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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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是在20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

美国1898年破产法,除清算内容外,原来只有和解的规定。

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这种规定只能解决简单的债务和解案件,为了适应复杂案件的处理,他们逐步建立了临时接管制度,并施行多年。

根据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重整。

债务人提出自愿重整申请的条件与提出清算申请的条件是一样的,即实际上不需要任何条件。

只要债务人认为自己需要整顿并希望进行整顿,他就可以提出申请。

因此,美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包括出资人)申请重整没有特别条件限制。

为了改变以往个人破产程序与公司破产程序相分立的体制,英国国会于1986年颁布了《1986年无力偿债法》,把1985年无力偿债法(关于个人破产)和1985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的有关条文在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加以合并,成为既适用于公司又适用于个人的统一破产法,其中涉及公司拯救与再建的是第1章“公司自愿偿债安排”和“管理命令”。

共包含了20条的第2章是完全新设的,实际上为一套重整程序,其基本框架为: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道管理命令;法院发出管理命令后,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均不得(或中止)向公司追索债务;公司得在法院任命的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下继续进行营业;管理人提出关于自愿偿债安排的建议,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法院认可。

同一年,英国还颁布了《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和《1986年无力偿债规则》,以作为《1986年无力偿债法》的配套立法。

与企业共成长的演讲稿

与企业共成长的演讲稿

与企业共成长的演讲稿•相关推荐与企业共成长的演讲稿(精选5篇)演讲稿具有观点鲜明,内容具有鼓动性的特点。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演讲稿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怎么写演讲稿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企业共成长的演讲稿(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与企业共成长的演讲稿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的一名员工。

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演讲题目是——《我与企业共成长》。

当我怀着激动的心情走向这小小的演讲台时,脑海里禁不住浮想联翩。

年轻的我想到了自己,想到了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使命,想到了如何让自己的青春更加耀眼、璀璨!淮阳烟草分公司的命运就是每一个烟草人的命运,淮阳烟草分公司的骄傲就是每一个烟草人的骄傲;淮阳烟草分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要靠我们每个员工的奉献与奋斗,而只有淮阳烟草分公司发展了、壮大了,也才能成就我们每个员工。

说到这里,就承接起我们今天演讲的主题——企业关心员工,员工奉献企业。

“能吃苦方为志士,肯吃亏不为痴人”。

作为烟叶口的一员,我们苦的滋味胜过于咖啡,痴的程度不亚于一个孕育孩子的母亲。

我们对自己职业的挚爱,日月可鉴;我们对企业的关注,超越自身。

多少日子,我们披星戴月,伴着自己要倾注无限精力的事业,走过了一程又一程。

多少欢喜的日子,我们舒展疲惫,品味着收获的甜蜜,笑了一回又一回。

这一刻,我们深深体会到奉献的价值、追求的快乐,也深深地感受到来自同事们的信任和支持、关心与呵护。

为此,我们兴奋、自豪,同时更加地珍惜和热爱我们的烟草事业。

我于xx年烟校毕业,分配到大连烟站工作,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大连乡烟叶生产与收购工作。

十几年来,我深深体会到各级领导对我们这些年轻员工素质提高的重视和关心,只要有机会,就会想方设法、尽可能的给我们提供学习与提高的机会。

经常去专业培训机构学习电脑知识、烟叶生产、收购知识,使我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学成回来后,在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将工作实践与理论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很快就熟练地投入到了工作中去了。

日本公司法概况

日本公司法概况

日本公司法概况一.公司的法源(存在形式)公司是团体,要以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来予以规制;公司又是营利团体,所以还要制定与民法(民33条以下)有关公益法人所不同的特别规制。

也就是说,公司的存在需要特别的法规,回答该问题的法规,就是《公司法》。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公司法(有关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是商法第2编《公司》部分。

此外,还有《有限公司法》、《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法》、《公司更生法》、《商法特例法》、《商业登记法》、《股票等代替保管法》、《公司的利润分配支付法》等。

基于这些法律的政令也是商法的法源。

包括计算文件规制、监察规制、参考文件规制等。

另外,习惯法也被认为是公司法的法源(商1条、对照法例2条)。

公司的章程等自治规范也可作为法源(有争议)。

第二节公司的社团性公司依据商法或有限公司法设立,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商52条、54条1款、有1条)。

所以,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三要素。

一、社团性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从事商行为的社团,是依据商法第二编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

虽不以商行为(民事公司)为业,也视为公司。

并且,商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

由此可见,公司为社团法人,法律为了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才把社团作为前提条件来处理的。

至于社团和合伙(在日本叫作组合)的区分,多数说认为,要看构成员个性的浓淡和数量的大小。

但是,也有学行认为,这种区分,作为区分标准很暖昧,并主张要依据民商法的社团及合伙的具体规定,要正确理解规定中预想的社团与合伙的形态.即从比法规定的解散(民683条、69条)、退伙(民681条,37杀6款、678条—680条)、业务执行(民670条1歉、2歉、52条、53条、59条2款)等规定中可以看出合伙与民法所讲的法人的主要差异,这种差异就是构成员个性的浓淡。

二、商法第52条社团的意义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社团。

另一方面,商法第68条规定,无限公司的内部关系应适用合伙的规定。

风险管理案例

风险管理案例

八大风险管理案例近年来我们看到,国际上多家跨国公司因风险管理不善及欺诈事件而引致严重亏损或倒闭,同时我们也看到,企业及监管机构都在推行改革,希望能恢复投资者的信心。

在此我想通过审视安然公司、八百伴公司、世通公司、百富勤公司、巴林银行和中国的3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等8个案例的事件发生经过,了解引致公司倒闭或严重损失的内控缺陷,从而总结一下应该从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1:美国安然公司(Enron)为什么会出事儿在2002年,安然是美国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之一,当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雇佣员工2万人,是美国《财富500强》中的第七大企业。

但就在2001年末,安然宣布第三季度录得6.4亿美元的亏损,美国证监会进行调查,发现安然以表外(投资合伙)形式,隐瞒了5亿美元的债务,亦发现该公司在1997年以来虚报利润5.8亿美元。

在此同时,安然的股价暴跌,由2001年初时的80美元跌至80美分。

同年12月,安然申请破产保护令,但在之前10个月内,公司却因为股票价格超过预期目标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了3.2亿美元的红利。

安然事件发生后,在对其分析调查时发观:安然的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均采取不干预(“hands—off”)监控模式,没有对安然的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包括没有查问他们所采用“投资合伙”的创新的会计方法。

事件发生之后,部分董事表示不太了解安然的财务状况,也不太了解他们的期货及期权的业务。

由于安然重视短期的业绩指标,管理层的薪酬亦与股票表现挂钩,这诱发了管理层利用创新的会计方法和做假,以赢取丰厚的奖金和红利。

虽然安然引用了非常先进的风险量化方法监控期货风险,但是营运风险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管理高层常常藐视或推翻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

这是最终导致安然倒闭的重要因素。

案例2:美国世通公司(Worldcom)为什么会倒闭世通是美国第二大电信公司,事发前他在美国《财富500强》中排名前l00位。

然而就在2002年,世通被发现利用把营运性开支反映为资本性开支等弄虚作假的方法,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虚报利润110亿美元。

日语税务有关词汇

日语税务有关词汇

赤字(厉力、匕)亏损、赤字後入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赤字予算(厉力)赤字预算了二二了儿?"求一卜(厉忙④厉召? )年度(决算)报告預力w金(厉于力、。

吉人)存款了"一)售后服务預力、。

保証金(厉于力、。

底吉人)存入保证金粗利益()(销售)毛利、毛利润預入投資金()存出投资金粗利益率()毛利率、毛利润率圧縮記帳()压缩记账v異議申L立疋(V^taL^T )申请再议、异议申诉移転価格政策(VT«力、力、)转让定价政策意見差L控元()拒绝表示意见移転価格税制(VT«力、力、〈它VPV )转让定价税制意向書(V^aL^ )意向书移転価格調査()转让定价调查維持費(VCH)维护费移転登記(VT^^a^ )过户登记異常項目(vc^a^at< )非常项目、特殊项目移動加重平均法(v^a^c^a^v^^sa )移动加权平均法委託(V^<)委托移動平均法(v^a^v^^sa )移动平均法委託加工物資(v^<^^a^oL )委托加工物资委任状(v^^c^a )委任状、委派书委託貸付金(v尢〈力、LO疗吉人)委托贷款違約金(v^<^^)违约金委託代理販売商品(v^<^v^«^^vL^an^)委托代销商品医療費(v^^an)医疗费委託販売(v^<«^^v)委托销售医療保険(v^^as^^ )医疗保险一時差異(v^c^v)时间性差异医療保険基金(vo^as疗人吉吉人)医疗保险基金一時所得(V^CL^^<)偶然所得印紙(v^L)印花一般管理費(\、兄人於dg)管理费用印紙税()印花税移転価格()转移定价受入()收货、接收裏書()背书受入検収部門()收货验收部门裏書人()背书人受入報告書(a^vnsa^<L^ )收货/收料(报告)单売上(a^^^)销售额受入保証先(a^vn^L^a^^ )被保证人、被担保人売上原価(ao厉厅厅、d力、)销售成本請負経営企業(a^^v^v^v^^^a )承包经营企业売上債権(a^^^^v^d )销售债权請負建設工事(a^^v^d^o^ac )承包建筑工程売上債権回転率(a^^^^v^d^vrd^o )应收款项周转率請負工事(a^^v^ac)承包工程売上税額(a^^^^v^< )销项税额請負利益(a^^v^^^ )承包利润売上総利益()销售毛利、总利润受取債権(a^^^^v^d )应收债权売上総利益率()销售总利润率受取地代(a^^^^^v )土地租金收入売上高(ao厉厅'吃力、)销售收入受取手形(a^^or^^)应收票据売上高利益率(ao厉厅'吃力、o元吉oo )销售利润率受取手数料(a^^orrao^a )手续费收入売上伝票(ao^^^d^^a )销售发票受取人(a^^o^d)收款人売上分析(ao^^^d^^)销货分析受取配当金(a^^o^v^a^d )股利收入、股息收入売上返品(ao^^^d^d )销售退回、销货退回受取利息(a^^oo^< )利息收入売上見積o(ao^^^oto )销售估计受取割引料(a^^o^o^^o^a )贴现收入売上元帳(ao^^t^^^a )销售总帐受渡日()交货日売上予測()销售预测内訳()分类、明细売上割引()销售折扣写。

法律常识:企业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有哪些?

法律常识:企业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有哪些?

法律常识:企业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让企业再生,那么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是什么,关于公司重组机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破产重整的规定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自己的立法中规定了各有千秋的重整制度,但综合各国各地区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包含以下内容:
重整程序开始的法律条件。

重整程序的开始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下列法律条件:
(1)重整能力: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的资格或权利。

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

因此,重整对象除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得较宽之外。

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将重整对象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

如日本《会社更生法》第一条规定,更。

企业管理概论第八章-公司理财

企业管理概论第八章-公司理财
在资源期货市场精心设局与中国企业对赌是高盛频繁玩弄的小把 戏。在高盛新加坡杰润公司的悉心指导下,中航油从2003年下半 年开始大量卖出原油的看涨期权,之后又不断补仓,在亏损的泥 潭中越陷越深。2004年1月,中航油与交易对手高盛签署了重组 协议,根据协议,中航油在平仓后,买进了更大的卖出期权。但 自2004年1月签署重组协议至当年6月,油价并未如中航油预期下 跌,反而一涨再涨。而在此期间,高盛则积极做多国际油价,结 果在中航油巨亏40多亿元而不得已进行公司债务重组时,杰润公 司居然以中航油的重要债权人之一出现。
但就在2001年末,安然宣布第三季度录得6.4亿美
元的亏损,美国证监会进行调查,发现安然以表外
(投资合伙)形式,隐瞒了5亿美元的债务,亦发现该
公司在1997年以来虚报利润5.8亿美元。
在此同时,安然的股价暴跌,由2001年初时的80
美元跌至80美分。同年12月,安然申请破产保护令,
但在之前10个月内,公司却因为股票价格超过预期目
2.股利支付方式 —现金股利 —财产股利(现金以外资产) —负债股利(主要是债券或应付票据) —股票股利(我国实务中较为常用)
很少见,但并 非法律禁止
3.股利理论
Kr = D1/P0 +
G
D1/P0
股利利得 资本利得 税差理论
在手之鸟理论 G
—股利无关论(MM:认为股利决策对公司的市场价值/股票 价格不会产生影响——完整市场论PMT)
—股东和债权人
两者也有各自的报酬和风险的权衡问题, 也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解决办法: 寻求立法保护、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发现公 司有违规行为时(借款用于它途、新的恶意举 债等),拒绝进一步合作,或提前收回借款。
理财环境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目录引言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三、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造四、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五、结语引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论者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之后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各方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结果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暂被搁置,2006年我国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司法战线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个人破产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同样,又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

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对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免除或延期是包含于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之中的,而重整计划原则上是建立在以债权人为首的各利害关系人组表决通过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欠债不还”乃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与此相对,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只要提出免责申请并满足免责条件,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达到免除清偿责任的效果。

这对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固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可见,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免责制度,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广受关注的缘由。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不仅关乎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能否为各界所接受,而且将左右此后个人的消费习惯、市场的交易环境及国家的经济走势,可以说其影响涉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

有鉴于此,下文将在考察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可供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之处。

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日本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公布的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

这部法典是以当时的《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带有鲜明的法国法色彩,例如,在破产能力上采取商人破产主义,将破产原因限定为支付停止,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膨胀主义,禁止破产债务人的免责,采取惩戒主义等。

萨班斯法案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萨班斯法案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评估整体控制 的有效性,确 定应改进的地 方并建立监督 系统
管理层 出具 内部控 制 报告
规章制度 • 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章程 • 企业风险政策 • 员工招聘守则 • 企业采购政策 • 会计及财务管理守则
42
公司层面的内控─控制活动 理解内 部控制 的概念
32
COSO内控框架 ➢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s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COSO)为内控 开发了一个全面的框架
➢ 这个内控框架是唯一被美国证监会确认为完整 、全面和不偏依的内控框架
➢ 构建内部控制须分两个层面: •公司层面 •流程、交易及资讯科技应用层面
13
4.合理制定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 • “如果你发现精明的员工做出蠢 事,你应意识到这可能是因为他 们受到公司的绩效与激励机制的 诱导而产生的结果。”
14
5. 建立规范和健全的财务报告系统 • 财务报告系统必须有能力为企业提 供及时、准确和具高分析性的财务 资料,以帮助管理层管理业务和赢 取股东的信心
38
公司层面的内控─风险评估
理解内 部控制 的概念
组织项 目小组 进行评 估
评估公 司层面 的控制
理解并分别评估 程序、交易及应 用层面的风险
评估整体控制 的有效性,确 定应改进的地 方并建立监督 系统
管理层 出具 内部控 制 报告
• 企业是否拥有既定的程序以确定、评估和度量 影响企业达标的风险? 先进的内审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 全面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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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评价的内部控制包括: ❖ 对形成、记录、处理和调节账户余额、
交易的分类和披露以及财务报表的相关 认定的控制。 ❖ 对形成和处理非常规交易和非系统化交 易的控制; ❖ 对防止、确认和发现舞弊的控制。

公司企业的名词解释

公司企业的名词解释

公司企业的名词解释一、企业企业是指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组织的社会经济实体。

它既可以是指盈利性的商业企业,也可以是指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企业通常包括了一群人和物质资源,以及运用这些资源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

企业的目标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并为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

它通过生产和销售商品或服务来实现经济利益,不仅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还能够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管理管理是指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活动的过程。

管理者通过运用管理知识、技术和工具,协调资源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使命。

管理包括多个层面和功能,例如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等。

管理者需要具备领导力、沟通能力、决策能力、协调能力等各方面的技能,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组织内部的挑战。

三、组织组织是指一群人共同合作,通过某种形式的协调和协作来实现共同的目标。

组织在企业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一个协调和管理各个成员的框架,使得不同部门和个体能够协同工作、互相配合。

组织可以是分工明确的机构,也可以是一个团队或一个项目组。

在组织中,成员通过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和决策制定,实现任务的完成和效率的提高。

组织的结构和文化会对企业的发展和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创新创新是指通过引进或创造新的方法、思维、技术或产品等,改变现有的经济或社会方式的过程和结果。

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创新可以是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等。

通过不断地推陈出新和寻找新的增长点,企业能够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和创造更大的价值。

创新需要企业具备开放性的思维、创造性的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五、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代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考虑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第五期: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期: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课题组课题主持人:杨亮课题研究与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项剑课题研究员:杨亮、刘祥生、程锐、刘哲昕目录第一章上市公司重整的概述 (3)一、重整的概念 (3)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4)三、重整制度的沿革 (5)四、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 (5)第三章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设计 (9)一、重整的前提条件 (9)二、重整的申请 (11)三、重整的审查与批准 (14)四、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 (16)五、重整机构 (17)六、重整计划 (21)七、重整的终止与完成 (24)第四章上市公司重整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25)一、重整中的信息披露 (25)二、重整中的再融资 (27)结论: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路径选择 (29)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历经十余年的风风雨雨,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上令人瞩目的新兴证券市场,在筹集发展资金、拓宽投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毋庸讳言的是,由于尚未建立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一批财务和经营已陷入困境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上市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法或很难通过正当的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只能在退市或破产的死亡线上苦苦挣扎。

而求生的本能又迫使这些陷入困境的、类似于郑百文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高成本、低效益甚至“报表重组”、“虚假重组”的“曲线救司”措施,祈求在中国证监会限定的期限内扭亏为盈以保住其上市资格。

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缺失,限制了上市公司的重组手段,削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借鉴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已经成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性要求。

第一章上市公司重整的概述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产生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力更生的名人事例

自力更生的名人事例

自力更生的名人事例
自力更生的名人事例自力更生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许多名人都以自力更生的精神为人们树立了榜样。

其中,有几位名人的事迹尤为令人钦佩。

让我们来看看乔布斯。

乔布斯是苹果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他的成功离不开他的自力更生精神。

在20世纪70年代,乔布斯和他的伙伴在家里的车库里开始了苹果公司的创业之路。

他们没有巨额投资,没有政府支持,只有自己的努力和创造力。

乔布斯坚持自己的理念,不断创新,最终使苹果公司成为全球最有价值的科技公司之一。

另一个例子是杰克·马。

杰克·马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创始人,他也是一个自力更生的典范。

在20世纪90年代,马亲自去美国寻找投资,但遭到了多次失败。

然而,他没有放弃,回
国后创办了阿里巴巴。

他坚信中国互联网市场的潜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将阿里巴巴打造成了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之一。

我们来看看贝佐斯。

贝佐斯是亚马逊公司的创始人,他也是一个自力更生的典范。

在亚马逊创办之初,贝佐斯亲自包装和邮寄订单。

他没有倚靠他人,而是亲自动手解决问题。

他坚持不懈地追求卓越,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新,将亚马逊打造成了全球最大的在线零售商。

这些名人的事迹告诉我们,自力更生是成功的关键。

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和挑战,只要我们坚持自己的理念,勇于创新,努力奋斗,就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

让我们向这些名人学习,勇敢地追求自己的目标,成为自力更生的人。

论中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立法与路径

论中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立法与路径
维护
关键词 : 债权人 ; 监督参与 ; 管理参与; 资本参与 中图分类号 :2 6 F7. 6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0 9 0 — 0 0 0 17 — 9 X 2 0 )4 0 8 — 3
在传统 的公 司法理论 中 , 奉行 “ 股东至上 ” 单边治理 模 式 , 司治理 只是股东 单方而的事 , 公 其他任何 个人 或群体无
而 且还 有 利 于监 督 内 部 人控 制 . 保证 公 司 决 策 的科 学 和 高
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 同于股东 、 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参与 , 然 20 虽 0 6年 1 1日实 施 的 《 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下 简称 新 《 司 法 》 以 及 20 ( 公 ) 0 7年 6月 1日实 施 的
治理增加 了一项重 要内容 , 即公 司法人 格否认 , 公 司法》 新《
第2 0条第 3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法 人独 立 地位 和股 款 “ 东 有 限责 任 , 避 债 务 , 逃 严重 损 害公 司债 权 人 利 益 的 , 当对 应 公 司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一 规 定 为 债 权 人 参 与公 司 治 理 这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破产法》 以下简称 《 ( 破产法》 对债 权人参 ) 与公司治理有所 规定 , 比较零散 , 但 重点放在债 权人监督参
与公 司治 理 方 面 , 其 他 路 径 的 参 与 几乎 没有 涉 及 , 保 护 对 从
业 , 法院主持下 , 在 由各方利 害关 系人协商通 过或依法强制 通过重整计划 , 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 、 债务清理等活动 , 以挽 救 企 业 、 免破 产 、 得 更生 的法 律 制 度… 根 据 中 阔新 《 产 避 获 。 破

第五章 重整

第五章 重整

第五章重整【导语】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措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以建立重整制度为重要标志之一的破产法改革运动风靡全球。

新破产法设立专章规定重整制度,并在其他章节规定了相关的条款。

学习本章时,应重点理解和把握重整的意义、重整期间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以及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和执行。

第一节重整制度概述一、重整的意义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1它是采用各种手段恢复债务人企业的良好财务状况和活力并使之继续经营的过程,其中包括免除债务、重订债期、债转股以及将企业整体(或部分)作为营运资产出售等。

2在法国称为“司法康复”,日本称为“更生”,英国称为“公司管理”。

这些制度的共同特征为,通过法院,由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参加达成重整计划,在清偿债务的同时使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回复到破产前的状态所适用的一种程序。

3重整可以使那些陷入债务困境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或其他债务人,按照法律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26页。

2参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术语表。

3付翠英编著:《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共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51页。

规定的程序,与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企业整顿、营业改善、财产出让、资本变更等一系列事项达成协议,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

重整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破产法,二战以后为其他国家所采用。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以建立重整制度为重要标志之一的破产法改革运动风靡全球。

美、法等国纷纷修订破产法,着力加强和完善重整制度。

当前各国破产法正在进入一个由清算型债务清理为主转向再建型债务清理为主的制度变革时期。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无重整制度,但新的破产法在总结我国以往经验和研究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考了美、法、日等国重整制度的立法成果,专设了重整一章,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重整的基本程序,尤其是平等、公正的多方协商机制;(2)对重整企业的保护,尤其是对企业重整期间财产的管理和继续经营的保护;(3)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和执行;(4)防止重整程序的滥用和其他不法行为。

形容公司刚刚起步的句子

形容公司刚刚起步的句子

形容公司刚刚起步的句子1、白手起家 [ bái shǒu qǐ jiā ]形容在没有基础和条件很差的情况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2、初露锋芒 [ chū lù fēng máng ]比喻刚开始显示出力量或才能。

3、初露头角 [ chū lù tóu jiǎo ]比喻刚刚显示出能力或才干。

4、蓄势待发 [ xù shì dài fā ]积蓄势力或能量等待发作。

5、旭日初升 [ xù rì chū shēng ]比喻充满活力、生气勃勃的景象。

笨鸟先飞bèn niǎo xiān fēi[释义] 笨拙的鸟先飞起来;比喻能力差的人做事时;害怕落到别人后面;比别人先着手做事。

也作“夯鸟先飞”。

[语出] 元·关汉卿《陈母教子》第一折:“二哥;你得了官也。

我和你有个比喻:我似那灵禽在后;你这等坌(笨)鸟先飞。

”[正音] 鸟;不能读作“wū”。

[辨形] 鸟;不能写作“乌”。

[近义] 慢鸟先飞[反义] 坐以待毙[用法] 多用于谦辞;比喻能力差的人加倍努力。

一般作谓语、定语。

[结构] 主谓式。

[例句] ①我能力不如别人;只好~了。

1、雏鹰展翅【chú yīng zhǎn chì】雏:幼鸟。

幼鹰展开翅膀飞翔。

比喻青年人开始独立生活、工作。

2、百业待兴【bǎi fèi dài xīng】许多被搁置的事情等着要兴办。

3、初露锋芒【chū lù fēng máng】比喻刚开始显示出力量或才能。

4、初出茅庐【chū chū máo lú】茅庐:草房。

原比喻新露头脚。

现比喻刚离开家庭或学校出来工作。

缺乏经验。

5、蓄势待发【xù shì dài fā】蓄:积聚,储存。

积蓄势力或能量等待发作。

6、崭露头角【zhǎn lù tóu jiǎo】崭:突出;露:显露。

浅析日本的公司更生法

浅析日本的公司更生法

作者: 靳宝兰[1];张舒英[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2]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04-112页
主题词: 公司更生;债权人;再生法;企业破产法;产业结构;日本;债务人;再生过程;社会经济秩序;财产管理人
摘要: 人们对破产法已不感到陌生,而“公司更生法”却鲜为人知。

作者在系统地介绍和剖析了日本公司更生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在重新制定企业破产法时,能够同时考虑制定企业再生法,与之相配套。

文章论述了我国制定企业再生法的必要性。

对于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或企业,法律所提供的并不只是破产一条路,“企业再生法”便是破产之外企业起死回生的另一出路。

出售式重整的运行模式

出售式重整的运行模式

出售式重整的运⾏模式出售式重整的运⾏模式出售式重整是指,债务⼈的全部或主要营业资产出售让与他⼈,并以资产出售所得对价及未转让资产的清算所得作为破产财团分配给债权⼈清偿债务,并对债务⼈清算注销的重整⽅式。

[1]出售式重整的实质价值就是要挽救债务⼈的有价值事业,⽽不是形式主义上的外观维护。

出售式重整不保留困境企业的外壳存续,困境企业在资产出售与清算后被注销,企业的核⼼事业、营业资产被保留下来。

我国《企业破产法》未具体的规定出售式重整制度,但在破产实务中已有实践,并在挽救困境企业、保护债权⼈与企业职⼯利益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于实务经验,明晰我国出售式重整的展开模式尤为必要。

⼀、问题之提出我国现⾏《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或者债权⼈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民法院申请对债务⼈进⾏重整。

债权⼈申请对债务⼈进⾏破产清算的,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破产前,债务⼈或者出资额占债务⼈注册资本⼗分之⼀以上的出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规范明确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打开主体为债权⼈、债务⼈以及⼀定条件下的出资⼈。

然⽽结合《企业破产法》重整章节来看,整个重整程序的规范设计都⽴⾜于传统的存续型重整模式,从程序启动到程序运⾏直⾄程序终结全过程完全没有考虑到出售式重整模式,如,《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债务⼈的经营⽅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案、债权受偿⽅案、重整计划的执⾏期限、重整计划执⾏的监督期限。

”对于出售式重整的主要内容,如核⼼资产出售、债务⼈注销、债务⼈职⼯安置等问题完全不涉及;⼜如,《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的重整计划执⾏主体,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债务⼈规范为重整计划的唯⼀执⾏主体,完全没有考虑出售式重整程序相对于存续型重整程序的诸多差异,将管理⼈排除在重整计划执⾏主体之外,殊不知在出售式重整中,由管理⼈具体执⾏重整计划⽅才是最佳选择。

再结合《企业破产法》整个体系结构来看,在现⾏的法律框架下,出售式重整程序很难找到具体的可⽤规范,实务中适⽤出售式路径的重整案例主要居于“法⽆禁⽌即可为”的私法原则,由法院、管理⼈或是居于学理分析,[2]或是居于政策维稳,职⼯安置,⽽适⽤出售式路径重整困境企业。

日本光伏企业破产启示——以日本YOKASOL股份公司破产案为例

日本光伏企业破产启示——以日本YOKASOL股份公司破产案为例

日本光伏企业破产启示——以日本YOKASOL股份公司破产案为例陈景善【期刊名称】《太阳能》【年(卷),期】2013(000)012【总页数】5页(P22-25,28)【作者】陈景善【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众所周知最近光伏产业的前景备受关注,尤其是今年3月份无锡尚德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受理后,如何拯救光伏产业成为破产法学界以及实务界的热点问题。

于是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查找了近期日本/韩国光伏产业的动态。

无独有偶,日本、韩国最近也有光伏产业破产的案例。

本文因篇幅的关系主要以日本YOCASOL股份公司破产案为例,探讨光伏产业破产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完善对策。

二日本YOCASOL股份公司概况2012年11月29日,日本福岗县大牟田市的YOCASOL股份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民事再生)。

该公司负债总额为24.6亿日元。

但因未能重整,2013年2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裁定取消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中。

该公司的前身是生产太阳电池的日本MSK股份公司(简称“MSK”,建于1967年)。

2004年MSK在福岗县大牟田市建了厂房。

据日本媒体报道,MSK的笠原董事长与无锡尚德的施正荣董事长意趣投合。

MSK于2006年8月被中国无锡尚德股份有限公司以345亿日元收购,是当时中资企业在日本的最大收购案例。

收购之后决定关闭大牟田市的工厂,但为了避免员工失业,以EBO(员工收购)的方式受让营业。

2007年7月设立新公司,名为YOCASOL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1月份开始生产。

该公司资本金为3.8亿日元,有95名员工,股东为九州事业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丸红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股份有限公司、EBO员工。

这家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日本的大型公司,而且还有员工持股,若按照日本破产重整案例的处理方式,不应这么快速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破产原因该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与中国光伏产业面临的破产原因相同,即受欧洲光伏产品大幅降价的影响。

企业与学校的四不同

企业与学校的四不同

企业与学校的四不同第一,人际关系由单一易处转变为错综复杂.在学校园里你所面对的人际关系无外乎老师、同学,也许你在读书期间在外做点兼职,积累了点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相对简单易处,人与人之间也没有太大的利益冲突,基本上都是关系导向,主要是感情上的交流。

在职场中,你要面对看似和善内心强硬的领导,你要面对不那么愿意配合的同事,当然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

尤其在一些大型公司,由于人员众多,派系争斗不断,关系更加复杂,稍不注意,就会落下口实。

面对这些关系如果你一味抵触反抗,会让你与大家越走越远,如果你一味盲从随大流,会让你迷失自我无力自拔。

第二,周围环境从简单快乐转变为无聊枯燥。

也许你在学校是个积极分子,大小活动你都尽力参加,也许你很宅,有课上课,无课呆在宿舍。

无论是教室听老师的上课,食堂人头攒动的热闹,球场挥汗如雨的激情,还是在图书馆装模作样的夜读,寝室海阔天空的鬼侃,等等,你可以做个真实的你,可以尽情享受青春的快乐、激情与浪漫.而在工作场所你,不得不面对领导的故作深沉,不得不听从老资格同事的摆布,甚至要面对几个领导的多重领导,让你不知何去何从。

也许你一天到晚要对着让你发晕的电脑,整理永远整理不完的资料;也许你要面对难以下咽的工作餐,连肚子都很难哄饱;也许你要面对领导喋喋不休的追问和开不完的会议等等,有时你会觉得自己如行尸走肉,找不着方向,有时你会面对无聊但有无休止的工作甚至让你崩溃。

第三,生活节奏由相对自由转变为紧张规律。

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没上班之前你晚上几点睡觉?上班了,朝九晚五的作息时间一下子像个紧箍咒套在了头上。

作为新员工,你总不能老是迟到吧,而且还要尽量早那么十几分钟赶到单位,下班后你也不能立马闪人吧,还要装模作样加几分钟班.好不容易盼个双休,说不定领导临时通知,明天早晨八点半到公司参加培训。

更不要说哪天早晨起来稍微迟了点,然后如急行军般拿着大饼心急火燎的冲向单位.第四,经济条件由父母包办转变为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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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生更生的定义更生,英文作reorganization,法文作redressement,汉语为重整,日文作“更生”,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陷入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或债权债务的调整,旨在使其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更生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拯救,有效预防公司的解散,使其得以维持并发展。

1997年美国国会在关于修订破产法的95-595号报告中,明确的表达了这样的观念:“企业更生案件的目的,与清算案件不同,乃是重建企业财政,从而使其能够继续营运,为雇员提供就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为股东带来回报。

”法国困境企业司法更生及清算法第1条也表明了同样的观念:“制定司法更生程序,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以及清理债务。

”因此,更生制度绝不仅仅是债权偿付的最大化,还涉及到企业职工、出资人等多方利益。

通过债权人、股东和国家三者让步,更生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生的机会,使陷入财务困难但还有经营价值的公司得以复苏再生、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双赢,还可以为社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保留了一个纳税主体,也避免了因企业倒闭而带来的大量社会问题。

更生的起源更生制度起源于英国。

1867年《英国铁路法》中对于濒临破产的铁路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设置管理人进行整理,普遍被法学界认为是公司更生制度的雏形。

1929年英国《公司法》中又规定了管理人制度,创设了一般公司的更生制度。

至1949年再次修订《公司法》时,专设《整理与更生》一篇,英国公司更生制度从此确立。

英国国会于1986年颁布《1986年无力偿债法》,把1985年无力偿债法(关于个人破产)和1985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的有关条文在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加以合并,改变了英国以往个人破产程序和公司破产程序相分立的体制。

其中第2章完全是新设的,共20条,实际上是一套更生程序。

它的基本框架是: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道管理命令;命令发出后,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均不得向公司追偿债务;在法院任命的管理人的监管下,公司继续营业;管理人制定自愿偿债安排的建议,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法院批准。

这套制度出台后,大受欢迎。

在该法生效后的第一年中,英国法院适用第2章程序发出管理命令的案件共有110起。

美国的破产更生制度是在20世纪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的1898年破产法,起初只有被称作:“和解协议”(composition)条文的第12条。

人们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这种规定只能解决简单的债务案件,为了适应实践需要,英国逐步建立了临时接管制度,并施行多年。

经过20世纪的经济大萧条之后,1938年,美国国会对破产法进行了相当全面的修正,形成了由第10章“公司更生”和第11章“偿债安排”组成的一般企业更生制度,此外还有第8章关于铁路更生和第77条关于非法人实体不动产偿债安排的第12章。

根据美国的破产法,更生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更生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更生。

自愿更生申请的条件与提出清算申请一样,不需要任何条件。

日本的更生制度,以《公司更生法》为代表。

该法制定于1952年,基本框架模仿了当时美国破产法的更生制度。

1967年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该法曾于六十年代被韩国和我国台湾作为更生制度立法的范本。

但是,与七十年代以后各国更生立法相比较,日本《公司更生法》已显陈旧。

其主要缺点是,程序色彩过浓,实体规范不足,尤其缺乏保护更生期间企业继续营业的有力措施。

尽管如此,该法在施行过程中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

此外,在日本可以用于困境企业再建复兴的还有《和解法》和商法中的公司整顿程序,不过现在也已经变得有些陈旧。

中国企业更生制度的建立新《企业破产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将更生制度首次引入我国破产法律体制,专设第八章建立更生制度。

该章共分“更生申请和审查”、“更生期间”、“更生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以及“更生计划的执行”四节,对更生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计划制定、批准和执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与其他国家的更生制度和原破产法的整顿制度相比,我国的更生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色彩淡出,自治自愿原则注入。

原破产法中,申请整顿的权利赋予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作为最主要的利害关系人却无权提起。

若上级主管部门无意救场,企业就没有机会发起自救,只能坐以待毙。

这种整顿制度,无疑被打上了极深的行政干预的烙印。

新破产法中的更生制度摆脱了行政干预的尴尬,将企业的命运交予债务人和债权人之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即便企业已经濒临破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获得一次重生的机会,债权人也有机会选择自己债权的处置方式,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2.捆绑依附解除,独立灵活重现。

原破产法中整顿制度是依附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只有在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方有权提出整顿申请,同时,整顿与和解被捆绑在一起,限制了债务人重生的可能。

相反,新破产法的更生制度即可单独适用又可兼容其他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不通过破产申请而直接申请债务人企业更生,更可以在清算和和解程序中共同使用,显示出更生制度的灵活性。

3.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一旦一家企业倒闭,在那些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就会面临失业,而且由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一家企业因破产而灭失势必会对其他企业产生影响。

这种人们不愿看到的结果,随着企业越是大型化,其影响也就越大,因此,更生制度不仅仅着眼于企业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有鉴于此,我国的更生制度中除规定了合理的更生计划表决程序,还规定了法院对更生计划的强制批准,其要义即在于对社会公益的保护。

更生中的关系人更生包含了对多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其中主要有:(1)债权关系,包括对更生约束、变更和清偿,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为企业经营而新缔结的借贷、买卖、租赁合同,为清偿债务而出让财产的合同,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合同等等;(2)物权关系,包括对企业财产的保全,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取回权的行使和限制,企业产权的出让等等;(3)投资关系,现有股东的权益保护和权利限制,债权转换为股权,增加或减少资本,新股募集等等;(4)劳动关系,包括职工的权益保障,人员裁减以及被裁减人员的补偿、安置等等;(5)税收关系,包括欠税的清理,更生期间继续营业的税收问题等等。

此外,更生还可能涉及到某些经济行政关系,如商业登记、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等等。

由于多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成了多种当事人介入更生程序的局面。

实践中,主要关系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或其他形式的出资人)和企业员工。

更生制度实际上即是各方关系人利益的制衡过程,对一方关系人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限制,以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保证更生程序的顺利进行。

例如债务人可以自行制定更生计划草案,但是需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和法院的批准,更生计划的执行也要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债权人是更生计划能否实施的关键决定主体,但是在更生期间,债权人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得行使其权利;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更生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当更生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甚至可以成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在更生期间,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等等。

更生计划的编制更生计划,是指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拟定,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

更生计划是更生程序的核心和灵魂,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如何,不仅关系到更生工程的成败,而且同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并决定着更生的目标能否实现。

我国更生计划的提出主体,采取了一元化的做法,即提出更生计划的主体只有一个,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的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更生计划草案。

对于更生计划的提出,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美国和日本采用的是多元化的做法,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委员会、持股持有人都可以提出更生计划。

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群策群力,形成比较和竞争。

一元化的做法在理论上有助于提高效率,而且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驾轻就熟,制定的草案容易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

但也存在外在压力不足的弊端,缺乏比较,也缺乏监督和竞争,因此,在实践中制定更生计划草案时,应当充分发挥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作用。

更生计划的拟定应本着公平合理、条件平等、切实可行的原则。

通常包含下列内容:1、债权人的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的经营方式转变和资金的筹措等,其中资金的筹措方案对于更生目的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

从资金筹集的角度讲,更生方案通常有以下几种:(1)清理方案。

将全部资产出售,分配给债权人;(2)合并方案。

通过与其他公司合并的方式筹集资金;(3)鞋圈带方案。

不注入新的资金,而是依靠债务人持续经营所得来执行更生计划。

此种方案一般用于盈利能力很强的企业;(4)资本结构调整方案。

通过追加借款、发行债券、发行新股等方式来筹集资金;2、债权分类,根据新破产法,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等,该分类也就是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表决组;3、债权调整方案,是指债权人为了重建企业而作出的各种让步,包括某组债权人只能得到某一比例的清偿或完全不得到任何清偿;将债权延期偿还;免除债权利息;将债权作价入股以及债权其他条件的变更等;4、债权清偿方案,是更生计划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是更生计划能否得到债权人认同的关键,其中包括清偿数额、清偿顺位及清偿期限等;5、更生计划的执行期限;6、更生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即管理人对债务人执行更生计划进行监督的期限;7、有利于企业更生的其他方案。

更生计划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批准后即进入执行阶段。

更生计划的执行是对破产更生计划的具体实施,是破产更生程序的最终落脚点。

更生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

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与业务,由其负责执行更生计划,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当然,为防止债务人在更生期间转移、隐匿财产或出现其他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在更生计划的监督期内,对更生计划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

当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或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时,经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更生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更生计划的拟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博弈持续不断。

参加公司更生程序的既有债权人又有股东,而债权人中又有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人,股东中又有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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