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渎职犯罪中“因公徇私”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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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刑法法条及渎职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刑法法条及渎职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渎职罪中“徇私”的几点思考

对渎职罪中“徇私”的几点思考
是不可取的。
2、司法实践 中出现难题 “ 徇私”作 为犯罪动机 并条文化 给司法实践 工作带来很 大的 问题 ,对 于渎职犯罪 是否要 查清 “ 徇私 ”已成 为 司法 实践 中无法 统一的鸿 沟 , 并成 为制约检察机关侵权渎职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 在 实践 中,一些地方检 察机关 为 了稳妥起 见 ,对涉及 条文化 的动 机 一律要求 查实 ,但 因不同 的个 案其动机 又各不相 同 ,在如何理 解 “ 徇私 ”的问题上不 仅在检察 机关 内部 ,而且在检 、法之间也 看 法不一 ,导致 大量 案件侦查 工作无法 开展。另外 ,由于我 国刑 法对 部分犯 罪的犯罪 动机直接规定 在条文 中 ,导致~些 危害严重 犯 罪动 机 的重 要 特 征 。 的行 为未能得到应有 的处 罚 ,我国刑法渎职罪~章 中对 1 个罪名 4 二 、“ 私 ”条文 化带 来 的法律 问题 徇 规定 了 “ 徇私 ”内容 ,那么 如果行 为人不是徇 私情 ,也 非徇私利 由于现行刑法 规范对 “ 徇私”规定 的不 足 ,不但在 理论上导 而 是 出于藐 视法律 、玩 世不恭 或报 复社会 等动机 ,而实 施了刑法 致 了严重 的观 点分歧 ,在 实践 中也 引起 了法律 适用与理解 的争论 规定 的相关 “ 弊”行 为,在其行 为是否构成 犯罪 的问题上 ,则 舞 与混乱 。波及 到了对 渎职犯罪 中 “ 徇私” 的准确认定 ,进 而影 响 未 必能得 到司法实践 界的普遍 认同 。如果 不作 犯罪处 理,则会放 到对渎职犯罪 的打击和规制。 纵一些危害 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渎职犯罪行为 , 使一些较之 “ 徇私” 1 、司 法 理 论 上 出现 困惑 更具社会危害性 的舞弊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在 主观方 面, 把犯罪动机作为犯罪构成 主观方 面的法定要件 , 3 、刑法规定不科学 、不标准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徇私枉法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徇私枉法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2. 表现形式(1)判决、裁定错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违法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适用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徇私舞弊: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裁定。

(4)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2)恢复原状: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3)支付违约金: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在行政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对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徇私枉法行为人,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论我国刑法中的“徇私”类渎职犯罪

论我国刑法中的“徇私”类渎职犯罪

摘要:我国刑法中的“徇私”类渎职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以“主观故意徇私”为成立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渎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的理解是办好此类案件的关键。

本文试从“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及如何理解“徇私”中“私”的内涵来论述此类渎职犯罪。

关键词:徇私,渎职犯罪,犯罪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犯罪共有16个条文18个罪名(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除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将“徇私”舞弊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外,其他条文都将“徇私”规定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关于“徇私”如何理解,是刑法中所有“徇私”类渎职犯罪的共性问题,也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

一、“徇私”在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对于“徇私”在此类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尽相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徇私”是指行为人的犯罪动机。

如有人指出,“徇私”类渎职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明确的徇私的动机”这种观点将此类渎职犯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混为一谈,同时没有明确“徇私”是否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徇私”既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

如有人认为,此类渎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观点强调“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与第一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认为“徇私”必须外化为实现行为才能成立此类渎职犯罪。

其实,“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关系到本罪既遂、未遂的准确认定。

上述第一种观点失于模糊,笔者对第二种观点也不赞同。

“徇私”应是构成此类渎职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的犯罪动机要件,而不是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

“一般说来,认定某种故意犯罪,并不需要查明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和动机,但是,当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时,特定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便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必备要件。

对渎职犯罪中因公徇私的法律评价

对渎职犯罪中因公徇私的法律评价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查塾垒竺!堡!!望型。

叠圈—暖嚣_对渎取犯罪审“目公徇李惠明搦_曲法律评价摘要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对予以“因公徇私”明确定性评价。

“因公”积‘‘彳旬私”是两个相对的法律逻辑范畴,体现人性基本属性。

徇私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

本文指出为了牟取本单位利益,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是典型的因公徇私的行为,应进一步明确“因公徇私”行为的法律属性,贯彻罪刑法定,深化案件查处。

关键词因公徇私属性认识法律界定法律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7.02“因公徇私”是渎职犯罪涉及的性质认定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被广为关注的问题,但是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长期以来没有对其予以明确的定性和评价,虽然在相关的内部工作纪要中涉及对其的定价评判,但因不具有法定性特征,因此人们对其的认识也处在自由论证的阶段,甚至于最近刚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也对“因公徇私”问题予以回避。

一、“因公徇私”的属性认识“因公”是人们行为主观意识的一种起因,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标准予以积极倡导的主观思想,也是我们社会发展韵思想基础;“徇私”作为一种动机,又是人们行为在追求结果状况中所处的一种中间状态,是相对应“因公”概念而被法律否定的范畴,即法律是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益和合法隐私的同时,倡导积极的因公行为而排斥徇私的动机和目的。

“因公”和“徇私”在法律逻辑上,是两个相对的范畴,在许多方面表现出的是一种非此即彼的认识思维。

同时我们不会单纯去理解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随意满足个人的私情私利,可以在私欲上为所欲为,同样我们也不会是为了徇私而表现出“因公”牺牲精神,因为“徇私”本身是为获取和占欲,绝对不能与奉献和付出等同。

“徇私”和“因公”又体现人性的基本属性。

“徇私”是基于人的自利性,如果自利性无节制的膨胀,藐视社会的基本准则,将会导致自私。

渎职罪中的徇私概念问题探讨

渎职罪中的徇私概念问题探讨

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3 2006(Sum No.54)渎职罪中的徇私概念问题探讨侯启舞(湖南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摘 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徇私”一词应作何种理解颇具争议。

价值学意义上的刑法,其本质是为了保护自由,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

从这一角度来分析,徇私应作包括徇情的理解。

刑法的解释应以立法者的原意为根据,然而在立法原意无法探明的情况下,则应以立法目的为根据。

基于此,徇私应包含有徇单位之私情与私利的意思。

[关键词]徇情;刑法解释;徇单位之私 [中图分类号]D9241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48-03 [收稿日期]63 [作者简介]侯启舞(3),男,湖南株洲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在法条中有14处规定了徇私。

如何确定徇私的概念,即徇私的内涵和外延,是理论界颇具争议性的一个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涉及如下两个小问题:一是徇私是否包括徇情问题;二是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之私问题。

以下对之逐一探讨: 一、徇私是否包括徇情由于刑法第399条第1款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表述,也就是说,该条文将徇私与徇情作为两种并列的情形予以规定,因此在刑法第399条中,徇私应作不包括徇情的理解。

但问题是,在其他没有将徇私与徇情作并列情形规定的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条文中,徇私是否应作同样的理解?关于上述问题,现实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徇私是指徇私利,不包括徇私情。

其主要理由是,刑法第399条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可见这里的徇私应仅指徇私利。

这种看法显然是从刑法用语统一性的角度对徇私进行解释的。

论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舞弊”

论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舞弊”

论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舞弊”作者:吴飞飞来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将徇私舞弊理解为犯罪动机较为符合刑法规定与现实情况。

受贿后滥用职权的应当数罪并罚,这取决于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要件的准确认识和定位,以及刑法中牵连犯理论的深入分析。

在受贿后滥用职权的情形下,如果对两罪进行并罚得到的宣告刑可能轻于滥用职权罪的徇私舞弊加重情节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徇私舞弊加重法定刑判处。

关键词: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利益”;牵连犯;数罪并罚;加重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4—0049-07收稿日期:2013-04—17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犯罪形态视域下的身份犯及展开”(CLS2011D48)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吴飞飞(1981-),男,黑龙江佳木斯市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要从重处罚。

基于此,如何理解法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仅直接关乎刑罚的轻重,而且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中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然而,目前理论上对如下问题仍存在着较多争论或尚未涉及:第一,徇私舞弊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第二,如果徇私或者舞弊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按照该条第2款从重处罚还是应当数罪并罚?第三,在按照两罪认定并数罪并罚后得出的刑罚比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得到的刑罚轻时如何取舍?学者们对上述问题的观点并不一致,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时的随意和不统一。

鉴于对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问题研究的实践价值和上述研究状况,本文中笔者将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厘清,以期对刑事立法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论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问题

论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问题

论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问题作者:唐梦菲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9期【摘要】我国刑法分则有15个条文出现了“徇私舞弊”的字样,而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就占了12个。

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舞弊,直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关键词】渎职罪;徇私舞弊一、“徇私舞弊”的涵义“徇私”是指“徇私情、私利”,往往表现出贪图钱财,迷恋女色,屈从亲友私情或者为其徇其他私情、私利等。

从词义上讲,“徇”有依从、曲从之意,“徇私”就是指为了私利、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而关于“徇私”的涵义则是理论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两个小问题,一是徇私是否包括徇私情问题;二是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之私。

“徇私”应包括“徇情”的内容。

从字面看,无论是私情,还是私利,其重点都是一个“私”字。

因而,徇私情也好,徇私利也罢,都不超出“徇私”的字面含义。

并且,根据《辞海》,“徇私”与“徇情”是等义适用的。

至于刑法第399条第一款将“徇私”与“徇情”作为两种并列情形予以规定就在于特别强调徇私情的情况,以避免司法实务中将其非犯罪化。

因此,在该条中将徇私作不包括徇情的理解有着特定语境下的合理性。

除此之外,从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看,不论是徇私情而不正确履行职责,还是徇私利而不正确履行职责,都是渎职行为,侵犯了本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属本类犯罪的打击范围。

因而,徇私舞弊型犯罪的“私”应包括私情和私利。

从司法实践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应该对“徇私”作广义理解。

“徇私”应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以及徇单位、集体之私。

首先,为了单位的情与利而实施渎职行为,无疑会成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侵犯,将其纳入犯罪的范围正是刑法设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目的所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徇个人之私实施渎职行为,还是徇单位、集体之私实施渎职行为,对上述法益的侵害并无区别。

而且,徇单位、集体之私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往往更为严重。

最后,将徇单位之私排除在“徇私”之外,不符合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理论评说

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理论评说

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理论评说在法律的领域中,渎职犯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而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更是其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方面,对于准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形式的渎职犯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却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某些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种故意的心态反映出行为人对法律规范和职责的公然漠视,以及对公共利益的恶意侵犯。

过失形式的渎职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某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这种过失并非有意为之,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渎职犯罪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一方面,故意和过失的界限有时并不十分清晰,容易导致在定罪量刑上的分歧。

另一方面,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的主观心态,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动机、认知能力等多种因素。

在理论上,对于渎职犯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罪过形式的分类问题。

有些学者主张将渎职犯罪的罪过形式简单地分为故意和过失,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还存在介于故意和过失之间的“中间形态”,例如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模糊地带。

其次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

是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陈述为主,还是更多地依据客观行为和结果来推断?不同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准确认定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至关重要。

如果认定不当,可能会导致罪刑不适应,既无法有效地惩治犯罪,也可能会冤枉无辜。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将过失认定为故意,就会对行为人处以过重的刑罚;反之,如果将故意认定为过失,则可能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渎职罪中的“徇私”情节探析

渎职罪中的“徇私”情节探析

渎职罪中的“徇私”情节探析作者:季鹏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2期摘要:“徇私”是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中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也是渎职罪认定中的难点,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直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笔者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了渎职罪的徇私情节。

关键词:徇私;渎职;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一、徇私的性质目前,我国立法将徇私舞弊类渎职罪中的“徇私”大都规定为基本罪状,即对相关渎职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徇私”的性质始终存在争议。

“徇私”性质的确定将会直接影响到对这类犯罪行为处罚范围的确定。

二、徇私的认定(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除了规定徇私舞弊情节外,还采用了援引式罪状,将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作为该款的罪状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关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取消了对该罪名的规定,从而把该款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

笔者认为,该款既然明确援引的是前款的罪名,应当把该款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而不能作为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该款中,徇私是作为该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失职、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的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或推托是单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

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难度,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内涵不同首先分析一下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易混淆的原因,即社会上目前对渎职犯罪还存在较大宽容心理。

“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交学费”、“花钱买教训”等错误思想认识,使有关部门在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时,易将渎职犯罪特别是失职型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相搪塞。

失职型渎职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职守类犯罪。

事实上,二者定义仍有着明显区别。

玩忽职守类犯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规定过失渎职犯罪,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追责前提不同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追责前提不尽相同。

一是规范性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有关,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

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渎职犯罪。

渎职案件法律(3篇)

渎职案件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惩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渎职案件法律进行探讨。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 主体特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方式多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方式多样,表现形式各异。

3. 结果严重:渎职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4. 法律后果严重:渎职犯罪行为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二、渎职案件的法律依据(一)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惩治渎职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均属于渎职犯罪。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渎职案件的法律程序(一)立案1.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犯罪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2. 调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渎职犯罪事实。

渎职罪中“徇私”问题探析

渎职罪中“徇私”问题探析

“ 徇私” 是徇私舞弊类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 “ 徇私” 既是客观构成要件 , 也是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l 4 。 在对徇私舞弊类渎职罪进行定罪量刑时 , 只要确 定 了“ 徇私” 的存在 , 就 同时解 决 了两 方 面 的犯 罪
目前 , 我 国立法将 徇私 舞 弊类 渎职罪 中的 “ 徇私” 大都规定为基本罪状 , 即对相关渎职犯罪 特 定构 成 要件 的描 述 『 l 吣 。如刑 法 第 3 9 9条第 1
Vo 1 . 33. No. 3 Ma y 2 01 7
渎 职 罪 中“ 徇 私" 问题 探 析
徐 伟 , 刘 峰 , 徐德 臣
(1 . 山东理 工 大学 法学 院 , 山东 淄 博 2 5 5 0 0 0 ; 2 . ? 、 甾 博市 人 民检察 院 反渎 职侵 权局 , 山东 淄博 2 5 5 0 0 0 )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 对明知是有罪 的 人 而故 意包庇 不 使 他 受 追诉 , 或 者在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中故 意 违 背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枉 法 裁 判 的 , 处
… …

” 而在 理论 界 和司法 实 务界 , 对于“ 徇私” 的
相 当部 分 的徇 私 类 渎 职 犯 罪 。在 刑 事 司法 实践 中, 针 对 刑法 第 3 9 7条第 2款 以及 《 刑 法 修 正 案》 修正 的第 1 6 8条第 3款 , 将 徇 私 舞 弊作 为 加 重 处 罚 的情节 , 其 他条 文 均 将 徇 私 作 为构 成 犯 罪 的必 要条 件 , 始终存在争议。如, “ 徇私” 是 否 是 犯 罪

观构 成要 素 中的 目的 因素 。 由于犯 罪 目的本 身 意
味着 行为 人做 出犯 罪行 为 时主观 上是 一种 明知 的 状态 , 因此 , 该 学 说得 出结 论 是 , 徇 私舞 弊 类 渎 职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背法律、规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职务上的特殊利益,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

在具体量刑时,需要对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全面综合考量,不同情形的渎职罪将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其次,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渎职罪,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较轻,犯罪分子没有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判处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

而对于情节严重、危害严重的渎职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再者,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
子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量刑过程中需要权
衡各种利益,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

总的来说,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确保刑罚的严格与公正。

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量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的
权威和尊严。

论渎职罪中徇私的含义与性质

论渎职罪中徇私的含义与性质

论渎职罪中徇私的含义与性质本为三年前的作业,今日再回首一看【摘要】:在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对于就徇私的内涵与外延颇有争议。

要准确理解徇私的含义及性质,必须明确徇私包括徇情,徇私是徇私情与徇私利的结合。

而徇私的指向可以是徇个人之私,亦可以是徇得单位、集体之私。

“徇私”被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明文规定于刑法条文之中,是犯罪之动机。

【关键词】:徇私私情单位、集体之私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法律规范中,有十三处明确出现了“徇私”、“徇私舞弊”的字眼。

如何全面、准确的理解徇私,即徇私的含义与性质,在刑法学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务中都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首先,徇私是否包括徇情?徇私应理解为徇私利和徇私情,即徇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徇情包含于徇私之内;其次,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公与私并不是绝对的概念,相对于国家之公而言,个人的、单位的、集体的利益都属于私益范畴,渎职罪中的徇私应当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以准确定罪量刑、打击渎职犯罪;最后,就徇私的法律地位更是争论不止,《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文将其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其他条文则都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徇私是犯罪动机,属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准确理解徇私的含义及性质关系到渎职罪中罪与非罪、此罪于彼罪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能否准确、适当打击渎职犯罪,保护法益,对于学习刑法学知识、研究刑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徇私是否包括徇情从字面解释来看,刑法意义上的徇私是指屈从、顺从“个人的、自己的”、“利己、自私、秘密”或者屈从、顺从自己的或个人的某种利益选择或者偏爱。

换句话说,在刑法中,徇私就是谋私,这样来看,其动机显而易见,至于徇私的方式、方法多样,具体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财物,各种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也在徇私之中。

当然谋求私利的目的之达到还必须相随行为人相应职责的背离,如果不是通过背弃自己相应职责而谋求私利,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而谋求私利的,即不属于这里的徇私。

渎职罪量刑标准雀跃

渎职罪量刑标准雀跃

渎职罪量刑标准雀跃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对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渎职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等,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重。

而如果渎职行为后果较轻,对社会影响不大,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轻。

其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还会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

如果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较重,如蓄意为之、图谋不轨,那么量刑会相对较重。

相反,如果犯罪主体在犯罪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过,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轻。

此外,渎职罪的量刑标准还会考虑到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主体有过其他犯罪前科,那么在量刑时就会考虑到这一点,量刑会相对较重。

而如果犯罪主体是初犯,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轻。

总的来说,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对犯罪主体进行量刑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明确,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我们需要认真遵守,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执行,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这一标准的明确执行,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渎职罪的严重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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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问题予 以 回避 。

应 遵循 “ 徇私 ” 一般法 律意 义 的界定概 念 。 在 三、 司法 实践 中对“ 因公徇 私” 的认识

“ 因公徇 私” 的属性 认识
“ 因公” 是人们行 为主观意识 的一种起 因 , 是社会道德 和 法律
在 司法实 践中 , 因公徇 私” 为存在着如 下几种 不同的认 对“ 行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1) - 70 10 - 9(0 01 0 -2 0 06 3 徇私 的应受 惩罚 性 。即是徇 私行 为的违法 性和 社会危 害 .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 因公徇私 ” 是渎职 犯罪涉及 的性质认 定 问题 , 也是司 法实 践
中涉 及对 因此 人们 对其 名法 定概 念作 为此类 犯罪 构成 的 必要要 件之 一 。因此 在 认识此
的认 识 也处在 自由论 证 的阶 段 , 甚至 于最近 刚颁 布 实施 的 《 最高 类徇 私类特 种犯 罪的 “ 私” 徇 概念 时 , 法律 是将 “ 徇私” 界定 在“ 徇 人 民检察 院关于渎职 犯罪 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 定》 , 对“ 中 也 因公徇 私情 、 私利 ” 范畴 。 对其他 渎职 犯罪涉 及“ 但 徇私” 问题 的认 识时 ,
中被 广为 关注 的问题 , 但是 现行 的法 律和相 关的 司法解释 长期 以 性 的程度 , 已经 达到触 犯刑 法 条款 , 当受 到惩罚 的状态 。 应 来没 有对其 予 以明确的定性 和评价 , 然在相 关的 内部工 作纪要 虽
刑法对 “ 徇私类 ” 渎职犯 罪予 以专 门罪 名, 是将“ 私” 徇 作为 罪

般 不宜 予 以追 究 。
的 自然禀 赋 ; 另一方 面又具 有非社 会性 , 但 因为他 有很 强 的感性
倾向, 要作 为个体 而生 活 ( 利性方 面 ) 以便能够 按照 自己的意 私 , 愿来 行事 。 ” 二 、 因公 ” “ “ 和 徇私 ” 在渎 职犯 罪中 的法律 界定
四、 因公” 徇私 ” 及渎职 犯 罪司法 实践 的评 价 “ 而“ 涉

个 突 出难题 是 集体滥 用职 权或 者玩 忽职 守如 何追究 法律 责任
导 致 自私 。 德认 为 :人 的本性 是一 种非社 会 的社会 性 , 康 “ 即一方 的 问题 , 法没有 对渎 职类 犯罪 规定存 在单 位犯罪 的情形 , 以 刑 所 面 人具有 社会 性 ( 公共 利益) 希望生 活 在社会 中 , , 以利 于发 展他
等 同。
3 对于 “ 私” . 徇 不宜直 接将 “ 取本单 位利 益和 小团体 利益” 谋
“ 徇私” “ 和 因公 ” 体现人性 的基 本属 性 。“ 又 徇私 ” 基于 人 予 以纳入 , 是 要有 区别地 分别 对待 , 因为在 当前渎 职犯 罪中遇 到的
的 自利性 , 如果 自利性无 节制 的膨胀 , 藐视 社会 的基本准 则 , 会 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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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口 ( ) 口1 1月 上 3
对漠 取 犯 罪 审 “ 圉公 徇 弘" 曲 律 评 价
李 惠 明
摘 要 现行 的 法律和相 关的 司法解 释 未对予 以 “ 徇 私” 因公 明确定性 评价 。 因公” ‘ 私” 两个相对 的 法律逻辑 范畴 , “ 和徇 是 体 现 }基本 属性 。徇私 具有 违法性 、 生 社会 危 害性 和 应受 惩罚性 。本 文指 出为 了牟取 本单位 利益 , 反规 定 滥用职权 或者 违 玩 忽职 守是典 型 的 因公徇 私 的行 为 , 进一 步 明确 “ 应 因公徇 私” 为 的法律 属性 , 行 贯彻 罪刑 法定 , 深化案 件查 处。 关 键词 因公徇 私 属性认 识 法律 界定 法律 应对
所 谓渎 职犯 罪情 形 的评价 , 该是对 某 一行 为在违 法性 、 应 社
会危害 性和 应受 惩罚性 方面 予 以分析和 评议 。 笔者认 为 , 为了牟
标 准 予 以积 极倡 导 的主 观思想 , 是我 们社会 发展 的思 想基 础 : 识 : 也
“ 徇私” 作为一种 动机 , 是人们行 为在追求 结果状 况 中所 处 的一 又 1“ .徇私 ” 的基本 概念应 指徇 个人 私情 、 私利 , 但对 于 司法实
种 中 间状态 , 是相 对应 “ 因公” 念而被 法律 否定 的范畴 , 概 即法律 践 中打着单 位的名义 , 为谋 取本单位 利益后 予 以私 分或从 中获利 是 在保护 公 民的私 有财产权 益和合法 隐私 的同时 , 导积 极 的因 的应 以徇 私论 , 倡 这种 观 点主张 “ 公济私 ” 处 , 是司 法实 践中 假 论 但 公 行为 而排斥 徇私 的动机 和 目的。 存在着 公私 认定难 以区分 , 或者公私 证据相 互混合 不易分辨 的情
“ 公” 徇 私” 法律 逻辑上 , 两个相 对 的范畴 , 许 多 况 。 因 和“ 在 是 在 方 面表现 出 的是一 种非此 即彼 的认 识思 维 。同时我 们 不会 单纯 2 对于“ . 徇私类 ” 的渎职 犯罪 , 徇私 的理解限定在 徇个人 私 其
去理解 为 了公共利益 就可 以随 意满足个 人的私情 私利 , 以在私 情 、 可 私利 范畴 , 对于其 他的渎 职犯罪涉 及徇私 问题时 , 于是谋 但 对
欲上 为所欲 为, 同样我 们也不 会是为 了徇私而表 现 出“ 因公 ” 牺牲 取本单 位 的利益 , 滥用 职权 构成犯 罪 的, 究主 管人员 或其他 而 追
精神 , 为“ 因 徇私 ” 本身 是为获 取和 占欲 , 绝对 不能 与奉献 和 付出 直 接责任 人 员的刑 事责 任 , 种观 点主张 对“ 这 以公为 私” 的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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