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院医学检查结果认可制度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检验中心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遵循客观公正、信息共享、技术规范、法律合规的原则,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保障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二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查检验结果信息共享系统,确保结果能够被其他医疗机构获取和识别。

第七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和复印的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私自篡改检查检验结果,应当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患者在就诊时,应当主动告知医疗机构之前的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获取并识别结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联系机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及时传递和识别。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流程,明确各项操作规范和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告知检查检验结果的诊断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病历中。

第四章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检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结果处置机制,及时处理检查检验结果错误及其可能引发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医疗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

医疗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

医疗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要求,方便群众,简化就医环节,降低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指导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实现**、**、**三地医疗机构间医疗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特制定我院工作制度如下: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好处。

(二)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改善服务,提升水平。

以开展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资源整合,加强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和相互支持,提高临床检验、影响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四)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如需再次检查的,需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是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内容: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之间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互相认可和承认彼此的检查检验结果。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推进国际医疗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便利患者跨国就医和疾病治疗。

本文将从背景、实施方式、优势及前景等方面全面探讨该制度。

首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背景是多方面的。

随着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医疗服务。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医疗体系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患者在跨国就医时面临着诸多不便和障碍。

此外,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和医疗技术水平差异也使得医疗服务不够均等和高效。

因此,建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成为国际医疗合作的迫切需求。

其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首先,设立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医学组织联合会(WMA)等,以协调和推动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交流。

这些组织可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全球医疗标准数据库,并协助各国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和技术扩散。

其次,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实现医疗互认的合作。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诸如医学联合研究、医学教育交流和医疗资源共享等方面,以推进医疗标准的一体化和共享。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

通过互认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可以共享各自的技术和经验,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该制度可以方便患者跨国就医和疾病治疗。

患者可以在不同国家的医疗机构间无缝转诊和就医,减少等待时间和手续费用,提高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再次,该制度可以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技创新。

医疗机构可以有效避免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集中精力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效益和社会福祉。

展望未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有望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医疗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将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支持。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互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事权划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质控组织职责】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间建立起相互认可、互相识别、互相查询、互相调阅的检查检验结果管理制度,以确保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通的问题,确保患者的检查结果能够在医疗机构间流通、共享,避免重复检查、浪费资源,提高诊疗效率和准确性。

具体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核实检查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相互认可和识别:医疗机构之间应相互认可和识别检查检验结果,确保结果能够在不同机构之间传递和使用。

3. 结果共享和查询: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使得不同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和查询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

4. 结果调阅和使用:医疗机构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可以调阅其他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以提高诊疗的准确性和效果。

5. 隐私和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泄露或滥用。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重复检查和浪费资源,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和医疗服务的效果,对于促进医疗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结果互认领导小组职责

检验结果互认领导小组职责

检验结果互认领导小组职责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日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
者说明,并在病。

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xxxx医院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2012年试行版)为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结果互认原则(一)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二)我院原则上只认可同级及以上医院(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的时间范围内、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以及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此类项目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均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号等项目。

对于住院病人,外院原始检查、检验资料须留存于病历中以备查。

(四)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其中,对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费用较高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二、互认项目与方法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切片)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病理等.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内窥镜等).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钙测定、镁测定、铁测定;2、临床免疫:乙肝五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互认范围市级三级医院范围包括:市第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保健院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二、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免疫项目:乙肝5项、肿瘤标志物、4)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5)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6)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2、医学影像1)普通放射片2)CR、DR检查3)CT检查4)MRI检查5)PET检查6)ECT检查三、互认程序1、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互认医院之间,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3)检验结果的互认仅限于门诊病人;2、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的特殊或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需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

患者不同意复查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2、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程序临床医师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认为可以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确认。

认为不能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原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或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况的项目;2、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3、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放射治疗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1. 你知道吗,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就像是一把钥匙!比如说,你在这家医院做了血常规,去另一家医院就不用再重复做啦,这多方便呀!这难道不是为我们患者省了好多事吗?2. 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啊,简直是太棒啦!就好比你买了东西,在其他地方也能被认可,不用再重新折腾一遍。

像我上次做的 CT 检查,换了医院也能用,多好呀!3. 哎呀呀,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就像走高速有了ETC 一样顺畅呀!不用为了重复检查而烦恼,这不是对我们老百姓的大福利吗?4. 嘿,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这可是个好东西啊!就跟你的好朋友无条件相信你一样。

比如你之前的检查结果,其他医院也能放心地认可呢!5. 哇塞,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那可是大大的方便啊!好比搭积木,之前搭好的部分可以直接用,不用从头再来。

我邻居之前的检查报告在好多医院都通用呢,多牛呀!6. 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呀,真的很贴心呢!就像有个贴心小助手一直帮你。

你想想,不用一次次去做那些麻烦的检查,这多爽啊!7. 哟呵,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这简直是患者的福音啊!就像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了那个懂你的人。

你做过的检查结果能被广泛认可,多棒呀!8. 嘿哟,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可太有用啦!就像有了一张万能通行证。

我朋友就因为这个制度,省了不少检查的费用呢,真不错!9. 哇哦,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真的是个厉害的存在呀!好比有了魔法,让你的检查不再浪费。

上次我去医院,医生就直接用了我之前的检查结果呢,太方便啦!10. 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绝对是个好政策呀!就像阳光照亮了我们的就医路。

让我们能更轻松、更高效地看病,这多值得点赞呀!我的观点结论: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是一项非常好的举措,极大地方便了患者,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应该大力推广和完善。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方案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方案。

可能很多人就觉得这事儿有点儿专业,甚至是有点儿远离咱们日常生活。

其实呢,这个话题一点也不难懂,关键就是看怎么说。

首先啊,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去医院检查,做了一大堆检查,结果医生说:这些检查结果都可以复用,但是你还得去别的地方再做一遍。

你心里想,哎,为什么我之前做的检查不算数,非得再做一次呢?这不是浪费钱、浪费时间吗?其实啊,就是因为检查结果没有得到互认,每个医院、每个科室都有自己的“标准”。

说得通俗点儿,每家医院就像是一个“独立王国”,他们的检验结果得不到别的地方的认可。

你想,这种情况不光是对患者不公平,医生也很头疼,医院之间需要重复检查的成本也大得吓人。

所以,国家终于出台了这个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目的是让各家医院之间的检查结果可以互相承认。

通过这个制度,患者不用再跑来跑去,做同样的检查,省钱省时间,大家都能轻松一点。

更重要的是,互认制度也能降低医疗资源的浪费,让医疗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咱们就举个例子吧!比如你在家附近的医院做了个血液检查,医生给你开了个报告单,结果上面写着一大堆数字,简直让人看了头疼。

你拿着这个报告单想去另一个医院看个专科医生,结果医生一看:哎,这报告我不认!你这不是白跑一趟嘛!有了互认制度之后,你的报告单直接可以带到其他医院,医生只要看一眼就能知道你的情况,不用再做重复的检查。

这不仅让你少了很多麻烦,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检查和开销。

有的人可能会担心,检查结果互认会不会导致质量问题?说实话,这个制度的实施并不是说检查结果可以随便“互认”,而是有严格的标准和流程。

每个医院在互认之前,得确保自己的设备和技术水平符合一定的要求。

换句话说,就算是互认,也必须保证每一份报告都经得起考验,不是说你拿着一个过期的报告就能“混”过去。

所以,大家不用太担心质量问题,互认制度其实是为了让大家的医疗体验更加顺畅和高效。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检验,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原则(一)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

(二)落实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四、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范本模板】

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范本模板】

无锡市人民医院文件人民医院政〔2012〕45号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市医管中心。

无锡市人民医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无锡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一)临床生化: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 —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包括甲状腺功能测定、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妇幼保健院对外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按照市县卫生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的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二、认可的原则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以下情形,不属互认范围:
⑴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如与疾病诊断不
符合等);
⑵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很大;
⑶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

备注: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三、认可项目及分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等。

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放射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

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

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具有可观性的特点。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糖化血红蛋白、元素测定等;
2、临床免疫:乙肝两对半(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异常或术前除
外)、甲肝抗体IgM(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免
疫球蛋白、T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功(FT3、FT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对于此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