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我国五险中有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死亡、残废或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都可以有单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赔偿。
那么退休职工属于非在职员工,也是照常可以享受抚恤金的。
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死者丧葬费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死亡费用。
死亡费支付标准一般
按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计算,按以下式计算:
死亡费=原离休工资标准×原离休年龄÷15
2、原离休职工死亡,可以提供死亡费支付标准:月薪1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7000元;月薪15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0500元;月薪2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4000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原离休职工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按因一般原因
仍在本单位工作当年工作满十年和以上的原离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计算,依据以下标准发放:月薪1000元,获得抚恤金2000;月薪1500元,获得抚恤金3000;月薪2000元,获得抚
恤金40000元。
三、补充条款
因本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原离休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服务年限达
到10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有特殊要求的地方2倍标准支付死亡费和抚恤金。
死亡费及抚恤金支付,以被认定退休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经由本企业审批,按以上
标准结算。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看到,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具体数额与企业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有关,考虑到死者特殊要求的地方还会
额外增高一级,因此把握好企业标准,可以在死亡费和抚恤金的获得上带来相应的便利。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一、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60元。
法律依据1、劳动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
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死亡补助费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缴费额*2+养老保险金账户余额;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抚恤金额+工伤保险账户余额;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失业补贴金额+失业保险账户余额。
二、丧葬抚恤金
1.抚恤金总额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家属死亡抚恤金由当地派发,抚恤金总额为当年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死亡补助金
1.退休人员死亡补助金将按死亡补助下发15%的补助比率,死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死亡补助金将由死者所在单位确定,月抚恤金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倍,最高不超过4800元;
3.家属死亡补助金由死者单位及家属共同报送审批,死亡补助金按相关
政策规定审批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以上就是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退休人员死后,单位要按照上述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以缓解
家属的经济压力。
此外,无论死者是正式雇员,就业自由劳动者或退
休雇员,都可以享受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用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压力。
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丧葬费一、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2.抚恤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20(由财政支付)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死亡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社保人员金额全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注:以上各类人员均可领取丧葬费,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由社保部门根据死亡人员具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网友“小鱼儿”说,自己想知道,法定继承人在领取丧葬费时需要准备哪些要件?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答说,新办法(死亡人员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仅需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特殊情况可使用老办法(死亡人员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的)。
领取丧葬费要件有哪些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死亡待遇网友“风筝”说,他想知道已退休的家属工去世,法定继承人可领取的丧葬费是多少。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答说,企业退休人员、个体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可领取的丧葬费为4000元,抚恤金为6000元,合计10000元。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2007-08-10 16:37(一) 死亡、遗属保险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至5日内火化。
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已改为1000)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这篇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1、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4、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5、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6、法律主观:一般30000元,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
单位员工死亡丧葬费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当月来办理的,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到单位领取。
国家企业员工去逝安葬费是:企业职工死亡,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如果是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丧葬费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发放办法
职工丧葬费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发放办法作者:管理员来源:未知日期:2009-12-19 13:18:15 人气:1442 标签:导读:根据天津市政府津政发[2008]17号《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使职工福根据天津市政府津政发[2008]17号《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使职工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在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的前提下,调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据此特对我校职工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做如下规定。
一、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随抚恤金一同发放。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职工本人必须为主要扶养人。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父母、配偶和子女。
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职工供养的上述直系亲属必须是无工作单位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职工父或母亲一方去世,如父和母亲双方都没有工作单位,由其子女当中的主要扶养人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若职工父或母亲健在的一方有工作单位,由其工作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
4.职工子女去世,丧葬补助费由父或母亲单位一方发放,须提供另一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信。
三、申请程序1.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丧葬补助费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2.提供由所在街道开具的去世人员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信,(未成年子女去世不需此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
3.职工去世父母如是多子女的,由公认的主要扶养人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并提供由街道及多子女签字的证明材料。
广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法律依据
广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项待遇:一、丧葬费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二、一次性抚恤金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供养真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1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2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最新规定
企业退休⼈员丧葬抚恤⾦最新规定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年度3个⽉和10个⽉社会平均⼯资⼀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每⽉按当地⽣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的,其每⽉领取的⽣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关于⼈员丧葬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企业退休职⼯丧葬费和抚恤⾦发放的标准是:丧葬费3个⽉⼯资,抚恤⾦不超过10个⽉⼯资。
丧葬费申领相关⼿续由所在社区办理,申报到中⼼服务科办理相关⼿续。
每⽉10号之前办理结束的当⽉15号之后发放到领取⼈帐户,20号之前办理结束的当⽉25号之后发放到领取⼈帐户(逢节假⽇顺延)。
⼆、申报退休⼈员丧葬抚恤⾦的材料1、《领取离退休(职)⼈员死亡丧葬费、抚恤⾦申报表》;2、死亡⼈员已注销的户⼝原件、复印件;3、《居民》原件、复印件;4、户⼝簿(包含注销信息的原件及注销页复印件);5、经办⼈的原件、复印件;6、丧葬费、抚恤⾦在办结后次⽉拨付到原发放的存折(卡)中。
以上就是退休⼈员丧葬抚恤⾦最新规定,企业退休⼈员基本养⽼⾦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企业退休⼈员丧葬费和⼀次性抚恤⾦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
各省市正陆续建⽴企业退休⼈员丧葬抚恤⾦制度。
根据企业退休⼈员丧葬抚恤⾦制度规定,退休⼈员(含退职⼈员)因病或⾮因⼯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次性抚恤⾦。
但各地具体的实施标准不⼀,为了更好的保障⾃⾝的利益,可向当地有关做,以便能够做到企业退休⼈员去世,遗属可尽快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抚恤⾦、丧葬费等相关⼿续。
退休工人去世后有什么补助
退休⼯⼈去世后有什么补助对于退休⼯⼈来说,退休⾦可能就是唯⼀的⽣活来源了,⽽当退休⼯⼈去世后,会有什么补助呢?这些补助是公司给的还是⼀些政府机构给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退休⼯⼈去世后有什么补助退休⼯⼈去世后有丧葬费和抚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为死者本⼈6个⽉⼯资,职⼯退休后死亡时,⼀笔是丧葬补助费,⼀笔为死者本⼈9个⽉⼯资、这表明,为死者本⼈12个⽉⼯资,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
退休职⼯死亡后,除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本企业职⼯2个⽉平均⼯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3⼈或3⼈以上者: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
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未达到按⽉领取基本养⽼⾦条件⼈员因病⾮因⼯死亡,其丧葬补助⾦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员⽉平均养⽼⾦两个⽉发放。
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按⽉领取基本养⽼⾦的退休、退职⼈员死亡后丧葬补助⾦标准为本⼈⽣前两个⽉基本养⽼⾦。
本⼈⽣前两个⽉基本养⽼⾦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员两个⽉平均养⽼⾦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员⽉平均养⽼⾦两个⽉发放。
参保⼈员未达到按⽉领取基本养⽼⾦条件因病⾮因⼯死亡和按⽉领取基本养⽼⾦的退休、退职⼈员死亡后,⽆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次性抚恤⾦。
⼀次性抚恤⾦按死亡⼈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员⽉平均基本养⽼⾦,但最多不超过20个⽉。
领取基本养⽼⾦的离休、退休⼈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员,因病或⾮因⼯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作⽇内向⽀付其基本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付丧葬补助费和⼀次性抚恤⾦的⼿续,同时终⽌基本养⽼保险关系。
读完这些内容,相信您跟⼩编⼀样知道了,退休⼯⼈去世后是有丧葬费和抚恤⾦等补助的。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转业卸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生命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严禁少于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
”丧葬费主要用作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
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减少至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控采用,结余部分归属于家属,少于部门由家属经济负担”。
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累进税制,中止严禁少于分后3000元的规定”。
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减少的离退休费和,均扣除一次性抚恤金”。
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减少至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升至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就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手印发了白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丧生“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丧生为2000元,因病丧生的为1000元”。
白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搞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维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及尔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转业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有很大的差距,在此谈及这个问题是因为存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就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就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置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就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
二就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导致误会,指出他们从此继续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置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就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须要搞一些表述工作。
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On the way to struggle, time always flies quickly.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and troubles are many, but as long as you don’t forget your original intention and step by step towards your goal, the final outcome will be determinedby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按照国家的规定,只要是正式工人,不管是在岗职工或者说是退休职工,即使不是因为工伤的原因死亡的话,企业应该支付给职工一定的伤葬费和抚恤金。
那么国家针对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呢?这还是需要广大劳动者必须要了解的一个问题,只有在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后,才能够依法领取到丧葬费和抚恤金。
一、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4、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正>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纳入了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页(P2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9
【相关文献】
1.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J], ;
2.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
3.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J], ;
5.关于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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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税 务 总 局 备案
。
企业 离 退 休 人 员离 退 休 金 调整
、
金 中解 决 末参 加 离退 休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的 按 原 资 金 渠道 解 决
、
;
,
浙 江 省 劳 动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劳 险「
19 号 〔
、
1 994〕 12。
对 于 发放 离 退 休 金 和 退 职 生 活 费 确 有 困 难的单 位 主 管 部 门和 财 政 部 门应 给 予 适 当 帮助
、 、 , :
计 发 的 基 本 养老金 与 原 规 定 待 遇 相 比 的增 加 额 离 0 元 退 休 人 员低 于 2 0 元 退职人员低 休人 员 低 于 6 于 1 0 元的 可分别按 6 0 元 2 0 元和 1 0 元 发给
、 、
工 和 离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后 丧 葬 费 抚 恤 费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标 准 的 通 知 》 内 容 如 下
人员 从
,
,
199 3
年
1 993
、
年
10
月
1
息 或 股 息 红 利 收 入是 否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由各 省
、 , 、
,
、
日至 19 93
2 月 3 1 年 1
日办理
离休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 、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局 报 请 政府 确 定 报 财 政 部 国
的 人员 从 办理 离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的 次 月 起 执 行 五 按 本通 知 规 定 增 加 离退休 金 退职 生 活 费 所 需 的费 用 凡 参 加 离退 休费 用 社 会统筹 的 从 统 筹 基
19 89
、
元 退职 生 活 费 月
,
年
1
1
日至 1 993
年
。
12
月
31
日离 休 退
、
、
休 退 职 的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分别 增 发 6 0 元 离休金 2 0 元退 休 金和 1 0 元退 职 生 活 费
1 994
企业 职工 和 离 退休 人员死 亡 后 丧葬 费 抚 恤 费 供 养直 系 亲属 生 活 困难补 助 费标准 调 整
19 78
, :
号 文 件规定办
、
理 退 职 的 人 员 按下 列 标 准 增 加离 休 金 退 休金 和 退
涉 及 面 广 政策性 强 关 系 到 广 大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社 会 稳 定 各 级 政府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一 定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调 整 离退 休 金 工 作 的领 导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耐 心 细 致 地 做好 思 想 政 治工 作 确 保 这 次 调 整 离 退 休金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确 保 离 退 休 金 的 按
、
、
年
,
1
月
1
日以 后 办理
离休 退 休 退 职 手
2 27 〕
、
、
19 浙 江 省 劳 动 厅 浙 江省 财 政 厅 浙 劳 险〔 199 4〕 号 【 财工 5 9
、
、
94
1 1 8 」
续的 人 员 按 省 政 府 浙 政 发
、
1993 「
号 文件规 定
,
号 联 合 印 发 了 《关 于 调 整 企 业 职
, 、 ,
容 内 如下
197 104 8〕
:
19 93
2 月 底 前离 休 退 年 1
、
民 政 府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参 照 本 通 知 精 神制 定 具 体 办
。
法 七 增 加 企业 离退 休 人 员离 退 休 金 的工 作复 杂
, , , 、 ,
休的 人 员和 按 国 务院 国 发【
职生活费
、
,
、
。
一 企 业 职 工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及按 国 务 院 国 发
3 二 符 合原 劳 动 人 事 部劳 人 险 [ 1 9 8 3 〕 号 文件
【
19 78
104 号文 」 件规 定 办 理 退 职 的 人 员 死 亡 后 丧
,
。
,
规 定条 件的建 国 前参 加革 命 工 作 的老 工 人 可按离
、
付 的 中介 费 如 能 提供 有 效 合 法 凭 证 的 允 许从 其
所 得 中扣 除
、 、 。
,
、
,
四
按 本通 知 规定 增 加 离 退 休 金 和 退 职 生 活 费
:
的起始 时 间 凡
、
1993 10
年 月
、
g l
月 底前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的
日起 执行
:
、
、
四 对个 人 从基层供销社 农 村信 用 社取得 的 利
薪 金 所 得 由该 国政 府 机 构 负 担 的
、
。
贴 的基 数 三
、
。
三 关 于 中介费 扣 除 间 题
对 个 人 从事技术 转 让 提 供 劳 务 等过 程 中 所支
,
199 2
年 以来 我 省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给 离 退 休
, 。
,
人 员增 加 的 离 退 休 金和 补贴 这次 不 予 冲抵
退职 的 人 员 每 人 月 分别 增 发 8 5 休 金和 3 5 元 退职 生 活 费
1 985
、
元离休 金
45
元退
本 通 知 贯 彻 执行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省 劳 动 厅 负
。
,
;
责解 释 年
,
年工 改 后 至
,
1 988
1 2
月
31
日离 休 退
、
、
7 元离 休 金 3 0 休 退 职 的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分别 增 发 0 元退 休 金和 2 0
, ,
。
2 月 3 1 年 1
;
、
日 以 前 离休
1
退休 退职 的 人
、
、
,
员 每 人 每 月 分别 增 发 和 5 0 元退 职 生 活 费
19 79
0 元退 休金 0 元离 休 金 6
、 、
,
,
年
,
1
月
1
日至 1 985
年 工 改前 离 休 退 休
、
时 足 额 发放 确 保 企 业 和社 会 的 稳 定
,
。
。
94」 财
2 号 印 发 了 《关 于 调 整 企 业 离 退 休 工 6
,
六 城 镇集体 所 有 制 企 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和 退 职 人 员 增 加 离 退 休 金 和退 职 生 活 费 问 题 由各 市 县 人
、
,
人 员 离退 休 金 的 通 知 》 具 体 一 国 有企 业 中 凡
,
葬费标准 由原 规定 的 四 百 元 调整 为八 百元 一 次性
抚 恤 费标 准 调 整 为 因 工 死 亡 按《浙 江 省 企 业 职 工 工 伤保险暂 行 办法 》 规 定 的标 准 发 给 ; 因病或非 因工 死亡 发给二 千元
,
.
休 人 员的标 准 相 应 增 加 退 休 金
。
:
.
凡 符 合享受每年 增 发 一 至 二 个 月 生 活补 贴 费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