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
司法测试外国法制史助记表
司法测试外国法制史助记表大陆法系法国封建制法习惯法为主的时期习惯法成文化时期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体系:法国宪法、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德国封建制法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封建时代最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日本封建制法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受中国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响。
近代以德国法律为模式现代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国宪法1789年宪法《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民主法制原则: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1791年宪法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1875年宪法法国历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基本内容:议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
1946年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日本宪法明治宪法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内容与特点: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随时可以限制。
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和平宪法特点: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1804年特点:一部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个人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革命性与时代性;保留若干旧东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8)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8)
一、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止于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三个发展阶段:早期即公元5-11世纪,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中期即公元12-15世纪,封建制繁盛时期、后期即公元16-18世纪,封建制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时期。
西欧封建制是罗马奴隶制社会内部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封建因素,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的土地占有制和亲兵制相结合而形成的,与此相适应,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在日耳曼各部族入侵下灭亡,建立了蛮族国家,主要有东、西哥特王国和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被征服的罗马实行罗马法,日耳曼和罗马人间用日耳曼法。
公元5世纪未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的习惯,统称“蛮族法典”。
随着西欧封建化(封建领地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农奴化)的加深,及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政治割据的形成,封建贵族在领地上享有审判权。
这。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起至公元前6世纪末,有7个王相继秉政,这个所谓“王政时代”是罗马从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
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实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
公元前510年,第7个“王”塔克文被****,王政时代结束,共和国时期开始。
罗马法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成了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一、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目的在于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利。
罗马法的渊源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时期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会议和平民会议。
上述机关所制订或颁布的法律几乎涉及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
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权利。
对各议会的法律有批准权、宣告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无效、紧急情况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罗马长官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制定的告示有重要意义。
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学家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使法律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帝国时期,诸家争鸣,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2至3世纪,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
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1)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
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法制史表格记忆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其次,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化。
(1)三父八母(2)诸子
继承制度
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
汉朝初年实行分封制度,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1、立继子与命继子的继承权。立继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命继子只能继承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变化与转让方面出现了“请射”的方式。(准许别人占有土地。)
3、添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零星出 楔形 现楔形 文字 文字 起源
乌尔第 三王朝 《乌尔纳 姆法典》
发现、认 识楔形 文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古巴比伦 六代国王 《汉穆拉比 法典》
3000 2700 2113 2096 1900
1792 1750
吠陀时期
法经 (古印度)
法典 (古印度)
梨俱吠陀
娑摩、耶柔、 啊达婆吠陀
“孔雀王朝” 古印度第一个 幅员辽阔的奴
形成
形成
《旧约》 《新约》
罗马帝国皇帝 君士坦丁发布 《米兰敕令》 停止迫害基督 教徒,承认基 督教合法地位, 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
君士坦丁颁布 《尼西亚信经》 第一部正式教 会法。内容包 括按行省划分 郊区组织宗教 会议;由皇帝控 制宗教会议的最 高领导权;禁止 教士放债取息等
罗马皇帝狄奥 多西宣布基督 教为罗马的国 教,使得教会 建立起集权式 的教会组织。
卡列卡拉颁布
级。标志着罗马奴隶制
《安东尼敕令》
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 法也随之产生。
《十二表法》 设立最 罗马国家第 高裁判 一部成文法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官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0
600
500
450
267
242
212
200
罗马共和国前期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日耳曼尼亚志》
法兰克王国
记载有关日耳曼人的 西哥特王国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怎样洗头最好一梳顺头发在洗发前先将头发完全梳顺。
二、正确使用护发素洗头要选择中性的或是含有中药成分的洗发用品。
三、不可用力抓用双手将适量洗发水搓出泡沫后涂抹在头发上,然后用手指的指腹轻柔按摩头发,这样能够促进头发的血液循环,清除皮屑与油污,头皮才会洗得干净。
切忌不要用指甲抓挠头皮。
四、使用温水使用温水浸湿头发,水温最好在40度左右。
用温水将头发充分清洗干净,之后可适量使用一些护发素。
一定要按照产品说明来进行一定时间的按摩,不要让护发素在头发上停留的时间过长,一般一两分钟后就可以用温水把护发素清洗掉。
五、正确吹干清洗过后使用纯棉毛巾把头发吸干,千万要避免过于用力。
同时注意在使用吹风机,一定不要让高温直吹头发,最好保持10-15公分的距离。
六、-正确梳发梳发也很重要,在刚洗完头梳理头发时,最好使用宽齿扁梳,不要用过于尖利的梳子。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正确梳头。
从我们记事起就开始梳头了,但是你知道吗?梳子一定要选用齿宽适度的,像牛皮癣患者最好用宽齿扁梳,而且齿不要过于尖锐。
多吃梨生食、榨汁、炖煮多吃葡萄生食大枣甘蔗柑桔榨汁多吃石榴白菜:含有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多种成分。
其性味甘、温,具有解热、安神等作用。
胡萝卜:主要含有大量胡萝卜素,可以补充患者体内维生素A的缺乏。
白萝卜:含有碳水化合物、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成分。
其性味甘、辛、凉,具有清热解毒、消食等作用。
茄子:含有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
其性味甘、凉、无毒,具有活血凉血、去风消肿等作用。
芋头:含有蛋白质、钙、磷、铁及维生素类。
其性味甘、辛、平滑,有小毒,具有清热解毒、祛瘀消肿、补虚止痛、消炎等作用。
空心菜:含有蛋白质、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以及B1、B2等。
其性味淡、凉,无毒,具有清热解毒、化瘀消肿等作用。
土豆:含有大量淀粉,其它还有蛋白质、脂肪、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
其性味甘、辛、寒,具有清热解毒、消炎脂同等作用。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
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
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1、享有神权。
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
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
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
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教会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甚至以异端名义进行镇压。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
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与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发展起来,改变教会僧侣掌握法学知识的情况,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面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物法
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继承、债三部分构成。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诉讼法
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复兴
序幕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渊源
6种
习惯法议会制定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
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分类
调整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
外国法制史表格提纲
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评论
以血写就的德拉古法
梭伦改革
原因
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矛盾
内容
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登记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3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4确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
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
“有限继承”原则
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罗马法将遗产继承分为
法定继承: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
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一种制度
共和国末期两种法定继承
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
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以血亲为基础)
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人格减等(人格变更)
人格小减:丧失家长权;人格中减: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人格大减: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
法人
两个要件:社团法人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
财团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同时,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
婚姻
有夫权婚姻
婚后妇女没有才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
物法
物和物权法
物
指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
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
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
所有权(核心:自物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原则
内容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1640年暴发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以妥协的方式确立了立宪君主制。
封建的司法机关保存下来,封建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也继续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和基本形式。
但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不断对其资本主义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旧的法律形式,加进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
具体通过以下方法实现: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1556-1634)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其所著《英国法总论》为对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化改革开辟了道路。
继科克后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1723-1780),其所著《英国法注释》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18世纪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进西欧商法,以判例的形式为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和银行业提供了一套法律规范,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旧法的补充和修改。
应指出,英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了自1 3世纪国会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条例,造成英国制定法具有混乱性和矛盾性的特点。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近代)英国的产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30——40年代完成,要求对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
加上1789年法国实行了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统治阶级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声越来越强,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奥斯丁等。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1· 颁布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德拉古法》;(1)自备 武器才有公民权(2)贵 族会议选拔官吏改公民选 举(3)组成401议事会; 2· 德古拉法以残酷、严峻著称 3· 标志雅典已经进入成文法 时期,具跨时代意义。
1·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禁 1· 取消了四个氏族部落, 止自由民作为债务抵债; 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 10个选区,地域关系取代 权,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 血缘关系; 3· 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 2·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作 会和陪审法院; 用,建立500人议事会; 4· 颁布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 3· 颁布《贝壳放逐法》; 工商经济的发展; 4· 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 5· 废除”德古拉法“中严刑峻法,仅保留 法院,工商业奴隶主真正成 有关杀人最的条款 国家主人,最终确立和进一 Ps: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 步巩固雅典民主政治制度。 础,开辟了道路, 产生了雅典民主宪政制度。
《十二表法》 罗马国家第 一部成文法
设立最 高裁判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官
卡列卡拉颁布 《安东尼敕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有法律效力。
法兰克帝国分裂 为:近代法兰西 德意志 意大利 三国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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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方法院 审判机关的设置
百户法院 (法官:宣法者) 郡法院
司 日法 耳制 曼度
法制史记忆图表
法制史上的第一大全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朝代项目夏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明德慎罚2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3刑罚世轻世重法律形式王命誓誓诰命誓告命礼不公开的刑书主要律典《禹刑》《汤刑》1《周礼》2《吕刑》3《九刑》4遗训和殷彝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2不用命3不孝4失天时5淫朋阿比1乱政2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3渎职(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刑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刑1圜土之制(徒刑)2嘉石之制(拘役)3赎刑4五刑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民事法律内容土地王有1土地王有2一夫一妻3兄终弟及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六礼3七出三不去3嫡长子继承中央司法机关大理1商王2大司寇1周王2大司寇地方司法机关士士士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司寇商王)2天罚神判1五听(辞色气耳目)2读鞫乞鞫3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项目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礼法结合2引礼入律3德礼为主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式律令科比律令科比格式主要律典《廷行事》《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魏律》《晋律》(秦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北齐律》主要罪名1 妖言诽谤谋反2 不道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宜言3 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刑1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不敬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2 左官出界阿党附益酌金3 沈命罪见知故纵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刑罚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4笞刑5赀刑6赎刑7耻辱刑:髡耐完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2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罚作复作3笞刑4徒边5禁锢6赎刑1死刑:绞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杖刑4废除宫刑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1上请原则2恤刑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纲1八议 (魏律)2官当 (北魏律陈律)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4三纲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①爵位者士伍②赘婿继父③隶臣妾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3所有权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承1民事主体2规定15岁成年3所有权:国有私有4一妻多妾家庭等级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1民事主体:①朝廷各级官府②寺院2规定成人的年龄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田的特权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经济法律内容1《田律》田租与口赋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业3酒业官营专卖4统一货币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2征收商税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2推行匠籍制度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监察御史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御史中丞4司隶校尉1大理寺(北齐)2御史台/御史中丞3尚书台(晋)地方司法机关1郡守2县令1郡守2县令1州 2郡守3县令审判制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1讯狱治狱2不直纵狱3乞鞠1举劾告诉2鞫狱复传读鞫乞鞫3《春秋》决狱4录囚1直诉2死刑复奏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朝代项目隋唐宋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2宽减稳定划一1强化中央集权2重典治贼盗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律令格式编敕编例主要律典《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宋刑统》《盗贼重法》主要罪名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机密罪1贪墨罪2强劫贼盗罪3妖书妖言罪刑罚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杖笞(五等)五刑1折杖法2刺配3凌迟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减刑5累犯加重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7化外人处罚原则民事法律内容1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指典质2主婚权婚书聘财为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3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4权位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平分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2债权:买卖(绝卖赊卖) 租赁租佃典卖 (负债出举)3结婚年龄(男15,女13)4七出义绝5遗产兄弟均分承认遗腹子继承权6立继命继经济法律内容1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专卖2租庸调法3两税法盐、茶、酒、矾官营专卖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刑部御史台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2审刑院地方司法机关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提点刑狱司2州3县审判制度1举劾告诉直诉2五听众证定罪3以律、令、格、式定罪4回避制度5上诉复审死刑复奏6秋冬行刑刑场警戒孕妇产后白天行刑1御笔断罪2翻异别勘3规定审判期限法硕业务科讨论9(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朝代项目元明清立法指导思想1附会汉法2分而治之1刑乱国用重典2 重典治吏1详译明律参与国治2尚德缓刑法律形式律则例主要律典《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主要罪名1奸党罪2上言大臣德政罪交接近侍官员罪3贪墨罪刑罚肉刑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2肉刑:墨刖膑宫3充军4发遣刑4枷号5廷杖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立决监侯2肉刑:刺字3充军4发遣刑刑罚适用原则1民族间的不平等僧俗间的不平等2从重从新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民事法律内容1买卖契约: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2必须定立婚书1土地私有权不受限制先占原则2第三人附署:中人保人3印契税契过割赋税4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 主婚权5独子承祧奸生子继承权上升经济法律内容1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2盐、茶、矾官营专卖3市场管理:市司机构商事规则严禁伪冒市司人员4钱、钞的立法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道教所中政院)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地方司法机关1路 2府 3州 4县1省(提刑按察司) 2府 3县1总督(巡抚) 2省按察司 3府 4州县审判制度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2 广泛运用调解3不加酷刑1控告劾告2军民分诉分辖3三司会审九卿园审4十三道监察御史5廷杖制度6厂卫干预司法1严禁越诉2审判回避3对告诉的限制4秋审朝审热审法硕业务科讨论10项目律典篇数结构内容改革魏新律18 刑名八议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20 法例律服制定罪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北魏律20 名例官当融合了汉律的著名的法典北齐律12 刑名法例重罪十条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陈律20 官当北周20 流刑分等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示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罗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钱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1、可以帮忙我们不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不雅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摆布,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前4000年摆布,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
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表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
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本身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二、物法制度: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甲、物:罗马人称物为“锐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因此概念比较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法律上驹哟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力也包括在内。
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乙、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由法律规定,不由私人创设。
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等。
按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自物权,其余属他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任意处分)、排他性(外人不得干涉)、永续性(处分前始终享有)。
所有权的内容有占有、使用、用益、返还占有等方面。
其形式先是市民所有权,主体是罗马公民,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及奴隶、家畜等,对市民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规定极严,所以其适用范围狭窄,于是后来出现了新的裁判官所有权。
它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通过颁布告示的形式承认所有权。
外国人最初不享有市民所有权,伴随万民法的产生,外国人便享有万民法规定的所有权。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后,外国人取得了市民资格,后来演变为统一无限制的所有权。
他物权不同于所有权,它是对别人的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如用益权人仅能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没有买卖、赠与或抵押等处分权。
同时他物权不能单独存在,它是基于别人的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
2、继承制度:先是主要指死者人格的继承,财产继承居于附属性质,后来财产成为继承的主要对象,最后发展为仅指财产继承。
开始,罗马法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继承所有财产及其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被继承人得遗产和全部债务。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
(1)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是,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有公民权的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更不必说占雅典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
(2)实际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雅典公民中的少数,这就限制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此外,诸如执政官以及将军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职位事实上也多与普通民众无缘。
雅典设立了一些专门性法院,虽比较原始且复杂,也无明确的审级关系,但已有粗略的职权分工。
2、诉讼制度:
雅典法律规定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都没有起诉权,异邦也只有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诉讼被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诉讼过程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基本特征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
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
(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2)法经: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刑事法律制度
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另外还有侵犯人身罪、破坏家庭罪。刑罚的种类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施行刑罚的原则是:奴隶处罚肉刑,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雅典刑法中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遗风,如氏族公社血亲复仇的残余表现。
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所有权制度
雅典法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历届执政官就职时,要宣誓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
电大外国法制史助记表
罗马法
罗马法产生
十二表法
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优于实体法
地位: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市民法
适用: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德国民法典
1900年
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法院组织
法国
明治宪法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内容与特点:
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
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随时可以限制。
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和平宪法
特点:
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
1804年
特点:
一部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
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革命性与时代性;
保留若干旧东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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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
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两河流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发源地。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
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也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1)实行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2)等级制度。
确立了古巴比伦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阿维鲁)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穆什凯努)。
(3)财产法。
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4)契约制度。
重要契约须遵循一定规则并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用等。
(5)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实行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处于从属地位;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只有男子才有充分的继承权。
(6)犯罪与刑罚制度。
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部分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地附在其他各类条文之后;刑罚十分残酷;对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刑最为严厉;在侵犯人身罪的处罚上实行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
(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划分;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
基本特征(1)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
(3)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
(4)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5)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谟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古印度法婆罗门教法的主要(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古印度法渊源(2)法经: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
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3)法典:又译“法论”,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
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
其中最着名的法典即《摩奴法典》。
三藏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
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
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有四大原始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
死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物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债法特点:(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2)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婚姻家庭法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
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继承法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刑法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诉讼制度特点:(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希腊法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古希腊法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
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梭伦改革1、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隶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2、意义: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所享有的种种世袭特权,使富有的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
梭伦之后虽然也出现过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但其主要政策和措施,并未改变梭伦开辟的基本方向。
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克里斯提尼立法1、主要内容:(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4)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
2、意义: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
伯里克利立法伯里克利是雅典民主极盛时期的领袖。
他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
主要内容:(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1、民主性:(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
(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2、局限性:(1)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是,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有公民权的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更不必说占雅典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
(2)实际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雅典公民中的少数,这就限制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
此外,诸如执政官以及将军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职位事实上也多与普通民众无缘。
(3)虽然公民有权在民众大会上提出法案,但是,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这使得统治集团的上层得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
雅典“宪法”的历史意义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当时条件下仍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民主政治鼓励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雅典在哲学、宗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许多重要成就,最终成为整个希腊世界的经济和文化中心。
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对于以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主权在民”、“轮番执政”、选举与监督的理念与制度等,均成为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源头。
所有权制度雅典法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历届执政官就职时,要宣誓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
债权制度(1)因契约(买卖、租赁、借贷、合伙、保管、承揽及雇用等)而产生之债;(2)因损害赔偿而产生之债。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的法律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不平等的婚姻关系。
雅典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和子女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
雅典的继承权只给男子,一般而言遗产在所有儿子之间平均分配,但是长子所获得遗产份额稍多,女儿只能在出嫁时从兄长处获得一份嫁妆。
刑事法律制度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
另外还有侵犯人身罪、破坏家庭罪。
刑罚的种类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
施行刑罚的原则是:奴隶处罚肉刑,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
雅典刑法中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遗风,如氏族公社血亲复仇的残余表现。
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雅典设立了一些专门性法院,虽比较原始且复杂,也无明确的审级关系,但已有粗略的职权分工。
2、诉讼制度:雅典法律规定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
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都没有起诉权,异邦人也只有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
诉讼被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
诉讼过程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基本特征(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2)古代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
(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
(4)在古希腊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
(5)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
(6)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①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
②古希腊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显而易见。
③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所确立的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