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号

合集下载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修订稿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修订稿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3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现行法规对企业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规对企业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规规章对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第十五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8.3.1 施工单位对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上岗。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475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它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它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7180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246(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金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目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入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3〕475号)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3〕475号)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内的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对电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行业的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并依法进行培训工作。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行业内培训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培训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培训师资队伍,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培训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教材和教学大纲,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培训单位应当设立完善的电力安全培训档案,记录电力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章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相关要求,制定年度的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并报所属地方政府备案。

第九条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具体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培训单位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理论教育、实践操作、模拟演练等来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设置必要的实践环节,确保培训的实效性。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应当制定培训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并定期对电力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电力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工具,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使得电力工作是一项高危职业。

为确保电力行业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电力安全培训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促进电力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行业工作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培训目标电力安全培训的目标是:1.培养电力工作人员行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掌握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掌握电力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四、培训内容电力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力安全管理规定2.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电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4.电力事故发生原因及预防5.电力事故应急处理6.电力设备及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五、培训方式电力安全培训应采取企业内部及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以下方式:1.课堂培训2.实地观察学习3.模拟演练4.个人学习六、培训监督1.企业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2.企业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档案,并做好培训记录。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七、罚则1.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电力安全培训的企事业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可以罚款。

2.对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未经培训即颁发电力安全培训证明的人员,罚款。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企事业单位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结论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电力行业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为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出重要贡献。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电力安全培训工作。

2. 培训计划:制定电力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和培训周期等。

3. 培训师资:要求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

4. 培训教材:开发和使用电力安全培训教材,内容包括电力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等。

5. 培训评估:建立培训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培训工作。

6. 培训记录:培训机构和参加培训的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等。

7. 培训证书:发放电力安全培训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进行认定和奖励。

8.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电力安全培训的规范进行。

第 1 页共 1 页。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目标是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其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应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标准和规范,制定培训计划;(二)负责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三)组织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和检查;(四)协调解决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五)制定电力安全培训成果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六)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三章电力安全培训的主体和内容第七条电力安全培训的主体为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等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二)电力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知识;(三)电力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四)电力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五)其他与电力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分级培训,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四章电力安全培训的要求和措施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二)培训方式多样化,包括现场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三)培训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标准,确保培训环境的安全性;(四)培训师资队伍专业过硬,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经验;(五)培训过程记录完整,便于监督和评估。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电力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理论学习、操作训练、模拟演练等多种方式,并可以通过在线学习、线下培训等方式进行实施。

第五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职责、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七条电力企业和机构应制定年度电力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限和负责人。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确保全员培训的覆盖率和及时性。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结合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情况,分级分类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限。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电力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进行实施,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师资力量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培训经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培训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培训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培训材料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和掌握。

第十五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加强实践环节和模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培训评估第十六条电力安全培训应进行效果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培训的质量和需求情况。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培训的评估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反馈给培训负责人,对于存在问题的培训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的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二)《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三)《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五)《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22〕475号)(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七)《公司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22〕38号)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机构,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总部相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系统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素质、技能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明确了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培训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及取证、责任及奖惩等。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司、分子公司(含直属机构)、基层企业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等,掌握岗位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十)有关事故案例;????(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 考核发证????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

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