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4.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6.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7.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不履行上述第1、2、3、7项义务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不履行上述第4、6项义务的,将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安全责任项目要点内容依据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相关制报告义 度、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报告务 2.展销会举办者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展现会名称、类型、举办起始时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法》第三十三场所环 1.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条、第六十一条境2.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地面应 2.《食品安全法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实施条例》第三 环境布局布局见 6.2十一条3.《食用农产品设施设设置与市场(展销会、柜台)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盥市场销售质量安备洗、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并保证其能正常运作。
全监督管理办1.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法》(1)销售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主体资 (2)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查验其营业执照;(3)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审查质查验2.留存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无法提供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
-23-项目要点内容依据1.审查入场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1)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审查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审查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合2.销售者无法提供食品、食品添加剂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格证明审查售。
3.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南京市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为了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全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最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企业记录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生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经营者实施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经营者记录食品经营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销售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南京市实施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要求食品销售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销售者实施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销售者记录食品销售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
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及工作明确如下:一、展销会举办者职责: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参展商的许可证,严禁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参展商进入会场销售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本义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参展商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六十一、第六十七、第七十一、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将审核参展商资质及参展食品的合法性,展销会举办者应收集参展商参展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信息(拍摄展品照片,正反两面,标识信息应清晰),并将参展商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对应的展位号和参展展品等信息递交至展会所在地的区食药监局。
3、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商应约定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参展商不得私自转让展位,如确实需变更展位时,需经展销会举办者同意,并由展销会举办者将变更情况告知区食药监局。
二、参展商职责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展商应将本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送至展销会举办者审核(展销会举办者留存复印件)。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将对参展食品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参展商应将参展产品信息送至展销会举办者,由展销会举办者收集后统一送至区食药监局审核,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备。
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展商应将自己的许可证以及所有参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放置于展位备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口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准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宁政规字[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市生猪产品、豆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
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
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
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
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
食品展销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严谨细致,确保所有参与食品展销会的相关方,包括举办方、参展商、消费者等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活动。
以下是一些关于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1.资质审核:对所有参展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他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这包括检查他们的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食品审查:对所有参展食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安全、卫生且符合质量标准。
食品应具备详细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等信息,同时要避免食品的过期或变质。
3.场地安全:对展销会的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干净整洁,无安全隐患。
包括对电力设备、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作。
4.人员管理:对所有参与食品展销会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卫生规定:制定严格的卫生规定,要求所有参展商遵守,包括食品储存、制作、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要求。
6.投诉处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7.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8.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9.定期巡查:对展销会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10.记录管理:对展销会的所有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食品审查结果、巡查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以便日后查阅和总结。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建议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不断收集各方反馈,持续优化制度内容,提升食品展销会的整体水平。
提供一篇范文供参考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保障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加食品展销会的所有参展商、工作人员及消费者。
三、管理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所有参展商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展销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保障人民健康是国家的责任。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总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目标、原则和主体责任。
其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监管、科学监管、风险导向等;主体责任主要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主导责任,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
二、监督检查该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关键节点、风险点以及疑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取样检验、检测分析等方式,以确保食品安全合规。
在监督检查程序方面,该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准备、实施、结果处理等环节,确保全程可追溯。
三、监督执法为了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该办法规定了监督执法的原则、权力和程序。
监督执法应当依法行使,依据事实和证据,不得滥用职权。
监督执法权力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等。
在程序方面,规定了行政决定的文书形式、公示等要求,确保监督执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风险评估为了科学指导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该办法强调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可以有效预判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风险评估的结果将成为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的依据,确保监管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五、监督协作为了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该办法规定了监督协作的原则和方式。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形成合力。
同时,该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加强食品安全的整体管理。
六、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该办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标题: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展销会、展览、促销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主办方、承办方和参展商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主办方职责第五条主办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食品安全;(三)对参展商的食品安全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参展商具备合法资质;(四)定期对展销会食品经营区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经营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六)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参展商职责第七条参展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不得无证经营;(二)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四)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虚假标注;(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七)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主办方、承办方和参展商应当共同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一)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来源不明的原料;(二)加强食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不受到污染;(三)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四)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合格;(五)在食品经营区域设置食品安全提示牌,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展销会期间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展销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成立展销会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展销会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1. 食品经营单位(1)参展商须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点、形式经营。
(2)参展商应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包括食品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卫生设施。
(3)参展商须对所经营食品的质量负责,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可靠。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参展商须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3. 食品安全管理措施(1)参展商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回收等环节的管理。
(2)参展商应严格执行食品标签标识制度,确保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参展商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参展商应做好食品原料采购记录,保存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5)参展商应设立食品快速检测点,对展销会期间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
4.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展销会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经营单位资质、卫生条件、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3)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应急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 参展商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展销会期间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展销会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展销会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组长由主办方指定,成员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展销会主办单位、参展商代表等。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展销会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展销会主办单位负责展销会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场地选择、展位分配、参展商审核等。
4. 参展商负责确保其展位内食品的安全,对展销会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我管理。
三、展销会食品安全要求1. 参展商应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2. 展销会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3. 参展商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展位内食品的卫生管理。
4. 展销会现场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点,对参展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5. 参展商应定期对展位内食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展销会主办方应加强对展销会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参展商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展销会主办方应提前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展销会举办,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展销会主办方应提前对参展商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3. 展销会主办方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小组,负责现场食品安全监管。
4. 展销会主办方应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
5. 展销会主办方应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6. 展销会主办方应定期对参展商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五、法律责任1. 展销会主办方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参展商未按照规定经营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对于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四、食品原料采购与验收1. 食品原料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并索要相关合格证明。
2. 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严格验收,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加工与储存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条件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六、食品销售与服务1. 销售的食品应明码标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保证餐饮具的清洁卫生。
七、食品召回与事故处理1. 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启动召回程序。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展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展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展览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展览会上展示、销售食品的活动,包括食品展览、食品品尝、食品销售等。
第三条展览会主办方、承办方和参展商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展览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展览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展览会食品安全要求第五条展览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保证展览会的食品安全条件。
第六条参展商应当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展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展览会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参展商应当对其展出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八条展览会期间,参展商应当定期对展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展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展览会期间,参展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第十条展览会期间,参展商应当设置食品安全提示,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展览会期间,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测站,对参展商的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展览会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主办方、承办方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主办方、承办方收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展览会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展销会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在辖区特定的区域内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包括提供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及现场制售)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展销会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食品展销会实行备案管理。
食品展销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应向展销会所在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承办食品展销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关制度;(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对从事现场制售的摊位数量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展销会食品安全紧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保障展销会期间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紧急事件处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指挥和监督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组长: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市场监管、卫生、公安、商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2. 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协调和实施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由卫生、公安、商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3. 应急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
(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现场保护等工作。
(2)调查取证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取证等工作。
(3)信息报送组: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四、应急预案1. 预防措施(1)展销会举办方应提前做好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参展商具备合法资质。
(2)对参展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设立食品安全检测点,对展销会现场食品进行实时检测。
(4)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2. 应急响应(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
(3)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事故扩大。
(4)组织救援力量,对受害者进行救治。
(5)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处置措施(1)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严肃处理。
(3)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4)对展销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4. 后期处理(1)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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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展销会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在辖区特定的区域内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包括提供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及现场制售)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展销会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食品展销会实行备案管理。
食品展销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应向展销会所在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承办食品展销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关制度;
(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对从事现场制售的摊位数量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和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展销会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
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举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第十五条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1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材料包括:
(一)举办者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展销会批件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与场地出租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复印件;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四)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名单;
(七)提供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材料、人员名单和相关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为通过资质审查的经营者办理发放《食品经营公示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食品经营者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及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资质,并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记录食品进货台帐。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等内容,销售的食品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
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
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三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
(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二十四条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
(二)生产企业销售保健食品,必须是本企业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
(三)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的进口保健食品,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产品应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产品标准,留存相关资质材料备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食品展销会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进行备案,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各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对举办者报告的展销会现场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核查,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表一)
2、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表二)
3、南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进货台帐
4、现场制售摊棚布局参考图
5、食品经营摊位证式样
6、从业人员工作证式样
附件1
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表一)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2
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表二)
附件3
南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进货台帐
经营者名称:
摊位号: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1、本台帐适用于本市展销会活动中的食品经营者;2、台帐登记应当按进销货批次及时进行登记,且与原始进销货票据以及购进食品相
符;3、进货票据应完整有效,粘贴在对应登记内容的背面区域;4、本台帐及相关进货票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附件4
现场制售摊棚布局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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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食品经营摊位证式样
(主办单位)制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14 —
附件6
从业人员工作证式样
建议尺寸85*5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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