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北京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皮皮XXX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新办法强调,要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为保证使用规划的实施,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对于普通地下室,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应当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

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维护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实行24时值班制度,由保安部负责管理,早八点至晚六点时段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晚六点至次日早八点时段车辆可以驶出,禁止驶入,如已落门,请致电服务电话。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地下管线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地下管线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地下管线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石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地下管线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景山区地下管线监督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日石景山区地下管线监督管理方案为加强我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区公共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区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地下管线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在预防、综合管控,着力在防风险、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本着优化、高效、集约的工作原则,以统筹计划监管、健全巡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应急管理为主要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

二、工作目标按照北京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形成责任明确、层次清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确保全区地下管线按规划依法建设,行业、属地监管到位,运行管理单位全力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平稳运行。

三、职责任务按照“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工负责、行业监管分工、属地区域监管、权属主体履责”管理模式,实现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全面管控。

(一)综合协调管理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协调管线权属单位与实施挖掘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定期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地下管线监督管理运行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
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公用服务企业: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建立全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体制中关于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京安发〔2014〕16号)相关工作任务,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主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后,我委制定了《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系统提升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水平,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需求,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地下管线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指导性文件,并督促本行业内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本行业关于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管理的相关要求,在2015年底前,制定地下管线隐患排查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工作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2015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7日。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条、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装修管理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用户租赁档案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日常管理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对所租赁的地下空间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地下空间进行严格的巡视、检查。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1.前言2.管理范围3.管线分类4.管线建设和维护5.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6.管理机制7.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8.结语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连接着给予城市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供热等等。

然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否则,管线的老化和破损会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一般规定,强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保障,增强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范围1.本管线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运营、维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管线施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涉及到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管线分类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供水管线2.给水及消防水管线3.排水管线4.给排水污管线5.给气管线6.通讯光缆等通信管线7.供暖管线等管线建设和维护1.建设过程管理–管线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在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和安全评价及听证公告程序;–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使用建材、设施等应具备符合施工标准的合法证明文件,确保合法来源及合格品质。

2.维护管理–市政公用部门之间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故、维护等;–明确维护工作的持续性,确保维护效果持久,降低维护成本;–管网设施维护和更新应有错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管网的维护成本并以最佳方式满足市民需求;–设立应急维护专项基金,确保管网应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支持。

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风险管理–对管线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其状态并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化系统,在数据中心中管理管线的相关信息;–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管线维护的有序开展。

2.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加强应急预案编写及应急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采取综合多方面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扩散;–开展定期应急演练,考核应急处理演练效果。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地下空间管理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地下空间的建设、改造、使用及管理活动。

2.建设、改造和使用地下空间,应遵循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综合考虑地质、地下水、环境等因素,保障公众利益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地下空间建设和改造:1.地下空间建设和改造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2.在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合理分布,避免密集集中,保证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利用和灵活运行。

3.地下空间的建设和改造,应在前期进行充分的勘测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可靠。

4.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5.地下空间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地下水、渗润水等问题,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地面建筑物造成损害。

三、地下空间使用管理:1.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靠性。

2.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

3.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对地下空间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重要设施、设备和通风、照明等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四、地下空间的监管和执法:1.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监管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改造、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2.地下空间管理部门有权对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地下空间管理政策,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意识。

4.对违反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地下空间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由地下空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2005)京政办发[200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 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 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 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11年以来,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多次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需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按照“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企业主体履责”管理模式,实现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全面监管。

(一)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协调管线权属单位与实施挖掘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部门分段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相关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京管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管廊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认真落实,切实履行好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六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第七章应急管理第八章附则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的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原则】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工作应贯穿于综合管廊运行全方位、全过程,按照"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坚持边评估、边控制。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供热、电力、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入廊管线的运行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条、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装修管理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用户租赁档案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日常管理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对所租赁的地下空间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地下空间进行严格的巡视、检查。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条、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装修管理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用户租赁档案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日常管理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对所租赁的地下空间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地下空间进行严格的巡视、检查。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与科技》
【年(卷),期】2005(7)2
【摘要】截止目前,北京市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地下管线总长度约3.6万km,主要分为上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信息、雨水、污水、中水、有线电视等九大类,涉及十家主要专业权属企业单位。

【总页数】1页(P89-89)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线;北京市;管理办法;通信信息;有线电视;企业单位;截止;燃气;供热;雨水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0.3;D922.4
【相关文献】
1.《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宿迁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
理办法》正式出台 [J],
2.国内首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地方法规《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J],
3.广东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委员
会印发《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人事制度改
革收到实效 [J],
4.我国未来50年城市化将耗资15万亿元人民币·北京城市管理广播开播·《北京市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北京市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20年来首次达国标 [J],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通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通告2011年第3号)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5〕9号)、《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为进一步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现予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及建设、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桥梁及地下通道建设、地下管线铺设、地下构筑物建设,以及勘察、钻探、打桩、打井、挖坑、取土、埋杆、爆破等各类需挖掘路面、土体的工程(以下简称:挖掘工程)施工作业中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如下:一、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公示机制(一)为实现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信息畅通,市市政市容委建立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网址:,点击“挖掘工程管线防护”)。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的各项挖掘工程(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须在计划开工30日前在该信息系统发布挖掘工程建设信息。

(三)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须在挖掘工程信息发布5个工作日内,在该信息系统发布与挖掘工程对应的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政办发[2005]9号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

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六条新建、翻建或改扩建地下管线,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在管线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公布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 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在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规划、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依法向规划、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推广应用地下管线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建设和使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其不良记录归集到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