A、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B、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D、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严肃追究今后所有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2、【多选题】下列关于钢筋临边防护栏杆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钢筋横杆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16mm
B、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C、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D、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
E、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20mm
3、【多选题】下列属于建筑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的是:
(ABCDE )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
B、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C、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原则
D、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
理专业知识
E、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和方法;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
产管理经验
4、【多选题】下列有关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正确的是()。

(ABCDE )。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四川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和社会保险费;(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四)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五)具备独立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投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第七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和材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详细的发展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二)具备相应的配套资金或者自筹资金;(三)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先进设备和技术;(二)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实践;(三)开展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四)培训和职业教育;(五)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六)提升企业管理和营销能力。

第十条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资金计划进行,必须用于合法的用途,不得挪用或私分资金。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公司新型业务、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公司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理顺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下同)的管理责任关系,规范技改项目的实施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公司为开发新型业务、重点产品而实行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技术改造,按不同标准进行以下分类:1、按项目资金总额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限上项目指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限下项目指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2、按种类划分为设备项目和非标土建项目。

3、按时限划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二级核算单位。

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部门是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的立项报批、计划编制、论证组织、竣工验收。

具体职责为:1、编制公司年度技改工作计划、组织编写重大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负责签订技改项目合同,组织设备的选型,负责限上技改项目的招标工作;3、制定技改项目资金预算,按合同办理项目付款申请和有关付款手续;4、对限上项目编制技改项目网络节点图;5、土建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履行报建手续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6、负责组织技改项目的实施;7、监督检查技改项目工程质量(大项目由工程监理负责)掌握工程进度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工程进度和存在的问题;8、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资产编号、建立资产台账。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年度技改计划资金预算的制定,参与技改项目的价格谈判与审核、实施价格审查、参加限上技改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技改、项目款项支付工作,负责项目资产建账工作。

第六条公司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技改项目工艺平面布置设计、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图纸会审;负责组织设备选型;同时参加项目的招标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对技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察,负责技改项目的价格审查和技改合同审查,对重大技改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参加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优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其综合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专项债券发行等方式。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法、合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化、目标化、结果导向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严禁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

第十条对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资金支持对象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注册在四川省内的中小企业,具体支持范围和方式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二条支持对象的资格认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有针对性和效果。

第十三条支持对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和报备,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中小企业身份标准。

2.专项资金: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使用的资金。

3.资金管理:指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4.挪用:指占用、私用本应使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5.截留:指非法扣押、挪用他人资金。

6.私分:指私自分配、占有本应用于公共领域或他人的资金。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川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改制的原则第六条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

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200 年)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企业地址:市县(区)街(乡、镇)
邮政编码: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二OO 年月日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是企业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请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依据。

2、表中有关企业资产状况填写上一年度的有关数据。

3、主要产品名称按如下格式填写,如:原煤(万吨),水泥(万吨)。

4、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填写当年预计经营情况和前两年的实际经营情况。

5、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

6、项目主要内容填写企业实际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路线,采购的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新征土地和新建厂房的数量。

7、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有权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文号。

8、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填写截止企业申报时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

9、建成投产时间,已建成投产项目填写项目投入正式生产的时间;未建成投产项目填写项目预计建设投入正式生产的时间。

10、县属企业由县经委、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属企业由市(州)经委、财政局审核后上报。

各市(州)、县(市、区)经委、财政局必须严格审核企业的申请表,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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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有效地发挥财政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根据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0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技术改造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技术改造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技术领先原则。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2、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省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坚持统筹发展原则。

充分发挥工业技改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支持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4、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5、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三章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重点支持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用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章技术改造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企业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自有资金落实,已签订贷款合同。

4、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5、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标准。

1、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省项目申报和项目投资计划,结合当年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2、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以上标准为一般安排标准,省委、省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的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2、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3、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
4、省经委及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贴息或补助金额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技术改造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改造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

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在核实企业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后及时拨付技术改造资金,并监督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四条市(州)经委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收到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十七条凡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各市、州经委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十八条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市(州)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改造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九条技术改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地方、
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印发的原《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2]10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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