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2024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2024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2020年真题)下列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有()。
A.Ⅰ、Ⅱ、ⅢB.Ⅱ、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有()。
A.①②③④B.①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答案】 A3、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应妥善保管证券执业证书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A.中国证券业协会B.中国证监会C.证券交易所D.申请人所在机构【答案】 D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列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②④B.①②C.③④D.①④【答案】 B5、(2019年真题)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违反业务规则的,由()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A.证券交易所B.证券业协会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法院【答案】 A6、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A.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答案】 D7、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A.1;1B.2;2C.3;3D.3;1【答案】 C8、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做法,正确的是()A.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B.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C.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D.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答案】 D9、以下()不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公司需要满足的A.业务明确B.必须盈利C.产权清晰D.公司治理健全【答案】 B10、(2019年真题)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进行执业注册。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第三条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1、证券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1、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所列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中证协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3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现就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人员。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登记类别。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
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三、登记程序。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提高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服务协议,服从营业部管理,经营业部授权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依法为所发展客户提供咨询、交易等相关服务或便利,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人员管理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指营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接受推荐,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协议。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聘用第四条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需有客户资源。
根据公司规定,聘用证券经纪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能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及其交易的法律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Microsoft Office、IE)和日常维护,负责网上交易业务的经纪人还应具备网上交易常识;(五)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投资咨询)的优先录用,无资格的要求在被聘用后的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上述两种资格的考试;(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者;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者及市场禁入者;4、由于与执业操守有关的原因,曾被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它证券业企业给予劝退(或同级)及以上处罚者;5、营业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聘用手续:(一)仔细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从业纪录。
(三)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书,聘用其为经纪人,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期货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册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机构注册,申请从业资格,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取得从业资格。
二、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持牌机构要求的材料;(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职业、出资比例等情况的声明;(四)本人的健康证明;(五)本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者,发放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初中以上教育背景或同等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没有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记录;(六)未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七)已经参加注册考试、考核的,达到有关资格要求;(八)具有投资咨询类从业资格者,应提供相关证件作为材料。
第三章格审查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资格审查机构,对注册过程中发放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所发放的从业资格,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每年审查一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一)擅自改变职务或离职;(二)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违反行为;(三)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负面诚信记录的;(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格注销一、由于以下情形,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可以注销:(一)自行申请注销;(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改正未达到改正期限的;(三)超过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资格;(四)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五)其他情形。
二、从业资格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资格审查机构出具从业资格注销书;(二)持有从业资格的工作单位应当发出从业资格注销书;(三)从业资格注销书应当由金融市场服务单位及管理机构确认。
最新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2套 (4)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A、5B、10C、15D、20>>>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5节>保荐代表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2)保荐工作概述;(3)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4)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5)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2.下列不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的是( )。
A、证券投资咨询机构B、证券资信评估机构C、基金销售机构D、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5节>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答案】:D【解析】: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有:(1)证券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3.以下叙述中,属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是( )。
①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职责、合规考核及风险隐患报告、责任追究等问题②审慎评估公司合规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③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④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A、①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答案】:C【解析】:考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执业行为,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从业人员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所有业务人员、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和综合事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管运营管理部作为公司人力资源二级管理部门,统筹负责从业人员管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事业部各部门负责人作为部门人员管理职责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诚信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从业人员任职管理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相关任职条件、从业条件,资产管理事业部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业人员招聘管理由资管运营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并报组织人力部组织招聘选拔,拟录用人员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入职。
其中,属于中层干部的,应由公司组织人力部报公司决策并进行任命。
第七条从业人员入职前,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其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其符合任职条件和从业条件,资管运营管理部可通过背景调查、查询个人档案、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核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实际得分93份单选题1.协会应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203. C 304. D 402.执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于每月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3.协会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153. C 204. D 304.协会须亲自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5.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6.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所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协会处罚。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7.《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制定的。
回答:错误1. A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应为A)2.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C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8.()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回答:正确1. A 中国证券业协会2. B 中国证监会3. C 从业人员所在机构9.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0.协会每月()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回答:正确1. A 52. B 63. C 84. D 1011.对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不可以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2.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3.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旨在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证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交易、分析、资产管理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业务的人员;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发行、投资银行、并购重组等专业性强的证券业务的人员。
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证券从业人员获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考试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根据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考试形式为计算机考试,按照每个地区证券业协会的安排,分多次进行。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未通过的证券从业人员有权再次参加考试。
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包括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是指证券从业人员符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资格审查,由证券业协会颁发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毕业证书的证券从业人员,并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是指因证件过期、单位变更、职务变更等原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过程。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需对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 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 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 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202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开始施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发布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 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 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 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第四章年检第五章检查和调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会碰到哪些常见问题呢?包括从业资格如何取得、如何取得执业证书、申请一般证券从业业务需要什么条件、从业人员年检等等,具体详情请跟着出guo一起来看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吧,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将证券业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资格管理体系,规定自xx年2月1日起,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职责。
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于xx年6月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xx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此规定,xx年4月,协会发布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对证券经纪人实施自律管理。
xx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为落实两个规定,xx年11月,协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两类人员的注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构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
通过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即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自xx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开放,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廉洁意识,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规范经营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机构运作的规范程度。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炒作股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防止股东利用其股权影响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决策和业务运作。
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其职务和权力滥用于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追求,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者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发布,并细化禁止行为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员执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条证券业从业⼈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员的执业⾏为进⾏⾃律管理。
协会的⾃律管理⼯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员(以下简称“从业⼈员”)是指: (⼀)证券公司的管理⼈员、业务⼈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 (⼆)基⾦管理公司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三)基⾦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员。
上述⼈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基⾦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级管理⼈员、部门负责⼈、分⽀机构负责⼈。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第⼆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和专业⽔平,从业⼈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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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章年检
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
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年检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
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