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程序,职业]职业许可程序的法经济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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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法院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能够尽快地解决纠纷案件的能力。

法院的诉讼效率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因此,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

我国法院诉讼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诉讼制度和程序复杂。

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过于复杂,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深入的调查和审查,导致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此外,诉讼文书的审查和编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其次,法律执行不力。

许多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尤其是涉及到涉外案件、异地执行案件等。

此外,一些法院缺乏执行力,导致民事判决难以得到实际执行。

再次,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依然相对匮乏,尤其是在一些较为偏远和贫困的地区,法院的人力和物力条件较为落后,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最后,案件逐级上诉制度的滞后。

我国当前的案件逐级上诉制度过于滞后,一些案件需要往返多个实体,造成了诸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首先,诉讼效率低下会严重影响经济效益。

诉讼效率低下不仅会浪费诉讼各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还会导致被告方难以承担损失,从而拖累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对于商业争议的案件,若不能尽快得到处理,可能会导致企业之间的谈判和合法的纠纷得不到妥善的化解。

其次,诉讼效率低下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效率低下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甚至导致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裁判,加强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最后,诉讼效率低下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法院处理案件耗费时间过长,会让当事人、社会群众感到不公平,从而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改进建议:为应对当前我国法院诉讼效率低下的现状,以下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在法律执行方面,应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难度的问题,可对一些偷税漏税、有钱不还的违法行为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法律执行力度。

其次,在司法资源方面,应实行司法资源的调配制度,将优质的司法资源调配到落后的地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我国职业安全规制变迁的反思及启示——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我国职业安全规制变迁的反思及启示——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性 、 模 经 济 、 险 和 交 易 成 本 ”2 。 规 风 [ 所 引
( 9 9 9 9 ) 过 渡时期 ( 9 9 9 5年 ) 市 1 4 —1 7 年 、 1 7 —1 9 、 场 经 济下 的改 革 时期 ( 9 5年 至今 ) 19 。透视 这 三 个 时期 的历史 进程 , 以看 出我 国职业 安全规 制 可 变 迁是 一种典 型 的强制 性制度 变迁 , 同时外 部 但
博 ( 0 4 、 晓东 (0 5 、 20 )贾 2 0 ) 陶裕 春 ( 0 7 对 中 国 20)
行 的强制性 制 度安排 。 职业 安全 规 制 的根本 原 因 在于 信息 不对 称和 负 的外部性 , 是职业 安 全 的 但 规制 水平并 不 是一层 不变 的 , 随着经济 发 展 的 它 水平 而调 整 , 这就是 制度 变迁 。制 度变 迁理 论 由
职业 活 动过 程 中发 生各 种 伤 亡事 故 为 目的所 进
业 安 全管理 中的信息 不对称 以及 正负 外部 性 , 阐
述 了 政 府 规 制 的 必 要 性 ; 伏 平 ( 0 3 、 力 朱 20 ) 周
( 0 3 分 析 了职业 安 全 与健 康 管 理 体 系这 一 重 20 ) 要 工 具 在 中 国 的应用 效 果 ; 永坤 、 虹 和徐 建 钱 谢
[ 图分 类 号]C9 3 2 [ 献标识 码]A [ 中 1 . 文 文章 编号 ]1 0 —0 7 2 1 ) 30 8 — 5 0 22 0 (0 2 0 ~0 60 [ 稿 日期]2 1 一O —0 收 02 4 7 [ 作者 简 介]1 何 琴 , ,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 2 0 . 女 吉 0 8级 博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为 法 与制度 经 济 研

职业发展理论

职业发展理论

职业发展阶段理论一、西方职业生涯阶段理论(一)金兹伯格的职业选择三阶段理论(二)休普的四阶段理论1、试探期(25岁以前)2、创立期(25-45岁)3、维持期(45-65岁)4、衰退期(65岁以上)(三)萨珀的职业发展五阶段理论二、中国传统文化的观点孔子在《论语.为政篇》论述到:"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或,五十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规。

"三、考察职业生涯的两个角度(一)全程性职业生涯模式(二)阶段性职业生涯模式职业发展阶段理论[详见"职业的有效管理"P42-职业周期的阶段和任务]工作准备阶段(0-25岁)任务是确定最初的职业取向,接受系统教育和形成职业发展观念.进入组织阶段(18-25岁)焦点是对工作和组织的选择,组织通过工作实际展示和推行自我管理帮助员工适应"现实的震荡".职业早期阶段(25-40岁)基本任务是在组织和职业中塑造自我,使自己的职业生业初见成效.职业中期阶段(45-55岁)解决中年危机和职业停滞的问题.职业晚期阶段(55岁-退休)任务是保持工作状态和适当绩效,渐进退休或弹性工作的方式以解决退休后的不适应性,培养和选择退休后的生活情趣和方式.职业生涯周期的阶段和任务与生物社会生命周期的阶段和任务紧密相关,因为两者都和年龄、文化连接在一起。

所以,施恩教授根据职业周期的特点,对职业生涯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指出了每个阶段所面临的主要任务。

职业生涯周期的阶段分为十个阶段:一、成长、幻想、探索(0-21岁,角色:学生,候选人,申请人)面临的广义问题特定任务1、为进行实际职业选择打好基础;2、将早年职业幻想变成可操作的现实;3、对基于社会经济水平和其他家庭景况所造成的现实压力进行评估;4、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5、开发工作世界中所需要的基本习惯和技能。

1、发展和发现自己的需要和兴趣;2、发展发现自己的能力和才干;3、学习职业方面的知识,寻找现实的角色模型;4、从测试和咨询中获得最大限度的信息;5、查找有关职业和工作角色的可靠信息源;6、发展和发现自己的价值观、动机和抱负;7、做出合理的教育决策;8、在校品学兼优,以保持尽可能开放的职业选择;9、在体育活动、业余爱好和学校的各项活动中寻找机会进行自我测试,以发展一种现实的自我意向;10、寻找实验性工作和兼职工作的机会,做出早期职业决策。

浅谈法经济学基础

浅谈法经济学基础
会 运行 起 来 可能产 生 的成 本及 收 益 和维 护社 会 正 常运 行所 需 要 的
整套装 置 。查尔斯 ? 罗利 认 为 , 法经 济学 是“ 运 用经 济理 论 和计 量经 济学方 法 检验 法律 和立 法 制度 的形 成 、 结构 、 过 程和 影 响 ” 的学 科 。 归结起 来 , 法经济 学是 分别 从经 济学 与法 学的 角度探 析社 会更 稳定
派, 九 十年 代后 法 律 的经济 分 析 出现 了研 究 范 围扩 大 、 注重 博弈 分 析等新 趋势 。 1 . 古 典 经济学 产 生之前 的法 经济 学思想 追 溯 法经 济学 的渊 源 ,许 多学者 认 为可 以追 溯 到 1 5 世纪 ~ l 6 世 纪 的马 基雅 维利 , 古 希腊 柏 拉 图的 《 理 想 吲》 中的 《 法律 篇 》 、 亚 里 士多德 的《 政 治学 》 已经有对 法律 进行 经济 分析 的痕迹 , 古罗 马 的贾
一袁萌 萌

延安大 学财 经学 院
煤炭循环经发展 战略 的重要意义主要体 现在 以下几方面 : 首先 , 它能切 实维护能 源安全 。当前 , 能源 安全 已是世界 各 国的竞 争焦点 , 是 国有经济 健康 、 可 持续 发展 的最 大瓶颈 。 煤炭作 为重要能源 , 更需 进行科学 、 合理 、 高效的利用 。煤炭循
渔、 宜林则林 ” 的规则 , 将塌陷 区改 建为水上公 园、 人 工湖等旅 游景 点 , 搞 好生态旅 游产业 ; 或者在 塌陷 区建造 水产养殖 基地 或者复土造地 , 发展生态农业。例如 , 淮北 、 唐 山等矿区复垦 , 有 效地利用塌陷地表 发展旅游 、 养 殖等产业 。
三、 煤 炭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的意 义

经济法学——精选推荐

经济法学——精选推荐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然法典》(1755)《公有法典》(1842)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性格的双重性①1914年《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律确认,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或限制贸易的⾏为是违法或犯罪⾏为,应受到⾏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显⽰出限制垄断,保证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由和经营⾃由。

②德国《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把煤炭产业经营,收归国有显⽰德国经济统制法,限制民间经济⾃由,扶持特定国家垄断③经济法的产⽣反映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因国家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预的⽬标和⽅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不同国家及同⼀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对互相对⽴的基本性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则是国家经济统治随着全球经济⼀体化加快发展和西⽅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正在形成⼀对新的⽭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要匡正政府失败。

3、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性法规(⼆)经济法的辅助渊源地⽅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法律解释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②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主体是⾃然⼈和法⼈,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

③权⼒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它们是⼀种私权利,经济法上的权利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是⼀种公权⼒。

④构成要素不同,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由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⑤法律属性不同。

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联系①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

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还顺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研究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和法律两种现象互动共生、高度统一的新趋势。

它不仅在法学理论中被热烈讨论,而且扩展至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甚至宪法等部门法领域,甚至在有关司法裁判理由书中也得到广泛使用。

经过40年的实践检验和学者们的努力,一场国际性的“法经济学运动”,现在已扩展至全球不同类型的国家和领域,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国内立法司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到国际反垄断法、国际经济金融规制体系的创新,法经济学所到之处,都引起相应研究领域学术和知识的重大革新,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并展现出对法治实践课题的独特分析思路及其广阔使用前景。

站在21世纪初叶的新起点,回顾“法经济学”自上个世纪60年代产生至今的学科发展,可以发现,法经济学经历了一个从一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到一系列法律的经济分析原理和观点为世人认同和重视,再到法经济学在全部法律领域中推广使用进而成为法学研究之主流话语的过程。

在某种意义上,法经济学实际上掀起了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持久性革命。

在这场“革命”中,传统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关系乃至于全部法学理论都面临或正在被重新阐释;旧的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面临挑战,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也被赋予经济性解释,提出了制度优化和效率性改进的方案。

法律制度由此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学术理解”上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核心。

一、范式理论和法经济学范式的确立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

库恩指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

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

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

浅谈法律经济学

浅谈法律经济学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1,2010175浅谈法律经济学□黄涛(上海财经大学08级经济法硕士上海200000)作为实用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在其《法律的道路》这篇演讲中预言道:"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人是属于现在的,而将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的人。

"而正如他所预言的那样,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经济学逐渐成长起来,被许多法律工作者们乃至经济学家所接受,尤其是对当今法学界的影响越来越深入。

对于法律经济学,存在着诸多的争论,但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一直以来都是不争的事实,其在理论上是以法学和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为基础的。

在近代,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原来混同在一起的社会科学逐渐分化,产生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独立的学科。

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各自存在的缺陷和现实的发展却越来越要求将二者联系起来。

诚如哈耶克指出,"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哪个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

"理论的困境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在各自独立发展之后,走向融合,解决单靠一门学科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内在矛盾。

①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逐渐发展起来,并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实践中。

然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的边界,也就是其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呢?谈到法律经济学,首先不得不提的是波斯纳和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他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几乎涉及法学所有领域,为法学家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效地融合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一条途径,创造了让人信服的研究范式,被人称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教科书意义的著作"。

法经济学课程设置探析

法经济学课程设置探析

动 的行 为都 是不 明智 的 。显然 ,我 国 的法 学教育 也无 法避 开 时, 没有摆 脱 国外 学者 的影 响 。 法经 济学 究竟 是一种 方法还 是
作者 :四川 大学经 济学 院法 经济 学专 业博 士生 ,郑 州轻 工业 学 院讲师 研 究方 向为法 经济 学 、 民商法 。
现象 的方 法 。 经 济 学 的方 法论 发 挥 着 独特 的导 向功 能 ,既 法经 济学 的发 展过 程 ,相关研 究 人员 的数量 和素质 都支 持将 法
为经 济 理论 的形 成和 发 展提 供 坚 实 的基础 和 前进 的方 向, 又 法经 济学 的 内容 融入部 门法 的教 学这一 做法 。虽 然我 国高等 培育 着法 学学 科和 新理论 的萌 生、 成长 和结 果 。 于法 学研 院校 也 已具备 设置 法经 济学课 程 的条件 ,但 在我 国经济 学与 对 究而 言, 济学研 究 范式 的借鉴是 方法 论的创新 , 经 法经 济学课 法 学教育 的现 状下 ,法 经济 学课 程还不 宜采 取专 题研 究的形
来 发展 的学 科 …。 国 内法 经济 学研 究 已逐 步脱 离 仅仅 介绍 国 开法经 济 学课 程建 设 的支 持 。 目前 国 内高等 院校 的法 经济 学
外 成果 的阶段 ,开始在 各个 法律 领域 中发掘法 律 经济 学切 入 课 程 设置 不利 于高 水平 研究 人 员的培 养 ,将法 经济 学课 程 建 的可能性 ,并且取 得 不小 的成 就 。2 世 纪8 年代 以来 ,法 设 和学 科建 设作 为 统一 协调 的整 体予 以推 进 ,不但 具有 必要 0 0
运 用价 格理 论 ( 或称 微观 经济 学 ), 以及运 用福 利经 济 学 、
多法 学 院和经 济 学 院纷纷 开设 法经 济学 课程 ,国 内个 别 高校

法经济学学科性质与研究范围课件

法经济学学科性质与研究范围课件

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
01
法经济学既关注法律制度的事实描述,也重视法律的
规范分析,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微观与宏观相结合
02 法经济学既研究单个法律制度对微观经济行为的影响
,也分析法律制度与宏观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经济学相结合
03
法经济学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06
法经济学未来研究展望
拓展研究领域与范围
拓展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 加强对法律与经济之间复杂 关系的研究,包括法律对经 济发展的影响、法律与市场
效率的关系等。
深入研究特定领域的法经济 学,如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税法等,以揭示特定领域 中法律与经济的复杂关系。
加强国际比较研究,以了解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制 度与经济发展的异同及其原 因。
法律程序与诉讼制度研究
法律程序
研究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涉及证据规 则、诉讼时效等。
诉讼制度
研究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和裁判制度,涉及一审、二审 和再审等。
04
法经济学理论框架与发 展趋势
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法经济学是法律和经济学交叉学科的统称,旨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和问题。
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商业、金融、 贸易等多个领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发展对法律需求的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法律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需要不断 完善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活动。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
法律通过保护产权、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商业环境等手段,对经济 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法经济学学科性质与 研究范围课件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经济机理——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经济机理——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争议所 订 立 的一 份 和解 契 约 , 是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又
者 和解 , 执法 机 关 无 须 收 集 证 明经 营 者 违 法 的 足
够 证据 , 营 者 也 不 需 要 承 认 违 法 行 为 , 可 结 经 即 案 。 因而能 够 为 执 法 机关 节 约 大 量 的 执 法 资 源 ,
方案 。传 统 的反 垄断 执 法则 是 一种 典 型 的政 府 干 预方 式 , 政 府干 预 亦 可 能 存 在 失 灵 。反 垄 断 执 但
“ 是一 个独 特 的和富有 想象 力 的混 合 物 的代表 , 它
是私人 契约 的灵 活性 与最 终 判决 的法 律影 响 力 的
结合 ” 。反垄 断执 法 机关 与 涉 嫌垄 断 的经 营 者 … 选择 和解 的第 一 个 经 济 上 的 原 因 , 该 制 度 相 较 是 于契约 制度 与 传 统 反 垄 断 执 法 制 度 而 言 , 有 较 具
过度 利用带来的风 险。此外, 和解双方应在程序的启动 时间、 缔约 时间、 和解 期限 等时间要 素上 作 出
理 性 的选 择 。
关键词 :反垄断法 ; 执法和解制度 ; 法经济 学; 经济机理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09 9 D 4 4 F6 . 文 献标 识 码 : F 1 D 44 文章 编 号 : 0 820 (00 0 一O80 10 —56 2 1 )5O4 —7
反 垄 断 执 法 和解 制度 的经 济 机理
基 于 法 经 济 学 的分 析 范 式
l 殷继 国
I 中南 ( 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 武汉407) 湖 3 3 0
摘 要: 相对 于契约制度和传统 的反垄 断执 法制度 而言 , 垄断执 法和解制度 具 有比较优 势, 反

程序法经济分析

程序法经济分析
成本 的最大 化降低也 是司法部 门一直所追求 的 , 这也 是最大化 的 追加 1 万元 的开支 就会 促使 其胜诉 的概 率从 6 %增 加为 7 %, O 0 5

种 体现 。
这一追 加 的预 期价 值为 l 万 元 [o (5 6%) 所 以支 出是合 5 107%.O 】 ,
在司法 实践 中, 我们 可 以认识 到审判和执 行的过程 都是理性 算 的。 但是 乙开始 担心 了 , 认为 甲的支 出将是 自己的胜 诉概率 他
的 。法 律本 身就 是理性 的, 其在立 法的过 程中 , 性思 维的运 从 6%降低到 4 %, 尤 理 0 5 于是 开始 考虑增 加 l 万 的开支 使得 甲的支 5
用 尤为突 出 , 法者从社会 整理利益 出发, 立 秉承 公平公正 的态度 , 出效果 为零 。 在 , 现 假设 甲的胜 诉概 率仍然 是 6%。 0 甲开始在 专 保 护每 个公 民的合法 权益 。 而在 诉讼活动 中 , 当事人 追求 自身利 家 作证 、 律师 助理 、 据披 露、 证 陪审 团选择专 家等方面 花 了 1 万 0 益 最大化 就更 为 明显 了 , 然而法 官必 须保持冷 静理 性的 头脑 , 寻 元 , 并且 希望 乙对 这 些增加 的支 出不会做 出反应 。 是 甲估计 错 但 求 到公 正的判 决 , 能使得 双方 当事 人在 一定程度 上达 到公平 。 才
关 键词 法经 济学 程序 公 正 诉讼 中 图分类 号: 9 D0 和解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9o.8-1 10 .52 0)8300 2
在司法 实践 中, 多时候 当事人在诉讼还是 和解 的问题上存 心 , 很 或者 蛋糕有 不规则 的果馅 和奶 油组成 , 么如果坚 持精确 分 那 在难 以选 择的情 况 , 如果我 们将程 序法加 以经济 学的分 析 , 就可 割 , 就不 可能做 到分毫 不差 。但是 , 我们如果借 助一种 公正 的分 以使 当事人 的利 益最大化 , 从而 使得诉讼成 本减 少, 司法 机关 的 割 程序 呢 ?由一个人 将蛋 糕一 分为二 , 而让另外 一个人先 拿 。 如

职务犯罪预防的法经济学分析

职务犯罪预防的法经济学分析
的本 质特征 。 一主导 思想是 制定法律 的动力 。[刑 这 ”a
面罩等) 、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
本”[( 概言之 ,当罪犯 经过计算 ,认为从犯 罪 中 。 】2 1p
法是法,因而刑法的功能更显著的表现为 “ 定纷止 争” ,表现为对利益的保护。犯罪是 “ 效益”的直接
[ 关键词 ] 职务 犯 罪 预 防 效 益 法 经济 学 [ 中图 分类号 ]D 2 [ 94 文献 标识码 ]A [ 章编号 ]1 0 —3 4 ( 0 6 1 0 3 0 文 O 8 6 2 2 0 )0 —0 8 - 3
在美国六七十年代兴起了以著名法学家波斯纳 为杰 出代表 的经济分析法 学派 , 们用 经济学 , 他 特别
8 3
维普资讯
中共青 岛 市委党 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JUNt F H BY O O L f ... I D O 【 I CM II O BA E AT HO P Q G A 朋C 址 O M IE OT P S OC C N u P T
题的理论渊 源
方法 。但功利 主义的刑法理论 ,以惩 罚实现 预防的设 想, 用全新视 角为后世研 究有效预 防职务犯 罪的问题
开辟 了道 路 。
职务犯罪是犯 罪 中一种 比较特殊的形态 , 自人类 社会 出现管理 者 ,或 者说 出现一 定的社会职 务 以来 , 就相伴而生 职务 犯罪 问题 。 随着人 类社会分工的 日益 完 善和 管理层 次越 来越 多 ,被称 为 “ 球性 灰色瘟 全 疫”的职务犯罪更 有蔓延之 势。而惩罚职务犯罪 , 限 制权力无 限张力造成 的对 社会秩序 的破坏 , 是人类社
会面 临的重 大课题 。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出现 , 为从经济学上研究预防

法经济学发展沿革综述

法经济学发展沿革综述

NO.08,2009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法经济学发展沿革综述□陈伟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 研广西桂林541000)2009 年08 期摘要:法经济作为法学与经济的交叉学科,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在全球的扩张。

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通过法经济的历史渊源和形成与发展为入口,进而对在中国法经济学的发展作评述。

关键词:法经济学; 法学; 历史; 评述一、法经济学的界定与路向对于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 f t he law),这样一个有着众多名称的学科来说来,就笔者引用的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 f t he law)在西方学者那里还有"Lexeconics"的名称。

此外,还有"法和经济(" Law and Econ-m ic s)、"经济分析法学(" 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法律--经济学(Law-Economics)、经济法理学(Ec on omic Ju rispru dence)、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 o law)、法律经济学(Leg al E conomics)等。

在这众多的名称中,波斯纳认,有Economics of t he law 比用Law and Econ-omics 更清楚、明确、故更合适[1]。

以上是国外学者的名称的的分岐,国内学者似乎大多数接受了波斯纳的提法, 但钱弘道教授却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考虑因循"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这种命名传统,并且考虑产权经济学、宪法经济学、刑法经济学这类分支的名称容易被大家接受,"法律经济学"也应该是一个合适的名称。

但从法学角度看,"经济分析法学"则更能反映该学科的持征[2]。

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经济学思考

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经济学思考

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经济学思考[摘要]循环经济立法是保障我国循环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注重的是正义、公平等法的基本价值,对于立法很少有经济方面的分析。

文章以经济学为视角,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循环经济的立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提出了完善循环经济立法的有关思路,以期促进《循环经济法》的诞生。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

循环经济的实施,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经济质量、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

一、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分析(一)循环经济的立法背景所谓循环经济,是指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对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的简称。

在法治社会,循环经济的推行和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也需要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同时随着发展循环经济实践的推进,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政策也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落实。

(二)循环经济的立法状况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均对污染预防作了相应规定。

2007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这部从2005年7月启动立法程序,历时两年多充分调研、认真讨论和反复研究论证才成型的法律草案,以建立基本管理制度为核心,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相关制度安排,成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考量(一)我国立法的非经济性传统的法律观念注重的是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安全等法的基本价值。

经济法专业就业方向

经济法专业就业方向

经济法专业就业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经济法专业的就业前景越来越广阔。

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可以选择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选择从事经济工作,甚至可以结合法律和经济的知识,从事相关的跨领域工作。

下面将从法律行业和经济行业两个方面,详细介绍经济法专业的就业方向。

一、法律行业方向1. 律师事务所经济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选择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律师事务所是经济法专业毕业生最常见的就业方向之一。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可以承担各种经济法律事务,如合同起草、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等。

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丰富的案例资源和专业的团队支持,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可以提供良好的培训和成长平台。

2. 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也是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热门选择之一。

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负责处理该单位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法律风险评估、争议解决等。

毕业生可以在这些部门中担任法务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3.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经济法专业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工作。

在这些机构中,可以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经济纠纷审判等相关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有严格的招聘要求,需要考取司法考试或公务员考试。

二、经济行业方向1. 金融机构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可以选择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

在金融机构中,可以从事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通常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来协助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因此对经济法专业的毕业生需求较高。

2. 企业法务部门各类企业都需要法务部门来处理法律事务,特别是在经济活动频繁的大型企业中,对法务人员的需求更加迫切。

经济法专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到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3.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也是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之一。

政府部门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来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可以选择到经济管理类部门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行政法适用的经济学分析

行政法适用的经济学分析

行政法适用的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具体考量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以及具体制度的建设,分析目前我国行政法适用中的问题,例举具体的行政许可、行政监察的行政法经济学分析,为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建设提出思路,其最终的目的是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以及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行政法适用中的经济学原理(一) 行政法适用的经济学价值取向随着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越来越多,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人民大众的联系日益紧凑,政府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力求以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少的损害达到实现政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行政法在适用是考虑经济学上的价值取向。

在当前社会里大多数的主流观点首要考虑的行政学适用的效益,即在适用时必须达到一种高效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状况。

就犹如市场经济中生产力求以最少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收获。

效益与效率是不同的概率,根据中国古汉语的解释“效率”的意思是:效率是“劳动成果与劳动力的比率”。

所以说效益显然是成本与收益之比;但是效率则是劳动成果与劳动力的比率。

因此,两者关系可归纳为,有效益一定有效率,有效率则不一定就有效益。

在我国效率往往被解释为单纯的时间的节约,高速度等。

这样一来效率更加难包含效益的内容了。

如果要追求效益必须得提高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必须是成果要符合社会的需要。

只有在此情况下,有效率才意味着有效益。

如果成本投入方向错误,劳动成果不符合社会需要,如生产出来的是一种不畅销的产品,反而会效益地下。

因为此时的效率还没有转化成效益。

由此可见,效益是最优的使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否则就是浪费社会资源、社会财富。

“效用”是经济学家最常用的概念之一,但也是经济学家最难下手的地方;因为“效用是一种抽象的观念”“欲望满足的程度,称为效用”,它是幸福或满足程度的衡量尺度。

(二)行政法适用的经济制度与成本民商法能够通过清楚的产权制度来为市场主体提供创新激励;通过格式化合同从而有助于节减市场主体重复约定交易方式的交易费用;通过规定交易过程中的意思自治有助于交易的灵活性、自主性;通过规定违背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的交易契约无效,这能够有助于预防与纠正市场机会主义;通过规定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的市场主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从而有助于降低市场机会主义概率。

《行政许可法》与职业资格

《行政许可法》与职业资格

行政许可法与职业资格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职业分工的细化,职业资格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职业资格的颁发和管理中,行政许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行政许可法对职业资格颁发和管理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特定法律关系实施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是审批的主体,而申请人则是申请的主体。

行政许可法则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对职业资格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职业资格被视为需要行政许可的一个领域。

职业资格的颁发和管理需要行政机关的授权和审批,以确保职业资格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行政许可法对职业资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职业资格的设立职业资格通常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

在设立职业资格时,行政机关需要依据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来确定相应的职业资格,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资格的认证职业资格的认证是行政机关对职业技能的确认和评定过程。

认证包括职业技能的考核、资格的评估和认证证书的颁发等环节。

在职业资格的认证中,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职业资格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职业资格的审批在职业资格的颁发和管理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职业资格进行审批。

审批主要包括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审核职业资格的内容等环节。

行政机关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批,确保职业资格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职业资格的管理在职业资格的颁发和管理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职业资格进行统一管理。

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职业资格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职业资格的监管体系,确保职业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行政许可法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行政许可法对职业资格的颁发和管理规定十分详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职业资格的重视和管理要求。

与此同时,职业资格的颁发和管理也是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实施领域之一。

因此,职业资格与行政许可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对职业资格的保障行政许可法对职业资格的颁发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司法裁判的法经济学分析

司法裁判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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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

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

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备经济学和法学双重专业知识的人才,旨在使学生在法学领域中具备经济学分析的能力,在经济学领域中具备法律思维的能力。

经济学和法学是两个互为补充的学科。

经济学研究的是资源配置和决策行为,它关注的是经济体内部的运行规律和经济行为的动因。

而法学研究的是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它关注的是社会秩序和公正。

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可以互相借鉴,经济学可以为法学提供经济分析的工具和理论基础,而法学可以为经济学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经济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在经济学方面,学生需要学习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经济统计学等基础课程,掌握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经济分析的能力。

在法学方面,学生需要学习法学基础、法理学、法律逻辑学等基础课程,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

此外,还需要学习经济法学、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课程,了解经济与法律的交叉领域。

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研究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合作。

学生需要学会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经济学和法学都是服务于社会的学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注重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学生需要积极关注社会问题,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负责任。

本科经济学研究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经济学和法学双重专业知识的人才。

学生需要掌握经济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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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许可程序的法经济学浅谈一、引言职业许可程序,是在职业许可实施过程中,关于职业许可参与各方行为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一系列规则,是职业许可实施的具体制度。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职业许可程序的目标是效率,即通过一定的程序,力求以最小的成本筛选出适格申请人并准予其从事特定的职业。

那么,如何才能判定某一职业许可的程序是否有效率呢?进一步说,职业许可程序的效率目标如何能够实现呢?要回答这些相互关联的问题,有赖于对职业许可程序进行成本- 收益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程序优化设计。

二、职业许可程序的成本分析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职业许可程序包括的环节可能有:职业许可机关发布许可信息、不单方接触一方当事人、遵守法定时限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供证明自己符合标准的证据等。

在上述各个环节,既存在程序运行必然产生的直接成本,也可能由于作出错误的职业许可决定而生成错误成本。

(一)直接成本(Direct Cost,简记为DC)所谓职业许可程序的直接成本,也称为执行成本、行政成本、实施成本等,是指设置职业许可程序必然发生的运作成本。

所谓行政程序,就是行政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相互协调权利义务的一个连续过程。

这种过程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当然,下文会提及,适当的程序也会节省一些费用)。

职业许可程序的直接成本,既包括了职业许可机关(行政主体)的运行成本,也包括了职业许可申请人(行政相对人)遵守该程序所付出的代价。

前述成本大体均可描述为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如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薪金、设定职业许可机关所必然产生的办公费用、职业许可机关的时间耗费,等等;后者如职业许可申请人为达到许可条件所支付的费用,如报考某种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费、报名费、证件工本费、路费以及时间成本,等等。

如果职业许可申请人的收益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申请人就会获得效益。

反之,如果申请人所要付出的代价超出其支付意愿时,他可能就放弃对职业许可程序的继续参与。

这时,职业许可机关发生的直接成本可能会相应降低,如随着报考人数的降低,职业许可机关为准备职业资格考试的成本也会一定程度降低。

但惟须注意,在到达某个临界点之前,也许这种成本降低可以忽略不计。

因为个别人放弃考试,对职业许可机关必然要做的诸如拟制考题、设置考场、配置监考教师等的影响微乎其微。

而且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程序控制都会造成积极的行政成本,有的不仅不会造成行政成本,而且还可能造成消极的成本。

例如审批时间,如果能把审批时间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它可能既阻止了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推诿,又不减少许可机关决定的准确性,还可避免聘请更多的人员处理申请,因此总成本会更低。

(二)错误成本(Error Cost,简记为EC)一般来说,职业许可机关的错误决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职业许可机关将许可授予了那些不应该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即不应许可的许可了之错;另一种是职业许可机关拒绝了那些本应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即应许可的未予许可之错。

第一类错误的成本是指职业服务低于准入标准而进入职业服务市场产生的成本。

这些成本可能发生在职业服务消费者身上,如接受了事实上低于准入标准的职业服务产生的直接后果(如医生不当的诊疗行为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疾病甚至传染病的大面积蔓延)及间接后果(如因医生不当的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以及消费者对职业许可制度本身产生的不信任);也可能发生在职业许可机关身上,如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信访、行政监察或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对行政的外部监督机制(行政诉讼)发现错误而产生的成本、先前错误许可行为已经产生的既有成本以及职业许可机构声誉的降低,等等。

第二类错误的成本是发生应许可的却未予许可而产生的各种成本。

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成本有申请人为申请所进行的投资;许可机构发现应许可却未予许可这种错误的成本。

同时,可能产生的成本还包括先前驳回申请的行政成本、许可机构声誉的损失以及可能产生的行政赔偿成本。

类似的,职业服务消费者所可能承担的成本是,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职业服务却无法获得而产生的间接福利损失,如无法获得正常的医疗服务而死亡或引起传染病的大面积蔓延(这种损失事实上是隐蔽的),或者因职业服务的供应小于需求而必须向职业在位者支付的超额利润。

由此可见,一般来说,上述职业许可机关所可能犯的两类错误的成本是大体相当的,因此应予以同等程度的重视。

仍以医生执业为例,不管是犯不应许可的许可了之错,还是犯应许可的未予许可之错,都可能造成患者的死亡或传染病的大面积蔓延。

只不过,在第二类错误中,这种损害是隐蔽的而已。

应予说明的是,职业许可程序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往往是相互缠绕的。

例如,如果直接成本超过职业许可申请人的支付意愿,那么职业许可申请人会放弃对职业许可程序的参与。

这可能会将真正适格的职业待位者挡在职业许可的大门之外,其所造成的潜在影响与上述第二类错误(应许可的未予许可)相似。

三、职业许可程序的收益分析除了成本之外,职业许可程序也产生某些收益(Procedure Benefit,简记为PB)。

程序的价值包括了程序本身的价值(独立性价值)和通过结果表现出来的程序能够促进的价值(工具性价值)。

法律程序所维护的程序价值可视为与直接成本相对应的收益。

只有法律程序有助于减少错误成本时,经济和道德成本分析方法才把法律程序看作必要的费用。

在此,论者意欲说明的是,法律程序必然要付出直接成本,因为有些价值,如公正、尊严、参与等虽然与程序结果的准确性没有必然联系,但却是本身值得维护的价值。

因此,对法律程序进行经济分析,只有在其有助于减少错误成本(增加准确性)时,才有意义。

(一)职业许可机关的收益职业许可机关从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收益包括:(1)设计得当的职业许可程序有助于职业许可机关自始作出正确决定,从而可省去事后救济的耗费;(2)由于职业许可申请人参与了职业许可行政决定的过程,因此,其对最后所作出的无论准予许可还是不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都较容易接受,从而避免了抗争摩擦引起的耗费。

也就是说,职业许可机关的程序收益实际体现为前述两类错误成本的减少。

(二)职业许可申请人的收益首先,有了确定的程序,职业许可申请人可以更准确地为申请事项做准备,而不至于沦为无头苍蝇,因此可以节约乱撞的成本。

这实际体现为前述直接成本的减少。

其次,如前所述,设计得当的程序可以提高职业许可的准确率,因此,可以抑制部分应许可的未予许可错误的发生,从而避免产生事后救济耗费。

这实际也体现为前述错误成本的减少。

当然,由于行政程序提高了职业许可行政决定的准确率,从而不应许可的许可了的错误也得以避免,因此,对投机取巧的特定职业申请人而言,虽然并未产生个别性收益,但并不影响前述两类错误成本总和的减少。

(三)消费者的收益消费者的收益体现为前述两类错误成本的减少。

同时,设计得当的行政程序内含着本身具有效率的意蕴,所以,减少的直接成本也会间接惠及消费者。

如果对职业许可程序的收益进行了必要的考虑后,职业许可程序的效率目标显然应是实现程序收益减掉程序成本之后的净收益的最大化,也就是PB-(EC+DC)的最大化。

如前所述,由于职业许可程序的收益均表现为职业许可成本的减少,因此,职业许可程序的效率目标仍然可以表述为实现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的最小化,即实现(EC+DC)总和的最小化。

总之,以较少的成本获得既定水平的收益,或者以既定水平的成本获得较高水平的收益,都意味着效率。

只有有效率的职业许可程序才值得期许。

四、职业许可程序效率目标的实现路径一般而言,一个有效率的职业许可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求:(1)职业许可程序本身设计的科学合理(设计得当);(2)职业许可程序运作的良好高效(运作得当)。

设计得当和运作得当均能同时降低职业许可程序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

(一)实现职业许可程序设计得当所谓行政程序的设计得当,主要是指程序保障的强度与其所欲保障的实体权益的重要性应成正比关系。

1.得当之判断标准就单个的行政程序而言,何谓得当呢?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athewas v. Eldridge 案中,运用成本-收益观念,提出了著名的三段利益衡量标准。

法官在此案的判决中指出,正当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则,并非具有固定内容而无关时间、地点及情境的机械式概念。

认定正当法律程序具体意涵通常须考量以下三个不同因素:(1)将受到机关决定影响的私人利益;(2)机关用以剥夺该系争利益之程序造成错误决定的可能性、增加程序保障可能发挥的价值;(3)机关的利益,包括牵涉的职能以及因采用新增程序所需之财务及行政负担等因素。

上述标准可化约为一个公式:PV C。

P 为因采用某一程序致使行政决策变得更为正确的机率;V 为当事人之系争利益;C 为机关因采用该程序所需增加的开支。

具体到职业许可程序而言,即是说,额外的程序是合理的,只有当:增加的职业许可程序所提高的职业许可决定的准确性由职业许可获得的利益给职业许可机关因此增加的行政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增加职业许可决定的准确率而用在行政程序上的耗费(直接成本)大于所取得的收益,那么,这样的准确率的提高是不值得的。

相反,就单一许可程序而言,只要职业许可程序运作的行政成本小于其减少的错误成本,就可以证明其具有正当性。

实际上,这个原理也提醒人们:为了避免高昂的直接成本,合理的程序设计不能单纯地追求职业许可决定的绝对正确。

只要为这种可能的错误提供足够的救济手段,即为已足。

总之,职业许可程序不能一味地追求减少错误成本,因为,它可能同时提高了直接成本;相似地,亦不能单纯地追求降低直接成本,因为它可能同时提高了错误成本。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最小化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

2.职业许可程序的优化在职业许可程序中可能存在一个情形,即申请人会被要求遵循多个许可程序。

每个许可程序都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信息。

这时,(1)有必要按照上述设计得当的标准检验,是否每个程序都可以减少最后决策的错误成本,并且减少的总量大于此程序涉及的相关行政成本。

如果一个程序不符合这一标准,最好是将其从总的程序链中去除,或者将它与其他程序合并。

(2)如果后一许可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可以不依赖前一程序而独立完成,把它们安排为平行程序而非先后程序,可能更有效率,这将给申请人更多的选择以安排时间,缩短整个申请过程,从而降低其准入成本。

例如,法定实习是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一个条件,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又是法定实习的一个先决条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阻止所有申请人尽可能早地开始其法定实习期,即使他们多数已经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二)保障职业许可程序运作得当程序是依靠人运行的。

因此,程序的运作是否得当,主要依赖于参与程序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得当。

如前所述,程序运作得当与否,既关系到职业许可直接成本的高低,也关系到错误成本的大小,但就重要性而言,其对错误成本的影响更为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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