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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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论之反思

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论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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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4 5 期
V0 . 5 No 4 12 . .
攀枝 花学 院学 报
Ju a fP n hh aUnvri o r lo a z iu iest n y
20 年 8月 08
Au . 0 8 g20

政 治法律 ・

和司法救济原则 , 则是一致的 。
2 近年来域外强制侦查权司法控制 中存在 的 、
问题
】 7

维普资讯
第2 5卷
攀枝花学院学 报
第 4期
第 一 , 查 权 司法 控 制 的授 权 原 则 被 虚 置 。 侦 司法 授权 主要表 现为 令 状 制 度 。 由于有 的 国家 没
建立如西方 国家 的司法 控制制度 。具体地说 , 理 论界提出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的必 要性¨ ; 出 指
了解 决我 国侦 查程 序 问 题 的基 本 对 策 : 议 重 新 建
分配侦查权 , 建立 司法授 权 与司法 审查 制度 , “ 应当从侦查权 的分配、 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 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诉讼地位 以及辩 护律师 的参

段时间内我国侦查程序 的人 权保障 , 该是走 应 渐进 的、 良的道 路 , 宜 采 用 司 法 控 制 的方 法 。 改 不 本文拟就西方对侦查权 的司法控制经验 和我 国司
法控制的现实条件为视角 , 反思我 国侦查权 司法
控制的观点。 域外 控 制 侦 查 权 的 司 法 审 查 机 制 的现 实
作用在削弱。另一方 面, 侦查官员 申请令 状的积 极性不高, 主要原 因是令 状程序较为复杂甚至繁 琐, 准备申请材料和等待令状 的签发 的过程都直 接影 响到侦 查 的效 率 , 乃 其 一 。其 二 是 令 状 对 此 侦查人员 的权力限制较多 , 使侦查人员采取其 促 他方式 规避 令 状 的约 束 。如 在 德 国 , 搜 查 令 而 就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王敏远【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及执行,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实践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加强、完善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还需要研究增加关于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司法审查.【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5页(P160-164)【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审查;拘留;查封扣押【作者】王敏远【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水平。

我国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后,才开启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门。

当然,这个门最初开得很有限,主要限于对逮捕(这种较长时间羁押)的司法审查。

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刑事诉讼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

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探讨进一步予以完善的途径和方法,对继续推进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积极地意义。

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这两个部分,而侦查对刑事诉讼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产生于侦查阶段。

因此,对刑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以预防、控制其产生不公正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源于人权保障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源于人权保障的思考

控 制主要 有两 种 方式 : 一 , 其 内部 控 制 。 安 人 员 、 察 公 检
官 实 施 有 关 侦 查 措 施 时 ,须 取 得 其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授 权
作者简介 :王结 (9D一 ,女 ,吉林 长春人 ,长春税务学院教 师 ,吉林大学诉讼 法学硕 士;王 华秀 (97 )女,福建 长汀人, J8. ) J 7一
监 督 侦 查 程 序 的 职 能 , 由 于其 本 身 又 是 控 诉 主体 , 但 很
难 做 到 完 全 的 中 立 .所 以 要 实 现 控 辩 双 方 的 平 衡 是 困 难的。 从 对 侦 查 权 的 监 督 来 看 . 目前 我 国对 侦 查 活 动 的
手 段 。 这 就 使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其 他 相 对 人 的 基 本 人 权 之 间 失 去 了有 效 的 平 衡 。 收稿 日期 :2 0 — 6 0 060 —8
t ≯ 誊 蔑 l 蛰 § ≮凝% 曩 lt§穗 ∞ 。 | il 毫 冀 譬毒: 毒|。 器t 祷 强 |A| 瞪强 毒tD — ' 美 璐 - 赡 一 毒 |
刑 事 侦 查 是 指 国 家 专 门 机 关 在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 了 收 集 、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或 者 无 罪 、 重 为 调 罪 或 者 罪 轻 的 证 据 材 料 和 查 获 犯 罪 嫌 疑 人 ,依 照 法 定 程
对 警 察 调 查 权 进 行 控 制 . 这 就 为 控 辩 双 方 在 审 判 前 实 现 平 等 对 抗 提 供 了保 障 。 上 世 纪 9 年 代 以 来 . 我 国学 者 加 强 了 对 国 内外 刑 0
序 进 行 的 专 门 调 查 工 作 和 有 关 的 强 制 性 措 施 。 p4 [(7侦 ]1 ) 查 程 序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的 基 础 环 节 ,最 为 直 接 的 体 现 了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论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论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论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作者:王娜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09年第08期摘要:司法审查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通过论述司法审查建立之基础、研究西方国家司法审查的方式和我国目前侦查权制约中的缺陷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机制。

关键词:司法审查侦查权司法权侦查行为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89-01一、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之理论基础(一)正当程序理论正当程序观念的核心思想是“以程序制约权力”,要求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

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侦控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追诉活动,在涉及对被告人的权益处分时,侦控机关不能单方面决定,而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因为只有在司法审查程序的介入下,被告人才能获得向中立的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及得到倾听的机会。

(二)权力分工与制衡理论现代法治的理念主要在对于封建专断权的否定,通过三权分立,以司法权约束限制立法、行政的肆意、专横,以达到权力的理性、有效的运作,从而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早期的启蒙思想家洛克根据自然法思想提出:人人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物,它们是生而有之,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

当行政权或立法权试图变其统治为专制并试图奴役或毁灭其人民的时候,人们可以诉诸他们的最后手段,即“上帝”。

通过行使抵抗或革命的权利,人民便能够在反对压迫性和否定了自然法的实在过程中维护自然法。

孟德斯鸠认为,一些正义先于实在法而存在。

浅析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析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行为, 公民有“ 忍受” 的义务 , 以保障 国家权力的顺 利实施 。但是侦查行为的强制性特征 , 又往往会侵
犯公民私生活领域 的基 本权利 , 如果缺乏有效的制 约手段或程序性保障 , 公民权利受侵害的危险度和
可能性就会大大增 加。也正是基于此 , 在立法上对
责, 互相 配合 , 互相制 约” 。公 检法 三机 关平 起平 坐, 侦查人员的法律地位不低于法官 , 法官地位的权 威性并未得到推崇 和尊重。因此 , 由居于平等地 要
施侦查行为 , 收集犯罪证据的过程 中存 在瑕疵 , 势必会 影响刑事诉 讼 活动的顺利 进行 , 甚至 出入人 罪。 因此 , 强 加 对侦查 机关 侦查行 为的司法审查 已是刻不容缓 。 关键词 : 侦查机关 ; 侦查行 为 ; 司法审查
中图分 类号 :9 8 D 1 文献标识码 : A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小犯罪嫌疑人等这类“ 弱势群体 ” 与侦查机关地位
违法实施侦查行为, 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
总体上看, 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
监督的机制运作并不理想 , 存在着诸多缺陷, 如监督
不平等所造成 的巨大反差。对侦查行为、 尤其是强
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 的一个基本原则 , 因此 , 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引入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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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 19 No 4
浅析侦查行为的司法 审查
郭冠扬 , 陈加 荣
(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 西安 706 ) 108 摘 要: 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主要形式, 是侦查程序的核心内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实施侦查 行为, 不仅关系到刑事侦查活动效率的高低, 而且关系到人权保障的程度和法治的水平。从实践看, 侦查机关在实

对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程序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程序的思考
二 、目前侦查监督 程序在我国司法 实践 中存 在的问题

置于更加艰难的境地。涉讼公民在侦查中的权力极其脆弱,
司法救济是 其可 以凭借 的有 限 的权 力救 济途 径之 一 ,如果
连这为数不多的救济途径也被切断,那么公 民在侦查 中的 地位就会更加无助。由于缺乏法官介入侦查 、控制侦查 的 司法审查机制,侦查程序的结构行政化 , 呈现出一种侦查 机关及 其相 对人 的两方 组合形 态 ,侦查 机关 完 全控 制着 侦 查程序的运行 ,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则显得相对 化 、客体化 。
式 。因而缺乏有效 的外部制约 。 司法审查缺 位 的最直 接后 果 ,就 是 将侦查 中涉讼 公 民

人权。长期 以来 ,我国 《 刑事诉讼法》过于偏重打击、惩 罚犯罪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 了保障人权、对
个人权 益的保护 。在 现行侦 查程 序 的设计 上 ,侦 查机 关拥 有过于 强大 的侦查权 ,而 缺乏 必要 和有效 的监 督 ,犯 罪嫌 疑人在侦查 阶段所 享 有 的权 利极 为有 限 , 这样 一种 权利 在
( )侦查过程 中违法行为的存在 和缺乏制裁 二 目 , 前 在我 国侦查 程序 的运 行 中 ,侦 查 机关 滥 用权 利
的现象十分严重 ,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 、非法搜查、非法 扣押成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所以 会出现违法侦查行 为,除了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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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报 ( 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汉
Junl o C ieg C lg (0 .Si ora f hF n o ee S c c) l
第 2 卷 7
No . 3
第 3期
V0 .7 12

技术侦查措施下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及改善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下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及改善措施
理论 前 沿 2 0 1 3 年第 1 2 期
技术侦 查措施 下 司法 审查 制度 的不足 及 改善措 施
王 亚 男
( 沈 阳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辽 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摘
要】 新刑 事诉讼 法的颁布 , 确 立 了技 术侦 查措施 的合 法地位 , 这是 我 国程序 法发展 史上的一 次重大飞跃。本 文是 通过技 术
可 以 推 断 重 罪 的 标 准应 当 以 三 年 为 分 界 线 ,重 罪 的 最 低 法 定 刑 在三 年 以上 : 因此 , 由 于 对 确 认 重 罪 的标 准 不 一 致 , 导 致 在 实 践 中公 安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在 处 理 案 件 时 ,在 出 现 某 些 案 件 是否为重 罪 . 是否要采 取技术侦 查措施 时陷入 了僵局 , 再 加 上 现在不 完善的审批 制度 , 其 最 终 对 重 罪 的 认 定 还 是 自行 决 定 。
定 以此 来 看 。 解 决 问 题 的核 心 在 于 — — 监 督 。 笔 者 以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为 基 础 ,对 司法 审 查 制 度 的 不 足 及 改 善措施 进行 以下几方 面的分析 :

在新 刑诉第 一百 四十八规定 了在几 种性质 的犯 罪公安 机
关 和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采 取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 笔 者认 为 , 对 于 法 条
中规定 的 几种 性 质 的犯 罪划 分 的标 准 为 “ 重罪” , 即符 合 “ 重
罪” 原则 . 这一 原则 在某 种程 度上 有助 于对 犯罪 的 打击 , 保 障
了人权 。但 对 于 “ 重罪 ” 的讨 论是抽 象 的 , 法 条 中更 是没 有做 出具体规定 。一些学 者认为 , 根据 我 国刑 法分 则的有 关规定 ,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论中国侦查监督程序的完善——以确立检察机关“准司法审查”机制为路径

论中国侦查监督程序的完善——以确立检察机关“准司法审查”机制为路径
司法客查制度中的有益械制,封 中圆现行的检察监督侦查的制度模式造行 改造 , 使检察械阏能够以中立者 的身份封侦查活勤逛行监督 ,以期遣到侦查监督程序的科学建耩 。 阴键词:侦查 检察监督 毕司法喜查
侦查 、起拆 、密判是刑事拆 程序 中的三佃重要俎成部分 。其 中, 侦查程序是整侗刑事拆 的基磁 j 生
瑕箭,侦查耍量的好壤直接影 譬到以後的控拆和窨判。此外 ,侦查瑕箭也是被追拆人槽益最易受到侵犯的
陪段。可以税 ,一佃园家的侦查制度直接反映了教园民主法制的我展程度。基于人槽保障的立法理念 ,中
团 19 96年修改的 《 刑事拆 法 》吸收了省事人主羲的一些合理成分 ,在庭謇喈段罐立了控辩竖方封抗的 拆 格局 ,遣是值得肯定的。但另一方 面,我们又必须看到在謇前程序中尤其是值查陪段 , 超城槽主羲 模式并未得到有效改善 , 单方的行政追诉活勤仍是造一陪段的主要特色。遣獯模式舆庭窑陪段所碓立的 茔抗制是格格不入的,甚至可 以巍是相互矛盾的。在遣一模式的主尊下 ,司法寅践中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 寸
( )中回榆 察横 鞠值 查 盛督 中存 在 的 同题 二
横网的侦查监督碱能 ,合理调整债 网系是解决凿前各獯 同题 的一保重要途径 。


中圄榆察楼网侦查监 督之现状 考察
( ) 一 中回榆察掇 阴侦查盛督的内容 按照我国 《 刑事拆 法》的规定 ,榆察楼阴封债查活勤的盛督大致包括 以下栽佃方面 :
1 .立案盛督 。即人 民榆察 院勰禺公安楼 阴封臆省立案而不立案侦查 的 ,或者被害人勰餍公安楼网封
= 知公安楼 网。另外 ,封于被拘留的封象 ,虑凿立即释放。封于需要继绠侦查且符合取保候窨、监祝居住 i £
僚件的, 依法燮更强制措施。此外 , 封公安横 网自行决定的拘傅 、 取保候謇 、 骼祝居住 、 拘留等强制措施 , 人民榆察院有槽封其决定是否符合 《 刑事 法 》规定的保件造行监督 。 3 .封侦查程序 中连法行焉的监督。《 人民榆察院刑事 规则 》第 30保规定 ,“ 8 人民榆察院依法封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中图 分类 号 : 1 D9 8
我 国刑事诉讼 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从理论上来说很多,
有 不 受 任 意 逮 捕 、 查 、 押 的 权 利 以及 享 有 辩 护权 、 搜 扣 上诉 权 等 。 强制 处分 权 涉 及 被 强 制 处 分 的 一 方 的 人 身 、 产 、 宅 等权 利 。 财 住 0目前 我 国
程序中的强制行为进行 司法约束 。 在英美 等闰, 管由警 察实行无证 尽 逮捕的情况十分普遍 , 但有证逮捕 中的逮捕证以及搜查证的签发权亦
属 法 院 。。 论属 职 权 主 义 诉 讼 或 当事 人 主 义 诉 讼 的 国家 , 常对 犯 无 通 罪 嫌疑 人 和 刑 事 被 告 是 否 采 取 及 采 取 何 利t 制 性 措 施 的 决 定权 基 本 强
司法救 济手 段
关键 词
司法 审查
必要 性
刑 事侦 查程序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0 —6 - 1 1 0 ・5 22 0 )4 1 1 0
告人相应的 诉讼权利 , 使侦查模式与庭审模式相协调 , 保证刑事诉讼
的前 后 程 序 更 为 健 康 地 运 行 而 不 致 出 现 “ 颈 ” 段 。 瓶 阶
加 入 了联 合 围 大会 1 6 年 1 96 2月通 过 并 已生 效 的 《 民 权 利 和政 治权 公
利 国际 公约》 该公约赋予任何受到逮捕或拘禁的人有要求法庭对该 。 逮捕或拘禁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即对羁 押提出异议的权利 。尽管
( ) 彻 决 定 与 执 行 分 离原 则 一 贯
法 权 益 的 问 题 。 法 审 查 制 度 主 要 从 权 力 制 约 的 角度 , 保 障 侦 查 权 司 来 通 用 的 正 当 性 :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防 御权 , 是 从权 利 保 障 的 角 度 而 则

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视角

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视角

其次 , 虽然 在刑 事诉讼 中检察机 关也 是作 为控 方参 加诉讼 的 , 它对 公安 机关 行使 着监 督 的职能 , 是 , 但 本 质上 与公 安机 关具 有统一 性 , 这种 监督 在性 质上 是一 种 同体 监 督 。可 以说 , 种监 督所 达到 的效 果与 法 院 这
( ) 立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 必 要 性 三 建
首先 , 查程 序 中 , 侦 侦查 机关 所履 行 的主要 职 能便是 收集犯 罪 证据 、 明案件 真相 和揭 发犯 罪嫌 疑人 . 查
与犯罪 嫌疑 人构 成 了相互对 立 的 当事 人 , 在行 使侦查 权 时除一 些 必须 由检察 院或 法 院批准 、 决定 才 能执行 之
民权 利 的充分 保 障 , 成一 种分 权 制衡 的权 力架 构 。该制 度在 许 多法治 国家确立 并实 施 , 形 在保 障公 民权利 和 基本 自由等方 面做 出了突 出 的贡献 。我 国的司法 审查 机 制作 为 一 项原 则 贯 穿在 刑 事诉 讼 中 , 由于 我 国侦 查
程 序 中的侦查 权具 有行 政性 和 司法 性双 重性 质 , 而且 还与公 民权利 在具 体 的诉 讼 过程 中发 生很 多方 面 冲突 , 影 响 着诉 讼程 序 的公正 性 和合 法性 。所 以 , 通过 司法 审查 这一 制度 来实 现对 侦查 权力 的制 约 , 高 司法权 的 提
度上阻 碍 了权力 的滥用 , 且树 立 了司法 权在 侦查 程 序 中 的威 信 , 论 对 于 公 民权 利 的保 障还 是对 侦查 权 而 无
的制约 都发 挥着 重要 的作用 。
2 人权 保 障与权 利救 济 。司法 审查机 制 的真正 价值 在 于追 求 有 限 的国家 权 力 , 而最 大 限 度 的维 护 和 . 进 保 障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和 自由 , 公 民的合 法权 益遭 到侵 害时进 行权 利救 济 。刑事 侦查 权作 为 国家权 力 , 身 在 本

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理路探讨——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为视角

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理路探讨——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为视角
实 际 上是 控诉 职 能 的 一 部 分 , 者 在性 质 上 都 属 于 刑 事 诉 讼 控 、 两 辩 、 “ 方 组 合 ” 的 控 诉 方 , 此 , 在 辩 方 立 场 上 看 , 察 监 审 三 中 因 站 检
督本质上是一种 同体监督 机制 。由于缺乏 有效 的外部制 约 , 公 安 随 意拘 留 、 法 搜 查 、 押 等 违 法 侦 查 行 为 得 以 普 遍 存 在 。 非 扣
中 , 于犯罪嫌 疑人的法律 观念淡 薄 , 惧 怕心理 等诸多原 因 , 由 或
法 》 定 , 查 权 只能 由依 法 具 有 侦 查权 的 机 关 即 法 定 侦 查 机 关 规 侦 行 使 ; 法 不具 有 侦 查 权 的 其 他 任 何 机 关 、 体 和 个 人 都 被 禁 止 依 团 行 使 侦 查 权 。而 且 “ 有 通 过 犯 罪 侦 查 , 能 查 明 案 情 , 获 犯 只 才 查 罪 分 子 , 其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为人 民法 院 的 审判 提 供 充 分 的 材 对 并 料 租根 据 ” 。从 某 种 层 面 上 讲 , 正 决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命 真 被 运 的程 序 不 是 审 判 , 而是 侦 查 。 由 此 , 查 机 关 便 享有 了进 行 专 侦 门 的调 查 工 作 和 针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行 强 制 措 施 的权 力 , 搜 查 、 如 拘传 、 留 、 拘 逮捕 、 押 等 一 系列 的 处分 权 。然 而 , 刑 事 司 法 实 扣 从 践 中 的实 际 运作 效 果 来 看 , 存 在 许 多 不 足 和 缺 憾 。 无 论 是 之 却 : 沸 沸 扬 扬 的 “ 志 刚 案 件 ” 或 是 时 下 网 络 热 词 “ 猫 猫 ” 侦 甫 孙 , 躲 , 查 机 关 随 意 施 暴 , 期 羁 押 , 至 还 有 嫌 疑 人 惨 死 在 审讯 室 里 或 超 甚 者 被 讯 刑 后 跳 楼 自杀 的 情 况 却 是 屡 禁 不 止 , 就 不 能 不 让 人 去 这 反 思 我 国 的侦 查 程 序 制 度 是 否 存 在 着 缺 陷 ? 笔 者 试 图从 保 障 犯

检察机关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检察机关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权宜之计 。立法 应修改明确拘 留羁 押期限为 3至 7日。在拘 留后 3日内,侦查机关认 为仍需对犯罪嫌疑 人 拘 留羁押 的,应 向同级检 察机 关提 出 申请, 由其审查 决定批准羁押与 否。 第三 ,明确 拘留羁押 的审批标 准。一是对象必须 是现 行犯 或重大嫌疑分子 :二是在拘 留期 内尚难查获 罪 证,但经 拘留羁押有进一步 查实 的可能:三是采取 取保 候审 等其他强制措施有可 能影响侦查 ,或 尚不足
受理抗 告的检 察院 以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在 7日内作 出维 持或撤销逮 捕的决定。对维持的决定仍不服的,
被逮捕 人可向维持逮捕 决定检 察院的同级人 民法院 申诉 ,由法院介 入审查作出最后的裁 决。
3 羁 押 期 限 的审 查 、
西方法 治国家大多将 羁押与拘留 、逮捕相分离 ,从实体构成要件 上限定了适用羁押的法律根据 ,对羁 押的期限及 其延长作出 了明确 规定 ,并从程序上 为被羁押对象提 供 了各种 司法救济途径 。由于羁押期 限相 比拘 留、逮捕限制人身 自由期 限长 ,因此对羁押期 限的司法审查 也更 为严格 。在我 国,法律上没有将羁押 与拘 留、逮 捕加 以分离 ,而是将羁押作 为拘 留和逮捕 的必然后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一经逮捕无疑会受 到较长 时间的监 禁,从而使其人身 自由受到最严重 、最深远 的损 害 而现行法律对羁押期 限的司法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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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研 究》2 0 q 筇 5期 06 -
枪 察胄论坛
检 察机 关 司法 审查 制度 的构 想
周建 中 娄 海峰
鉴于检 察机 关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 刑事 审前程序 中的强制性 处分行 为, 而这 种强制性 处分 行为又可分
为人身保全措施 和证据保全措施 ,因而两者 的某些具体措施应 当成 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此 外,检 察机关 自 行侦查 中采取 的有关强制性处分行 为,也应列入 司法 审查的范围 ,只是在审查的方式和要 求上需要设计 得 更 为严密和精细 。据 此,我国检察机关 司法 审查应当以上述三类强制性 处分行 为为对象 ,从刑事诉讼实 际 出发, 依照 一定的原则和架 构, 设计建立起较 为严密系统的司法 审查制度 ,以有 效地担负起法律监 督职 能 ,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思考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思考

建合理 的侦查权 司法控 制体 系, 以从 确立令状 制度 、 可 司法审查 制度 , 非法证据 排除规 则等方 面进行努 力。 完善 关键词 侦查权 性质 令状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中图分 类号: 9 8 D 1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 0 )2】 Oo 1 0 .5 22 91 -8 -3 0
侦 查权 本质就 是属于 司法权或 者行政 权 。 制措施方 面进行监 督。 另外 , 察院可 以通过对 公安机 关 以非法 检 手 段所 获得 的几种 言词证据 予 以排除 , 而对公安 机关 的侦 查活 从 动进 行制约 。
第 三, 笔者 认为 , 查权 既有司法 权特征 , 有行政权 特征 。 侦 又
我 国学者孙笑 侠先生认 为, 司法权和 行政 权, 最本质 的区别在于 : 司法 权 以判 断为本 质 内容 , 是判断权 , 而行政权 以管理 为本 质 内 容, 是管理权 。他还 概括 了行政权 和司法 权的十大 区别 :
在 审判阶段, 民法院通过对 几种 非法 证据进行排 除, 人 来制约
看问题 , 认为侦 查权 具备 了行 政权特 征 。 这两个角 度都有 意义 。 在 分析侦 查权性 质的 时候 , 要全 面看待 问题 , 既要从 侦查权静态 的行 使结 果来分 析, 也要 从它动 态的行使 过程来看 。
第二 , 一逻 辑 问题 需要说 明。 有 人们 之所 以将侦查 权定位为
目前 ,我 国对侦 查权 的控 制主 要来 自人 民检察 院的法 律监 部特 征是两 回事 。分析 侦查权 的外 部特 征 并不足 以确定其 本质 人 审 属性 。A事物 具有和 B事物 相 同的外部特 征, 并不 等于说 , 事 督 。 民检察 院可 以通 过审查逮 捕 、 查起诉对 公安机 关 的侦查 A 物和 B事物 性质 同一 。所 以 , 直接给 侦查权 定性 的论证 , 论证 理 活动进行 控制 : 通过 受理有 关控告进 行监 督: 可 以对 公安 机关 还 执行人 民检 察院关于批准 或不批准逮捕 决定 的情 况, 以及变 更强 由似乎 都不充 分 。 查权具 有司法权 或行政 权的特 征, 侦 并不 等于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正义的重要步骤。

在侦查程序中,合法性审查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旨在确保执法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以及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和原则。

一、侦查程序的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发现刑事案件后,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步骤,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确认犯罪嫌疑人及构成犯罪的证据。

侦查程序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为后续的审判提供依据。

侦查程序的基本步骤包括立案、讯问、搜查、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等环节。

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侦查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合法性审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一道重要关卡,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法性审查能够遏制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执法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检验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地防止职权滥用和人权侵害。

其次,合法性审查能够保障案件的证据可信度和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

侦查程序中采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并且必须能够通过交叉验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再次,合法性审查有助于维护异议人士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取证权等。

合法性审查能够确保这些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执法机关以任意方式对待被告人,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合法性审查的进行必须遵守一些重要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一,合法性原则。

侦查程序中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执法机关在议事中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制度探析

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制度探析

* 本文是全 国优 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 目 《 侦查程序 与人权 保 障》 ( 目批准 号 :200 )的 项 0 35
阶段 性 成 果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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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后 ,可能因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而受到法院的审查。
首先 ,“ 可能事 由”不是一个固定 不变 的僵化标 准 ,而是 由一个 理性 的普通人 根据 常识 所做 出的
二、令状的 申请 、签发和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国家在令状的申请主体方面存在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要求检察官必须参与令状 的申请。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没有检察官的参与下由警官直接申请令状的 , 但一个明显的例
外是在与商业犯罪有关 的搜查令状 申请 中,由于案件较为复杂 ,检察官 的协助能够提高 申请 的质
令状其特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例如 ,搜查令与逮捕 、扣押令 的特定性要求存在一定 区别 。美国联
邦法院没有要求搜查 令状对搜查对象进行绝对的 、技术上准确的描述。但要求逮捕令状必须对逮捕对象进行具体 描述 ,而这种描述的详尽程度应当达到除了嫌疑人外 ,不可能适合于其他人的程度。再如 ,鉴于 监听的特征 ,监听令状的特定性要求低于其他令状 ,但它仍然要求达到犯罪特定 、对象特定 、通 讯手段或场所特定的标准 。不能将令状的特定性要求理解 为确定性。“ 特定性”要求在有的情况 下可以做弹性解释。此外 ,令状特定性要求存在例外情形。例如 ,根据 “ 显而易见”规则 ,警察 在执行搜查扣押令状时有权扣押令状记载之外 的其他犯罪证据 ,只要该 证据对警察 而言是处于 “ 显而易见”的状态 。根据 “ 善意”例外原则 ,即便是令状不符合特定性 要求,但如果警察合理 地相信了法官所签发的令状是有效 的, 么将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那

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o l U dr u ut ’s rs t li l yt n el ss m,te r n n e i ar rat ed vI n o— fa w. ne r onr e e ie s m adt 酬 yt o c y p n p ta s e a h e e hr a m yrdt bre co nesooe et cn e e , 'y i f r t o
Th a re a t r a ay i fc n tu tng e b r ir f co n lsso o sr c i
te ui a ea n t nmeh ns i e e co rcd r h dc l xmi i c ai nt t t npoeu e j i ao m h d e i
Ke od :jd i ei s n ̄ta v rcd r;poeuesut e yw rs ui a r e ;iv i tepoeu cl vw gi e r d r rcu c t r
以限制国家 权力和保障公民 权利为出发点的司法审 但是, 在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 “ 议行合一”的 政治 查制度,在两方法治国家已得到普遍确立。近年来 ,我 体制下, 该比 照并不科学也无实质意义。因此, 笔者认 在我国 现阶 段在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 主 国学术界继讨 论宪政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之后, 关于 为, 几个 方面的障碍性因素需要克服: 以法治为 在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 内涵和价 要存在如下 和 之理念尚 需培养、司 法中立制度还需要 值、 要性等问 必 题已有诸多论述, 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 基础的 “ 谐” 检察职能定位急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关注与肯定。 但问 题往往在于, 方向和目 “ 标是不难确立 在实践中落实、 规则还远未确立、 侦查程序诉讼化改造动 的, 如何在实 现这些方向和目 标的过程中, 克服一系列 非法证据排除 提高 等。 的体制和观念方面的障碍, 却是极为艰臣的课题。…基 ” 力仍要着力 于此, 应认清建构新制度尚 我们 在哪些障碍性因素,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中国法律对诉讼案件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它在保证法律公正公平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从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问题与改进等方面来探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具有审判权的机关来实施的。

根据中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个主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确保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包括预审和重审两个程序。

预审程序即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以及所行使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审程序则是对已经审理完毕的判决进行审查,判断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证据规定,是否有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另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准是法律的规范。

审查机关在进行审查时,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是否违背了司法正义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事实和证据,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机关的权力过大,容易造成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些官员可能会利用审查程序,干涉司法活动,滥用职权追求私利。

其次,审查程序的时间较长,导致了司法的效率低下。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

最后,审查标准的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的解释不统一,审查的结果可能存在一些主观性和随意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行一些改进。

首先,审查机关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机关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机关的监督和监察,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工作,使法律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活动,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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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是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并且,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决定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权力,而无须接受司法审查。

侦查实践中的种种弊端,莫不与侦查权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有关。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为实现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有效防范侦查权的滥用,应当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程序侦查行为司法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审判并列,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的基础,具有相当重要的诉讼地位。

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侦查活动无需接受司法审查,而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

而由于侦查活动具有不同程度的隐蔽性和强制性,且有关侦查措施的实施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犯罪嫌疑人自由与权益的限制或剥夺,从而会给其生活权益造成强制性损害。

如果侦查权力的行使没有限制和约束,随时都可能侵犯涉讼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因此,要实现侦查程序的法治化,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就必须在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侦查权力的行使实施有效监督与控制。

一、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背景分析
1、民主宪政建设的全面推进
民主宪政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标志之一,它既给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权,也要求限制公共权力。

为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司法机关的审查下,纠正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并对遭受损害的公民给予相应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可见,司法审查制度则是现代宪政体制的基石,是宪政得以成立的一项关键性制度。

我国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3月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又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及“政治文明”写进宪法。

这意味着,法治已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公民的基本人权则是宪政和法治的核心。

法治作为宪政的基本标志之一,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充分体现了我国要实行宪政的决心,走向法治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在这种形势下,侦查程序要实现法治化,就应当要求在宪法上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机关对政府为追究、惩罚犯罪而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进
行司法审查,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正性要求,并在侦查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对的平衡关系,避免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力量过于悬殊。

2、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影响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它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

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源于古典“自然正义”思想,它强调国家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

它包含了通过程序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思想。

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实际上是以程序法定思想为逻辑前提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才是正当的程序,才能作为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的依据。

根据自然公正的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是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追诉活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涉及其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强制性措施时,侦查机关不能单方面决定,而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在法官的介入下,陈述自己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权价值获得了广泛认同,人权保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护方面较以前有明显进展,在正当法律程序上也有所体现,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

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体现了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符合时代精神和法治要求,应当成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的方向。

当然,人们对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认识仍然不够,往往把它看成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履行的正常法律手续,而忽略它内在的法律价值。

3、刑事司法日趋国际化
在全球化趋势下,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日渐趋同,特别是联合国有关人权条约规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普遍为世界各国所遵循。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4款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都有权要求法庭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在联合国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中也规定了这一权利。

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8条规定:“影响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任何政府措施,包括警察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官授权,并且可受司法审查”。

其中,“警察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指的是警察在侦查中采取的有关侦查行为。

可见,对刑事诉讼中强制性处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被视为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它不仅为各法治国家所确立,而且也为国际公约和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所确认。

我国已先后加入或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等10多项国际公约,这要求我国刑事司法应向国际标准靠拢,进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真正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控辩平等,确立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对强制性处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二、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障碍
1、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但惩罚犯罪的观念仍居于上风,表现在侦查程序中,就是有罪推定思想并未彻底根除。

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查明案件事实才是最重要的。

由于侦查机关带有明显的追诉倾向,就难免会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检察机关有权行使侦查监督权,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但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既是国家公诉机关,又是自侦案件中的侦查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并不具有中立的地位。

并且,“是否采取强制处分权,实质上具有裁判的性质”。

而侦查监督权并不是裁判权,且多在违法侦查行为出现后进行,其本质属于履行控诉职能的追诉机关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的追诉犯罪的职责使其实际上难以有效地监督侦查活动。

2、诉讼结构上的障碍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接近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但近年来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成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表现为公安机关主导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以及法院完成审判。

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被描述为一个流水线中三个车间流水作业的关系。

虽然在理论上审判职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实质上是侦查决定了审判的结果,导致侦查中心主义。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地位,无论是在诉讼能力还是经济能力上都无法与享有充分司法资源的追诉机关相抗衡,并且其人身自由在被法院定罪之前往往都不同程度地处于被限制或被剥夺状态,这就使得作为维护被追诉人权益最后屏障的审判的作用体现得更为明显,更要求法官在诉讼中要客观、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下所构建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虽然在控制和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然而,这一原则所强调的司法一体化的诉讼理念,使本来应当有所区别的公、检、法机关之间自然产生职业上的认同感,导致角色的模糊和混乱,并使诉讼的三角结构变成了强调惩罚、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线形结构。

它损害了审判的中立性,使原本就向控方倾斜的诉讼机制更加倾斜,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很难通过司法的途径在侦查程序中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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