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九步工作法”推进补助政策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内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持续提高衔接资金管理水平,确保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下更大功夫、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对脱贫旗县、出列嘎查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
加强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和事后帮扶措施。
(二)坚持有效衔接。
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聚焦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适当向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倾斜。
内蒙古自治区党代会-内蒙古乡镇工作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党代会-内蒙古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解读乡镇工作补贴一、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含开发区和挂职人员,“三支一扶”服务期未满、大学生村官不在实施范围之列。
二、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省里决定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以200元/月作为起步水平,结合乡镇艰苦偏远程度和工作年限具体划分为两类四档。
其中,艰苦偏远乡镇比一般乡镇标准每月高90元,最高500元/月。
具体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三、乡镇划分考虑到我县乡镇情况比较复杂,有里山区和畈区乡镇,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不尽相同,将乡镇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两大类,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
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省里规定: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 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
综合考虑,我县将太平畈乡、太阳乡、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大化坪镇、单龙寺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八个乡镇确定为艰苦偏远乡镇,佛子岭镇、诸佛庵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衡山镇八个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
四、资金来源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相关政策1、新调入乡镇工作的人员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内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编密织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努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盟市要尽快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下发所属旗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各盟市民政部门在5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力推进精准救助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着力推进精准救助。
一是要尽快制定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办法,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认定,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均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三是要认真抓好按户施保工作,提高本地区按户施保水平,到2016年底,按户施保比例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户均保障1.78人,农村牧区户均保障1.72人),确保实现按户施保;四是盟市本级要按照“三书、四表、两记录”要求,抓紧统一本地区低保档案内容,督促所属旗县(市、区)抓紧完善档案内容,确保实现一户一档、有据可查;五是着力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低保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具体经办人员,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培育,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区乡村振兴人才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职业指导、分类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协同联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每个有培训需求的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以下简称帮扶家庭)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帮扶家庭“两后生”都有机会接受技工教育,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十四五”期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20000人次,培养800名左右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更好服务乡村振兴。
二、实施范围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1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和5个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重点帮扶地区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培养。
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组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与重点帮扶旗县开展高技能人才结对帮扶培养,建立对口支援机制,面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重点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能引领当地产业技术发展的技能大师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高技能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加快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内政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3〕10号2013年1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减少发放环节,降低发放成本,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三农三牧”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广大受益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遵循“政府制定补贴政策、主管部门确定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通讯公司短信通知”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合作。
(二)公开公平、规范透明。
按照工作程序,将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各级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公正、透明、合理。
(三)集中整合、“一卡”发放。
凡是直接兑现给农牧民或者城镇居民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集中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代理金融机构一卡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内财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治区衔接资金是指中央下达我区衔接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盟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
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的事后补助资金。
后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后补助的使用和管理遵照“注重引导、公平普惠、高效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
——注重引导。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公平普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结合企业自主申请进行补助,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内政办发电[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9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了《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化解因奶粉事件对乳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定奶牛养殖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乳制品有效供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精神,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受损奶农临时救助的各项工作部署,扶持受损奶农抓紧恢复奶业生产,维护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发放原则在坚持政府扶持与行业自救、保护奶农利益与维护产业发展、有关部门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补贴发放坚持以下具体原则:(一)采取补贴时效原则。
(二)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层层分级负责”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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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加快我委法制机关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63号)要求,我委对2015年以前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2001件,其中保留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765件,废止的政策性文件1236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
1.保留的价格、收费政策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部分价格、收费政策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抓紧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尽快将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内政办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
通知
(内政办发〔2014〕56号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要求,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含10%)的,启动联动机制;全区CPI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10%以内(不含10%)的,中止联动机制。
二、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9•【字号】内政字〔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加快全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努力让困难群众及时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23年,确定阿拉善盟为全区盟市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确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旗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地区要认真执行《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2〕110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内蒙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制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支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就业率和居民收入水平。
本方案旨在明确补贴的对象、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
一、补贴对象本方案所指补贴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科技创新主体。
二、补贴范围1.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并开展自主研发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补贴;2. 支持产业升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补贴;3. 促进就业创业,对新成立的企业和吸纳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4. 扶持农村经济,对农民合作社和个体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加工等方面的补贴;5.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补贴支持。
三、补贴标准1. 研发费用补贴标准为企业自主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项目情况确定;2. 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补贴标准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和效益预期确定;3.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新成立企业和吸纳就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4. 农业生产、加工等方面的补贴标准根据项目投入和效益情况确定;5.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补贴标准根据项目投入和效益情况确定。
四、管理办法1. 补贴资金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按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2. 补贴申请和审批程序简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评估;3. 对于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将严格追究责任,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4. 加强宣传和督促,通过各种途径向企业和社会公布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补贴资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
内蒙社会救助改革实施方案
内蒙社会救助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救助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社会救助改革实施方案,以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一、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和保障为了更精准地帮助困难群众,内蒙古自治区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同时,将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信息库,做到动态管理和精准施策,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和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标准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同时,将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将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帮扶和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的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大对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救助对象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管理和服务。
同时,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帮助。
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救助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化和完善,为困难群众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内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层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市(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其中,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启动时分别通知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同时启动,必要时可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牧场与牧业企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0]3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呼和浩特市、赤峰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扶贫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切实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全部得到有效扶持,确保扶贫开发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五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为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
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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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 古 自治 区 实施 补 助政 策三 年来 ,累计 建成 6 6 9 5
第 六步 , 产 业办第 一 次 网上信 息 录 入。 申请者 拿 到
一
座马铃薯储窖、3 5 1 座蔬菜水果贮藏设施,新增马铃薯贮
藏能 力3 6 万吨 。在实 施 补助 政 策过 程 中 ,内蒙 古 自治 区
模 、设 施种 类和 实施 区域 。 第 二 ,精 心组 织领 导 。 自治 区 各级 农财 部 门加 强领
区 、农牧 民 专业 合 作社 集 中 ,向主 产 乡镇 集 中 ,做 到连 片建 设 、整 体推 进 。 同时 因地 制 宜 ,推进 设施 本 地化 设 计 ,确 保 设施 高 效利 用 。 目前 全 区9 0 % 以 上的 马 铃 薯储 窖是 联排 窖 群 ,2 0 1 4 年在 往 年 “ 非 ”字 型 的基 础上 ,锡
收 信 息逐 窖 网上 录 入补 助政 策 管理 信 息 系统 。上 级财 政
部 门 即可 下拔 专 项 资金 ,由旗 县财 政局 、旗县 产 业办 通 过 转 账方 式 兑现 合 作社 补 助资 金 ,通过 农 户 “ 一 卡通 ” 方式 兑现农 户补 助 资金 。 为 确 保补 助政 策 的 有效 实施 ,内蒙 古 自治 区着 力 强
办在 1 0 个 工 作 日内网上 录入 完 毕 。但是 实 际操 作 中 ,旗 县 要看 到 已经动 工 才录入 。 第 七步,现场培训指导、督查 ( 产 业 办 第 二 次 拍 照) 。 申请 者在 自主建 设 过程 中 ,乡 ( 镇 )政府 要 加 强
第一步,领取 申请表。有建设意愿的农民专业合作
第 九步 , 兑现 补助 资 金 ( 产业 办 第二 次 网上信 息 录
会安排工作人 员将 申请表) ) 报送乡 ( 镇 )政府通过成 立年份和营业执照审核 ,乡 ( 镇 )政府分管领导即审批
入 )。 联 合验 收 合格 后 ,村 委 会及 时在 项 目所 在 村进 行
人、财政所 负责人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 乡 ( 镇)政府
和 合 作社 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粘在 申请 表 反面 ) , 申请 建设 的设 施 类型 、规 格 、 申请 面积 、产量 、理 由等 ( 产 业 办
监管 ,旗县级主管部门将进行巡回督查和技术指导 ,适
时举 办 实地 培 训 ,并对 建 设 中的贮 窖 逐 个进 行第 二 次拍 照 ( 摄像 ) ,留存 档案 。
/. 、 、
第 一 , 加 强 规 划 布 局 。 按 照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项 目实施 的 总 体 要 求 ,按 照4 个 条 件确 定实 施 旗 县 。一 是马 铃薯 贮 藏 、蔬 菜产 量达 N 2 0 万吨 以 上 ;二是 圆满 的
完成上年建设任务 ,项 目实施各项工作到位 、表现 出
联 经过 审核 、审批 盖 有三 个 公章 的 申请 表 ,待 公示 期
满 未提 出异议 ,并 经旗 县产 业 办拍 照实施场 地 后 ,即可 按 照县 主 管部 门推荐 的 图纸 开 始 自主施 工 建设 。县 产业
总结实施的 “ 九步工作法”,重点突出,制度严格,操
作规 范 ,效果 突 出 ,确保 了补 助政策 的高 效规 范实施 。
化 了六项 重 点工作 。
分 别 审 批 。旗 县 农 财 两 部 门根 据 申请 多 少 、 规 划 、产 量 、需 求 确 定 项 目区 域 。审 批 同意 后 ,旗 县 产 业 办 和 农 财 部 门 各 留 存 一 联 ,返 还 申请 者 一 联 ,作 为 批 准 建 设 的 凭据 。 第 五步,村委会公示 ( 产 业办 第 一 次 拍 照 ) 。 乡 ( 镇 )政府推 荐 、旗 县产业办 和财政部 门审批 同意 后 ,即 确 定为建设 主体 ,村 委会及时 在项 E l 所在 村进行 公示 ,接 受群 众监督 。公示单 一式两份 ,县产业 办 留存一 份 ,村 公 示 一份 。完成公示 七天后 ,旗 县产业 办派人 员到 申请者 建 设场 地进行 第一次 拍照 ( 摄像 ) ,也就是 原场地认 证 。
色 ;三是 前 期 工作 认真 扎 实 、摸 底有 明细 ,情 况清 楚 , 农牧 户 和合 作 社 申请项 目意愿 强烈 , 白筹资 金 充足 ;四
5 2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是 盟市 主管 部 门推 荐 ,安 排 工 作经 费 的旗 县优 先 。每 年 3 月份 前 ,深 入 考 察 实 施 旗县 工作 组 织 能 力和 领 导 重 视 程 度 ,确 定项 目实施 旗 县 。 同时 ,广 泛征 求 有关 旗县 区 业 务部 门和 农牧 民意 见建议 ,确定 当年实 施 旗县 建 设规
第八 步 ,联 合验 收 。专 业合 作 社或 农 户按标 准 完 成
施 工建 设后 ,持 经过批 准 的 申请 表 到旗 县产 业 办 申请验
指导)。
第 三步 , 乡 ( 镇) 政府 审核 。 申请 监察、审计等部门逐窖
进行 联 合验 收 ,并在 验收单 、 申请表 内签字 盖章 。
公章 ,视 为 “ 信 息真 实有效 ,同意 推荐 ” 。 第 四步 , 旗 县 级 农 财 部 门 审 批 。 申请 者 将 加 盖 乡
( 镇 )政 府 公 章 的 申请 表 ,报 送 旗 县 产业 办 、财 政 局
第二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 ,报请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复
查 、抽 查 合格 后 ,由县 产业 办进 行 第 三次 拍 照 ,并 将 验
社 或 农 户到旗 县 产业 办 领取 全 国统 一 制作 的 农 产 品产 地 初加 工 设 施建 设 申请 表 ,一式 三 联 ,每 座设 施要 填 写一 份 申请 表 。 第 二 步 ,填 写 申请 表。 申请 者正 确填 写 申请 表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包括 农 民个 人 或专 业 合作 社信 息 ( 成立 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