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8•【字号】晋办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0〕44号)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晋政办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地及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有力推动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对政务督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进一步创新全省政府系统落实机制,推动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高效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加强政务督查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各地和政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搞好政务督查、推动政务工作又好又快得到落实。
要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政务督查内容(一)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发布文件、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政务督查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要求省人民政府执行和落实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持的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下发重要文件所确定事项;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省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省“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意见建议责任分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省“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意见建议责任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3.10
•【字号】晋政办函〔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函〔2021〕31号
关于2021年省“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对政府工作意见建议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省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人代会12个代表团和政协会议28个组的分组会议,听取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政府办公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和责任分解,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2021年省“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意见建议的责任分解》,请各市、各部门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积极采纳,认真办理,不断改进工作。
请于2021年7月底前将办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附电子版),每条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字数控制在500字以
内。
联系人:赵成骥0351—3256213 181****8529罗海红0351—3256213 138****9949
电子邮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8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精神,顺利完成《山西省“十三五”安全生产规划》(晋发改规划发〔2016〕599号,与国家规划统称《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主体。
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
要坚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需要政府履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把握工作重点。
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好事关安全生产长远发展的各项工作。
坚持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组织《规划》的实施工作。
在抓好全局工作的同时,着力在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力争在规划期内,解决关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健全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5日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中办发〔2018〕16号),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一)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或省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家及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技师,由省政府认定的三晋技术能手、三晋首席技师等“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省、市人社部门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准确梳理辖区内各类高技能领军人才情况,建立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数据库,重点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 (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适度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高技能领军人才代表列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参与重大政策宣讲.根据事业需要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领军人才到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适当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山西省高层次人才库,享受政府补助,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健康体检等活动.(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鼓励企业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 (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师带徒”.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市场竞争引进急需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企业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企业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后,因其随迁配偶工作暂未落实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补助50%.(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鼓励各市对重点领域紧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服务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关闭破产企业及民营企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要保障其稳定就业,确保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不会流失.(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科研项目、科技攻关活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研讨和创新成果评选、展示等活动.鼓励企业对参加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和期权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对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项的,可以破格晋升技术等级.将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海外交流活动纳入政府出国 (境)培训范围,在出国 (境)培训计划申报、国家专项资助、项目执行、成果报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三、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一)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特级技师”等制度,拓宽技术工人晋升渠道.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办法,引导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技能人才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国有企业在优化技能人才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二)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技术工人工资增长和激励机制列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促进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三)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规定,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攻关并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单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对其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四)建立企业薪酬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及增长水平.四、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一)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实际,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组织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在全省范围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着力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者凭技能增收.实施失业保险“展翅行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二)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开发工程.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重点实施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师培训等项目.今后5年内,新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基地16个,建设省级公共实训基地15个.深入实施“三晋首席技师培养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加大国家级及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建设力度.积极利用培训资源,培养我省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年选拔50—100名年轻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到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发达的省 (区、市)或国家 (地区)进修学习.(三)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持续扩大学徒制试点范围,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推动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下同)、本科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促进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支持企业通过直接举办或参股、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职业院校.鼓励职业院校从行业、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担任专业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应在经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面向社会或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允许其申请认定职业院校教师资格.五、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一)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中,对在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取得省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或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的技术工人,可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二)加大劳动和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积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和国家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对优秀选手及对竞赛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教练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完善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省级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全国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三)完善技术工人平等享受待遇政策.积极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研究制定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通道,符合条件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申报参加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评审.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住房、培训、休假、出国进修以及其他福利方面可分别享受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适时修订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四)落实好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对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休假疗养活动.(五)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在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等获得者时,要坚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的原则,加大向苦、脏、累、险一线技术工人倾斜力度,增强在艰苦岗位辛勤工作的技术工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展示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风采.鼓励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绝技绝活传授和技能成果展示等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大力开展技术工人和劳模宣传活动,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优秀技能人才事迹巡回报告会等集中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尽其职、协同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加强政策评估,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
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12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及《山西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晋政办发〔2017〕50号)要求,促进政府系统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地、各部
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人民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担当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晋政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通知如下:王清宪秘书长:协助省长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厅综合处、会议处、秘书一处、督查处、人事处工作。
具体分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档案局(馆)、省参事室(文史馆)、省信息产业局(省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李建功副秘书长:协助联系财税、人事、民政、国土、发展改革、交通、环保、资本市场等方面工作。
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秘书四处相关工作。
(对应申联彬常务副省长、牛仁亮副省长分工)协助联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测绘局、省公路局、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残联、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协调联系部门:省国税局、山西证监局、财政部驻山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信达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长城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华融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东方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省石油公司、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
郭慧民副秘书长:协助联系教科文卫和人口计生等方面工作。
协助秘书长分管信访和办公厅秘书三处、秘书五处相关工作,分管办公厅机关党委、保卫处工作。
(对应胡苏平、张平副省长分工。
)协助联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体育局、省社科院、省考试中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能1.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效果评估工作。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协调、审查、修改省直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指导省会城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四)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发送省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一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当做出调整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四)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第二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造价审核,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 (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全省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晋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提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对部门报送的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提交《关于报请审议--法规草案》的书面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送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后批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安排会议审议。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期确定后,提前40天安排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前七天将法规草案上会材料提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涉及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领导应当提前向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汇报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的法规草案上会材料包括: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法规草案文本;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
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书面意见必须由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收到法规草案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确定参会部门和单位,并在常务会议召开前将法规草案上会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0年重要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0年重要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0年重要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6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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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晋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是我省在“两转”基础上拓展新局面的攻坚之年。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2019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及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省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作出分解,现将任务分工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各项工作任务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是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照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二要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对所承担的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定时限、定标准、定措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牵头部门要担当负责,牵头抓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配合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动履职尽责;牵头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要凝聚工作合力,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要狠抓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每季度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6月底、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工作落实完成情况;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或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信息全面、真实、精准、客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0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04号1988年9月13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制定与发布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省政府推行改革、组织经济建设,管理全省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行政规章的权威性,使行政规章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广大公民执行和遵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改变现行用公文形式发布地方规章的办法。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今后,省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由省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行政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省长签署的行政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局发稿,《山西日报》和《山西政报》全文刊登,省政府不另行文,省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发布令文本供各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存档备查。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令(格式)第号山西省××××规定(办法、细则),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森浩××××年×月×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规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晋政办发[1991]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1991年5月15日晋政办发〔1991〕8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建国以来至一九九0年期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三十四件规章。
在这些规章中,有的已由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情况。
现将这些废止的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望即停止执行。
废止的规章目录1、山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财武字第660号,1955年9月22日)2、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晋劳卫字第930号,1958年11月15日)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家粮食动支、调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贸卫字第163号,1961年5月22日)4、山西省城市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晋建字第213号,1964年11月17日)5、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5〕274号,1975年12月30日)6、关于试行《山西省农村社队企业缴纳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7〕89号,1977年7月13日)7、贯彻执行《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晋革发〔1979〕75号,1979年5月23日)8、关于颁发《山西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革发〔1979〕90号,1979年6月14日)9、批转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的几项规定(晋革发〔1979〕193号,1979年10月30日10、关于颁发《山西省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抚恤暂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9〕202号,1979年11月10日)11、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0〕65号,1980年3月20日)12、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西山防护林建设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晋政发〔1980〕270号,1980年11月19日)13、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开业医生的暂行管理办法(晋政发〔1980〕272号,1980年11月22日)1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晋政发〔1980〕276号,1980年11月25日)15、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的通知(晋政发〔1981〕120号,1981年7月3日)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晋政发〔1981〕201号,1981年10月13日)17、关于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地的通知(晋政发〔1981〕255号,1981年12月30日)1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晋政发〔1982〕42号,l982年3月17日)19、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电力局关于电网输电设施屡遭破坏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报告(晋政发〔1982〕67号,1982年6月3日)20、关于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56号,1982年4月30日)21、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晋政发〔1982〕35号,1982年12月21日)22、关于调整粮油购销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3〕35号,1983年3月21日)23、山西省人民政府通告(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的有关规定)(晋政发〔1984〕66号,1984年7月12日)24、山西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晋政发〔1985〕17号,1985年2月25日)25、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晋政发〔1985〕28号,1985年6月4日)26、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试行)(晋政办发〔1985〕43号,1985年6月4日)2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晋政发〔1985〕46号,1985年5月16日)28、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晋政发〔1985〕59号,1985年7月10日)29、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95号,1985年10月9日)30、山西省煤炭管理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23号,1986年4月24日)3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6〕101号,1986年12月28日)32、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晋政发〔1987〕32号,1987年5月2日)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晋政发〔1987〕51号,1987年6月25日)34、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晋政发〔1987〕14号,1987年3月25日)——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晋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规章制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转型发展蹚新路历史使命,按照系统思维、急用先行原则,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十四五”转型出雏型良好开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对列入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推动高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部门要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省司法厅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对列入预备审议的项目,起草部门要聚焦重点难点,及早部署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整理等基础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及时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对列入调研论证的项目,责任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于2021年10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送调研论证报告。
三、严格审查把关坚持科学立法。
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扎实掌握省情实际和立法需解决的具体问题,遵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体现山西转型发展时代特色。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印发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9.28
•【字号】晋政办发[2000]94号
•【施行日期】200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
现行文件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配合实施政务公开,减少文件印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现行文件发放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在不影响时效的情况下,可由《山西政报》直接刊登,不再翻印和另行发文,只印发少量文本;涉密的、时效性强的文件仍按现行发文办法处理。
《山西政报》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2001年1月起《山西政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
二、控制发文单位,减少发文数量。
自2001年1月1日起,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发性文件的印发范围一般控制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
协领导同志及其办公厅(根据需要确定发放份数),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文件印发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减)。
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通过订购《山西政报》解决阅读文件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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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0年重要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0]1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25
【实施日期】200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0年重要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1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0年重要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
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财政总收入增长5.4%,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增长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社会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分别为100和101左右;出口总额增长
1.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000年的政府工作,可概括为“一个确保,两个完成,四个力争”。
即:确保产业结构调整成功起步;完成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目标,完成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力争农村脱贫和农民增收有较大进展,力争科教体制改革有较大突破,力争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环境有明显改观,力争社会治安状况有明显改善。
总负责人:刘振华省长
薛军副省长负责以下第1-5项工作,王虎胜副主任协助。
一、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
今年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6亿元资金,用于启动潜力产品的贴息入股,可争取银行贷款100亿元。
要优先推荐潜力产品生产企业上市,推进13家上市公司和潜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合作与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向潜力产品投资。
要积极引进国外和省外资金,省里要定期举行潜力产品招商活动,把招商信息上网,扩大潜力产品国际广告宣传力度。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企业上市办、省调产办、省开放办、省工商银行落实。
二、加强财税工作,搞好增收节支。
争取今年财政收入实现较快增长。
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增加公益性事业支出的比重,压缩不必要的开支,推行政府采购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落实。
三、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增长。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上市融资、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项目融资等各种新的金融工具,支持我省经济增长。
重点
推荐有发展前途的大集团上市融资。
积极发展金融中介组织,促进金融创新。
依法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部门应加大支持山西经济发展的力度,增加对潜力产品开发的资金支持。
此项工作请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各商业银行、省企业上市办、省信托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落实。
四、大力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渠道。
以启动住房、非义务教育、建筑材料、农副产品为重点,开拓消费市场,增加城乡消费。
建立完善市场服务网络,扶持发展商业流通企业,推广连锁经营、代理制等现代营销方式,实现城乡大流通、大循环。
重点扶持24户优势商贸企业,支持鼓励工商联手开拓市场,激活消费。
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建委、省教委、省贸易厅、省工商局、省建材局、省供销社落实。
五、全面完成省级政府机构改革。
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今年上半年完成省级政府机构改革。
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办落实。
杜五安副省长负责以下第6—7项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六、继续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省级基建资金投入方向。
把省级各类建设资金统一纳入计划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
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
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优势潜力产品、高新技术、农林水利、科技教育、旅游和环保产业。
要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停建重复建设、污染严重、回收期长、回报率低或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规,把好质量关,杜绝劣质工程。
此项工作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建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七、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强对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继续增加环保投入,加强对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治理。
污染企业争取年内实现达标排放,汾河上游水质必须达标,太原、大同、阳泉等城市要按照功能区要求实现环境达标。
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落实。
王昕副省长负责以下第8-10项工作,智玉莲副秘书长协助。
八、改革科技体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晋发[1999]42号),明确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强与高等院校的技术合作,促进各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
加快科研院所转制改革步伐,省属科研院所除少数从事社会公益性研究的机构外,大多数要在年内完成企业化转制。
在省属科研院所建成20个技术开发重点实验室和20个中试基地。
此项工作由省科委牵头。
会同省教委、省经贸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