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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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1、11关于基金业绩评估,以下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计算总收益时必须计入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收益(正确答案)B 所有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实际买卖开支,必要时可以使用估计值C 实际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时,计算未扣除费用收益,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的部分,可以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D 计算已扣除费用收益,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及投资管理费用的部分,可以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2、57、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对基金产生的影响不包括()。

[单选题] *A 、相关债券流动性丧失,很难变现B 、相关债券估值下跌,基金净值受损C 、相关基金经理需补偿基金资产的损失(正确答案)D 、投资者集中赎回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3、93、关于现金流量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 、现金流量表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而非根据收付实现制(即实际现金流量和现金流出)为基础编制的(正确答案)B 、现金流量表的作用,包括反应企业的现金流量,评价企业为了产生现金净流量的能力C 、现金流量表,所表达的是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包含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变动等情形D 、分析现金流量表,有助于投资者估计今后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取现金的能力,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4、93.除QDII基金外的普通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通常在()日进行确认登记。

[单选题] *AT+3BTCT+1(正确答案)DT+25、12、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

[单选题] *A、半年度报告B、日报告(正确答案)C、季度报告D、年度报告6、1.下列属于客户在基金投资操作过程中享受的服务的是()。

[单选题] *A定期提供产品净值信息B提醒客户及时核对交易确认C介绍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情况,让客户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特点D推介符合适用性原则的基金(正确答案)7、31、上交所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单选题] *A 、充当经纪人角色,保证投资者的收益B 、充当做市商角色,执行投资者的指令C 、充当做市商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正确答案)D 、充当经纪人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8、94、关于债权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投票权,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 、通常债券持有者对公司事务没有投票权B 、通常公司债权方对公司事务没有投票权C 、普通股股东一般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D 、优先股股东一般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正确答案)9、89、短期政府债券的特点包括().Ⅰ违约风险小Ⅱ贴现发行Ⅲ流动性低Ⅳ不免税[单选题] *A 、Ⅱ、IVB 、Ⅰ、Ⅱ、ⅢC 、Ⅰ、Ⅱ、Ⅲ、ⅣD 、Ⅰ、Ⅱ(正确答案)10、35沪港通的开展,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资本流通,其重要意义不包括[单选题] *A 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B 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倒逼内地资本市场制度的改革C 推动跨境资本流动D 降低了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性(正确答案)11、5、某日某基金买入S股票10000股,成交价5元/股,当日卖出Q股票20000股,成交价10元/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提高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服务协议,服从营业部管理,经营业部授权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依法为所发展客户提供咨询、交易等相关服务或便利,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人员管理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指营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接受推荐,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协议。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聘用第四条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需有客户资源。

根据公司规定,聘用证券经纪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能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及其交易的法律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Microsoft Office、IE)和日常维护,负责网上交易业务的经纪人还应具备网上交易常识;(五)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投资咨询)的优先录用,无资格的要求在被聘用后的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上述两种资格的考试;(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者;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者及市场禁入者;4、由于与执业操守有关的原因,曾被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它证券业企业给予劝退(或同级)及以上处罚者;5、营业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聘用手续:(一)仔细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从业纪录。

(三)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书,聘用其为经纪人,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已经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6月27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项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主体第三章业务形式第四章非公开募集第五章投资运作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逆袭计划】组织机构中的各类人员规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逆袭计划】组织机构中的各类人员规定

逆袭宝典十八:组织机构中的各类人员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例外:允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 1 至2 名监事。

(3)董事会的设置:由股东会选举产生(4)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健全下列组织机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a. 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b. 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 以上。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 1/2,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提示1】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提示2】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例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列关于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Ⅱ. 独立董事可以兼任本证券公司监事Ⅲ. 独立董事可以兼任本证券公司稽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Ⅳ. 独立董事不得为本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A.Ⅰ、ⅣB.Ⅰ、Ⅱ、Ⅲ、ⅣC.Ⅱ、ⅢD.Ⅰ、Ⅱ、Ⅲ【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管理

证券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管理
敏感岗位从业人员包括:公司总部具有管理职务或MD专业序列中D以上的员工、资本负责人、分 公司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运营总监、财富总监、理财营销总监和公司总部重要部门敏感岗位 员工(包括不限于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总部、基金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债券业务部、企业融 资部、场外市场部、研究所、机构业务部和零售业务总部中投资经理、交易员、保荐代表人、投 行类项目项目组人员、质量审核人员、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以及合规、风控、质控部门知悉敏 感信息的人员);直系亲属等包括从业人员的配偶、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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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行为特别注意事项!!!
(五)执业资格要求
7、从事为单一或多个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 业务的具体管理人员须注册“投资主办人”资格。 8、从事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须注册“期货从业资格”。 9、从事基金投资管理的人员,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须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10、拟任公司新基金产品基金经理的员工须注册“基金经理”资格。 11、分支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人员须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12、公司从业人员应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
(五)执业资格要求
1、未取得特定执业资格或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开展或以执业身份的名义从 事、对外开展应取得执业资格或进行执业注册后方能开展的证券业务。 2、新入职员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期限内取得从业资格,并申请证 券执业证书,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及年检。
2017年“兴星计划”新员工入职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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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行为特别要求!!!
(六)股票投资行为禁止
3、敏感岗位从业人员应在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股票账户开立情况向 所在单位进行报备,并作出合规承诺声明,由所在单位汇总于每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合规 法律部(总部部门)、经纪管理部(分支机构人员)报告。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管理有序、经营高效、运行安全的证券交易营业部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办法,各营业部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营业部在公司授权和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

营业部对所属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实行全面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营业部实现统一领导和授权管理,营销管理部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公司综合、财务、电脑、人力资源、稽核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别对营业部进行指导和管理。

营业部对所属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实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营业部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撤消第五条营业部的设立营业部的设立根据《##营业部筹建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营业部的变更1已经批准设立并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营业部,不得擅自迁址、更名。

凡需迁址、更名的,须报公司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营业部的转让与撤消须报公司,审批后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营业部根据所在地区的市场状况要求在某地设立证券服务部等交易网点的,营业部应向公司营销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并参照营业部筹建程序审批,获准后由营业部负责筹建与管理。

服务部的转让与撤消由其所属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营业部(含所属服务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承包经营。

第三章授权经营第十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属营业部授予经营管理业务的权限,其授权的范围由有关的授权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经纪业务要遵守公司下发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并接受公司营销管理部及各职能部门对其交易、清算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授权营业部开展以下业务:2(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B股、基金、国债回购等交易品种的代理买卖业务;(二)公司承销的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证券品种的分销业务;(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四)国债、企业债券的兑付;(五)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1.“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3.“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4.“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5.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6.“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7.“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第四条从业人员个人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监会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监会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效力期限3 or 5】《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2.【效力期限3 or 5】《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变更、不再从事、离职:10个工作日)(1)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

(2)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3)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4.保荐代表人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应当:①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②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③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注意】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通过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能,履行托管人义务。

综合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第四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综合托管业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一)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作为综合托管业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托管业务的资产保管、投资清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日常运营管理,追踪托管业务的政策动向、同行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综合托管业务需求,与客户沟通综合托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综合托管业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综合托管业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术部完善综合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考试并已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工作人员,视为已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并补发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其他尚未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考试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现有工作人员,须在2000年7月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2021年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要点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

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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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稳健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资产托管部应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独立运作,负责保管客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等交易资产,并按照客户委托的要求开展相关服务。

第四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勤勉、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资产托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高等职业教育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有等同于此的学历、学位;
(二)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七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当退出从业: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被公司开除或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公司的规定被吊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道德、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二)不得利用工作职务或者私下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客户或者其他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好处;
(三)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客户的信息;
(四)客户资产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决定;
(五)客户资产的保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做好资产保管和清算账户的工作;
(六)客户委托的其他服务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客户要求进行。

第十条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公司的业务监管和内部管理,如发现自己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规范管理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的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违规行事。

第十二条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业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和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度,发现风险情况及时上报,确保客户的资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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