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关于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6•【文号】民函[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民函〔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清明节期间,全国参加祭扫活动的群众达4.5亿人次,清明祭扫安全保障和服务接待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委通知精神,按照民政部2010年清明节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各项清明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了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
许多干部职工假期期间始终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特别是北京等6个省(区、市)民政厅(局)、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等123个殡葬服务单位、李华强等123名观察员(具体名单附后),在掌握群众祭扫动态、报送祭扫数据方面,工作积极主动,信息丰富翔实,为民政部及时准确发布祭扫信息提供了有力支持,民政部决定对上述表现突出的单位和观察员予以通报表扬。
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通报的单位和观察员为榜样,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改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清明节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工作水平,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和观察员名单民政部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和观察员名单一、省(区、市)民政部门(6个)北京市民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二、殡葬服务单位(123个)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北京市顺义区潮白陵园北京市海淀区西山骨灰林北京市昌平区佛山陵园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天津寝园天津市西城寝园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殡仪馆河北省张家口市殡仪馆河北省唐山市殡仪馆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凤凰山公墓山西省太原市永安殡仪馆山西省阳泉市殡仪馆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殡仪馆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殡仪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西郊陵园辽宁省沈阳市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辽宁省大连市龙山纪念园辽宁省本溪市殡仪馆辽宁省盖州市殡仪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山公益性公墓吉林省四平市社会殡仪馆吉林省白山市殡葬管理所吉林省桦甸市殡葬管理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黑龙江省大庆市静园公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宁安市鸡冠山公墓上海市宝兴殡仪馆上海市福寿园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罗瞑园上海颛桥寝园上海万家花园江苏省南京市普觉寺公墓江苏省无锡市青龙山公墓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石浦鳌峰园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天宁园公墓江苏省淮安市永思园公墓江苏省扬州市茅山公墓浙江省杭州市殡仪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郊陵园管理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大同公墓浙江省宁波市奉化河头公墓浙江省温州市桃源陵园浙江省嘉兴市公墓浙江省湖州市枫树岭陵园浙江省衢州市第一公墓安徽省合肥市小蜀山墓园安徽省芜湖市龙华陵园安徽省蚌埠市平山公墓安徽省淮北市方山公墓安徽省舒城县春秋山陵园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万福山公益性公墓福建省福州市殡仪馆福建省泉州市宏福陵园福建省福州市三山陵园福建省厦门市安乐陵园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殡葬管理所江西省南昌市殡葬管理处江西省九江市贺嘉山陵园江西省吉安市回归园山东省济南市玉函山公墓山东省青岛市福宁园公墓山东省淄博市玉皇陵公墓山东省烟台市永安公墓山东省潍坊市灵山仙庄公墓山东省邹城市朱山公墓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南关村公益性公墓山东省平邑县金牛山公墓山东省菏泽市万寿陵公墓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河南省郑州市邙山陵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长葛市中州人文纪念园湖北省武汉市石门峰都市陵园湖北省武汉市扁担山公墓湖北省荆州市八岭山公墓湖北省石首市凤山陵园湖北省宜昌市窑湾公墓湖北省荆门市青山公墓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绿化村湖南革命陵园管理处湖南省永州市天安公墓湖南省常德市万金公墓湖南唐人万寿园公墓湖南省长沙市潇湘陵园广东省广州市火葬场广东省深圳市殡仪馆广东省珠海市合罗山墓园广东省惠州市殡仪馆广东省中山市殡仪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祥和陵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飞鹅墓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西樵山福荫园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永安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山梦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尧帝园海南省海口市颜春岭安乐园海南省三亚市荔仙园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重庆市江南殡仪馆重庆市沙坪坝区松鹤陵园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磨盘山公墓四川省泸州市南寿山公墓四川省遂宁市八角亭公墓四川省眉山市莲花公墓贵州省贵阳市凤凰山公墓贵州省贵阳市宝福山公墓贵州省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贵州省遵义市天龙山公墓贵州省安顺市碧天园公墓云南省红河州弥勒殡葬服务中心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陕西省延安市仙鹤岭公墓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凤栖山北区公墓甘肃省兰州市殡仪馆甘肃省白银市紫灵山公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松鹤陵园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金山陵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生态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西郊陵园三、观察员(123名)李华强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XXX 北京市顺义区潮白陵园李东北京市海淀区西山骨灰林李洁北京市昌平区佛山陵园苗娜天津市第一殡仪馆王东霞天津寝园王凤启天津市西城寝园王凯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李永军河北省保定市殡葬管理处贺永生河北省张家口市殡仪馆张辉河北省唐山市殡仪馆张卫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凤凰山公墓段爱芳山西省太原市永安殡仪馆张强山西省阳泉市殡仪馆张瑾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殡仪馆刘源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殡仪馆范永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西郊陵园于彦荣辽宁省沈阳市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王宏海辽宁省大连市龙山纪念园赵菲辽宁省本溪市殡仪馆李黛辽宁省盖州市殡仪馆金朝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山公益性公墓杨微吉林省四平市社会殡仪馆于士尧吉林省白山市殡葬管理所何欣吉林省桦甸市殡葬管理所李浩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刘福颖黑龙江省大庆市静园公墓刘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张长宏黑龙江省宁安市鸡冠山公墓王军上海市宝兴殡仪馆金莉莉上海市福寿园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曹惠英上海宝罗瞑园陈凤梅上海颛桥寝园邵洁上海仙鹤园万家花园汤双柱江苏省南京市普觉寺陵园张伟新江苏省无锡市青龙山公墓唐伯生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石浦鳌峰园陈佩林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天宁园公墓孙银凤江苏省淮安市永思园公墓何冰江苏省扬州市茅山公墓郑炳华浙江省杭州市殡仪馆贺军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郊陵园管理所沈霞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大同公墓陈建勇浙江省宁波市奉化河头公墓孙飞云浙江省温州市桃源陵园胡瑞娟浙江省嘉兴市公墓孟杰浙江省湖州市枫树岭陵园祝水根浙江省衢州市第一公墓陆宁安徽省合肥市小蜀山墓园吴涛安徽省芜湖市龙华陵园贾祥超安徽省蚌埠市平山公墓侯长纪安徽省淮北市方山公墓陈奇安徽省舒城县春秋山陵园徐红叶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万福山公益性公墓黄蕾福建省福州市殡仪馆王经克福建省泉州市宏福陵园林洁福建省福州市三山陵园柯亚纯福建省厦门市安乐陵园林文龙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殡葬管理所罗长生江西省南昌市殡葬管理处杨伟江西省九江市贺嘉山陵园熊有华江西省吉安市回归园孙鹏山东省济南市玉函山公墓王广军山东省青岛市福宁园公墓董传业山东省淄博市玉皇陵公墓苗壮山东省烟台市永安公墓朱正武山东省潍坊市灵山仙庄公墓高勇山东省邹城市朱山公墓栾兆红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东南关村公益性公墓庞玉鹏山东省平邑县金牛山公墓赵建优山东省菏泽市万寿陵公墓白继洛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李国胜河南省郑州市邙山陵园有限公司高长岭河南省长葛市中州人文纪念园徐清花湖北省武汉市石门峰都市陵园刘海湖北省武汉市扁担山公墓戴居升湖北省荆州市八岭山公墓郑孝方湖北省石首市凤山陵园孔剑锋湖北省宜昌市窑湾公墓万诗军湖北省荆门市青山公墓李光明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绿化村彭蓉湖南革命陵园管理处杨波湖南省永州市天安公墓刘燕湖南省常德市万金公墓曾展湖南唐人万寿园公墓骆青湖南省长沙潇湘陵园徐萍广东省广州市火葬场曲爽广东省深圳市殡仪馆许新界广东省珠海市合罗山墓园吴广广东省惠州市殡仪馆陈宗杰广东省中山市殡仪馆谢淑芬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祥和陵园邓世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飞鹅墓园梁启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西樵山福荫园叶荏安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永安园黄亮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殡仪馆蒋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山梦园李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尧帝园严涛海南省海口市颜春岭安乐园邢小刚海南省三亚市荔仙园况石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胡富强重庆市江南殡仪馆李德敏重庆市沙坪坝区松鹤陵园金小龙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刘天贵四川省成都市磨盘山公墓艾燕四川省泸州市南寿山公墓蔡洁四川省遂宁市八角亭公墓罗永田四川省彭山县莲花公墓甘露贵州省贵阳市凤凰山公墓杨苏贵州省贵阳市宝福山公墓崔婧贵州省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何小波贵州省遵义市天龙山公墓王荣普贵州省安顺市碧天园公墓郑昌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殡葬服务中心马娜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李海燕陕西省延安市仙鹤岭公墓胡静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凤栖山北区公墓杜敬甘肃省兰州市殡仪馆曾桐德甘肃省白银市紫灵山公墓赵全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松鹤陵园杨宏斌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金山陵园车兆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曾福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西郊陵园。
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 。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 2 0 0 8 年清明节工 作经 验 的基础上 , 继续围绕 “ 文 明祭扫 、 平安清明”
的主题 , 做 好 2 0 0 9 年 清 明 节期 间相 关 工 作 , 确
保群众 祭扫活动安全 、 文 明 、 和谐 、 有序 。
一 . 统 筹协 调 , 建 立 平 安清 明 的工 作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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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党 委 宣 传 部 、 民政
厅
(局 ) 、
公安厅
(局
) 、
住房和城 乡建设 厅
(局 ) 、 交通运 输厅 (局 ) 、 工 商局 、 林业厅 (局 ) , 计 划 单列市党 委宣 传部 、 民政局 、 公安 局 、 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局 、 交通 运 输局 、 工 商局 、 林 业
情 况 , 及 时发布森林火 险等级 预 报 , 进一 步完
善森林 火 灾应 急 预 案 , 加强 野 外火 源 管理 , 组
织 专业力量对重点地 区开展巡查 并做好扑救
森林火 灾的各项准备工 作 。
工 商部 门要加 强丧葬用 品市 场管理 , 对
违法生 产 , 销售丧 葬用 品行为依法 查 处 , 维护
理 责任 , 做 好 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 工 作 , 特 别是
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 要严格执行相
关管理 规 定和 工 作规范 , 为群众提供便捷 、 温
馨 、 周 到服 务。 公安机 关要切实维护祭扫现场治安秩序 ,
对 因群众祭扫 活动引发的各类案件 要及 时处
理 , 要 切 实 落 实 消 防安全 和 防火 宣 传措 施 , 确
保 消 防安 全 , 要 及 早 组 织 做 好 交通 疏 导 工 作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14日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在全省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大力推行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二、基本原则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坚持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流浪乞讨人员;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1.遗体接运(含抬尸)200元;2.遗体存放(3日内)240元;3.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260元;4.骨灰寄存(2年内)300元。
清明节安全祭扫工作方案及措施2023
清明节安全祭扫工作方案及措施2023清明节安全祭扫工作方案及措施2023最新做好今年的清明节安全祭扫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必须扛起的政治责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清明节安全祭扫工作方案及措施,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清明节安全祭扫工作方案及措施2023(篇1)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清明节群众祭扫高峰,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__民政厅关于做好__年清明节祭扫服务工作的通知》(__民字〔__〕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做好疫情期间清明祭扫限控工作,重点应对3月21日、22日、28日、29日及4月4日至6日群众祭扫高峰。
各有关部门、乡镇通力协作,合力管控,严防因人员聚集、扎堆造成病毒传播及交叉感染。
根据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埋葬点等祭扫服务场所的承载量,采取限控祭扫人员及车辆数量等方式,倡导绿色文明安全祭扫,实现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统筹推进。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管控措施,确保安全文明低碳祭扫。
实行分时段、间隔性祭扫,采取网上预约、短信提醒等手段,限控祭扫人员及车辆数量,缩短祭扫时间,不得在殡仪馆等室内场所进行集中祭扫、集体共祭等群体性祭扫活动,暂缓开放室内祭扫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在祭扫活动中进行聚餐聚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祭扫期间严禁在街道、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焚烧花圈、纸钱等祭祀用品;严禁在林地、草地等易失火区域进行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倡导绿色文明安全祭扫方式,通过鲜花、丝带寄语和网上祭扫、代客祭扫、微信群、微视频、编辑清明寄语等多种方式,向逝者表达哀思之情,推行文明低碳祭扫,严防发生聚集性感染。
(二)强化舆情宣传,增强群众疫情防控意识。
通过报纸、电视、微信群等宣传方式将疫情防控期间的祭扫政策和殡葬服务机构服务网址、电话等信息进行公告,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掌握了解政策,合理安排祭扫时间。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10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1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2015年1月20日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民政部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促进工商业繁荣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6•【字号】陕政办发[1998]65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民政部下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兴建了一批公墓,对推进殡葬改革,减少乱埋乱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和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殡葬、土地管理法规,不经国家法定部门批准,越权审批或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包括骨灰塔、楼、墙等一次性封闭式设施);有的虽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但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自行扩大墓区面积,变更经营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有些名为公益性公墓,实际对外私自经营,招揽火葬区的遗体、骨灰入葬;特别是城郊部分村民见利忘义,在责任田中为偷埋乱葬者出售墓穴地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违犯了国家公墓、土地管理等有关法规,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影响了殡葬改革政策的贯彻实施,而且造成土地资源浪兴办公墓,关系到贯彻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关系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土地资源。
特别是兴办经营性公墓,牵涉到公墓的长久管理和群众利益的保护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精神,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从现在起到年底,针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公墓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省上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陕政办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执行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存在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全面勘界工作基本完成后,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了以法治界的轨道。
但是,目前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尚未落到实地,界线两侧的资源权属未能得到及时确认,行政区域界线与资源权属界线分离,因边界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边界纠纷时有发生。
有些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重勘定,轻管理”的问题,不能及时向社会公布勘界成果,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
由于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不能很好落实,造成我省边界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不断提高边界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和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边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制订边界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陕民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就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工作,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要从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提供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立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结婚颁证厅,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
配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辖区人口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身心健康,适时组织婚姻登记员参加心理疏导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各地要积极创建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营造宽敞、庄严、整洁、温馨、和谐的登记环境,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登记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民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民函〔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民函〔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全面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优化殡葬服务,倡导移风易俗,主动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营造平安有序、文明祥和的祭扫氛围,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清明祭扫清明节是中华民族弘扬孝道、追思亲人、祭扫悼念的传统节日,也是检验祭扫服务保障水平、宣传殡葬改革和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关键时点。
各地民政、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做好今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清明节祭扫工作的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持续提升清明节祭扫服务和管理水平,全力以赴做好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
要树立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主动跨前一步,严格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各项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筑牢人民防线,确保清明节祭扫安全、文明、有序。
二、坚持便民利民,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和细化工作举措,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切实提升祭扫服务保障水平。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通过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祭扫相关信息,回应群众咨询留言,方便群众及时掌握祭扫动态。
要通过增设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渠道、强化人文关怀等,想方设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温馨的服务,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维护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陕西省民政厅2012年8月2日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扎实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利民为民便民服务主题,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要求,从今年6月份启动公益性公墓建设,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的目标。
三、总体要求(一)建设原则。
坚持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投入的原则。
(二)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和当地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城镇总人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规划建设规模。
城市公益性公墓以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
清明节活动方案10篇
《清明节活动方案》清明节活动方案(1):清明节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清明节是祖国传统文化节日,经学校研究决定,将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家乡英雄知多少主题活动,切实加强传统文化教育,不断增加学生修养、提升素质。
重要的是透过这次主题教育,让学生来缅怀先烈,明白自己此刻的幸福生活是来之不易的。
二、活动主题:民族精神代代传家乡英雄知多少三、活动时间:4月3日下午第三节课四、活动地点:教室五、参加人员:四年级五班全体师生六、活动程序:1、唱队歌2、班主任宣布活动主题:同学们,本月的班队会主题是:民族精神代代传家乡英雄知多少。
4月4日,就是我国传统的节日清明节了。
你明白清明节扫墓的来历吗?说到清明节扫墓,我们也必须回想起那些用生命和鲜血换来我们这天幸福生活的革命先烈们。
我们利用清明节三天的时间开展网上祭英烈活动,了解我们的节日清明节活动的好处,并利用网上祭英烈互动平台,进行网上祭奠、发表祭奠感言、开展网络访谈。
清明过后,写出祭奠体会,发表感言心声。
3、主持人献词:男:又是一个清明节,我们缅怀革命先烈。
女:天空为这天垂泪,松涛为这天呜咽。
男:为了祖国的解放和人民幸福美满的生活,有多少革命先烈长眠于地下。
女:历史不会忘记他们,共和国不会忘记他们,我们更不会忘记他们。
男:曾几何时,我们的祖先以先进的科学和灿烂的文化矗立在世界民族的峰巅。
女:而近百年黑暗与屈辱的历史,又将她推向深渊。
男:为了改变这一切,多少仁人志士在苦苦探索与奋斗中含恨而去。
女: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烈士们的鲜血才点亮了中国的天。
男:这天,我们在那里以革命的名义想想过去。
女:以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的现实来告慰英魂。
合:先烈们,你们安息吧!(奏哀乐,全体默哀3分钟。
)主持人发言:在我们身边就有一位名人张玉华将军,课前我们都收集了有关张玉华将军的资料,哪位同学能给大家介绍一下。
学生交流所了解的名誉校长张玉华将军的事迹。
4、主持人发言:我们的家乡,还有许许多多的英雄,你还了解哪些英雄的感人事迹,给大家介绍一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陕政办发明电〔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侨办、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1日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侨办省林业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11号)的通知要求,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加剧,特别是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反弹风险依然存在。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将其纳入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大局。
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侨务、林业等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统一指挥、明确职责,科学决策、强化落实,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殡葬服务保障和监管执法、宣传引导、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烈士祭扫、应急处置、火灾事故防范、华人华侨引导等工作。
要充实工作力量,狠抓工作落实,实现平安清明目标。
二、周密细致谋划,分类精准施策。
清明节上坟防火通知范文
清明节上坟防火通知范文【篇一】清明节上坟防火通知范文清明节将至, 群众祭祀扫墓用火明显增多, 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 历来是春季火灾的集中高发期。
各村要充分认识当前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立即对清明节期间防火工作进行周密安排部署, 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防火责任, 强化宣传教育, 完善应急机制, 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1.各村要专题召开清明节防火会议, 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岗位责任、防火人员责任, 切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防火责任体系, 确保清明节期间防火不出任何问题。
2.加大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力度, 引导群众文明祭扫。
3.要加强对火灾隐患区的巡查防护和监管力度, 对辖区内火险隐患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 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 野外火种管理措施和扑火物资储备等预防措施。
4.各村车辆劝导站全面启动, 劝导村民不能利用农用车、三轮车、电动车载人上坟。
5.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严肃工作纪律, 一有火情、立即报告, 严禁瞒报、漏报。
6.各村要结合各自实际, 进一步完善防火、扑火等各类应急预案, 清查检修应急设备及物资,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杜绝火灾的发生, 切实维护我乡生态环境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篇二】清明节上坟防火通知范文各镇、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民政办, 市殡仪馆(思亲苑、虞山公墓):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祭奠活动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切实加强清明期间祭扫活动的安全管理, 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祭扫环境, 结合我市清明工作实际, 现就清明活动期间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清明祭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职责分工, 落实安全责任, 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 做到不漏人、不漏项, 不留死角和盲区, 全力确保清明期间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21•【字号】陕政发[1998]55号•【施行日期】199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意见的通知(1998年10月21日陕政发〔1998〕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的意见(陕西省民政厅1998年10月13日)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至1997年底,年火化遗体2.1万具,占火化区死亡人口的33.8%,年节约耕地500余亩,节约木材近2万多立方米,促进了农业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由于旧的丧葬观念根深蒂固及个别地方对殡葬改革重视不够等原因,一些地方占用耕地乱埋乱葬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影响到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的重要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农村工作时反复强调:必须十分注意节约耕地,这件事涉及农业的根本,人类生存的根本,在我国尤其意义重大。
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存得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开展好这一活动,有利于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有利于革除丧葬陋习,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陕政字[2015]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陕政字
[2015]31号)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字[2015]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2
【实施日期】2015.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陕政字〔201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冯新柱、姜锋同志分管工作如下:
冯新柱同志,负责农村、农业、扶贫、救灾、民政、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民政厅、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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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安全祭祀的通知范文
【导语】⼀年⼀度的清明节即将到来,在这⼀天,⼈们要带酒⾷果品和纸钱去墓地悼念死去的亲⼈。
以下是整理的清明节安全祭祀的通知范⽂,欢迎阅读!1.清明节安全祭祀的通知范⽂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深⼊贯彻落实全国安全⽣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民政⼯作会议精神,全⾯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作,切实保障群众⼈⾝安全,优化殡葬服务,倡导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对⼈民群众⽣命财产⾼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清明节祭扫⼯作⾯临的形势任务,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得松懈⿇痹,全⾯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管理⽔平,确保清明祭扫活动平安有序,努⼒实现全年安全⽆事故。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扎实做好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检查督导、上报信息等⽅⾯⼯作,切实履⾏好责任。
严格落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履⾏“⼀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执⾏严格的失职追责制度。
要在清明节前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安全隐患全⾯排查整治活动,深⼊检查和整治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安全等⽅⾯存在的问题,相关负责同志要深⼊⼀线、靠前指挥,加强督导检查。
要密切部门协作,必要时提请当地党委政府成⽴临时性指挥机构,强化统筹部署和职责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清明节祭扫⼯作格局。
要压紧压实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员、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
牢固树⽴“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组织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全⾯开展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查⾃纠,不留任何漏洞和死⾓。
要重点结合殡葬服务机构和当地祭扫活动特点,做到“三个必查”:⾻灰存放室、集中焚烧区、祭拜公祭处、遗体⽕化间、油料存放库、消防通道等重点场所必查;祭扫服务接待、⼈员车辆疏导、应急服务保障、遗体交接⽕化等关键环节必查;遗体接运车辆、⽕化炉、监控仪器、指⽰标识牌等重要设备⽤品必查。
锦丰镇清明祭扫工作会议记录
锦丰镇清明祭扫工作会议记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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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2
【摘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规
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制定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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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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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陕财办社〔2019〕141号) [J],
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9〕142号) [J],
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88号) [J],
5.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8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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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民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陕民办发〔2015〕1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两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全省殡葬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倡导文明祭扫生态安葬,加强殡葬行风建设,积极推进和深化殡葬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清明祭扫安全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有序。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的要求,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民政与公安、消防、交通、林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全面实现“平安清明”的工作目标。
制定完善清明祭扫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关键岗位、重点时段和重要场所的安全管控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各种突发性事件。
建立完善清明祭扫应急救助制度,根据需要在重点祭扫服务场所设立应急救助临时服务点,及时为陷入临时性困境的祭扫群众提供临时性、应急性救助服务。
(二)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2015〕1号)精神,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自查、督查和第三方排查等方式,对所有殡葬服务单位全面开展祭扫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的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确保清明祭扫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对安全隐患大排查中组织不力的、整改不到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重点防范拥堵踩踏和火灾事故。
协调有关部门提前确定群众祭扫的交通疏导方案,实时公布交通拥堵状况,有效引导群众错峰祭扫,防止出现祭扫群众拥堵滞留情况。
要积极争取交通等部门支持,在祭扫活动聚集地区,开通祭扫专线,增加线路班次,延长营运时间,为祭扫群众出行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