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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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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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i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2,准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 3,习惯.4,法理.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私权神圣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5,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人身权与财产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既得权与期待权6,主权力与从权力。

7,原权力与救济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责任的分类: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返还原物年。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6,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8,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 刘凯湘

民法总论 刘凯湘

民法总论刘凯湘1.民法是一部包括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分支之一。

民法总论作为民法的基础性部分,对于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总论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点。

2. 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与特点2.1 民法总论的概念民法总论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性法律条文。

它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权利与利益、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等若干重要内容。

2.2 民法总论的特点民法总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综合性:民法总论对民法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系统规定和概括,是民法的总纲。

•基础性:民法总论是民法体系的基础,其他民法分支法规都要依据民法总论进行补充和发展。

•相对稳定性:民法总论制定的原则和规范相对稳定,能够承担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指导和协调作用。

3.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点3.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原则和善意原则。

3.3 权利与利益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使主体权力的能力,而利益是民事主体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的物质、精神或社会待遇。

权利与利益的保护是民法总论的核心要点。

3.4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互相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权益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3.5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主体责任原则和补偿原则。

4. 民法总论的立法与运用民法总论的立法需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民法总则的要求,需要考虑实践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民法总论的运用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和适当引用相关判例。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类型: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A.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

B.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D.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E.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自愿原则。

实质上指意思自治,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其它民事主体的非法干涉;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公序良俗原则。

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平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内容:民事权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强制力。

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宣告失踪:必须有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满4年;意外事故自发生事故起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普通失踪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3个月。

4.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进行的是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合法行为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6.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区别:设立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维护现有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民 法 总 论

民 法 总 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

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

梅迪库斯民法总论

梅迪库斯民法总论

梅迪库斯民法总论梅迪库斯民法总论是关于民法的一部经典著作,由法学家梅迪库斯所著。

本文将围绕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展开讨论,探究其内容和意义。

一、梅迪库斯民法总论的概述梅迪库斯民法总论是一部系统总结和分析民法的学术著作,旨在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探讨。

该总论包括了民法的起源、发展、内容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是研究民法的基础和引导。

二、梅迪库斯民法总论的重要性1. 系统性: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将民法的各个领域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和归纳,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民法体系的框架。

2. 理论性: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3. 实践性: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引用和分析,使民法的理论更加贴近实际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梅迪库斯民法总论的内容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如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

其中,人身权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则是指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合同法是处理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买卖、租赁、借贷等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梅迪库斯民法总论的意义1. 传统权威:梅迪库斯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经典著作,被广泛引用和传承,对于民法学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的影响。

2. 现实指导: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将民法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法律实施者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3. 基础性研究:梅迪库斯民法总论为民法学的基础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对后续研究者具有启发和引导作用。

五、总结梅迪库斯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著作,通过对民法的系统总结和理论阐述,为民法学的发展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指导。

梅迪库斯民法总论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民法的各个领域,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作为传统的法学经典著作,对后续学者的研究和借鉴具有重要价值。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的私法属性:在法律属性上,民法被界定为私法(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意义1.赋予私法以独立自治的领域,贯彻私法领域独有的精神和价值;在公法领域权利行使必须说明理由,法律规定详细。

2.私法行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只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公法涉及第三人利益,多是个人对国家的责任3.在程序上,民事法律纠纷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法律纠纷,通常由劳动仲裁纠纷仲裁后,由民事法庭审理;而公法方面的纠纷由行政法庭审理。

(二)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标准1.利益说2.关系说3.主体说4.实质说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三.民法的渊源:是指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一)宪法(二)直接法源: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 6.有权解释7.司法解释9.习惯与习惯法(三)间接发源:1.法理 2.判例与学说 3.契约规范 4.自治法规(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声明保留的除外四.民法基本原则(一)基本内容1.平等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抑或经济实力强弱,当事人各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身份地位上任何一方都不处于另一方的支配控制下,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自愿原则:指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形成自己的意思,表达自己的意思,并根据该意思实施行为。

任何人原则上都要对自己的意思,且只对自己的意思负责任,并对自己不当意思行为引起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民事权益保护原则:指民法对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民事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和破坏。

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正义观念5.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推己及人的道德准则,是本着值得信赖、真诚和为他人着想而行事的道德要求。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民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民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民法是国家基本的民事法律,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部分,包括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法人与非法人的一般规定、法律行为和代理的一般规定、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等内容。

民法总论是民法专升本考试的重点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相关知识点。

1. 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民法总论中,考生需要掌握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2. 法人与非法人的一般规定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民法总论中,考生需要了解法人和非法人的概念、种类、设立条件以及法人地位的取得和丧失等内容。

3.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一般规定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或者单个民事主体与国家、集体之间建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代表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一种行为。

考生需要重点了解法律行为的要件、效力条件以及代理的种类、权利义务和代理合同的效力等内容。

4. 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是指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在民法总论中,考生需要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要求、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的一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1. 物权的一般规定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民法:(1)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

)(2)实质意义上: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我国《民法通则》中,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

民法解释: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性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的规范意旨。

(1)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

一般仅限于对法律用语的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3)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

(4)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5)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就是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以及对立法过程中的记录、文件、立法理由书等的考察,来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简言之:就是根据各种历史性的因素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从而对法条做出妥当的解释。

)(6)合宪解释:是指依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7)比较法解释:在确定现行法上某项法律规范含义的时候,可以通过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参考域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妥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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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酒业销售公司组织促销活动,设立有奖销售,宣称所有购买该店某种品牌的酒的顾客获得奖券一张,都有中奖机会,中奖率100%,一等奖3名,二等奖直至五等奖若干,一等奖奖金2888元。

原告购买了50瓶酒,获得50张奖券,其中一等奖19张,其余各等级奖均有。

原告向被告主张兑奖,被告宣称自己的奖券印刷错误,不同意兑现这些奖,只同意兑现3张一等奖,其他等级的奖若干。

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其促销活动奖励章程规定的各种奖励等级的比例,兑现奖金,向原告支付奖金2万余元。

2、王、李二人同为一个工厂工人,王患病在家休息。

谋曰发放工资,银行摊派每个工人必须认购每劵1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3张,将奖券连同工资相抵发放。

李为王代领工资,并为其抽出3张奖券。

同事围观,要求李将为王抽出的奖券开奖,看是否中奖。

揭开奖券中奖栏,即发现其中1张中特将,奖金10000元。

李去王家,告知其为王抽奖券3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

王说,如果中奖,二人平分奖金。

李即出示奖券给王,王见中奖,即反悔。

李以王的承诺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奖金5000元。

法院判决李分得奖金3000元,其余归王所有。

思考题:
1、结合讨论案例一,说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

问:本案意思表示的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有真意保留、隐藏行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本案例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者不知而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错误应是过失所为,是无意的错误,不是故意为之.我认为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其促销活动奖励章程规定的各种奖励等级的比例,兑现奖金,向原告支付奖金2万余元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该公司在活动开始时就已经对外宣布了一等奖3名,二等奖直至五等奖若干,就已经构成了民事法律的行为事实.本案例属于相对无效民事行为,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撤销权.相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使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或者进行变更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结合讨论案例二,说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如果中奖”是否为“平分奖金”所附的生效条件?作为赠与财产所附条件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我认为“如果中奖”不能为“平分奖金”所附的生效条件。

因为约定的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那些过去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条件。

案例二中李揭开奖券中奖栏,即发现其中1张中特将,奖金10000元。

李去王家,告知其为王抽奖券3张,才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

中奖是应经发生的事实,所以“如果中奖”不能为“平分奖金”所附的生效条件。

作为赠与财产所附条件的约定是不生效的。

因为已经确定的事实不能作为作为所附条件。

王不知道自己已经中奖,是李提出如果中奖就平分奖金,但李有意隐瞒已经中奖的事实。

所以作为赠与财产所附条件的约定是不生效的。

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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