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7.05.16
•【字号】浙交[2007]140号
•【施行日期】2007.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7〕140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治理车辆超限一线执法行为,现将《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备注:冲卡、暴力抗法、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执法部门可适当加重处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
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组织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浙交〔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7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7号令),结合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
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浙财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2月8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面“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28号)文件规定和要求,2010年6月,我厅对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本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是在各市交通局(委)全面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共抽查11个地市的23个项目,其中国省道项目11个,县道12个。
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等方法,主要检查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交通局(委)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前一阶段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成果显著。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各市交通局(委)对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担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
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形成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
(二)方案完备,责任明确。
各单位都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治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浙交[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切实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七月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研究和试验发展(7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20 年修 交 通 运 输 部 规 划 研 订版)报告编制及相关专题研究 究院 项目
1430.0
2022-10-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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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广西交通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
TOP5 TOP6 TOP7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本级)“交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 通大脑”构建关键技术研究及应 息中心 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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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集疏运体系规划重大 问题研究项目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 究院
TOP8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 司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本级)浙江省 铁路沿线(隧道口)地质灾害调 研研究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平均节支率
1.0%
同比增长:-44.4%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架桥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现场使用的相关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对于非标机械设备、大型模板支架是否组织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浙交〔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1〕12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现将《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放管服”改革,推进行业数字化改革进程,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应用为支撑,积极培育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定制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效能和发展质量,更好地满足新时期旅客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定制客运是指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发展定制客运:一是积极鼓励创新。
鼓励客运经营单位顺应数字化改革大势,拥抱科技,创新服务,发挥道路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供以人为本、智能化的定制客运服务;二是坚持优质服务。
优先发展省内及毗邻省(市)定制客运,合理安排运营里程,凸显“门到门”服务优势。
立足乘客体验,坚持规范运营,努力培育浙江特色的定制客运服务品牌;三是坚持安全为本。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浙交〔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
(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3)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2010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施工作业过程中,因风力较大,装修焊接火花溅入一楼堆放的挤塑板,引起火灾,经现场施工人员自救、消防部门专业救助,并疏散转移现场多名施工人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因应急准备得当,大桥通行未受直接影响。
本次事故发生在交通世博安保准备期间,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比较大,省政府和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世博安保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敏感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世博安保工作和安全管理特点,进一步梳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完善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交通运输生产、作业的正常、有序。
二、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要按照省、部和厅有关工程安全监管的要求,督促加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多种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一是从事爆破、电焊等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要求取得合格的从业资格,项目外包的,发包单位应与相关方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并增派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监督。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代章)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龚治,电话:0571-87820225)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一)《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
(二)《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2007)。
(三)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交公路发(2008)157号)。
(四)《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
(五)《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
(六)《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二、实施内容(一)完成所有已通车(2010年7月底前通车)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沿线命名标志、指路标志、里程牌的规范设置和更换。
(二)调整启用三位数普通省道编号。
(三)调整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指向高速公路的指路标志信息。
三、实施原则(一)统一设计、分项实施为确保全省高速公路网标志信息调整后统一规范,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委托省交通设计院对已通车高速公路标志进行统一设计。
根据设计方案,分项目由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注重衔接全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以高速公路网调整为重点,同时完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指向高速公路的指路标志,做到高速公路网与普通公路网和城市公路标志的有机衔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交通运输厅的“三定”规定,厅研究确定了各处室主要职责,现予印发。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代章)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文处理、信息、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后勤行政、房改、医改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组织起草厅年度、半年度交通工作报告,厅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处室季度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厅领导月度重点工作和每周预定活动安排。
(三)负责省政府考核目标的汇总上报、分解下达,汇总起草年度、半年度省政府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总结并报省政府;组织对市交通局(委)和厅机关工作目标的考核,包括考核办法的制(修)订,年度考核目标的汇总制订、考核验收。
(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协助办理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筹备和会务。
(五)负责厅及厅党组收文的签收、登记、分办、送审、交办、催办;厅及厅党组或厅办发文的审核、送签发、登记编号、打印;负责厅机关、指导厅管厅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厅机关各类报纸刊物信件的征订、签收、分发;厅及厅党组印鉴、介绍信管理。
(六)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整理交办、联络协调、审核、总结等办理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的有关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归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七)负责交通政务信息的采编、上报及发布,承担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政务信息的供稿;承担《浙江年鉴》和《中国交通年鉴》的组稿、编撰;编写浙江交通大事记。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浙交〔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2015〕13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台州、舟山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近期,全国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指示和批示精神,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形势的稳定,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6月16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厅决定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特制订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领导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以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综合治理”理念,深刻汲取有关重特大事故教训,迅速行动,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减少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从业人员自律责任的落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浙运[2009]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各市运管处(局),义乌市运管所:现将《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郑建荣,电话:*************)。
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客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设立的旅客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为本省旅客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运管局负责本省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与解聘以及考核、培训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专家库及专家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三)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浙交便函[2007]191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7〕191号)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丽水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厅质监局: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组,将于10月15日抵达我省开展检查工作(具体行程安排见附件)。
为切实做好迎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交通局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确保迎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交通部《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07〕0910号)要求,准备好汇报材料和相关说明资料或文件,并及时通知各受检单位(高速公路受检项目由当地交通局负责通知),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检查组行程安排,提前安排好会议室、就餐、住宿等相关接待工作。
检查当天,各受检单位人员要提早到达检查现场。
四、厅质监局要安排桥梁检测车一辆与检查组同行。
五、为便于上下沟通,加强联系和协调,做好本次迎检工作,各市交通局要确定一名联系人,于10月12日前报厅运安处。
联系人:刘肖,电话:87801576,手机:139****2683(虚拟号: 612683)。
附件:2007年交通部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省际互查行程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更换牌子和印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94号),即日起启用以下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保密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要发电专用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专用章(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证书专用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务专用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控制社会购买力审批用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施工资质审查专用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劳动工资专用章。
原以下浙江省交通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同时废止。
浙江省交通厅保密委员会;浙江省交通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浙江省交通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交通厅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浙江省交通厅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浙江省交通厅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浙江省交通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浙江省交通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厅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交通厅机要发电专用章;浙江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浙江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专用章(2);浙江省交通厅安全证书专用章;浙江省交通厅财务专用章;浙江省交通厅控制社会购买力审批用章;浙江省交通厅施工资质审查专用章;浙江省交通厅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浙江省交通厅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工资专用章。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8.16
•【字号】浙交〔2022〕97号
•【施行日期】2022.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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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文件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交…2009‟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浙江交通运输地方
标准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市交通局(委)、质量技监局,义乌市交通局、质量技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促进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整体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58号)、《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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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的意义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交通工程技术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进步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
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对推进科技进步、强化行业管理、促进我省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通过制定标准的方式,将成熟、先进、实用的科研成果上升为标准,能为其应用推广提供依据。
同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相关成果能得到反复检验,可有效地促进成果技术的深化、完善。
(二)有利于交通科技的集成创新。
经过多年的积累,我省交通科研已取得了一定成绩,部分领域如软基处理、桥梁建造、山区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已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并处于领先水平。
经过未来几年努力,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规划确定的“研发重点”中有部分重点将会列多个子课题作系列研究。
编制地方标准可推动同类成果的集成,形成重大成套技术,支撑行业的科学发展。
(三)提高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操作性。
浙江具有独特的自然条件、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可对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使之更加切合浙江的实际、更加可行。
(四)为行业管理提供有效管理依据。
在我省市场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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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以标准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相关规定,对统一企业的准入门槛、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二、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到2012年,制修订交通运输地方标准35项以上,开展省级交通运输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5个以上;到2020年,形成“体系完善、功能完备、结构合理、科学有效”的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体系。
(二)原则
1.时效性原则。
交通系统科技管理部门应强化主动设计,会同质量技监部门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修订与更新。
2.科学性原则。
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必须满足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
3.一致性原则。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制订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体系框架。
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业务领域及行业管理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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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情况,制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工程建设、物流与运输管理、综合3类。
工程建设按照其流程分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5个专业领域;物流与运输管理按行业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两个子类,其中道路运输分为货运、客运、汽修、驾培、场站管理5个专业领域,水路运输分为客货运管理、港口管理、船舶修造检验、船员培训4个专业领域;综合类分为安全管理、路政航政管理、造价、信息化、节能减排5个专业领域。
(二)实施规划引导。
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纳入全省交通“十二五”科技规划和未来的五年规划,进一步理出待订、修订交通运输标准目录,逐年列入年度标准编制计划,保证其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编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编制简表》(见附件2)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表》(见附件3),促进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
(三)强化基础研究。
科研计划项目在立项环节应充分考虑同类项目的系列研究和集成创新,便于标准工作的开展;科研单位在提交成果时,要提出对标准相关内容的制、修订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标准制修订中,要及时采纳成熟的研究成果,使科研工作与标准工作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四)组织典型示范。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交通厅质监局每年分别确定1个项目作为试点示范项目;各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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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主管部门每年确定1个交通运输新标准实施的示范单位,做好典型示范,引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五)促进推广实施。
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实施监督机制,以交通运输项目为抓手,推进企业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制度性的标准实施意见反馈机制,评估标准实施效果,及时发现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不完善因素,加以组织修订,以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形成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修订的良性闭环运行系统。
(六)组建浙江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加强对拟筹建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帮促承担单位做好委员征集、章程起草、材料申报等项工作,争取尽快成立浙江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交通部门与质监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交通部门要把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质监部门要把其作为年度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建立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已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厅管厅属有关单位和各市交通局(委)要明确领导、落实人员,为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要把标准的贯彻实施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分工,对所属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执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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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交通行业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应以标准为指导,正确理解标准有关条文的应用前提和适用条件,积极应用。
(三)落实政策扶持。
省交通运输厅把标准编制项目作为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予以资金补助;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标准项目列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范围;将标准研制成果列为“283”人才评选的依据。
省质量技监局把交通运输类标准化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重点予以资金补助;对申报的交通运输类地方标准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组建浙江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开展宣传培训。
大力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重大标准的宣贯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介,做好对标准的宣传。
标准颁发后,应及时印制、发放标准文本,在浙江交通网上公布;标准发布3个月内,标准编制单位应在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下做好标准培训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图
2.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编制简表
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表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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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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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编制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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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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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交通标准意见
抄送:省交通集团公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9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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