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登记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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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工商消字[2007]231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7]1010号)精神,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

加强流通领域食用植物油监管,对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部署上来,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监管工作,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登记管理,严把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关各地要进一步严格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对未经前置审批的注册申请,一律不予登记;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处理。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个私协会、消委会: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法〔2013〕31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要求,福州市工商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

经市工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5件,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有3件,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共12件,具体详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9日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确认继续有效的(65件)(一)企业注册登记部分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关于鼓楼区义井村个体工商户管辖权归属问题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04〕261号 2004.11.093.对《关于前置中关于农药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榕工商注〔2004〕264号 2004.11.164.关于实行城区城关相对集中登记乡镇农村全面委托登记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205号 2005.07.04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注册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335号 2005.09.266.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246号 2006.07.137.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集体及联营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422号 2006.12.288.关于进一步下放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权限的通知榕工商注〔2007〕53号 2007.02.08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390号 2008.11.1010.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400号 2008.11.171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消防审批作为企业前置许可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227号 2009.06.23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424号 2009.11.041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78号 2010.11.051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7号 2010.11.171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是否应当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10〕507号 2010.11.221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游乐园登记主体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批复1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219号 2011.05.231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五项制度”进一步优化福州市场主体准入软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404号 2011.10.14(二)企业监督管理部分1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监管执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45号 2011.11.242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会所经济监管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75号 2011.12.16(三)外资登记管理部分21.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市外资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外企〔2005〕341号 2005.09.2722.关于聘用部分县(市)区工商局注册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6〕63号 2006.03.152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提升台商注册登记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8〕264号 2008.08.052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9〕360号 2009.09.092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榕工商外企〔2009〕401号 2009.10.15(四)市场合同监管部分26.关于对五城区企业拍卖活动实行辖区监管的通知榕工商市〔2007〕103号 2007.03.2727.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市〔2008〕210号 2008.06.30(五)食品流通监管部分2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类卫生许可证是否有效的批复榕工商市批〔2009〕347号 2009.09.022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单批发类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规[2012]218号 2012.07.09(六)公平交易监管部分30.关于认定报废摩托车“五大总成”的批复榕工商案批〔2005〕413号 2005.11.1631.福州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公〔2011〕352号 2011.08.17(七)商标广告监管部分32.关于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的广告费金额认定问题的批复榕工商广批〔2006〕270号 2006.08.0333.福州市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监管办法榕工商广〔2007〕434号 2007.12.143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关于福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的意见榕工商广〔2008〕193号 2008.06.123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标〔2009〕327号 2009.08.203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仙草蜜”饮料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榕工商标〔2010〕393号 2010.09.073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准予延续及不予延续认定的通知榕工商标〔2010〕567号 2010.12.30(八)综合部分38.关于认定有关商标构成与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权限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04〕86号 2004.04.303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程序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201号 2005.06.304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06号 2006.04.174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宅小区工商注册登记听证暂行规则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2号 2006.05.174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89号 2006.05.214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90号 2006.05.214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印刷行业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34号 2006.06.304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89号 2006.08.2446.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0号 2006.08.244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1号 2006.08.244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退出市场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2号 2006.08.244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3号 2006.08.245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中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94号 2006.08.295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2号 2006.09.0652.关于转发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月饼生产销售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3号 2006.09.065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8号 2006.09.085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合同管理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9号 2006.09.085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12号 2006.09.1156.关于转发晋安区工商局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行为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55号 2007.02.095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即时行政指导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382号 2007.10.1958.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法〔2008〕405号 2008.11.205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查处无证照酒吧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10〕12号 2010.01.146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10〕448号 2010.10.196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7号 2011.05.036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8号 2011.05.03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357号 2011.08.236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450号 2011.11.286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电子档案查询规定的通知榕工商信[2012]82号 2012.03.20二、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3件)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90号 2007.03.13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149号 2007.04.2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9〕462号 2009.12.04三、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12件)1.关于雅客糖果大礼包是否构成侵犯“大禮包”商标专用权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06号 2005.04.222.关于对经营场所店牌广告中擅自使用“HONDA”注册商标行为定性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22号 2005.05.083.关于印发“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免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5〕165号 2005.06.01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实行工商事务行政指导制试行办法榕工商外企〔2005〕207号 2005.07.055.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472号 2005.12.276.关于采取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适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9号 2006.05.197.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标〔2006〕262号 2006.09.07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7〕48号 2007.02.079.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59号 2007.02.1310.关于加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监管力度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108号 2007.04.03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8〕163号 2008.05.16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8号 2010.11.17——结束——。

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6篇

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6篇

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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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XXX: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自7月中旬开始,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我局高度重视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稳妥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统一协调、组织开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

我局制定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时间、步骤和要求,强化了监管责任。

并于20xx年7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细划职责分工和责任分解,坚持责任到岗、到人。

3、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宣传引导。

我局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以“零无证无照、全亮照”为工作目标,把城乡街道商贸集散区、学校周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工作重点,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申办执照,合法经营;同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4、全面排查,扎实清理。

一是本着“先易后难,先整治无前置条件后整治有前置条件,先本单位组织取缔,后各职能部门联合取缔”的原则,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企业年检、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力量对全县经营单位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无证无照经营动态,分步骤整治;二是抓热点、攻难点。

近期全县信息业处快速发展时期,网吧、游戏厅、手机店不断增加。

我局和工商等多家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全县信息业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强制关闭1家,查处2家,下达限期办理通知的5家。

震慑了无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三是开展维修资质评定工作,对已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加以规范,督促其提高维修能力和素质,规范其经营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移动电话入网企业的管理,做好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报备等工作。

如皋工商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如皋工商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如皋工商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根据苏工商传〔2010〕6号和“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我局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安监局、公安局、文化局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检查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各项专项整治,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局在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做到“三到位”,即组织到位、制度到位、职责到位。

我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一把手局长为主任、分管局长贾宏斌为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

明确由局办公室牵头、人教、财务协助配合,纪检、监察监督检查。

各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了相关责任,形成了“领导重视、责任到位、目标明确、全员参与”的工作局面。

为了将责任落到实处,委员会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及时会商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注意抓好落实。

二、履行职能,强化监管。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开展各种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监管与整改隐患相结合;二是监管与责任追究相结合;三是监管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安全监管:1.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一是落实了危险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我们在全市建立了32个监管责任区,对内,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二是从清理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做起,健全了经济户口。

以分局为单位,组织基层干部挨门逐户全面摸清了全市危险品生产经营主体,并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业和取缔等行政执法手段,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三是我们强化了教育引导,创新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推进经营者加强自律。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唐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6日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加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改革试点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增加实施改革试点举措,曹妃甸片区所在的曹妃甸区一并执行。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

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广告发布登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15项事项],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试点增加取消14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5项事项)。

“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县商务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县商务局(挂外商投资管理局牌子),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法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县商务工作。

一、主要领导党组书记、局长:建立党组成员、副局长、外商投资管理局局长:景辉党组成员、副局长:黎丰禄党组成员、副局长:习保平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天敏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成茂外商投资管理局副局长:坚顺二、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和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订全县相应的商务发展规划及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县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规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

拟定全县市场监管的办法与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的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4、研究起草全县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起草促进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商业网点、商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和审核;协调指导茧丝绸行业发展;负责管理全县成品油市场,指导加油站(点)的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中的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全县煤炭经营市场,组织协调煤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典当、租赁、散装水泥、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旧货、美容美发、洗染业等特许经营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5、负责申报县企业的对外经营权;组织、指导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鼓励外贸出口的一系列政策和有关鼓励政策中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稽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转报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工商明电[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提出如下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四个统一”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近日,针对物价有所上涨等问题,国务院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出台了促进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保障了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没有出现断档、脱销的情况。

市场总体稳定,社会人心安定。

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把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当做急事、特事,办好;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供用,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等重要消费品市场监管各地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成品油、食用油等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顺利实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以下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二)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为主、登记管辖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承担各项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二)优化许可事项。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三)缩短许可时限。

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政管理局;为了进⼀步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商⾏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深⼊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步增强⼯商执法⼈员和⾷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提⾼思想认识。

《特别规定》进⼀步明确了⽣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作⼈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法规,对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等产品的违法⾏为,切实保障⼈民群众的⾝体健康和⽣命安全,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分重要的现实作⽤和深远的意义。

各级⼯商⾏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商⾏政管理机关执法⼈员和⼴⼤⾷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学习《特别规定》,进⼀步提⾼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

(⼆)加⼤教育培训⼒度,全⾯领会精神实质。

各级⼯商⾏政管理机关要加⼤对落实《特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式⽅法,集中时间对⼯商执法⼈员进⾏专题培训。

省和市、县⼯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商⼲部的培训,⼜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商所全员培训和⼀线执法⾻⼲的专题培训。

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培训。

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项具体条⽂,⽽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品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掌握、综合运⽤、依法⾏政。

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表(通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表(通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
监督检查表(通用)
制表人:舒杰 编号:晃监字[20 ]号
名称(字号)
注 册 号
住所(地址)
经营面积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注册资本(万元)
相关资格证号
经营期限
信用类别




检查类别
定期检查 □ 日常检查 □ 专项检查 □ 接诉检查 □ 案后回查 □ 其它检查 □
1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是否符合要求
7.商品是否有检测报告
14、是否生产、销售“三无”产品






商 品 名 称
生产企业名称
相关证号(3c、生产许可证)
检 查 情 况
检查情况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代表
签 名
联系电话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9.是否建立进销台帐,索票索证
3.有无涉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10.3C认证及纳入生产许可证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否有证
4.有无涉嫌侵权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使用不规范商标
11、家用电器能效标识是否合法有效
5.有无涉嫌违法设置、散发广告、广告内容违法
12、是否销售失效、过期产品
6.有无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欺诈消费者,无认真处理消费者申诉
4.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不符
9.
5.企业名称、地址、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是否一致、合法、擅自改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鄂府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08〕36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为加快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基础设施、政策环境、制度建设、市场开发和主体培育等方面着手,明确部门分工职责,形成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巨大合力,促进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及任务(一)发展目标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和主要物流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物流业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初步塑造成型,物流市场得到充分开发,物流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1. 推进七大物流园区建设尽快建设东胜物流园区、阿康物流园区、树林召物流园区、大路物流园区、乌审旗物流园区、蒙西物流园区和前房子煤炭物流园区。

2.构筑两大物流产业体系加快构筑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生产性物流产业体系,集中推动煤炭物流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积极发展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绒纺、农畜产品等优势特色物流产业。

适应城乡统筹的要求,构筑生活性物流产业体系,打造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圈,完善覆盖城乡的生活性物流服务。

3.推进三大服务网络建设一是构筑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公路、铁路、管道、航空立体交通运输体系。

二是构筑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全市统一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三是构筑物流综合服务网络,建立物流企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手续,联合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食品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食品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食品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食品是影响人民生命安全与生存的重点产品,当前我国已经实施准入制度一段时间,本文以食品类商品为重点对市场准入进行研究,试图从实施的过程、实施的效果中找出准入制度效果欠佳的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关键词:食品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商品的市场准入是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有关机构,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允许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国内正常流通和进入市场,所实施的产品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管理。

经过了解,目前我国全面推行“准入”制度的主要是以食品类商品为主,但是实行“准入制度”后的食品问题仍然很多。

当前食品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经过长期研究,在了解商品流通中市场准入的现状的同时,也慢慢梳理出了各方在市场准入和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的难点,发现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第一道准入关口技术标准的滞后准入的第一道关口是由质检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共同把守的,靠的是一系列质量技术标准,但是目前很多商品的标准滞后于行业的发展或国际标准,使对生产环节的把关有了很多的漏洞,也弱化了对国外商品的质量监测力度。

(二)第二道准入关口制度的乏力与薄弱第二道准入关口主要依靠工商局在流通领域的监管,由于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因素的缺乏,以及我国人口多的复杂环境,导致这个准入关口的乏力与薄弱。

尽管在食品领域实行了“七制两查”的准入制度,但是由于流通企业在执行制度过程中的“水分”,造成尽管食品类的准入已经实施,问题食品还是不断出现。

(三)准入方面法律规定的欠缺与空白目前一些大城市食品领域虽然实施了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违反制度或不遵守制度的商家却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惩处,相关罚款力度也不够,这些法规的欠缺导致制度执行的乏力与低效。

(四)影响准入效果的第三方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国外第三方机构,例如协会、检测机构都在商品的市场准入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些协会就是标准的制定者、准入的把关人,而很多大的检验机构都具有国际权威,在把好国门和国内商品的市场大门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精选多篇)

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精选多篇)

第一篇: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尊敬的***书记、***区长:11月15日上午,***副市长一行到我区**镇检查指导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对**、**市场等地段存在大量无照经营业户、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

对此,我分局认真汲取教训,并迅速组织力量在**镇的重点区域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具体指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们紧紧围绕实现“四个100%”、一个95%和“一个零无照”的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清理,积极引导;着力整改,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全力以赴开展整治工作。

截止11月20日,共引导办照2127户,建立进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886户,查处取缔无证照饮食店档户,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市长检查结束后的当天下午,分局及时召开了由副科(所)长以上干部参加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再动员大会,会上对**工商所提出了严厉批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就如何开展整改行动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专项整改工作方案。

决定分三个阶段对无照经营、食品台帐、无证照饮食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认真整改。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分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一线进行检查督导。

同时,从分局机关抽调40多名精干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协同**工商所开展工作;针对经营业户的特点,及时调整执法时间,实行全天候不间断无休息执法;将**所辖区划分为四个片区,成立21个执法小组,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力求实现责任到岗到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段管员深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字〔2014〕44号)和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运办发〔2014〕43号),设立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与中共运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非公经济组织工委)合署办公,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的职责中共运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3.加强企业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行业主管部门无需前置许可和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食品、药品除外),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七)负责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制定,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发布、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搭建、日常维护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牵头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建立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机制;规范中介服务业经营行为.(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户外广告和兼营广告登记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一)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检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报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四)管理市局和分局工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负责市局和分局工商机关及市局下属事业单位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等工作.(十五)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协(学)会的工作.(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共运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贯彻落实.(三)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指导有关单位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六)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等.(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和管理.(九)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局设14个内设机构和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监察室、市非公经济组织工委办公室、经济检查支队.(一)办公室职数3名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市局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书档案、文电处理、应急管理、信访、保密、统计、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对外宣传等工作;承办对外联络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政务督查和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基本建设审核、监督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后勤管理工作.(二)人事教育科职数2名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等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等有关工作;负责着装管理、外事工作;拟定本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并制定实施,指导基层建设工作;制定并实施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组织评先表彰活动.(三)财务科职数2名拟定财务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核决算方案;负责申报经费并依法进行管理;负责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上缴财政;负责专用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市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四)法制科职数2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或参与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督查、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和执法文书的发放管理;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五)行政审批科职数2名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行政审批职责;拟定各类市场主体(含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办理市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核准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依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兼营广告登记;调查研究市场主体发展,承担市场主体分析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六)企业信用信息规范管理科职数2名负责全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归集、整理、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企业法人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联系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监督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七)企业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拟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拟订全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网络交易市场舆情监测工作;查处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九)经济检查科职数2名拟定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系统内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督查督办大要案件.(十)市场规范管理科职数2名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十一)合同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负责实施合同行政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备案;负责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合同争议行政调解;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负责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职数2名拟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和市消费者协会工作.(十三)商标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拟定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制定全市商标发展战略;推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商标使用行为、印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企业使用商标,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商标监督管理工作.(十四)广告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直接监测市级广告媒介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对广告审查员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党委办公室职数1名负责机关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职数1名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监察室职数1名中共运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数2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职数3名为市工商局下属机构,正科级建制,承担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按分工组织、指导全系统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含工商队所行政编制35名),工勤人员编制为15名(晋编字〔2014〕3号下达机关行政编制55名,工商队所编制35名,工勤人员编制15名;晋编办字〔2014〕77号下达行政编制1名;运编办字〔2014〕213号调整核减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市非公经济组织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科级职数19正18副.五、派出机构(一)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处级建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行政编制为54名,工勤人员编制为6名(晋编字〔2014〕3号下达机关行政编制2名,工商队所编制46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运编办发〔2014〕95号调整增加工商队所编制8名;运编办发〔2014〕213号调整核减机关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1.内设机构7个,均为正科级:办公室(职数3名)、法制科(职数2名)、行政审批科(职数3名)、企业信息监督管理科(职数3名)、经检消保科(职数3名)、市场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2.派出机构1个:禹都工商所,正科级建制,职数3名.(二)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处级建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行政编制为26名,工勤人员编制为2名(晋编字〔2014〕3号下达机关行政编制1名,工商队所编制29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运编办发〔2014〕168号调整核减工商队所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1.内设机构5个,均为正科级:办公室(职数2名)、行政审批科(职数2名)、经检消保科(职数2名)、市场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2.派出机构1个:城镇工商所,正科级建制,职数2名.(三)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绛县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处级建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行政编制为13名,工勤人员编制为3名(晋编字〔2014〕3号下达机关行政编制1名,工商队所编制13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运编办发〔2014〕213号调整核减机关行政编制1名,调整增加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内设机构3个,均为正科级:办公室(职数1名)、行政审批科(职数2名)、市场监督管理科(职数2名).(四)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处级建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行政编制为37名,工勤人员编制为1名(晋编字〔2014〕3号下达工商队所编制20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晋编办字〔2014〕77号下达行政编制1名;运编办发〔2014〕95号调整增加工商队所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内设机构5个,均为正科级:办公室(职数2名)、行政审批科(职数2名)、经检消保科(职数3名)、市场监督管理科(职数3名)、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职数3名).(五)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正科级建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行政编制为164名,工勤人员编制为15名(晋编字〔2014〕3号下达机关行政编制26名,工商队所编制111名,工勤人员编制15名;运编办发〔2014〕95号调整增加工商队所编制37名;运编办发〔2014〕168号调整核减工商队所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区非公经济组织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1.内设机构13个,均为股级:办公室、财务股、人事教育股、离退休人员工作股、党委办公室、监察室、法制股、行政审批股、企业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管理股、经济检查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2.派出机构9个,其中:东城工商所、西城工商所、南城工商所、北城工商所、北相工商所、解州工商所6个工商所为副科级建制,各核定副科级职数1名(所长);金井工商所、中城工商所、安邑工商所3个工商所为股级建制.(六)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工业园区分局,正科级建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行政编制为14名,工勤人员编制为1名(运编办发〔2014〕168号调整增加工商队所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3个,均为股级:办公室、行政审批股、市场监督管理股.六、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七、附则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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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登记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所审查员、核准员:
在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登记注册过程中,仍不时有登记人员不明白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为了把好食品经营登记前置许可关,现将不予办理此前置许可的内容列示如下:
1、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2、在加工场所(前店后厂形式)加工并销售各类糕点、饮品、熟食等食品的;
3、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4、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销售非自己制作加工的酒水、饮料的;
5、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见《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1号》
6、销售食品添加剂的;
7、销售保健食品的;
8、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的;
9、提供仓储、运输食品服务的;
10、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没有出台
相关规定明确前暂不办理。

11、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

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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