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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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4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4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48号各会员单位:我会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14年,我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经2014年12月1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7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2014年12月修订)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准则。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准则要求从事证券活动。

一、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三、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四、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中证协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3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现就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人员。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登记类别。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

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三、登记程序。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2021年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要点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

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2.21•【文号】证监机字[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各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3、身体状况良好;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证券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相关协会)发布的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分为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三类,其中证券从业的登记类别包含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保荐代表人、证券经纪人等;基金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期货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投资咨询资格。

具体分类以相关协会规定为准。

第三条除按上级机构要求派驻公司的相关机构员工及公司保安、驾驶员等后勤辅助类岗位员工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均须进行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

第四条公司根据相关协会要求,依法依规对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制度与机制建设、测试、从业登记(或注册)、执业管理监督、后续培训等管理工作,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按照统筹规范、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事业部(部门)共同完成。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修订和流程的优化,牵头专项信息报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审核,指导各部门共同完成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信息维护等工作;(二)合规部协助提供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报送材料;(三)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公司在职董事、监事及拟任董事、监事登记管理工作;(四)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研究发展中心是专项业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相应专项业务人员的日常行为和执业规范管理、合规教育与后续培训,负责相应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执业行为信息维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相关工作:1、投资银行事业部投行综合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共同负责保荐代表人(含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归口管理,并设置保荐事务联络人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八条第六项;2、经纪业务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及期货从业人员归口管理;3、研究发展中心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归口管理;4、后续如相关协会新增专项业务类别,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业务种类,指定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期货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册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机构注册,申请从业资格,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取得从业资格。

二、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持牌机构要求的材料;(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职业、出资比例等情况的声明;(四)本人的健康证明;(五)本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者,发放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初中以上教育背景或同等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没有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记录;(六)未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七)已经参加注册考试、考核的,达到有关资格要求;(八)具有投资咨询类从业资格者,应提供相关证件作为材料。

第三章格审查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资格审查机构,对注册过程中发放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所发放的从业资格,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每年审查一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一)擅自改变职务或离职;(二)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违反行为;(三)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负面诚信记录的;(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格注销一、由于以下情形,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可以注销:(一)自行申请注销;(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改正未达到改正期限的;(三)超过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资格;(四)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五)其他情形。

二、从业资格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资格审查机构出具从业资格注销书;(二)持有从业资格的工作单位应当发出从业资格注销书;(三)从业资格注销书应当由金融市场服务单位及管理机构确认。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7.24•【文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三章资格考试第四章命题第五章考务第六章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考试规则;(二)制定考试大纲;(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四)编制考试预决算;(五)发布公告;(六)组织命题;(七)组织考试;(八)公布考试成绩;(九)发放成绩合格证书;(十)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十一)受理咨询。

第六条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一)证券交易;(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三)证券投资分析;(四)证券投资基金;(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旨在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证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交易、分析、资产管理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业务的人员;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发行、投资银行、并购重组等专业性强的证券业务的人员。

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证券从业人员获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考试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根据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考试形式为计算机考试,按照每个地区证券业协会的安排,分多次进行。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未通过的证券从业人员有权再次参加考试。

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包括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是指证券从业人员符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资格审查,由证券业协会颁发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毕业证书的证券从业人员,并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是指因证件过期、单位变更、职务变更等原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过程。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需对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为落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是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自律,维护证券市场诚信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办法》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细则》的有关精神,共同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各管理工作。

二、各机构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适当的人员聘用及岗位标准、切实可行的后续培训计划、严格的执业人员执业监督机制及档案管理等,并于2003年底前将有关规章制度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证委发〔1995〕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05.14【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1995年5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第三条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三章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

第九条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第十条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全文)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全文)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全文)中国网 时间: 2010-08-12 发表评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

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中证协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3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现就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人员。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登记类别。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

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三、登记程序。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第四章年检第五章检查和调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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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附全文)
安明静
中国证监会2002年12月19日公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明年凭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上岗。

新《办法》全面强化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职责和权能。

新《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及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如果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在新《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新《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将会另行规定。

《国际金融报》 (2002年12月20日第七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

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

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
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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