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
古代的弃婴与育婴
古代的弃婴与育婴作者:董强来源:《百科知识》2008年第15期弃婴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痼疾,动物界也存在弃仔的现象,人类出于对幼小生命的怜悯,往往收其所养,给予帮助。
纵观历史,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设有专门收养弃婴机构的国家。
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唐宋时期,我国民间就创设了慈幼局、举子仓等育婴机构。
明清以后,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并在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大量的育婴堂慈善团体。
弃婴与溺婴的陋习中国自古就有溺婴的陋习。
早在汉唐时期,史书就载有民间溺男婴之事:至明清以后,弃溺女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
那时,穷苦的百姓迫于生活无计,只能将幼子弃于街市,任凭其自生自灭,一遇灾年,更是如此。
如明末陕西大旱,百姓无粮可食,只得将小儿弃于道途或卖与他人;更有甚者,将小孩置于蒸笼内烹食,或易子相食,凄惨无比。
即便是丰年,民间也多有溺婴之事。
汉唐时,政府向百姓征收人丁税,尤其是针对男丁有口钱和算赋等税种,而且徭役繁苛,贫苦百姓无法负担,人们只好溺杀男婴以求自存。
此外,男儿长大后需析分家产,子孙众多易使平户人家陷入窘境,故而溺杀男婴的事例不绝于史。
南宋淳熙年间的《新安志》就载有皖南徽州的风俗:“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资分始少。
”明清以后,赋役制度发生变革,取消了人丁税,民间弃溺男婴之举渐少,弃溺女婴却日渐成风,推究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中国自古有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
南宋以后,程朱理学成为主导学说,封建纲常的伦理漫涧着人们的言行,其中对妇女的束缚和毒害尤深。
第二,在某些地区盛行厚嫁之风,也使产妇不得不思虑将来生计而动了溺女的念头。
明人周孔教在苏州为官时就曾言:“今俗有可异者,平时生男则举,生女则杀之,故民间少女多鳏夫,丰年犹尔,况凶年乎?”于是,明代以降,弃溺女婴相沿成习,贫困之地如此,富庶之区亦概莫能外。
清代江西一些地方官员也承认,“赣省民俗淳朴,惟溺女之风视他省为甚。
”育婴慈善机构的出现为了革除这种陋俗,有些仁者善士就开始倡议拯救幼婴。
清代直隶育婴堂的运作实态考察
摘
要 :育婴 堂是有清一代设立的最为普遍的慈善组织,目的在 于救助父母 无力养育或被遗
弃的婴孩。作为清代重要省份之一,直隶地 区各州县遍设育婴堂,无论规模体制均超前代 ,其发
展领北方地 区慈善事业之先。育婴 堂在行政管理上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经费筹措上开辟 了多
种渠道 ,实现 了经费来源多源化 ,保育救助方面对乳妇的管理措施规 范,对婴孩的保 育措施周到 细致 。弃婴 出路安排也有多种方式,实现 了社会化。 关键词 :清代 ;直隶;育婴堂;慈善 中图分 类号 :K 2 4 9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1— 3 8 0 X ( 2 0 1 4)0 2— 0 0 4 9一 O 6
a i d t o b bi a e s ha t t a r e a b a n d o n e d o r w h o s e p a r e n t s re a u n bl a e t o r a i s e . A s o n e o f m o s t i mp o r t a n t p r o v i n c e s o f Q i n g
清代育婴事业以江南为众 ,当前研究也是以江南为
地方志为主体 的文献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 对直隶育 婴事业的发展状况、经营运作、婴儿保育等进行分 析 ,以揭示清代直隶育婴事业的面貌 。
R e s e a r c h o n t h e Op e r a t i o n o f Z h i l i Yu y i n g t a n g o f Q i n g D y n a s t y
G AO N i n g
( S c h o o l o fH i s t o r y a n d C u l t u r e ,H e b e i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S h i j i a z h u a n g 0 5 0 0 2 4,C h i n a )
从人口调节看清代的溺女婴和童养媳现象
形式 。 永州“ 家 妇多童养 ” , 贫 。 常德府 “ 郡人 子女襁 褓 论婚 …郡 中 夫贪财 礼而弃妻 , 慕家 资而失节 ” 。人 贩 子主要 拐卖妇 女, 妻 。 不
此 风俗沿 先 民未之有 易 ”。 据《 史稿 ・ 0根 清 地理 志》 至清 末 , 及 全 论是卖给 妓院还是光棍汉 , 都与性别 比例 失调有直接 的因果 关系 。 国除蒙 古 、 海 、 青 西藏 及土府州 县并土 司不 计 , 共有 州县 厅 14 72 个, 查到有重养 媳记载 的 5 1 约占全 国州 县厅总数 的 3. %, 6 个, 24 5 实 际存在 数要 高于这 个 百分数 。
多” 。由此 可见 , @ 溺女 习俗的普 遍性 与持 久性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留抚蓄 , 或卖之 郝舟” 稍长 , 句眉敷 粉 , 管调丝 , 习俗相沿 , “ 辄 撅 盖
童养 媳 婚姻 在清代 已成 为一 种流行 面广 且经 常 可见 的婚姻 有不 能不为娼 之势 ” 。“ 永州风俗 每 因饥寒窘 迫即行休 卖其妻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7—2 10 —522 1)5180 客观 上 两者 成为人 口调 节的一 种 自动机制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3 C 1
以往 清代 的溺女婴 和童养 媳现象被 看做是 社会 的陋习 , 者 海 、 州 、 学 扬 杭州 等 2 个地 区 的娼妓 行业盛 况进 行 了描 述 。江 宁 5 的研究 角度 多侧 重在其 存在 的社会 背景 、 行原 因 、 盛 溺婴 的残 忍 “ 隆末 , 自利涉 桥至武 定桥 , 岸河 房 皆有 妓居之 ” 、 乾 则 两 0 上海 娼 以及 童养媳 的婚 姻状 况和 个人 命运 。近来 有学 者认 识到 这是 严 妓 院“ 绪初 , 中 多至三 百余 家” 。 光 城 上等 妓院 是统 治阶级 、 有钱 重 的社 会 问题并 予 以探索研 究 。本文试 从 人 口调 节 的角 度来 探 阶层 贪欲 放纵 的场所 。咸丰 时 , 妓风 大炽 “ 每过 午 , 香车络 绎 , 游 析 清代 的溺 女婴 和童养 媳现象 。
清末民初女子教育发展研究以梁启超《记江西康女士》为例
第34卷第1期2019年2月Vol.34No.1Feb.2019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Science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清末民初女子教育发展研究——以梁启超《记江西康女士》为例李轩(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封建社会中,女子教育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许多女童丧失了受教育的机会。
清末民初之时,中外思想交融、新旧观念碰撞,使得女子教育事业有所进展,体现在教会女学为新式女子教育拓荒、留学教育推动女子教育向前发展、女子教育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等方面。
由此,受过良好教育的新女性不断涌现。
本论题以梁启超先生笔下的康女士为研究案例,探究清末民初时期女子教育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梁启超;康爱德;近代女子教育中图分类号:K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126(2019)01-0121-05清末民初,女权呼声日益高涨和女子受教育情况得到改善,成为社会变迁中引人瞩目的亮点。
正是近代女子教育的兴起,使知识女性群体的崛起成为可能。
学界以往对女子教育的研究往往是以出自书香门第的名媛淑女为中心展开叙述,对处于社会边缘的女性关注不足。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女子教育研究领域的拓宽,“大历史”背景下的“小人物”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小人物”的人生经历使“大历史”得到印证和补充。
笔者以康爱德这位平民女子从“边缘”走向“焦点”的过程为线索进行考察,探究清末民初时期女子教育的发展情况。
1897年2月,正值维新思潮萌动、女子教育初步发展之时,梁启超先生在维新派宣传喉舌《实务报》上发表了《记江西康女士》一文。
“康女士”即康爱德(1873—1931),江西九江人,幼年时被传教士昊格矩收养,在教会女校中接受启蒙教育,后跟随昊格矩留学海外,归国后从事医学行业,服务社会。
通过维新报刊的宣传,康爱德成为众所周知、受人仰慕的楷模,冲击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迂腐观念,为女子教育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清代育婴堂发展情况研究综述
一
、
我 国各 朝 代 育 婴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历年 间停 顿 3 0 0年之久 的育婴 慈幼 事业才 渐渐 得到 复苏 。然 湖南 方 志 中没 有关 于育 婴 的任何记 录 。清
立 国之后 , 大兴 育 婴 慈善 事 业 。在 政 府 的 引 导督 促 下, 时人 有感 于溺 婴 之 俗 的鄙 陋 , 心 怀怜 悯 , 官绅 共 襄 盛举 , 在 此 大环 境 下 , 湖 南 育 婴 事业 方 大 为 发 展 ,
的兴起 和发展 以及 江南 育 婴 事 业 圈 的构 成 ; 黄永 昌 的《 清 代 湖北 育婴 事业 研究 ( 1 7 2 4 "  ̄1 9 1 1 ) 》 [ 5 ] 以清代
湖 北育 婴 事业 为 中 心 , 讨 论 了 国家 与 社会 的相 互 关 系及育 婴 事业 的本 质 。 目前 能够 查 阅到 的学术 论文
目前 也没 有专 门研 究 我 国慈 善育 婴事业 发 展史 的相关 学 术论 文 , 只 有关 于某 个 时 间 段 或某 地 区 的 慈善育 婴 事业 的研 究 , 如赵 建群 的《 试 述清代 拯 救女
婴 的社 会 措施 》 [ 3 ] , 主要 论述 了清代 为 拯救 女婴 兴办
育 婴 堂和 倡立 育婴 基金 会 ; 王卫平 的《 清代 江南 地 区 的育婴 事 业 圈》 _ 4 ] 一 文 则论 述 了江 南 地 区 育 婴事 业
长 江大学 学报 ( 社科 版 )
2 O 1 4年 0 1 月
关 于 我 国育 婴事 业 发 展 情况 的研 究 , 目前 并 没 有专 门 的论 著 , 而 是分 散 在 我 国慈 善 事 业 发 展 史 的
相关 论 著 之 中 。如 周秋 光 、 曾桂林 所 著 的《 中 国慈善
清代苏北地区慈善事业中的官民合作——以育婴堂为中心的考察
主要 考 察对象 , 在叙 述其设 置 及分 布情 况 的 同时 , 分
析其 日常 的经 营和管 理 ,探讨 育 婴堂 发展 过 程 中官 方和 民间 的合 作 关系 ,以求 为 当今 慈 善事 业 的发 展
提供 经 验和启 示
一
有 三 十余处 之 多 , 建立 的时 间大 多是 在 经济 发 展 、 社 会 相对 安定 的康熙 、 雍正 、 乾隆年 间 , 苏北 徐 州府 、 淮
安府 、 扬州 府所 辖各 州县 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都有 育 婴堂 的分 布 。 虽 然 部 分州 县 的育婴 堂 由地方 官员 创 建 ,但 多数 育婴 堂 由地方 士绅 或商 人创 建 ,可见 民间力 量在 育 婴 堂
的创 建过程 中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 二、 清 代苏 北地 区育婴 堂的 经营 及管 理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一l 1 — 2 2
育婴 堂建 立 以后 ,如何 经 营和 管理 成 为地 方官 员 和 民 间力 量 面 临的重 要课 题 。清 代育 婴 堂 的性质 大 致 经历 了从 民 间慈善 到 官督 民办 的转 换 。从 其经 费 来 源和运 作 方式 可窥 一斑 。 在经 费来 源 上 , 清 朝前 期 ,许 多育 婴 堂 的经费 都是 由地 方 捐助 的 ,乾 隆 以
要 角 色 。地 方 官 员和 民 间力 量 的 密 切 协 作 无 疑 是 促 进 清代 苏北 育 婴 堂 事 业 发展 的 重要 因素 。
关键词 : 明 清 时期 ; 苏北 地 区 ; 慈善 事 业 ; 育婴 堂 ; 官 民合 作
中图分类号 : K 2 4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9 1 6 1 ( 2 0 1 3 ) 0 2 — 0 0 5 1 - 0 4
传统慈善中的官方角色_以清代湖北育婴事业为例
收稿日期:2008-07-06基金项目:华中师范大学 211 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近现代中国经济团体、社会群体、文化交流研究 。
作者简介:吴 琦(1962-),男,江西吉安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明清史、社会史研究。
2008年9月第30卷 第5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 l o f Ch i na Three Go rges U n i versity(H u m an iti es&So cial Sciences)Sep .2008V o l 30 N o .5传统慈善中的官方角色以清代湖北育婴事业为例吴 琦,黄永昌(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摘 要:育婴事业是盛行于清代的一种慈善活动,旨在救助父母无力养育或遭遗弃的婴孩。
清代政府极其重视育婴,这深刻影响育婴事业的发展,尤其在湖北等发展迟滞地区。
宏观上,国家颁行各种政策,鼓励各地兴办育婴;微观上,各级官吏以多种方式参与育婴事业的建设与管理。
官方的介入使育婴由个别的善行义举变为全国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事务,从根本上促进了育婴事业的发展。
同时,它导致了育婴的官僚化与赋役化,扭曲了育婴的慈善性质,阻碍其独立健康发展。
关键词:慈善; 官方角色; 育婴事业; 湖北中图分类号:K 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8)05-0093-05育婴事业是盛行于清代的一种慈善活动,旨在救助父母无力养育或遭遗弃的婴孩。
育婴堂是专门育婴的机构,在各类善会善堂中最普遍。
当前学界普遍将育婴堂作为一种民间慈善组织,并将其作为 官办 养济院的对比物,有一定的道理。
但育婴作为官方通令全国推行的事务,与一般的善举有很多不同之处,且不同地区差异极为明显。
本文以清代湖北为个案,试图对官方在育婴事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做一个全面评估,从而认识清代育婴事业的本质。
一中国有悠久的育婴慈幼的历史。
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
第4 5卷第 1 期 2 0 1 4年 1 月
南昌大学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学版)
J OURN AL OF NANC : o . 1
J a n . 2 0 1 4
清 代 童 养 婚 盛 行 之 法 社 会 学探 因
种 制度 , 使 用不 同 的概 念 在 研 究对 象 和研 究 视 角 上
背景 , 前者包括早婚习俗和财礼的讲究 , 后者则为家 庭 的 经 济状 况 , 认 为 抱 童 养 媳 的往 往 是 中等 家 庭 ] 。 ; 何定华先生进而将童养媳产生 的根源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1 —1 6
互换使 用 , 但细 微 差 异 还 是存 在 的 。童养 媳 是 一 种
考察了清代全 国各地普遍 的溺 女婴 习俗基 础上认 为, 童养媳婚的出现是一种 民间对策 。 ‘ H ; 王跃生
先 生从 社会 和家 庭两 方面 来分 析清 代 童养婚 产 生 的
角色 , 一个或一群人 , 童养婚是一种婚俗 , 甚或说一
别人做童养媳蔚然成风。在传统社会 , 童养媳往往 成为人们同情的对象 , 童养婚也往往被视 为一种 畸 形的婚姻形式 ] , 但事 物的存在 总是 有一定 的
合 理性 , 童 养婚 为 什 么会 在 中 国历 史 上延 续 漫 长岁 月 并为 人 们 广 为 接 受 ? 清代 的 童 养 婚 为 何 如 此 兴 盛 ?对 这一 传统 话题 , 学 者们 作 了广泛 的探 讨 , 也形 成 了一 些 可 贵 共 识 。陈 鹏 先 生 认 为 , 童 养 婚 俗 是 “ 贫 穷 与财 婚相 结 合 的结 果 ” _ l 丹 ; 常建 华 先 生 在
清代江苏地区育婴慈善机构的历史考察
第14卷第4期 2015年7月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angnan UniversityC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V o l. 14 N o.4Jul.2015清代江苏地区育婴慈善机构的历史考察胡梦飞(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育婴堂是清代官方和民间设立的专门收养遗弃婴孩的慈善机构。
清代江苏是全国最为富庶的省份,也 是慈善事业最为发达的地区。
在官方的倡导和推动下,清代江苏地区育婴慈善事业有了显著的发展,育婴类善堂 几乎遍布当时江苏各州县。
清代江苏育婴慈善机构的发展呈现出数量众多、分布地域广泛、经费来源多元化、管理 方式多样性等特点。
在育婴堂的创建和管理过程中,官方提供了重要支持,以地方士绅和商人为主体的民间力量更是发挥了极为显著的作用。
官员和士绅相互影响,官民合作成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清代+工苏;育婴堂;民间力量;慈善事业[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清代江苏是全国最为富庶的省份之一,也是慈善事业最为发达的地区。
繁荣的经济和民间力量的发展壮大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官方的倡导和推动下,清代江苏地区育婴慈善事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育婴堂几乎遍布当时江苏各州县。
®清代育婴慈善事业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但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主要包括苏南、浙北 和上海地区),对整个江苏尤其是苏北地区长期缺乏关注。
®本文在依据相关史料的基础上,以清代江苏地区的育婴堂为主要考察对象,在论述其设置及分布情况的同时,分析其日常的管理和运作,探讨育婴慈善机构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问题,以求为当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启示。
一、育婴慈善机构的设置及分布育婴事业源于中国古代的溺婴之劣习。
早在汉唐时期,民间就有溺杀男婴之事,但溺女婴却在明清之际极为盛行,以致在全国酿成陋俗。
清人余治在其《得一录》中言%天下最惨者莫如杀生,物命且然,何况人命。
清代江西民间慈善事业的成效——以金溪县善士活动为中心
第40卷第1期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i.40No.1 2021年2月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Feb.2021清代江西民间慈善事业的成效----以金溪县善士活动为中心谭小伟(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123)摘要:清代江西省金溪县涌现了众多善士,他们多是儒士出身,深受儒家思想的熏染,在其家境富裕后便乐善好施,投身于本地的慈善事业,为族人谋福利。
金溪善士行善内容丰富,善事繁多,尤以修路、教育、救灾等三类最多,而较少的是义田、慈善机构、义渡等三类。
究其思想根源主要是儒家的仁爱、大同思想与义利观;同时,他们在行善过程中也阐发了教养兼施、劝人为善的重要慈善理念,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关键词:善士;金溪县;民间慈善;慈善理念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12(2021)01W018W5谭小伟.清代江西民间慈善事业的成效——以金溪县善士活动为中心[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0(1):18-22.Tan Xiao-wei.The achievements of Jiangxi civii charity J the Qing dynasty----focusing on the activities of philanthropists in Jinxi county[J).Journai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i Science),2021,40(1):18-22.清代是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发展的高峰时期,不仅出现了许多官办的慈善机构,而且民间慈善活动也十分活跃。
在慈善事业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然其研究多集中于江浙一带①。
其中,研究江西慈善事业发展的成果较少,且多重于探讨慈善组织的发展②,忽视了其他慈善活动。
从育婴堂到蒙养院
从育婴堂到蒙养院作者:杨霎舒来源:《青年文学家》2010年第12期摘要:育婴堂最早是作为清政府防范民间溺婴陋俗的社会保障措施而出现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的,但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面对国门被迫打开后变化的形势,中国传统教育不得不开始了艰难的改革,中国的学前公共教育开始缓慢地在育婴堂中萌发。
但直到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才第一次以国家学制的形式将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确定了下来,也标志着中国传统幼儿教育的近代转型。
关键词:学前教育;育婴堂;蒙养院;现代化[中图分类号]:H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0)-12-0072-01虽然研究清代育婴事业和近代幼儿教育的著述颇丰,但对于慈善性质的育婴堂是如何转型为教育性质的幼稚园的研究却实属不多。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一步探讨中国早期学前教育近代化的历程,为中国学前教育史未来更好地发展提供借鉴。
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流行溺女陋俗。
这一陋俗延至唐代,越来越盛,终于演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清朝政府极力推行“慈幼”、“保赤”的所谓仁政。
各地士绅起而响应,兴办育婴堂,倡立育英基金会,以图拯救众多女婴的性命,稳定社会秩序。
育婴堂作为清代社会中专业性的慈善机构,所承受的社会使命就是负责收育被遗弃的婴儿,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
具体而言,即是把被遗弃的婴儿收入堂内,由社会承担起哺育的责任,使他们有所归依,待到适当时机再让他们回归社会。
这就是清代育婴堂的社会功能,它又是通过收、育、去的实际运作而实现的,尤其是在育这一环节中包含了对收养婴孩的必要的启蒙教育以及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使得育婴堂也初步具备了一些公共教育的社会功能。
所谓育,系指对被接纳入堂婴儿的哺育。
由于从婴儿阶段到回归社会,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因此,育还包括对少儿的抚养。
就育婴堂的性质而言,对收纳入堂婴儿的哺育,毫无疑问是其作为特定慈善机构所承负的基本社会使命,从而也是它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
明清时期的民间慈善事业
明清时期的民间慈善事业
慈周
【期刊名称】《中国减灾》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中,两宋时期政府的慈善救济机构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两宋政府意识到社会上都市贫民阶层的存在,并为此创立了安济坊、居养院等官方救济机构,收容都市中贫穷、年老、生病的人以及弃婴。
政府的社会福利性救济在宋代形成了一套体系,已经颇有近代国家福利政策之风。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慈周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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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明清时期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以育婴堂为例 [J], 朱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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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清时期民间的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 [J], 姚延玲
5.明清时期开封府地区慈善事业初探\r——以养济院、助丧机构为中心 [J], Li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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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
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陈和平【摘要】清代盛行的童养婚是一种别具特色的婚俗文化,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娶小媳妇是无奈也是一种明智,折射出了先人的理性和睿智.童养婚深深根植于传统社会,它是论财的婚姻观和社会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产物,在为中下阶层提供便捷、低成本婚嫁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溺婴现象,从而得到官方的认可.童养婚的盛行也源于古人对婚姻和女性本身的深刻认识:婚姻的最大意义是传后;女子本不属于娘家人.【期刊名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45)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清代童养婚;法社会学;聘娶婚;溺婴;无后为大【作者】陈和平【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形式异常丰富,其中有一种让当今中外学者都非常感兴趣的童养婚,“童养媳乃女幼时养于婿家,待年长而后成婚也”[1](P764)。
即女子很小的时候就被夫家抱养,待至成年后与未婚夫进行简单的成婚仪式圆房。
方建新先生认为,童养媳最早渊源于古代的媵制,并且考证了在元代官方法律文书上已正式出现了“童养”一词[2](P55)。
童养婚在清代非常盛行,在儿子很小甚至尚未出生前就为其抱养一个童养媳,同时将自己的女儿抱养给别人做童养媳蔚然成风。
在传统社会,童养媳往往成为人们同情的对象,童养婚也往往被视为一种畸形的婚姻形式[3](P77),但事物的存在总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童养婚为什么会在中国历史上延续漫长岁月并为人们广为接受?清代的童养婚为何如此兴盛?对这一传统话题,学者们作了广泛的探讨,也形成了一些可贵共识。
陈鹏先生认为,童养婚俗是“贫穷与财婚相结合的结果”[1](P764);常建华先生在考察了清代全国各地普遍的溺女婴习俗基础上认为,童养媳婚的出现是一种民间对策[4](P178);王跃生先生从社会和家庭两方面来分析清代童养婚产生的背景,前者包括早婚习俗和财礼的讲究,后者则为家庭的经济状况,认为抱童养媳的往往是中等家庭[5](P138-142);何定华先生进而将童养媳产生的根源推延到父母包办婚姻、宗法制下的重男轻女,甚至还有一些迷信的因素[6](P37-38);侯国隆先生通过实地调研,在《关于旧时梅州客家童养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谈到了童养媳婚有利于增进婆媳之间感情[7](P47);关于这一点郭松义先生也认同,并在其《清代的童养媳婚姻》一文中列出了清代童养媳送养原因的一组详细统计数据,包括父母死亡、母亲改嫁等家庭变故以及冲喜、弃婴童养等诸多情形[8](P37-40)。
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经费研究
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经费研究
肖倩;杨泽娟
【期刊名称】《江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清代江西育婴事业是社会各阶层共同拯婴的一个集中表现.本文试图从育婴经费的来源和增殖、经费的管理者和管理方式、经费的发放这几个方面来考察清代江西民间的育婴事业.同时指出经费短缺是影响育婴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总页数】4页(P133-136)
【作者】肖倩;杨泽娟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210000;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南昌市,33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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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交换网络中的国家与社会--以清代江西育婴事业为实证的研究 [J], 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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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代育婴堂发展情况研究综述 [J], 王凡
4.清代闽江上游地区育婴机构研究 [J], 汪言
5.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 [J], 萧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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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慈幼事业:以澧州育婴堂为例
清代地方慈幼事业:以澧州育婴堂为例彭康【摘要】澧州人地矛盾不突出,并未出现溺女婴之风气.清朝中期,澧州逐渐出现救济婴幼的慈善组织——育婴堂,通过官民捐资与堂产经营的方式运作,选举地方上较有名望的士绅为经管或司事.和省内其他地方比,澧州育婴堂虽起步较晚,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但是在晚清湖南育婴事业整体上已成衰落之势的情况下,无疑发展较好,由此可以透视内陆地区慈幼事业发展状况.【期刊名称】《昆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40)005【总页数】6页(P103-108)【关键词】育婴堂;澧州;清代;慈幼;溺婴【作者】彭康【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9;K252;K29一、澧州的溺婴之风溺婴之风,大多数情况下是指溺女婴之风。
溺婴的情况历代皆有,江南犹盛,长江中游也普遍存在这种风气。
明清时期,随着地方资料的增加,湖南溺婴的记载层出不穷,一般以溺女婴为主,如长沙“向有溺女(婴)陋习,至今相沿,牢不可破”[1],辰州“产女者率多溺死,相习成风”[2]。
有时男婴也不免溺毙,如古丈“贫寒之户每有婴儿,甫产即溺,其生不独产女淹,即产男亦淹”[3]。
这些地区或人烟稠密,或山多田少,人地矛盾尖锐,无法供养过多人口。
澧州,原属岳州。
清雍正时期,因湘西北石门、慈利境内土司纳土归流,遂升澧州为直隶州,领安乡、石门、慈利三县,又建安福、永定二县,共一州五县,属岳常澧道。
与湖南其他地区相比,澧州溺婴之风并不突出。
有清一代,澧州共留下方志数十种,都未记载有严重的溺婴风俗。
溺婴,主要是溺女婴,溺女原因有“重男轻女”、家贫难养和嫁资负担重等,在澧州,这些因素都被弱化。
清代澧西少数民族地区对女性束缚较少,妇女亦能参与户外劳动,澧东受到影响,其“重男轻女”的思想并不严重;溺婴主要还是因为贫困,“然澧与五属旧号乐土,滨湖之乡菱芡蠃蛤足以养生,山椒犹可刀耕火种”[4]120,人地矛盾并不突出;在嫁资方面,安福“女家备妆奁各称家厚薄”[5]354,嫁妆量力而备,慈利也是如此。
清末四川育婴事业的危机与转型
清末四川育婴事业的危机与转型孙雪玲;董清平【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动荡日趋严重,经济逐渐衰落,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建立在国家政治权力保障下的育婴事业也不断走向低谷.四川育婴事业在经历长足发展后,清末显现出衰微之象,无论经费﹑还是管理等都出现问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四川开始推出新育婴措施,育婴思想也发生转变,进而出现育婴局,使得四川育婴事业得以继续延续.【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1)002【总页数】6页(P84-89)【关键词】清末;四川育婴事业;危机;转型【作者】孙雪玲;董清平【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材化学院,四川自贡 643000;西华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四川南充 637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52目前对于清代育婴事业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有组织的善堂善会开始于明末万历年间到清初的江南地区,主要是民间善人的积极行为。
[1]到清初已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育婴堂的是那一时期善堂的之一。
清初的学者曾提到“不数年由京师以达郡县育婴之堂遍天下矣”①。
这种说法,说明了清初育婴事业开始兴盛。
其经雍乾两朝出现官僚化特征,使得育婴事业官方色彩浓厚,“雍正二年的诏令后,县城育婴堂已几乎成为附属县政单位的名词,已成为一种行政名词”。
[1]248乾隆六年(1741),清政府开始规范各地育婴堂管理。
清末民初社会动乱日趋严重,经济也逐渐衰落,特别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产生了巨大变化,汉族地主势力不断上升,地方督抚与士绅阶层广泛参与地方事务,尤其是士绅阶层通常会受到州县官的委托、领导和监督工程的修建或慈善机构的经营。
[2]290-291加上西方教会育婴堂的传入,对传统育婴事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变化,使得梁其姿主要把善堂善会的研究集中在1850年以前,主要考虑到16世纪末到19世纪中这段历史较有一致性。
在这段时间内出现的慈善组织是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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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二○○一年第一期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萧 倩摘 要: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比较发达,县乡均设有育婴堂和各类育婴基金会组织。
兴办育婴事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拯婴”,本文试图从育婴组织的抚育对象和范围、抚育方式、抚育费用和名额、婴孩的去留等四个方面来考察这一民间慈善事业。
关键词:清代江西 民间育婴 抚育对象和范围 抚育方式 抚育费用和名额 婴孩的去留一、清代江西民间育婴组织的创建情况早在战国时期,越王勾践即实行育婴仁政“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母,生二人与之饩,不可得而杀也”。
①给生女之家的资助高于生男之家。
汉代有收养抚育婴儿的法令条文,“昔汉章帝诏:婴儿无父母亲属者及有子不能养者禀给如律,夫婴儿而无父母亲属必得乳妇以养之,即所禀给者必乳妇也”。
②宋明时期育婴事业更为发展,各地普遍设立了慈幼局。
如赣县慈幼院“在城外朝天坊,宋知军邹应龙建,收养贫家生子不举者,寒暑有衣,疾病有药,襁褓盥栉各有司,存活甚众,括诸邑逋逃租赡之”。
③高安县的慈幼院“在旧城望仙门外,元末毁,明洪武五年知府段德迁今所,崇祯年间,知府陶履中修”。
④宋代创办,一直延续到明末。
夫马进先生认为宋代的慈幼局属官设官营,清代的育婴堂则是一种民间慈善组织。
⑤据星斌夫和梁其姿的调查显示,清代育婴堂的普及率仅次于官办的养济院,在民间慈善机构中位居第一。
⑥清代江西育婴组织包含两部分:建于城镇的育婴堂和分散在乡村的各类育婴基金会组织。
全国最早的育婴堂于顺治二年(1645)建在江南地区太仓州,⑦京城育婴堂于康熙元年(1662)建立,“遇有遗弃病废之婴儿,收养于堂”。
⑧江西最早设立的赣县育婴堂比全国最早的仅次一年,“顺治三年,副都御史周清原择空间祠宇建设,地方官率士民捐输,为日给费”。
⑨各地第一批育婴堂大多由地方官员倡办,士绅捐输而成。
据笔者统计,全省78个县(州、厅)有67个县建有育婴堂,大约占总数的80—90%。
有的县甚至不止一个。
清代江西育婴堂创立时间主要集中在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期。
据现有资料统计,育婴堂首创时间有确切记载的有37个,其中建于顺治朝的只有一个即赣县,建于康熙朝的有15个,占4015%,建于雍正朝的有12个,占3214%,建于乾隆朝的有8个,占2116%,建于嘉庆朝的也只有一个,即崇仁县,如表1所示。
表1 江西各州县育婴堂首创时间一览表首创时间育婴堂所在州县(按前后时间排列)顺治朝赣县康熙朝丰城县、万年县、乐平县、南昌县、新建县、定南厅、石城县、玉山县、铅山县、南康县、德化县、新昌县、上饶县、临川县雍正朝萍乡县、兴国县、会昌县、德安县、新喻县、义宁州、安义县、泸溪县、湖口县、瑞金县、吉安县、上犹县乾隆朝泰和县、龙泉县、弋阳县、都昌县、武宁县、贵溪县、大庾县、宜春县、嘉庆朝崇仁县 从上表可以看出,康雍乾三朝是江西省各府州县创建育婴堂的集中时段。
康熙四十五年,江西副都御史周清原奏请皇帝,饬令各直省州县设立育婴堂,经户部准,令:“其堂房择空间祠宇建设,堂费地方官酌捐,绅衿士庶有情愿乐输得亦听其输助”。
⑩雍正二年、乾隆六年也颁布过类似的诏令。
λϖ国家在这段时间屡次颁布的劝办育婴诏令对于促进各地兴办育婴堂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并非是朝廷诏令的结果。
除赣县外,至少有7个县厅育婴堂于康熙四十五年诏令颁布前已创办。
从康熙和雍正年间颁布的建堂上谕可以看出,各地育婴堂均设在城镇,“直省府州县”,“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
这种“只在城不在乡”的育婴组织发挥的拯溺效果并不大,因为“弃婴者城邑少而乡曲多,” λω而且“县村悬隔,领报维艰”。
λξ翰林院侍讲王邦玺也认为“至于省府州县皆设有育婴堂,收养贫家抱养子女,然亦只能及城厢内外数里之间,若距城数十百里之乡村,则皆以抱养为难”。
λψ而且建造育婴堂耗资巨大,因而清代有识之士彭蕴章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建堂费重,势难遍及乡曲,是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也,” λζ因而乡村普遍采取其它简便易行的育婴形式,如六文会、育婴公所、育婴局、保婴局、育婴会、育婴同善堂、拯婴社、育婴社、保婴社等。
最早设立的育婴基金会是康熙十一年(1672)“丰城举人黄锎捐百八十金,增生陆三奇捐百八十金,谷百石”而建立的育婴会, λ{一般来说,乡村育婴组织创建时间较晚,如表2所示。
表2 江西乡村育婴组织创建时间一览表创建时间乡村育婴组织(按时间前后顺序排列)乾隆期安义县各乡育婴公所嘉庆朝进贤县罗溪道光朝金溪县十二都四村育婴社、广丰县各都保婴局、萍乡县归圣乡大宁里四、都昌县十五都育婴会咸丰朝铅山县龙河镇育婴公所、铅山县港东育婴局、兴安县二十都育婴同善堂同治朝贵溪县七、二十三都、十五都一图育婴会、德安县仁胜堡育婴会、义宁州崇乡四十七、八都马坳乡保婴社、龙泉县南江口西都拯婴社、铅山县上港育婴局(六文会)、萍乡县西钦凤乡塘溪、南康县塘江育婴会、铅山县湖坊育婴局、萍乡县归圣乡大宁里四、萍乡县安乐乡萍实里桐木境内、萍乡县黄图阳坊境内光绪朝萍乡县崇贤里、金溪县东路育婴局(四十六都上湾村)、金溪县西路十三都育婴局 从表中可以看出:道咸以后,特别是同治年间乡村兴起了一股育婴的热潮,这与官府的提倡也有关。
咸丰年间,江西地方政府“两次委员会赴省城附近各乡,劝谕上中各户,分都分图各立六文会,举绅耆为首,给钱自育,各有条规,省外各府州县亦经劝办”。
λ|尤其是同治初年经巡抚沈葆桢和刘绅一推广后,则更为普及。
λ}各地育婴基金组织一般由官府提倡,社会各阶层共同捐输而成。
二、清代江西民间育婴组织抚育的对象和范围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贫家溺女而产生的,是一种“拯溺之政”。
铅山知县侯资火粲说:“溺女之戒大率责备贫贱者居多,夫贫贱则迫不得以。
(应)计以法外之仁行仁中之法,哀其不能育之情,助以不难育之力”。
λ∼星子县八都育婴会是该地太学生余定茂“见本都地贫人多溺女”而“偕同志者兴办起来的”。
µυ贫家女婴是育婴事业抚养的主要对象。
康熙四十六年,江西巡抚郎廷规定:“嗣后凡有生女者务须扪心抚育,不得仍前溺死……倘果真正赤贫之家不能抚养者,邻佑报明地方官,送入育婴堂抚养”。
µϖ乾隆三十七年江西按察使欧阳永也下令:“凡有生女者,务各与男一体举育,……倘有实在贫苦夫妇,力作资生难于养育者,各县原设有育婴堂,即令送交抚哺以全其命”。
µω从中可以看出,抚育对象大率为贫家无力抚养的女婴。
龙泉县南江口两都拯婴社“每贫民生女,酌给乳哺谷二石” µξ新建县罗溪育婴之法规定“贫而不能存者,生女时给一石养至三月,八月如之,以三石为率”。
µψ丰城六文会之法规定得更为严格“其衣食稍能存活者不给,头胎生女者不给,或生子数胎而始生女者不给”。
µζ对抚养对象有了一些限制,即第一胎女婴不在抚育范围之内。
有些州县的育婴组织抚养对象并不仅限于贫家女婴,对婴孩的性别不加限制。
如德化县“凡生男女之家无力抚养,该父母具报,每婴儿一名给钱一千文”。
µ{雩都县育婴堂“收养贫者无力哺乳之婴孩”。
µ|吉安县育婴堂“专以收养在六岁以下贫苦无依之男女,或被遗弃之婴孩”。
µ}义宁州育婴堂“收留遗弃子女”。
µ∼这表明育婴对象扩大到男女弃婴。
有些地方育婴组织对家庭贫富不限。
如萍乡县朱氏家族建立的育婴会“为合族育女而设,生女之家即日报知会首,三朝给钱一挂,满月给钱两挂,不得预支,贫富同”。
νυ这是针对其他地方“中等之户自知不当领会遂甘置其女于死而不惜”这种现象而采取的对策。
“使生女者毋藉口于不领会而甘心溺女”。
这种贫富均育的情况较少,主要在同一宗族内部。
有些地方对抚养对象的限制有所放松,如南安府育婴会“若官兵非赤贫而食守粮者亦可悯,倘生女难育亦准报给钱,但每口每月四百文,较赤贫之民稍减,斯为平允”,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守城官兵也给予一定的抚养费。
νϖ乐平县则对遗腹孤孩抚养也有照顾,“遗腹孤孩有关似续,如果贫无依托,准邀邻保报明,酌量议恤,亦哀矜孤寡之一道也。
……其或虽系生女,而产母随即身之,初产之婴无人乳哺,亦许邻保据实报明,本局查明,准于一年乳资外,另加抚恤”。
ν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童养媳和他人收养的弃婴也是育婴组织的抚育对象,这表明拯婴者(主要是官府和地方乡绅)对发动社会其他力量拯婴非常重视。
如进贤县罗溪育婴会对“收抚他人初生之女为子妇者,亦赡以谷”。
νξ丰城六文会对“因生女过多,难于乳养,他姓有愿抱作童养媳者亦照例给钱与之”。
νψ乐平县育婴对于“产妇有故不能自养,甫生即愿与人作童养媳养成女者,听自行择定。
由抱养之家邀同邻保报明本局,查实两家果系赤贫,准给养育钱四千文。
νζ而且有的地方对于他人收养的婴孩补助得还更多,如临川县育婴堂对于“抱养他人遗弃婴儿者倍之”, ν{萍乡县朱氏宗族对于“族中有力难养女,周岁内与人抱养为媳者,除三朝满月如期给费外,加给钱二挂,又有女既与人抱养而复自乳媳者,另助钱二挂,二项非赤贫者不给”。
ν|对贫困人家采用童养媳的方法采取鼓励的态度,给予贫家难育女之家三挂钱,而资助童养媳之家五挂钱。
清代江西育婴组织抚育对象主要针对贫家女婴,有些扩展到贫家男婴、弃婴、孤儿、童养之家、非赤贫的守城官兵家庭等,对富家生女也予以资助的情况则较少。
育婴组织抚育有一定的范围。
各州县所建的育婴堂对收养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是以地缘为原则,即“各县救各县之溺”。
乡村育婴组织的育婴范围分为二种,一为地缘原则。
如咸丰年间,江西地方政府两次派员劝谕上中各户“分都分图各立六文会,举绅耆为首,给钱自育”。
ν}万年县建济生堂“以救贫家产女不能育者……他处有产于本境者拯济亦如之”。
ν∼奉新县进城乡育婴会“同治六年生员赵策章等倡劝捐费,收养近地女婴”。
新兴乡故埠、游茗、青树、厚城、兴隆五围育婴会“同治七年,封职谌如棠、监生邹召南,生员晏忠一、雷鼎、谌方舟等倡劝捐租六十八石三斗五升,钱二百余千文,以为近地育婴之费”。
ου德安县仁胜堡育婴会于“同治二年,绅士容含玉、李海曙、李含辉、朱名声、洪止孝、徐世官等捐设,酌议近堡有艰于育女者初生三月,每月给钱一千文,” οϖ义宁州崇乡四十七都马坳乡保婴社“于同治二年捐设,本都赤贫生女者给钱五十余羡,置业垂久”。
οω一为血缘原则,如都昌县十五都育婴会“遇本族贫户生女,给钱米佐其哺养之资”。
οξ萍北朱氏育婴会为“合族育女而设,生女之家即日报知会首,……贫富同”。
οψ这两种育婴范围的划定都与其组织资金来源有关,这些乡村育婴组织大多为“里人合“按亩捐敛费”而建成。
如都昌县十五都育婴会由“附生加五品“按图敛费”、“合族捐赀”、捐”、衔王以蕃于道光年合族集议,捐赀设立”, οζ萍乡归圣乡大宁里四 育婴会于“同治六年,举人欧炳琳,副贡李光藻、生员刘玉莹邀集里人捐赀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