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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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商法的地位

再论商法的地位

再论商法的地位在部门法里,商法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议自然也比较多。

有赞誉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兴理论,说商法可以“兴商、兴市、兴德、兴国”,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际春先生认为“商法在中国是个误区”.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应该怎样存在,存在的价值如何,所体现的依然是法学中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该部门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讨的商法的地位,也难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论”一词。

一、商法在中国的兴起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

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 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

但是暂且不论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终又是如何演变为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

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

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

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中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看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试述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试述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市 场 经 济 解 析
三 、商 法在 市 场 经Fra bibliotek济 中 的重 要性
何 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 以市场机 制调 节经济运行 和资源配置 为主要 的经济形式或经济体制 。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来调 节经济运行 , 通过市 场进行资源配置 。针对市场来讲 ,市场主要有四个要素 : 第 一 、市场主体 。为实现 自己的经济利 益为 目的 ,独立从 事商 品交 易活动的当事人就是市场 主体 。在 市场中 ,主要是指买方 和卖方 ,或 者 说是需 求者和供给者 。 第 二 、市场客体 。市场 客体是 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 的物 品 、技术 或 服务等 。这些交易的对象能够满 足需 求者的需要。交易 的存 在就是依 赖 于需求 者的需求对象 ,即市场 客体 。 第 三 、市场行 为。除 了市 场 主体 和市场 客体 以外 ,还需 要 市场 行 为。市场主体就是通过特定 的行 为 ,将市 场客体 与其他 主体进 行交 易 , 这才形成 了市场 。市场行为有很 多种类 ,比如典型的买卖 行为 ,还有 代 理行为 、证券行 为等 。市场行 为虽然众多 ,但是可以归结 为两种 ,即购 买 行 为 和 出售 行 为 。 第 四、市场秩序 。市场 秩序是保证市场行为规范化 的条件 ,而 市场 行为规范化又是保证市场交 易正常进行 、市场参与者平等竞 争的重要 因 素。 _ 2 市场 规则决定着市场秩序 的好坏 ,只有符 合客观 经济规 律的市 场 规则 ,才能保证 良好 的市场秩序。具有 良好的市场秩序 才能 保证市 场的 正常运转 ,才能使市场 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 中发挥其应有 的作用 。 对于 市场经 济来 讲 ,首先 ,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来 完成 的,生 产资 料 、劳动力 、资金和技 术等资源都是通过市场来调节分 配 ,国家不 予干 预 ;其次 ,市场 主体从 事的交易活动 以及交易对象 的数 量价格 等 ,都是 由市场 主体 自主决定 的 ;再次 ,作为交易对象 的商 品 、技术和 服务等市 场客体 ,可以 自由买 卖 ;最后 ,市场规则法制化 。要想保 证市场 的有序 发展 , 就 必须 用法律来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行 为 , 使市 场主体依 照法律 规定合法 经营 ,公平竞争。 二 、商 法 与 市 场 经 济

浅谈我国商法的地位界定

浅谈我国商法的地位界定

32006.12浅谈我国商法的地位界定□郑红(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灵魂法律,从形式和内容上界定它的地位,考察何种立法模式于我国国情有利,同时关注商法的独立性,对我国作出科学的法律制度选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法商主体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30-02一、我国商法的发展背景在清末变律之时,商法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引进中国,并制定出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

但在上个世纪20年代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中,立法者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主张,使得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不复存在于中国。

因此,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商法这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在中国却少有人知。

80年代中期,经济法学界有人提出“要制定我国的商法”,但由于当时的经济体制背景,商事理论与立法都了无进展。

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理念逐渐成为主流意识。

1993年11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即明确指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以此为指导,立法机关在此后短短的几年中,颁布了一系列的商事单行法,使商事法律体系得以建立起来。

由此,商法已经成为一个广为人知,并为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概念。

随着我国形式意义上商事立法的有益探索的开始,关于商法的地位问题,例如商法与民法关系如何界定,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商法的独立性如何体现等等相关讨论逐步提上日程。

二、商法地位之形式探讨对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早在我国清末法制改革和民国政府制定民法时就有过激烈争论。

由立法院院长胡汉民提交的《‘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集中阐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理由,这个议案最终被民国议会通过。

其主要理由有:因我国历史关系,商人本非特殊阶级;因社会发展进步,认为民商合一有相当理由;民商合一为世界之最新发展趋势;人民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不宜因职业而分别立法;什么是商行为,难以区分;商法仅系民法之特别法,分别立法重复之处甚多,如一方商人,一方非商人,发生适用困难。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摘要】:商法在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法在某些领域仍有不足,但总体而言,商法保证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公正有序,调节各项经济事务等等。

【关键词】:商法性质;商法地位;商法作用;商法不足我国商朝时期,商业繁荣,有“商葩翼翼,四方之际”之称。

再加上商朝人民十分擅长经商,于是古人就将那些做生意的人通称为“商人”。

从此,“商人”这个称号便延续至今。

由此可见,商业活动在我国很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尽管由于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制,商业发展在过去发展较为缓慢,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商业发展迅速繁荣起来。

而在这期间,我国关于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也在同步地建立与改善。

商法则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类相关法律。

所谓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以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许多部分组成,包括公司法、买卖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商法在百度百科中被定义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所提到的商事关系主要就是指商人和商行为。

商法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规范商人及企业的行为,能够调节各项经济事务,能够维护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因而商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捍卫的地位与作用。

一、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对于商法的地位,最初学者主要围绕着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来考察商法的独立性,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学界,学者视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其与民法的关系,为至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1]商法是现代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时期,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法,意义重大。

商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今后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产生重大作用。

试论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试论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试论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试论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摘要: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开展时期。

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局部,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展开更进一步的探讨,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商法我国法律体系地位前言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开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标准,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

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1.1概念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1.2性质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根底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

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标准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标准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标准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

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那么属于特殊私法【2】。

1.3开展现状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

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

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

2 确定商法根底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商法的根底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立以及开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开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开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1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

我国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一、引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同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的关系,是国内外法学界争议极大的问题。

在坚持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某些学者根据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认为商法本身不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因为,在法典编制上讲,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使商法被民法所吸收,仅民法本身成为独立的法学部门;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商法本身也不能被民法所吸收,但商法在本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它仍然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说商法本身丧失独立性也仅指商法在形式上丧失了独立性,它在实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

那么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中,商法究竟是完全独立于民法还是相对独立于民法,并且由此选择何种立法模式,本文就此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在对比分析我国法学界有关商法法律地位争议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作一探讨。

二、我国学界关于商法法律地位的争论(一)主张民商分立及理由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外,还有更重要的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根据。

首先,商事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完整体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的内涵和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今日的商事主体已非局限于旧商法的“商人” 阶层,而是指从事商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的主体。

今日商事交易也非旧商法的狭义的“商行为”,而是指市场交易行为,商法及市场交易规则。

①商法对于经营性生产关系予以专门性调整,对于营利调节机制赋予法制内涵。

为了保障营利的实现,商法奉行商事交易的平等、自由、快捷、简便、安全和效率的基本原则。

仓U 设并不断丰富自己的制度体系。

其次,中国丰富的商事法制实践,昭示了商法的国家基本法地位。

旧中国农本商末、崇尚耕战的意识形态、实行海禁和闭关锁国的基本国策,未能充分培育商法生长的土壤。

因为种种原因,新中国的商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受到关注的,但在短短十几年内,由国家权力机关颁行的商事单行法已经比较齐全。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法是指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

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竞争,但如果市场竞争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会出现市场秩序混乱、公平竞争受到侵害的情况。

商法的出现,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规范了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 促进经济发展商法不仅保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商法规定了各种商业活动的规则,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商业活动的进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的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法在市场经济中还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商法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识等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退货、换货、赔偿等,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国际贸易商法不仅在国内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商法规定了贸易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商法的完善和健全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保护市场主体彼此间交易的基础,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商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法人地位、股东权利和责任、企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财务报表公布等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商法还提供了对市场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求偿机制。

商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非法经济行为如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求偿,建立起了市场经济需要的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了市场的秩序。

再次,商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维权机制。

商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商品的质量、服务等提出了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商法同时也保护了生产者、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最后,商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多元化和创新发展的机制。

商法调整市场间经济活动的问题,促进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合理竞争,有利
于市场主体更多元化、创新化地进行商业活动。

商法还可以调节投资、财务等问题,为市场增加更多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它为市场主
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促
进了市场主体的合理竞争和创新发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摘要】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商法;价值;功能;民法;经济法【全文】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基于我国当前立法现状中采用的“民商合一”体例,从解释论层面维护现状认为,“民商合一”有其基础和优越性,其理由主要包括:一是商法与民法在很多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比如二者都强调并以平等、合法和自治为基本原则。

二是二者调整对象具有不可区分性,民商法都在市民社会民商事经济活动领域发挥作用并规范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即便是商法主体为商主体,但它仍然是民事主体的特殊化、也必须生活在民事社会并以之为基础。

三是二者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即民商法都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这是对他们根本性质的界定。

四是社会进步时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如果过分强调商事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把他们从普通市民社会从剥离出来而针对其单独制定商事法典,这明显违背了现代社会平等原则,有倒退性质,不利于社会进步。

除此以外,还有学者对“民商合一”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充性论证,他们强调:民商法独立乃历史原因形成的而非科学研究的结果;商法独立经济原因在于中世纪有独立的商人阶层,但当前我国并没有;“民商合一”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需,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民商合一”把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共同规则和制度集中于民法典,局部市场、个别市场规定与特别法,更加具有操作性。

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体例上采用的是“民商合一”,很多学者也从接受立法现状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论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界就已经形成了共识,更不意味着所有学者都接受这样的现有安排。

可能会有人用黑格尔那句经典哲学语言力陈“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反对者又如何不可以用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名言从另一个方面加以论述呢:“现在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

针对前面提到的维护现状而要求“民商合一”的观点有学者逐条批判为:一是商人作为一个单独的阶层在我国社会虽然不存在,但是,我国有着广泛的商主体,商事行为本身有着自己的特性,可以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区分开来。

商法的独立地位

商法的独立地位

商法的独立地位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已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商法的独立地位,体现在它作为一门专门针对商业活动的法律学科,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本文将从商法的特征、历史背景、学科定位等方面来论述商法的独立地位。

一、商法的特征商法是围绕商业活动展开的法律学科,所研究的对象大多是商人和商业活动。

商法主要通过制定商法规则或司法实践对商业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

其主要特征如下:1、实用性强:商法是对商业活动及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则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及社会稳定。

因此,商法的实用性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灵活性大:商业活动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商法必须具备灵活性,以适应商业活动的变化和发展。

商法制定者必须时刻关注商业活动的动态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商法规则。

3、国际化程度高:全球化的浪潮使得商业活动已经越来越多地跨越国界展开,商法也必须具备国际化的特征。

商法制定者必须考虑到国际商业活动的特点,调整商法规则,使得其在国际范围内得以实施。

二、商法的历史背景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活动。

当时以货币为中心的商品经济世界,商业活动得到了迅速发展。

人们意识到需要商业规则来保护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

古代的商法主要以罗马法为代表,包括各种贸易、信用和保险等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

古代商法虽然在某些方面与现代商法存在差异,但是其发展历程为现代商法的成长奠定了基础。

现代商法的诞生主要是在工业革命时期。

随着工业发展,商业活动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商业活动相对复杂的交易和经营难题迫切需要解决。

这一背景下,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形成,并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商法的学科定位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法律体系中的学科定位逐渐受到重视。

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必须在学科定义和责任范围上与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定位非常关键。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和交易行为,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商法实行的各种形式及其规则制定方面。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地位问题1. 引言民法和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的各种交易行为和法律关系。

然而,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地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出发,对民法与商法的地位进行探讨,并对其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2. 民法与商法的法律地位2.1. 法律定位的不同民法是以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标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财产权益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而商法是以调整商务活动和保障商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2.2. 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差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与其他私法学科(如物权法、侵权法等)并列。

而商法则属于特殊法的范畴,与其他特殊法学科(如劳动法、环境法等)类似。

这种法律定位上的差异,确立了民法与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同地位。

3. 民法与商法的实践层面3.1. 不同领域的适用范围民法主要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

而商法则主要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关系,例如商事合同、公司法等。

尽管在实践中一些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到民法和商法的交叉应用,但总体上讲,二者的适用范围存在明显的区别。

3.2. 法律条文的不同规定民法和商法在法律条文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和家庭利益,因此在相关条文中强调个人的权利、义务和家庭的关系。

而商法则更加注重商务活动和市场秩序的调整,因此在相关条文中强调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

4.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4.1. 补充和协调关系尽管民法和商法在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但两者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民法为商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框架和法律保障,而商法则在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了商业领域的法律规则。

二者在实践中相互补充和协调,共同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商法是指用来调整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民商法领域的一部分,严格来说它应该是商业法,但在实际使用中,商法和商业法成为可以交叉使用的名词。

商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模式对于商业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商法的法律地位商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商业活动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

因此,商法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商法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是建立在《民法典》之上的补充性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活动中,商法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定和条例,这些规定和条例是在民法领域中不能替代的。

2.商法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商法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独立处理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够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共同协同解决商业活动中的跨领域问题。

3.商法的法律地位使商业活动的法律问题可以更快更好地解决。

商法体系的建立使商业法律问题的处理速度得到了大大加快。

商法的快捷处理方式有助于商业活动的顺畅进行,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模式选择商法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需要有相应的立法模式来进行制定。

在立法模式方面,商法在国内外都有多种不同的立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完全立法模式。

完全立法模式即将商法独立出一个法典或法规,独立制定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则。

这种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是采用这种立法模式进行制定的。

2.改革立法模式。

改革立法模式指在民法领域中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时,另外增加一些新的商法规定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

这种立法模式适合一些法律体系比较完整的国家。

在我国,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即在某些涉及商业活动的问题上,采用民事法律与商法的合一模式,也属于改革立法模式。

3.普通法立法模式。

普通法立法模式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依据常法原则,依据判例、裁判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立法方式。

我国商法法律地位问题浅析

我国商法法律地位问题浅析


划分方法 ,实行民商合一 ,将商法并入 民法之 中,一 时期 在 法学界 |起 了商法独立性的危机 。2 j I O世 纪下半叶 以来 ,商 法 的独立发展面临着越 来越多的困扰和难题 。 可 见, 商法的法律地位是商法理论 中最为重要却也备 受 争议 的一个问题 。然而 ,商法究竟是属于 民法 ,也就是所谓 的民商合一的格局, 或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分 ?或者商法 足独 的法律部门?从j 产生开始 , 我国学术界就存 种 种形式的争议, 而学者们也就此展开一波又一波 的激 烈争 论
商法在 中国的兴起 与发展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 的商人习惯 法, 这是学者们 的普 遍观点。1 1世纪之后 ,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 品贸 易逐渐 欧洲繁荣起来 , 它一方面推动 了商业城市的建立 , 一方 另 面推动 了海一 贸易的发达 。与此 同时 , 卜 调整商业活动 的成文 法和习惯法相继 l现 。1 J I 5世纪之后,伴随着 中世纪后期资 奉主义经济的兴起 和商品贸 易的繁荣 以及统 一的民族 冈家 的逐步形成 , 地中海沿岸各国和欧洲一些内陆困家 , 愆 如 人利、法 网、两班牙、衍兰等纷纷制定了成文商法 ,从而对 中世纪 以米长期形成的商人 习惯法 力 以确 认。而从 1 I l 9世纪 初到第一次世界人战,是近代商泫的形成与发腱时期 , 也是 商法 : 体系. 建: I 和完成 的时期。 : 这一时期创造 丫世界三 人 商法法 系, 即泫 固商泫法系、 德困商法法系、 英荚商法法系, 这 种商法体系. 的分流 今影响犹存 。 卜 近现代意义 的商法 我团始 于清朝末期。 清末变律 _ l : 之时,商法就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被 I进 中困 , j I 并制定 …未及实施的 《 人清商律草案》 。新中国成立 以后 ,在很长 段时期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 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 国家宏观调控 的能力和干预经济行为的行政手 段,因此,商 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 中全会,我国实行 了 改革开放的伟人方针政策 , 经济逐步 繁荣 ,国际经济交往逐 渐 增多,我国对商事法 律的研究和 关注也 断加 强。 19 93 年之前 ,我国除颁布 了 《 海商法 》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他 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 9 3年之后 ,全国人人常委会 陆续制 定和修订了 《 公司法》 《 、 合伙企业法》 《 险法》 《 、保 、 证券法》 、 《 企业破产法 》 等法律 ,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已经 形成 。但在上个世纪 2 O年代关于民商合一与 民商分立之争 中, 立法者采纳 了民商合一的主张 , 使得形式意义上 的商法 不复存在于中国。

浅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的重要价值

浅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的重要价值

浅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的重要价值民商法是我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营的法律文件,对于规范经济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民商法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的成熟程度。

本文着重介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民商法发挥出的重要价值以及我国民商法所处的法律地位,民商法可优化我国的交易环境,令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更为完善、健全,有利于我国更快地实现代化进程。

标签:重要价值;民商法;经济改革民商法能保障在市场交易时双方的利益,做到公正合理,令交易过程能顺利进行,这也是民商法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价值之一。

同时,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仍存有一些问题、弊端,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仍不够健全、完善,许多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本身的调节机制基本无法得到解决,为此民商法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1.民商法的主要功能民商法是每个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所出现的产物,民商法的主要目的与职能便是对国家市场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规范,维护与保障目前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体制,保证交易市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合理与公平。

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的功能大致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如果只依靠市场进行自我调节,则一定会出现许多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并且由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

而民商法能在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优化相应的资源配置,协调各商品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类冲突,令市场的商品交易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让市场交易得以公平公正的进行,这样不仅稳定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各类资源,避免了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保障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期间社会经济仍存在许多矛盾与问题,这类状况不利于中国的市场經济改革发展,而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应用能有效协调、解决这类复杂的矛盾与问题,可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论十大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史中的地位

《论十大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史中的地位

《论十大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史中的地

刘丽萍;王国强
【期刊名称】《北部湾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1(36)5
【摘要】《论十大关系》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在提炼和总结建设经验
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使命的初次
探索。

《论十大关系》提出的“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依然是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坚守的重大原则,其探索的社会主义
经济发展问题依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命题。

《论十大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序篇。

【总页数】6页(P10-15)
【作者】刘丽萍;王国强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部湾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
【相关文献】
1.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
2.《论十大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3.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始创及理论结晶——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
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研究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始创及理论结晶——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研究5.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质与量的关系看生产力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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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商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对于理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商法学的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制度体系等方面,探讨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商法学的概念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商事法律行为等问题的学科。

它以商行为为核心,涵盖了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组织、商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商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与民法、刑法等普通法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

二、商法学的发展历程商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当时已经有了关于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商法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在各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学的研究更加深入,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商法学的基本原则商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诚信、效率、平等、安全等原则。

这些原则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商法学的基本价值观。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同时,商法学也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商法学的制度体系商法学的制度体系包括商事主体制度、商事行为制度、商事责任制度等。

商事主体制度是指对商人资格和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不同的商事主体类型。

商事行为制度是指对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定,包括商行为的种类、方式、范围等。

商事责任制度是指对商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商法学的制度体系。

五、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商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首先,商法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商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其研究范围涵盖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组织、商事交易等各个方面。

商法学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从商法学的概念、发展历程、学科特点、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商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商法学的概念和内涵商法学是指研究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组织、商事交易等商事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商事交易为主线,以法律制度为手段,对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门学科。

商法学旨在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法学的发展历程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商业城市。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商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有一套法律制度来规范他们的商业活动。

因此,一些商业城市开始制定自己的商业法规,这标志着商法学的诞生。

随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法学也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成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三、商法学的学科特点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以下特点:1.实践性: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解决实际的商事问题,因此必须与实践相结合。

2.专门性:商法学是一门专门研究商事法律问题的学科,它需要针对商事活动的特点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探讨。

3.综合性:商法学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它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和方法来解决各种商事问题。

四、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商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商法学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法学学科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学体系。

其次,商法学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它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此外,商法学的研究成果还能够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

总之,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商法的法律地位浅议

商法的法律地位浅议

商法的法律地位浅议[论文关键词]历程比较组成部分[论文摘要]近些年来,关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讨论是颇为热烈,在这些讨论中,学者围绕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展开了颇为详实的论述。

而我个人认为在探讨商法的法律地位时仅探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即可,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实无探讨之必要。

因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议过大,故本文对商法法律地位之探讨仅讨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实务准备,使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的普遍赞同。

其实,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存在,并不取决于商法已经得到了形式意义上的独立,而在于商法是否足以具备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特征以及是否有必要存在。

一、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商法在我国的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商业极不发达,在法律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更无所谓的独立的商事立法。

直到近代五口通商以来,海禁大开,洋商蜂拥而入,民族工商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华洋商人诉讼事件也日益增多,由于领事审判权的存在,每有纠纷,洋商即可依其本国法诉诸各该国驻华领事予以裁判,而华商则因无法可依,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听凭地方官吏任意裁断,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就在“商战”救国舆论方酣之际,满清朝野上下遂齐相呼吁制定商法,以保护国权商利。

(二)商法在我国的曲折发展1904 年清末政府制定和颁布《钦定商律》,开始了中国近现代一系列商事立法的进程。

它名为商律,实则仅包括作为商法总则的《商人通例》9 条和《公司律》131 条两部分内容,其他各商事法规均付阙如。

此外,清末政府还颁布了破产律和银行通行则律等。

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初期颁布了《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几部商事法规之外,由于内乱频频,政府更迭频繁,无瑕顾及立法建制,因此,商事立法少有建树,正式颁布的法规也多具有暂行性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成果丰富,只短短几年时间便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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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可以发现 , 真正意义上的商法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才 利本位 、 契约 自由、 宏观调控和效率优先就会黯然失
孕育并发展起来 , 这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 色, 或超越其临界或边际而全然扭曲——权利本位将
不是 偶然 的 巧合 , 正是人 文 主义 的价 值观 念 自文艺 复 蜕 变 为斤 斤计 较 , 约 自由将 被 用 以肮 脏 交 易 , 观 契 宏
兴之后开始深入人心 , 在当时 的欧洲 , 精神领域开始 调控将导致计划经济复活 , 效率优先也不过是少数人 发生 深刻 的变 化 。例 如 , 的原 因 由神 过 渡 到人 , 法 社 发财致富。实质上 , 商法及其人文精神是对人的本质
会契约论得到张扬 , 它意图取代神授说的法律和国家 的一种 商 法 回答 。
制 约甚至束 缚 了中国商法制度体 系的建设和发展 , 为此 , 当消除这 些 限制性 因素 , 应 确立 商法在 中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法律体 系中的基础地位 , 并丰富和完善商法 内在的体 系。
【 键 词】 关 市场经济 商法 人文主义 【 中图分类号】 F9 D 5 【 文献标识码】 A
十字军东征和殖 民运动 , 显, 更加强烈地冲击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陈旧的商事 长的纯地方性贸易 阶段后 ,
主体法律制度。历史地分析 , 如果说农业社会主要是 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 贸易和陆上贸易。许多脱离庄
・ 基金项 目: 北京市人才强教深化计划 中青年骨干人才项 目《 国( 中 商法通则) 法律 制度体 系构造研 究》 P R 00 83 ) (H 2 1026 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 : 刘道远 (92 , , 17 一)男 河南 固始人 , 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 , 中国社会科学 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 研究方 向为商法学 。
— —
基于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形成后商法地位 之思考
刘 道 远
( 北京 工商大学法学院 , 北京 10 4 ) 0 0 8
【 内容摘要】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
就是 经济法治化 的过 程 , 市场 经济的建设催 生 了商法 , 并促使 其不断发展 和 完善 。商法作为规 范市场 经济的重要 法 律部 门, 对交 易的平等 、 自由、 安全和 效率具 有保 障和促进 作 用。 当前 , 国商 法的发展仍 存在 一些 限制性 因素 , 中 其

的起源论 ; 理性主义开始勃兴 , 在商法领域 , 由此被 人
现代意义的商法 的起源可以溯及 到中世纪 的商
设想成理性的存在和载体 , 商法的主体制度也开始被 人习惯法 , 商法最初 的发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 由商人
反思与重构。而现代商法人本 主义理念 的树立和彰 自身完成。1 世纪末至 1 1 2世纪初 , 欧洲在经历 了漫
改 革开 放 以来 , 中国开始 了具有 中国特 色 的社会 争夺土地 、 占领地盘 , 工业经济时代初期 , 主要是争夺
主义法律体系的建 设 , 目前 , 具有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自然资源, 划分势力范围, 抢占殖民地 , 那在工业经济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这一体系中, 商法居于何种位 向知识经济过渡期间, 则主要是抢夺创新人才。近代 置, 是否应该重新总结和认识商法在现代社会经济生 商法 的经营者、 雇员是商业使用人 , 而在现代商法 中, 活中的功能和地位 , 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第 4期 2t 0 1年 8月
馥 法 论
Zh n a L ng e g F un Co
No 4 . Au . 0, 01 g1 2 1
【 文章编号】02- 24 2 1 )4 1— 1 10 -6 7 (0 0 3 0 - 1
再论商法在市场 经济 建设 中的地位
1 4
政 法 论 丛
2 1卑 01
园的农 民变 成 了商 贩 , 多 的 则 涌 人 正 在 形 成 的城 他们内部团体间因为商品交易关 系所产生的商事交 更
市, 变成 了工匠或商人 , 农业 的改造为商人 阶级的迅 易法律关系, 并通过商人法院及时 、 自主地处理商事纠
速壮大创造了机会 , 保护商人 自身利益的商人行会组 纷和争议。同时, 由于商事活动 日益发展完善而具备 织——商人基尔特 , 相继在 意大利 、 西班牙 、 英格兰 、 了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 国家” 而“ 公权力当时尚不 荷兰等许多城市出现。商人行会组织通过认可和接 具备 涉足这一 复杂 领域 并将 其 纳入 国 内法 的能力 , 这 纳商人 , 制定和编纂规约或习惯规则 , 组织商事法庭 就更为商人法朝 自主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和行使商事裁判权 , 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商人习惯 商法中的人文主义精神还体现为用现实 主义和 法。而在商业复兴的同时 , 作为封建社会的异物的商 理性主义的眼光来研究和对待人 , 来研究和设计人们 人阶级在政治 、 法律上提 出了自治的要求。l 2 『PI 商 的商业交易活动规则。文艺复兴 、 】 工业革命和启蒙运 业交易 的不断发展使得商人 自治 的渴求更 加强烈。 动对于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 尤其是对法 封建社会城市的功能发生改变 , 进而出现许多 自 治的 学 、 法治以及私法。它们虽然只是种下了现代法治的
开始于意大利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文艺复 织发 生着 深刻 的 、 面的变 革 , 全 从投 资 的 出资方式 、 知 兴运动 , 其主流思想通 常被称为“ 人文 主义” 。人文 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 出资 中的比重 、 组织形式、 组织 主义一般被用来指代一种建立在人类 高贵 品性基础 机构 、 资本退出机制等 , 表现 为全 面的制度创新 。在 上的伦理 , 坚持人是世界 中心的主张。追根朔源 , 我 现代法治社会 , 商法中如果 没有人文 主义 的植 入 , 权

他们则是公司的“ 主人” 。为了使 “ 主人” 这一抽象概 念具体化为可操作 的市场交易组织规则 , 全面创新了 组织 内部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 具体化为年薪激励 、 股 权激励和期权激励。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市场交易组

商 法的人 文 主义 价值
( 商法人文主义诉求的历史溯源及其表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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