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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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稳健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资产托管部应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独立运作,负责保管客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等交易资产,并按照客户委托的要求开展相关服务。

第四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勤勉、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资产托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第六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高等职业教育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有等同于此的学历、学位;(二)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证书等;(三)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七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当退出从业:(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二)被公司开除或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公司的规定被吊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道德、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二)不得利用工作职务或者私下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客户或者其他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好处;(三)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客户的信息;(四)客户资产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决定;(五)客户资产的保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做好资产保管和清算账户的工作;(六)客户委托的其他服务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客户要求进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本规则是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实践制定的。

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领导、管理和决策能力;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 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合理,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5.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6. 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的要求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5.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五、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其行为;2. 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违规风险;4. 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5. 对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则由证券公司进行具体实施,并应当不断完善和修订。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操盘手、研究员、投资顾问等。

三、廉洁从业要求1. 忠实于职守,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资产及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 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交易规则。

4. 不得接受他人礼金、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给予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5. 不得从事与证券从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6.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声誉,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7.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不得为违法违规企业提供帮助。

8. 遇到质疑或投诉,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敷衍。

四、廉洁从业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2. 公司将定期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检查,排查潜在风险,加强监督管理。

3. 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五、廉洁从业激励机制1. 公司将建立激励机制,对廉洁从业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给予荣誉表彰。

2. 公司将设立廉洁从业奖金,并定期评选出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的职业积极性。

3. 公司将建立廉洁从业员工档案,对员工廉洁从业表现进行记录,作为晋升、调薪的依据。

六、廉洁从业监督1. 公司将设立独立的廉洁从业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公司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3. 公司将依法依规报送证监会监督抽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董事、监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决策。

2. 董事、监事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利益。

3. 董事、监事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4.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结构合法,避免存在交叉监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秩序。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投资经营业务,并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资经营活动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汇报,并审查有关财务报表。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投资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基金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编造和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相关协会)发布的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分为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三类,其中证券从业的登记类别包含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保荐代表人、证券经纪人等;基金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期货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投资咨询资格。

具体分类以相关协会规定为准。

第三条除按上级机构要求派驻公司的相关机构员工及公司保安、驾驶员等后勤辅助类岗位员工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均须进行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

第四条公司根据相关协会要求,依法依规对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制度与机制建设、测试、从业登记(或注册)、执业管理监督、后续培训等管理工作,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按照统筹规范、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事业部(部门)共同完成。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修订和流程的优化,牵头专项信息报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审核,指导各部门共同完成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信息维护等工作;(二)合规部协助提供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报送材料;(三)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公司在职董事、监事及拟任董事、监事登记管理工作;(四)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研究发展中心是专项业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相应专项业务人员的日常行为和执业规范管理、合规教育与后续培训,负责相应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执业行为信息维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相关工作:1、投资银行事业部投行综合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共同负责保荐代表人(含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归口管理,并设置保荐事务联络人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八条第六项;2、经纪业务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及期货从业人员归口管理;3、研究发展中心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归口管理;4、后续如相关协会新增专项业务类别,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业务种类,指定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期货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册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机构注册,申请从业资格,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取得从业资格。

二、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持牌机构要求的材料;(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职业、出资比例等情况的声明;(四)本人的健康证明;(五)本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者,发放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初中以上教育背景或同等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没有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记录;(六)未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七)已经参加注册考试、考核的,达到有关资格要求;(八)具有投资咨询类从业资格者,应提供相关证件作为材料。

第三章格审查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资格审查机构,对注册过程中发放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所发放的从业资格,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每年审查一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一)擅自改变职务或离职;(二)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违反行为;(三)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负面诚信记录的;(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格注销一、由于以下情形,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可以注销:(一)自行申请注销;(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改正未达到改正期限的;(三)超过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资格;(四)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五)其他情形。

二、从业资格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资格审查机构出具从业资格注销书;(二)持有从业资格的工作单位应当发出从业资格注销书;(三)从业资格注销书应当由金融市场服务单位及管理机构确认。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也称为“八要”。

一、诚实守信要求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证券从业人员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客户。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还应该遵守约定,履行承诺,不得违背诺言或违法行为。

二、专业素养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了解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金融产品和市场风险,能够科学分析和判断市场走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

三、保护客户利益要求证券从业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利益。

他们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客户正确理解和应对投资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交易。

四、诚信交易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他们应该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操纵市场或散布虚假信息。

同时,他们还应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干扰或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合规管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他们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工作。

六、保守行为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稳健的态度和行为进行投资和交易,不得冒险或追求过高的收益。

他们应该做到审慎研究、谨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避免过度集中投资风险。

七、保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首先,对于董事的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董事必须具备合格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不得具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

董事还必须履行诚信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行为。

其次,对于监事的管理,规则要求监事必须独立于董事会,具备合格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不得具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

监事还必须履行职责,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

再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则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得具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

高级管理人员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最后,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则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规定通过资格认定和考试。

从业人员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保守客户隐私,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确保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终止从业资格等,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权力,以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总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这些规定的落实,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透明起着关键作用。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专业素质,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旨在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证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交易、分析、资产管理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业务的人员;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发行、投资银行、并购重组等专业性强的证券业务的人员。

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证券从业人员获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考试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根据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考试形式为计算机考试,按照每个地区证券业协会的安排,分多次进行。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未通过的证券从业人员有权再次参加考试。

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包括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是指证券从业人员符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资格审查,由证券业协会颁发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毕业证书的证券从业人员,并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是指因证件过期、单位变更、职务变更等原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过程。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需对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也变得日趋复杂,管理规则的制定不可或缺。

本规则为了依法治市、规范营运、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而制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董事和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公司章程,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聘请、监督和更换高管,督促和监督证券公司的营运,确保其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经营证券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实施具体的实际行动,维护公司权益,根据证券交易管理规则,做出正确恰当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要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手续正确执行投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遵守《营业性投资公司规章》,尊重客户的委托投资,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客户账户管理服务等职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1)董事及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履行本单位职责,每年应出席董事会、监事会议不少于3次,并至少参加一次全体董事会或监事会议,参加其他有必要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活动,参加重要会议和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2)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章程和其职责,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管理,负责完成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定的项目,责任跟踪,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负责完成客户服务等职责。

2、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本着守法诚信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客户资金、资产管理措施,根据单位要求,严格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行业规定的管理工作,拓宽市场参与渠道,做好客户关系维系等职责。

三、本规则的执行本规则执行后,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则执行,做到严格管理,积极服务,并定期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监督其工作状况,针对其职务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时处理。

证券从业人员规章制度

证券从业人员规章制度

证券从业人员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培训要求1. 证券从业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且不得擅自从事证券业务。

2. 证券公司应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从业能力。

3. 证券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行业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职责义务1.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保护客户利益。

2. 证券从业人员应如实向客户提供证券咨询和服务,不得故意误导客户。

3. 证券从业人员应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4. 证券从业人员应防范市场风险,遵循合规交易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活动。

5. 证券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不得擅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四、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2.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等处理。

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应报警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监督管理1.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

2.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风险。

3. 证券公司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修订。

2. 公司应保证证券从业人员知晓和遵守本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为证券从业人员规章制度,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执行。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机构,它所从事的证券交易、证券承销及资产管理等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证券公司在管理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以下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1. 具备相关注册资格,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诚信度;
2. 在职期间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严格执行公司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注重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形势要及时向公司股东或监事会汇报,并负责解释和快速应对市场变化。

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1. 注册资格的要求:招聘从业人员前,要求其具备相关的注册资格,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
2. 培训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训是证券公司人才管理的重要一环;
3. 操守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内保守商业秘密,对外忠诚于客户,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共同利益;
4. 业务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证券业务知识和技能,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5. 风控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在执行证券交易业务过程中,认真履行风控职责,积极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上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做到诚信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引言证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证券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等。

三、从业资格(一)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3. 具有证券业务相关知识,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业资格。

四、职业行为规范(一)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规则;2.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3. 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进行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5.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6. 不得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管理,确保其遵守上述规范。

五、培训与考核(一)证券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三)证券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

六、奖惩措施(一)证券从业人员遵守本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三)证券机构违反本制度,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3]18号),现就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人员。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章的要求,品德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力量。

包括但不限于,满意基本要求: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惩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在满意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询问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询问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投资询问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登记类别。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询问(投资顾问)、证券投资询问(分析师)、证券投资询问(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

应当依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三、登记程序。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完备的,协会在登记后生成唯一登记编号。

登记信息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通知机构准时补正。

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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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投资顾 问)、证券投 资咨询业务 (分析师)、 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其他)
1、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满18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被机构聘用(经纪人除外); 6、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7、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 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即2014年最新修正后的《证券法》 132条)
二、法定制度(框架图)
从业准入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
分层分类制度
自律监察制度
业务代表制度
法定制度
资格年检制度 资格考试制度
行为规范制度 后续培训制度
执业注册制度
图2 证券从业人员法定制度框架图
二、法定制度(基本内容)
从业准入制度 分层分类制度 业务代表制度 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注册制度 后续培训制度 行为规范制度 资格年检制度 自律监察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T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 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T8 :"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T2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T17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 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证券法》T131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T21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 每两年检查一次”;《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T15 :"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自其取得证 券经纪人证书之日起每年检查一次”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T1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监察职责”;《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T43 :"投资主办人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 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等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T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T2 : "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等
《证券、 期货投 资咨询 管理暂 行办法》 第十三 条
保荐代表人
《证券 发行上 市保荐 业务管 理办法》 第十一 条
五、注册要求(注册流程)
流程开始 个人提交注册信息
机构初审返回重填
机构初审 通过 机构初审拒绝 内部公示 自动通过
机构复审 未通过照片自动对比 机构复审返回重填
协会审核返回重填
机构复审完成 通过照片自动对比
四、管理体制(框架图)
公司自我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
图5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体制
四、管理体制(基本内容)
从业人员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侧重不同、互为补充。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 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 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 实施。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 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目录
Contents 一、法规体系 二、法定制度 三、法定标准 四、管理体制 五、注册要求 六、行为规范 七、年检要求 八、惩戒措施 九、诚信记录
五、注册要求(注册条件)
专项 业务
权益类估值 固收类估值 衍生产品估值
专业 知识 保荐代表人 胜任能力要求 专业 技能
保荐业务监管 财务分析 股本融资
专项 业务
债务融资 定价销售 财务顾问 持续督导
图4 专业资格人员胜任能力要求
目录
Contents 一、法规体系 二、法定制度 三、法定标准 四、管理体制 五、注册要求 六、行为规范 七、年检要求 八、惩戒措施 九、诚信记录
惩戒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
诚信记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境外互认: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
目录
Contents 一、法规体系 二、法定制度 三、法定标准 四、管理体制 五、注册要求 六、行为规范 七、年检要求 八、惩戒措施 九、诚信记录
三、法定标准(专业资格能力要求)
业务监管
专业 知识
经济学 专业基础 金融学 数理方法
证券分析师 胜任能力要求
专业 技能
基本分析
技术分析
专业 知识
业务监管 基本理论
量化分析
基本分析
证券投资顾问 胜任能力要求 专业 技能 基本技能 客户管理 品种选择建议 专项 业务 投资组合建议 理财规划建议 技术分析 客户开发 客户服务 客户维护
协会审核 通过 撤销内部公示
机构复审拒绝
外网公示 强制通过公示/自动通过公示
取得证书 撤销外部公示
流程结束
始 个人提交注册信息
机构初审返回重填
机构初审 通过 内部公示 自动通过 协会审核返回重填
机构复审 机构复审返回重填
机构初审拒绝
外网公示 撤销内部公示
管理体制
公司自我管理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 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 德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 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事前
事中
图1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法规体系图
事后
一、法规体系(体系图)
从业人员管理法规体系层次清楚、完整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 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为行业人才资格管理提供充分依据
从业人员管理法规体系内容系统、全面
资格考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等 执业注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 后续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等 行为规范: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机构复审拒绝
协会审核
通过
与一般注册流程区别: 1、无照片自动比对 2、外部公示后协会审核 3、外部公示时间不同
撤销外部公示
取得证书
流程结束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主讲人:李晰晓
目录
Contents 一、法规体系 二、法定制度 三、法定标准 四、管理体制 五、注册要求 六、行为规范 七、年检要求 八、惩戒措施 九、诚信记录
一、法规体系(体系图)
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4件)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许可法》 证券业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专业资格有关 规定 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25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高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合规管理 试行规定 内地与香港人员资格有关安排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 《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注册条件
主要依据
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业务 营销
投资主办人
《证券 业从业 人员资 格管理 办法》 第七条、 《证券 第十条 公司客 户资产 管理业 务规范》 第三十 一、三 十三条
五、注册要求(注册条件)
注册类型 注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 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 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证券 业从业 人员资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格管理 2、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办法》 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 第七条、 协办人; 第十条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 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依据
目录
Contents 一、法规体系 二、法定制度 三、法定标准 四、管理体制 五、注册要求 六、行为规范 七、年检要求 八、惩戒措施 九、诚信记录
三、法定标准(框架图)
学历标准
能力标准
年龄标准
法定 标准
经历标准 专业 知识 资产标准
能力标准 专业 操守
行为标准
专业 技能
图3 证券从业人员法定标准
自律规则和行为规 范(30件)
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资格管理 通知+保代管理通知 资格考试办法+考试改革通知 培训纲要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 范》
《中国证券业协 会自律管理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 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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