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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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3.07.24
【实施日期】200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章资格考试
第四章命题
第五章考务
第六章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发布公告;
(六)组织命题;
(七)组织考试;
(八)公布考试成绩;
(九)发放成绩合格证书;
(十)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
(十一)受理咨询。
第六条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格考试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
(一)证券交易;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三)证券投资分析;
(四)证券投资基金;
(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协会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