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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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四条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考试规则(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四)编制考试预决算;(五)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频次,发布考试计划和公告;(六)组织命题工作;(七)组织考务工作;(八)公布考试成绩;(九)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十)建立考试信息系统;(十一)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十二)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后执行。

笫三章从业资格考试第六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考试报名截止之日,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禁考处分,禁考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组成。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五)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协会酌情给予其三至五年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罚;(一)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47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47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47号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我会决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实施改革,并将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变化情况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现就有关改革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考试测试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类别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二)科目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那么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那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标准。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标准。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那么,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便民的原那么和信赖保护的原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那么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展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01•【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1日证监机构字〔1999〕9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于4月下旬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点),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和范围本次考试面向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可依据《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相应的资格证书。

具体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涉案人员或涉案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暂不受理);(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连续从业经历,包括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工作经历;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证券部的工作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所等专业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岗位的工作经历。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同等学历。

可报考的人员包括:1998年首批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1998年3月31日前成立、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营业范围中含有证券类咨询业务、但尚未取得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下设证券研究部门符合报考条件的现职人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简介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简介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公司受托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二、考试报名条件(含境外人员)(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高、大中专在校学生不分专业不分年级均可、社会人士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个人职业发展机会。

无须单位代报名。

)三、就业方向与考试价值。

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是个人财商水平的一个体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知识工具。

证券从业无论在国内、国外都是“金领”的职业追求。

世界证券投资大师、个人财富与比尔*盖茨比肩、目前全球唯一*证券投资跻身世界首富的沃伦*巴菲特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即将毕业的工商管理硕士问我:“如何才能很快致富?”我会一只手捂着鼻子,一只手指着华尔街。

”中国的“华尔街”对每一个有志者开放了!证券业是距离金钱财富最直接的行业,知识和能力是跨入这个行业、成就人生的根本。

四、考试科目与科目选择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科目选择:自己喜欢的、自己擅长的、就业机会高的、个人未来发展空间大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7.24•【文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三章资格考试第四章命题第五章考务第六章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考试规则;(二)制定考试大纲;(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四)编制考试预决算;(五)发布公告;(六)组织命题;(七)组织考试;(八)公布考试成绩;(九)发放成绩合格证书;(十)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十一)受理咨询。

第六条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一)证券交易;(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三)证券投资分析;(四)证券投资基金;(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实际得分93份单选题1.协会应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203. C 304. D 402.执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于每月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3.协会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153. C 204. D 304.协会须亲自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5.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6.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所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协会处罚。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7.《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制定的。

回答:错误1. A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应为A)2.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C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8.()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回答:正确1. A 中国证券业协会2. B 中国证监会3. C 从业人员所在机构9.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0.协会每月()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回答:正确1. A 52. B 63. C 84. D 1011.对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不可以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2.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3.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责令改正。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专业考试服务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会应加强对委托的考试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保障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试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命题人员有违反协会从业资格考试保密相关规定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协会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本办法所称考务工作是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报名、考区考点设置、考场安排、考场监督、试卷评阅、考试成绩和考务信息管理等。
第八条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组成。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第九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申请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具体要求见协会相关规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禁考处分,禁考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命题委员会专家对入库前收集的考试题目采用集中审题方式,进行三轮审核,组建考试题库。题库管理人员要不断对题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持续完善题库建设,优化题库试题结构与内容,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以适应行业最新发展需求。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
范等
与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以及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证券法》、《证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许可法》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
1、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专业资格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高管任职资格相关规定+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4、内地与香港人员资格相关安排
三、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1、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增强资格管理通知+保代管理通知
2、资格考试办法+考试改革通知
3、培训纲要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
《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相关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旨在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证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交易、分析、资产管理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业务的人员;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发行、投资银行、并购重组等专业性强的证券业务的人员。

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证券从业人员获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考试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根据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考试形式为计算机考试,按照每个地区证券业协会的安排,分多次进行。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未通过的证券从业人员有权再次参加考试。

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包括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是指证券从业人员符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资格审查,由证券业协会颁发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毕业证书的证券从业人员,并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是指因证件过期、单位变更、职务变更等原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过程。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需对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为落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是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自律,维护证券市场诚信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办法》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细则》的有关精神,共同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各管理工作。

二、各机构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适当的人员聘用及岗位标准、切实可行的后续培训计划、严格的执业人员执业监督机制及档案管理等,并于2003年底前将有关规章制度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实际得分93份单选题1.协会应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203. C 304. D 402.执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于每月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3.协会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153. C 204. D 304.协会须亲自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5.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6.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所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协会处罚。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7.《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制定的。

回答:错误1. A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应为A)2.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C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8.()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回答:正确1. A 中国证券业协会2. B 中国证监会3. C 从业人员所在机构9.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0.协会每月()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回答:正确1. A 52. B 63. C 84. D 1011.对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不可以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2.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3.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09.04.12【实施日期】2009.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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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3.07.24
【实施日期】200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章资格考试
第四章命题
第五章考务
第六章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发布公告;
(六)组织命题;
(七)组织考试;
(八)公布考试成绩;
(九)发放成绩合格证书;
(十)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
(十一)受理咨询。

第六条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格考试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
(一)证券交易;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三)证券投资分析;
(四)证券投资基金;
(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协会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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