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制定了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包括资格要求、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业务准则,明确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和披露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告其个人的财务状况、利益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6. 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业务行为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等,并制定了业务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7. 监督和处罚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业等。
上述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廉洁意识,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规范经营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机构运作的规范程度。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炒作股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防止股东利用其股权影响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决策和业务运作。
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其职务和权力滥用于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追求,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者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操盘手、研究员、投资顾问等。
三、廉洁从业要求1. 忠实于职守,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资产及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 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交易规则。
4. 不得接受他人礼金、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给予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5. 不得从事与证券从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6.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声誉,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7.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不得为违法违规企业提供帮助。
8. 遇到质疑或投诉,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敷衍。
四、廉洁从业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2. 公司将定期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检查,排查潜在风险,加强监督管理。
3. 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五、廉洁从业激励机制1. 公司将建立激励机制,对廉洁从业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给予荣誉表彰。
2. 公司将设立廉洁从业奖金,并定期评选出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的职业积极性。
3. 公司将建立廉洁从业员工档案,对员工廉洁从业表现进行记录,作为晋升、调薪的依据。
六、廉洁从业监督1. 公司将设立独立的廉洁从业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公司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3. 公司将依法依规报送证监会监督抽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董事、监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决策。
2. 董事、监事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利益。
3. 董事、监事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4.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结构合法,避免存在交叉监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秩序。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投资经营业务,并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资经营活动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汇报,并审查有关财务报表。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投资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基金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编造和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三)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上述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资格和资质1 / 2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会对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员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部此前下发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层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战略,制定、审议并修改本公司的营业计划和经营指导方针;(2)根据本公司的战略目标,负责择任定薪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成员;(3)负责审议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决议事项;(4)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公司的营运和管理状况,确保其按照合法的目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5)根据公司利益请求负责定期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6)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公司所参与的投资和融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7)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8)监督和检查本公司的运行情况,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9)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2、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独立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2)定期对本公司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审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3)监督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工作,核查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4)定期举行监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5)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6)审议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7)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执行公司决策,落实董事会及监事会定下的工作任务;(2)负责本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3)负责本公司综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4)负责本公司投资管理、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5)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事项实施;(6)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7)督促公司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助,促进企业福利实施;(8)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9)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1 . 关于《高管办法》中董监高聘任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聘任高管的,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提名。
提名函应包括对拟任人任职条件评估和承诺的内容。
• B.聘任前向行业协会、派出机构查询信息。
• C.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 D.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更换有关人员,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 . 关于高管任职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1年。
• B.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
• C.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4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任职时间可以按比例相互折算。
• D.如相关人员未获得合法任命或者不符合任职条件,但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责的,不予认可相关工作经历。
多选题(共1题,每题20分)1 . 《高管办法》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
• A.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B.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 C.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 D.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第六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八)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
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
在这些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管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这篇文章将分步骤阐述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步,上市公司应该制定严格的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这些规则应该由公司的法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一同制定,确保规则的合法性和实施性。
这些规则应该包括董、监、高人员的选拔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变动时的程序和流程。
第二步,上市公司应该确保董、监、高人员的选拔和绩效评估的公正性。
这些人员的选拔应该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绩效评估应该基于事实和数据,以公正和透明的方式进行。
这些步骤可以避免出现董监高人员凭关系和背景获得职位和高薪的情况,以及无功而返的情形。
第三步,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董监高变动程序和流程。
这些流程应该包括对变动的决策、公告和执行的流程,以及对股东和员工等相关方的沟通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这些流程应该保证变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疑虑。
第四步,上市公司应该定期检查并更新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应该根据市场和法律的变化及时修改和修订。
公司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务部门等内部资源进行定期的规则修订和更新。
并及时向股东和公众公布所有修改和变化的内容。
总之,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管理规则的制定、董监高选拔和绩效评估、变动程序和流程以及规则修订和更新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为投资者、员工和政府等相关方提供一个稳定、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也变得日趋复杂,管理规则的制定不可或缺。
本规则为了依法治市、规范营运、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而制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董事和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公司章程,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聘请、监督和更换高管,督促和监督证券公司的营运,确保其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经营证券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实施具体的实际行动,维护公司权益,根据证券交易管理规则,做出正确恰当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要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手续正确执行投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遵守《营业性投资公司规章》,尊重客户的委托投资,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客户账户管理服务等职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1)董事及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履行本单位职责,每年应出席董事会、监事会议不少于3次,并至少参加一次全体董事会或监事会议,参加其他有必要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活动,参加重要会议和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2)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章程和其职责,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管理,负责完成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定的项目,责任跟踪,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负责完成客户服务等职责。
2、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本着守法诚信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客户资金、资产管理措施,根据单位要求,严格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行业规定的管理工作,拓宽市场参与渠道,做好客户关系维系等职责。
三、本规则的执行本规则执行后,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则执行,做到严格管理,积极服务,并定期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监督其工作状况,针对其职务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时处理。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
第二章持股管理第三条董监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初始任职时;2. 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3. 股份锁定、解锁时;4. 任职终止时。
第四条董监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章股份变动第五条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第八条董监高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期间;2.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披露前;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九条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完成后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董监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及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1.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 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或者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请全体董监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机构,它所从事的证券交易、证券承销及资产管理等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证券公司在管理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以下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1. 具备相关注册资格,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诚信度;
2. 在职期间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严格执行公司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注重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形势要及时向公司股东或监事会汇报,并负责解释和快速应对市场变化。
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1. 注册资格的要求:招聘从业人员前,要求其具备相关的注册资格,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
2. 培训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训是证券公司人才管理的重要一环;
3. 操守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内保守商业秘密,对外忠诚于客户,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共同利益;
4. 业务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证券业务知识和技能,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5. 风控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在执行证券交易业务过程中,认真履行风控职责,积极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上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做到诚信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证券公司董监高管理办法修订意见120210
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按照我会立法工作计划,我们启动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的修改工作。
一、修订背景现行《高管办法》于2006年12月正式实施,在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完善了相关任职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解决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未审先任”等问题,并强化了持续监管要求。
《高管办法》实施四年多来,对于规范证券公司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高管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高管办法》实施时间早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实施,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有关高管人员范围的规定与《监管条例》不完全一致;另有部分条款与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12月实施,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等规章的规定也不完全衔接。
为保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需要相应修改《高管办法》。
二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2007年8月完成后,行业转入规范发展新阶段,证券公司出现集团化、专业化经营趋势,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
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要相应修改《高管办法》。
二、修订原则目前,《高管办法》基本能够满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需要,此次修改拟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稳定性原则。
除必须修改的内容外,其他条款不作修改,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二是渐进性原则。
成熟一条、修改一条。
按照上述原则,此次修订《高管办法》,共修改34条,删除1条,未新增条文。
其中,属于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共4条(第2条、第17条、第39条和第40条),其他均为相应文字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制度目前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规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监管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属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高管办法》作为《监管条例》的下位法,需要与《监管条例》保持一致。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9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开展证券业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强化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管理,建立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业条件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要求,品行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和从业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
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针对其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基金行业董监高水平评价测试要求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解读直播培训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基金行业董监高水平评价测试要求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解读直播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中基协字〔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举办基金行业董监高水平评价测试要求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解读直播培训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7号各机构:为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定于2022年6月13日至14日举办基金行业董监高水平评价测试要求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解读直播培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内容、授课专家及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6月13日、14日下午15:00-17:00,由协会相关业务骨干授课。
6月13日培训内容为《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解读。
培训对象为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及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
6月14日培训内容为基金行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相关事项介绍及系统操作演示。
培训对象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子公司(非公募持牌的资管子、私募基金子)、基金公司子公司(专户子、私募股权子)以及公募基金销售及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
具体日程详见附件。
二、参培方式学员请于6月12日之前登陆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web/login.html),点击“培训管理”—“培训报名”进入报名系统,选择相应培训班报名并填报提交个人的相关报名信息(请务必填写参训学员本人正在使用的手机号)。
本次培训将采取直播方式进行,学员报名成功后,在培训期间远程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直播平台,在“基金行业董监高水平评价测试要求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解读直播培训”页面,凭借报名手机号免费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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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本规则是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实践制定的。
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
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领导、管理和决策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 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合理,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
5.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
6. 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的要求
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
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
4.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
5.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五、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其行为;
2. 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违规风险;
4. 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5. 对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则由证券公司进行具体实施,并应当不断完善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