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不成状告民政局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宪法学思考
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宪法学思考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宪法学思考摘要:婚姻自由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它与个人的自我决定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密切相关。
然而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却让彼此相爱的表兄妹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无法自我决定自己的婚姻,追求幸福。
本文将以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事例为线索,从婚姻自由、禁止近亲结婚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以及禁止表兄妹结婚的禁令是否应该废除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表兄妹结婚婚姻自由优生案情简介张刚与王华系亲表兄妹,2007年9月,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民政局以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保证子孙后代健康为由,拒绝颁发结婚证。
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协商后女方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
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民政局,出具了医院的绝育手术证明,表示以后不会生育,但民政局依然不予登记。
二人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民政局的做法干涉了婚姻自由,但仍被拒绝登记。
2008年两人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郾城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便变通适用;原告二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
即使原告二人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
2008年8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这对表兄妹虽然内心不服,但没有再提起上述。
我国禁止近亲结婚的由来建国初期,1950年《婚姻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当时许多地方还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亲上加亲”的传统,中表婚的长期流行是与历史上的小生产经济和宗族制度相适应的,人们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是正常的,故中表婚当时未被强行禁止。
民事案例分析:表兄妹结扎后可以结婚吗?
[案情介绍]表妹为能登记结婚去做绝育手术小刚与小华(均为化名)是表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
小刚与小华年龄相差无几,两家又住的很近,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打工。
在打工期间,为节省房租,两人合租了一套房屋。
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
同年9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并被告知,不给其办理结婚证是因为法律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
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小华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且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
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
状告民政部门“干涉婚姻自由”“我们虽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绝育手术后,已不存在影响后代健康的问题了,为啥还不允许结婚?”在今天的电话采访中,小华仍然对民政部门的做法感到不理解。
小刚与小华均认为,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并由医院出具了绝育手术证明,已经决定以后不再生育,即不会造成法律规定的“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民政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干涉了两人的婚姻自由。
两人申请行政复议仍被拒绝婚姻登记后,于2008年5月27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情分析]近亲禁婚合法合理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这对表兄妹内心依然不服。
一方做绝育手术后,到底能不能结婚?“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有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既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更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利益。
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
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作者:章涵来源:《记者观察》2009年第01期家住河南省漯河农村的一对表兄妹日久生情,决定结婚。
民政部门认为他们违反了3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手续。
这对表兄妹认为,法律禁止他们结婚主要是考虑下一代的健康,于是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但民政部门仍然拒绝办理,于是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表兄妹发誓厮守终生一年多来,漯河市郾城区昭陵镇的张伟和梁娟成为人们议论的对象,原来二人为了婚姻做出了一个饱受争议的举动。
张伟和梁娟是一对表兄妹,张伟的母亲是梁娟的姑姑。
因为年龄相近,性格相投,再加上姑表亲这层关系,所以,二人从小到大几乎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张伟和梁娟一起来到东莞,在不同的工厂打工。
身在异乡,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二人互相关心,嘘寒问暖。
一次,因为加班,张伟几天没有看到表妹,心里感到很失落,而梁娟也是一样。
这时,他们才意识到对方在自己心目中的地位是无人取代了。
后来,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子,这样不但省钱,还可以互相照应。
同一屋檐下,两人的感情急剧升温。
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两人偷吃了禁果。
事后,二人相拥而泣,他们发誓今生相亲相爱,永不分手。
为了能名正言顺地在一起,他们决定回去办理结婚证。
2007年8月22日,张伟和梁娟回到了漯河老家,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
由于双方父母都是文化不高的老实人,又受到当地“舅表婚,亲上亲”的影响,父母没有反对他们。
按照农村风俗,亲人们还积极置办结婚用品,结婚要举行仪式,一切都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状告民政部门不作为2007年9月中旬,张伟和梁娟穿戴一新,来到郾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
谁知婚姻登记人员在得知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一听傻眼了,抱头痛哭起来。
家人见二人感情坚如磐石,也找熟人说情。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他们违反了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这个规定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
表兄妹之间竟然结婚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表兄妹之间竟然结婚法院宣告婚姻无效(黄河清)表兄妹之间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对表兄妹竟然隐瞒事实结婚了,幸而表妹明白其中的严重后果,为了亡羊补牢,表妹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宣告其与表哥的婚姻无效。
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告这对夫妻婚姻无效。
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的女青年覃秀云的母亲与覃绍国的母亲系同胞姊妹,覃秀云与覃绍国是表兄妹关系。
2011年7月11日,年幼无知的覃秀云与表哥覃绍国隐瞒事实,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随着时间的推移,阅历的丰富,覃秀云渐渐明白了不少事理。
覃秀云学习婚姻法后,知道她与表哥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为此,覃秀云作为申请人于2014年2月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覃绍国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无效。
据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申请人覃秀云与被申请人覃绍国的婚姻无效。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但当前在一些偏远闭塞、文化落后的贫困山区,由于难觅结婚对象、经济困难等原因,还存在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现象,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什么婚姻法要禁止血亲结婚呢?这是因为,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
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试论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_以一起_表兄妹起诉民政局_案为视角_许晗晗
・法律经纬・
2 009. 7(下)
(二) 人们婚育观念的改变 现代社会, 人们的需求不断多元化, 社会舆论不断开放化, 公 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 对于许多问题, 人们已经不再简单地服从 国家政府的意志安排, 不再屈从于传统的伦理道德, 而是在理性 地观察、 审视和思考之余提出自己的观点、 意愿甚至是权利主张。 生育不再是结婚的唯一目的, 甚至结婚不是为了生育。 正如本文 开头引用的表兄妹起诉民政局一案。 四、 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 (一) 婚姻自由与近亲结婚禁止的协调 正如许多表兄妹提出的实质问题一样, 禁止表兄妹结婚是违 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当今社会, 婚姻和生育已不再呈现一种必然 化的前因后果关系, 而是可以分离的。从人权的角度上说, 国家 立法的最终目的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幸福生活, 在 当事人自愿放弃生育权利来换取二人婚姻关系合法化的前提下, 国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理性决定给予合理的信赖,同时通过医 疗、 法律等各方面的制度完善和力量投入为国民的优生优育作出 保障, 而非只是简单地从立法上否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 国 家的公权力对于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就缺乏基本的尊重, 对于某些 社会群体就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 (二) 生育观念的转变与近亲结婚禁止的协调 当今社会, 随着科技、 教育、 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 制的不断健全, “人多力量大” 人们 、 “养儿防老” 的观念已经发生 了很大变化, 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从理性出发, 追求生活效益 的最大化, 不愿意因生育养育孩子而失去个人或家庭的 “享受” 。 在这种情况下, 为优生优育而禁止近亲结婚的理由越来越缺乏现 实支撑。 事实上, 许多老年人的婚姻, 由于生理上的原因, 本身已 不再有生育的可能; 许多夫妇离婚后因已有子女, 大都已无生育 的权利或需要。所以, 这些表兄妹 (或表姐弟) 的结合, 如果只婚 不育, 对自己、 对他人、 对社会都没有任何危害。 为禁止生育而禁 止结婚的法律规定对他们来说, 只意味着残酷而没有任何的现实 意义。另一方面, 倘若考虑到自然科学上的新近发现, 那些倍受 人口负增长困扰的国家甚至有了鼓励近亲结婚的理由。 (三) 乡土中国的婚姻习俗与近亲结婚禁止的协调 中表婚在我国有一定的民情基础, 在古时还曾被认为是天造 地设的绝佳婚配。 在我国很多地方, 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和城郊地 区, 这些人有较多的接触机会, 感情基础好, 禁止他们通婚, 有失 情理。 我国历史上一向就有中表婚的传统, 在道德伦理上并不存 在表兄妹 (或表姐弟) 禁婚的理由。 另外, 从婚姻登记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 《婚姻法》 对近亲结 婚的禁止, 在现实操作中也是十分乏力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往 往无意亦难以查明男女双方是否近亲, 这种婚姻禁忌在程序上难 以阻却, 缺乏现实意义。
表兄妹“结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妈去逛街,真是听妈妈话的好孩子。袁慕野真的很听话,这是后话。汽车走过了
最初,“夫妻俩”还算恩爱,但由于龙某某 患病等原因,一直未生育子女,这给他们这个小
家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且后来“夫妻俩”外出打
工后又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彼此之间的裂
痕越来越大。 今年春节前,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而且还
妈去逛街,真是听妈妈话的好孩子。袁慕野真的很听话,这是后话。汽车走过了
效。 据介绍,锦屏县三江镇龙啦村村民龙某某
(女)与吴某某(男)是表兄妹关系。吴某某的母亲
与龙某某的父亲是亲姐弟,龙某某与吴某某从小
就在一起玩耍,可谓青梅竹马。 到了情窦初开的年龄,两人相恋,并于 1999
年 11 月(农历十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次
决。法院还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判决一旦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1cv0f3c9a 易博
大打出手,龙某某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过完春
节,她一纸诉状,将吴某某起诉至锦屏县法院,
妈去逛街,真是听妈妈话的好孩子。袁慕野真的很听话,这是后话。汽车走过了
提出了离婚请求。 在法庭上,反了我国婚
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属无
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判
【导语】根据科学的证明,近亲结婚对下一 代是很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我国婚姻法已经存
在了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可是就有些人知
法犯法,文中这对表兄妹结婚后出现婚变,欲离
婚上诉,却被法院判为无效。 一对表兄妹通过自由恋爱“结婚”,10 余年
后两人因“情变”对簿公堂。6 月 12 日,锦屏县
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宣告二人的婚姻关系无
近亲已经登记结婚,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婚姻无效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近亲已经登记结婚,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婚姻无效导读:我们都知道近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不过有些人并不知道从而发生近亲结婚的事实。
当事人在了解到近亲不可以结婚后,往往手忙脚乱,不知道怎么办。
其实不必慌张,无效婚姻是可以申请宣告的,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我们都知道近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不过有些人并不知道从而发生近亲结婚的事实。
当事人在了解到近亲不可以结婚后,往往手忙脚乱,不知道怎么办。
其实不必慌张,无效婚姻是可以申请宣告的,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以下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
试论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以一起“表兄妹起诉民政局”案为视角
1 月再 次要 求办 理结 婚登 记 , 但婚 姻 登记 部 门仍然 拒绝 。在 经过 外 , 还包括 伯叔 姑与 侄子 女之 间、 舅姨 与甥 子女 之 间, 多数 国家 大 行 政复 议仍 被拒 绝登 记后 , 08 5月 2 20 年 7日, 人 向漯河 市郾 均采 用 这一 禁婚 范 围 。 两 三是 禁止 四亲 等 以 内旁 系 血亲 结婚 , 除 即 城 区人 民法 院起 诉 民政局 婚姻 登记 部 门 , 求其 为原告 二人 办理 上述 旁 系血 亲外 , 要 还包 括堂 兄弟 姐妹 和表 兄 弟姐 妹在 内, 国大 我
一
法律 规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o . 1 2 10.5220I71 . ) 2 0 习惯影 响下 , 在禁 止 结婚 的亲属 范围上 各个 国家和 地 区的法 律规
、
案情简 介
河南 省漯 河市 郾城 区某 镇 的一对 亲表 兄 妹( 的父 母是 一 定也 各有 不 同。 他们
出上 诉 。
姻亲 结婚 。 禁止 直系 姻 亲结 婚较 为普遍 , 有 绝对禁 止 与相对 禁 且
案件 发 生后 , 引发 了社 会 各界 的热 烈 讨论 , 网络 上甚 至 出现 止 之 说 。 对禁 止是 指婚 姻关 系 终止后 , 有直 系姻 亲 关系 者仍 绝 原 了相 关话 题 的 民意 调 查 : 进行 绝 育手 术之 后 , 兄 妹仍 旧不 能 不得 结婚 。 对 禁止 是指 直系 姻亲 关系 解 除后 , 在 表 相 原则 上双 方不 得 结婚 吗 ?许 多专家 、 者和 网 民都 发表 了 自己的见解 , 中很 大 结婚 , 学 其 但有 特殊 情 况 , 过批 准 者允许 结婚 。 经
对婚姻法关于禁止表兄妹结婚问题的思考
对婚姻法关于禁止表兄妹结婚问题的思考作者:曹琳李艳婷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9年第10期摘要:文章从优生学角度看近亲结婚的危害,从法律伦理角度限制表兄妹结婚的必要性,怎样作出规定才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以举例子的方式对婚姻法关于禁止表兄妹结婚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婚姻法;近亲结婚;优生学;法律伦理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5-0077-02基本案情:小刚与小华(化名)是表兄妹关系,2007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在得知两人关系后,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告知其,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
为了结婚,小华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
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登记部门再次拒绝。
于是,两人申请行政复议,仍被拒绝办理。
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不作为,并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保障两人的婚姻自由。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
原告小刚与小华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
即使原告小华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
据此,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经由媒体报道之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议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表兄妹做了绝育手术后能否结婚?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登记部门拒绝为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表兄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此案件受理法院即是此种意见。
还有些学者提出,可能会出现表兄妹一旦结婚采取生育复通术的情况,以及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能够生育的夫妻终生不育,将不利于家庭的幸福和谐,而且在无子夫妇老年的扶养问题上增加社会的负担等。
婚姻诉讼找哪一个部门投诉有效
婚姻诉讼找哪一个部门投诉有效在婚姻中,如果发生矛盾和纠纷,有时候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能需要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那么,当我们遇到问题时,应该找哪一个部门来投诉以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呢?本文将介绍婚姻诉讼中可以投诉的部门,以便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解决婚姻纠纷。
一、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负责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的机构。
如果夫妻之间出现问题,最初的建议是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
民政部门可以提供中立的评估和婚姻咨询服务,帮助夫妻解决矛盾和问题。
此外,在法律上,民政部门还可以协助处理离婚、婚姻无效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如果在婚姻中遇到问题,可以考虑向民政部门投诉。
二、司法机关如果协商无效,且问题较为复杂或涉及到法律纠纷,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司法机关是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机构。
在婚姻纠纷中,法院是最常见的司法机关。
夫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争议的法律手段。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或调解,以达到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选择适当的法院和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三、律师协会在婚姻纠纷中,律师协会也是可以寻求帮助的机构。
律师协会可以为夫妻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律师是专业人士,他们可以为夫妻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法律援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因此,如果在婚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考虑咨询当地的律师协会。
四、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在一些具有特殊背景的婚姻纠纷中,比如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问题,可以寻求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的帮助。
这些机构致力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
他们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庇护所、心理支持等服务,帮助夫妻应对困境,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五、家庭调解机构家庭调解机构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这种机构通常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调解员组成,他们可以帮助夫妻解决矛盾和纠纷。
表兄妹登记结婚遭拒,竟要告民政局不作为
龙源期刊网 表兄妹登记结婚遭拒,竟要告民政局不作为作者:冬天雪来源:《百姓生活》2018年第01期2017年3月的一天,刘三宝和马兰兰手牵着手来到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帮助他们写诉状,告民政局不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果,他们不但未能如愿,还受到律师的一番批评教育,最终耷拉着脑袋走出了律师事务所。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亲姑舅表兄妹,本不该相爱的两个年轻人相爱了刘三宝和马兰兰是亲姑舅表兄妹关系,他俩从小生活在湖北省潜江一个偏僻落后的乡村。
由于家乡贫困,他们过早地离开了学校,分别被父母送到当地一家裁缝店做学徒。
2012年10月,3年学徒结束,他们掌握了师傅所教的裁缝手艺。
回到家里时,马兰兰的父亲对她说:“兰兰,我和你妈都想好了,过几天,我们就在家门口搭个裁缝铺,再到周围村替你揽些活,你也好给自己赚点嫁妆钱。
”“我才不呢。
”马兰兰打断了父亲的话,“我和表哥商量好了,准备一起到南方城市的服装厂打工挣钱。
”“外面的活好找吗?你在外面我们不放心。
”父母担心地说道。
马兰兰说:“表哥正在联系呢,等联系好了我们就一起去。
”半个月后,刘三宝说工作已经联系好。
于是,马兰兰和刘三宝结伴来到广东东莞,进了一家服装厂打工。
很快,刘三宝和马兰兰就适应了厂里的工作。
勤劳吃苦,又有娴熟的技术,刘三宝和马兰兰每人月收入5000多元。
他俩感到,唯一遗憾的是住的条件太差,十几个人挤在一个房间,洗刷、上卫生间都很不方便。
两年后,刘三宝和马兰兰有了积蓄,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两人各住一间。
不论在工厂还是平时,刘三宝给了马兰兰很多关照。
2015年5月的一个雷雨天,厂里放假。
刘三宝说,好久没有闻到家乡菜的味道了。
马兰兰说:“我也是,今天我弄几个家乡菜,一起尝尝。
”于是,他们来到超市,买了锅碗瓢盆和肉、鱼及不少蔬菜,马兰兰还买了一瓶白酒。
回到住处,马兰兰让表哥在客厅看电视,自己下厨做饭。
不一会,几个家乡菜摆到了饭桌上。
马兰兰打开白酒,两人开始对饮。
表兄妹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怎么定性
表兄妹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怎么定性新《婚姻法》的出台让⼤家对婚姻效⼒产⽣了关注,现实⽣活中有⼀些⼈群会选择近亲结婚,但近亲结婚的危害是很⼤的,了解到⼤家对婚姻法的相关问题的关注,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供⼤家阅读参考。
表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定性[案情]陈某某与朱某原系表兄妹关系,后双⽅于1989年4⽉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
同居期间⽣育⼀⼥。
2008年6⽉,陈某某以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朱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分割双⽅共同财产。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种意见认为,陈某某与朱某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在⼀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活已近20年,且⽣育⼦⼥,应认定双⽅的“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陈某某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法律规定禁⽌结婚之列,因此,应认定双⽅的“婚姻”关系为⽆效婚姻。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双⽅的“婚姻”关系为同居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理由:⼀、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具备事实婚姻或⽆效婚姻的构成要件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实质要件的男⼥双⽅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活的⼀种婚姻形式。
⽽本案陈某某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法律规定禁⽌结婚之列,并不具备婚姻成⽴的实质要件,因此,双⽅虽在⼀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活已近20年,但仍具备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尚⽋缺婚姻成⽴的法定条件⽽不发⽣法律效⼒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效婚姻成⽴的前提条件是已办理结婚登记,⽽本案陈某某与朱某虽在⼀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活多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也不具备⽆效婚姻的构成要件。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86]民民字第42号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正文:
----------------------------------------------------------------------------------------------------------------------------------------------------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86)民民字第42号1986年3月26日)
中共抚顺市望花区委信访室:
转来你室一月三十一日来函收悉。
现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六条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血亲关系。
你们所询表姨和表外甥并不是同一外祖父母,因此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他们之间不属禁婚之列。
但是,从遗传学角度考虑,血缘过近的婚配,是不利于优生的,建议劝说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以另外择偶为好。
——结束——。
表兄妹婚姻,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表兄妹婚姻,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年(卷),期】2010()5
【摘要】案例:邱某与邻村的毛某是表兄妹。
1986年,在双方父母撮合下,邱某与毛某领了结婚证。
婚后,两人生育了3个儿子。
近几年,毛某有钱后渐渐地要
求与邱某离婚,但邱某死活不肯,毛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邱某与毛某本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明文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为此依法判决其婚姻无效,并依法予以解除。
【总页数】1页(P50-50)
【关键词】婚姻;法院;判决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1
【相关文献】
1.表兄妹离婚挑战新旧婚姻法 [J], 田明霞;
2.表兄妹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J],
3.对婚姻法关于禁止表兄妹结婚问题的思考 [J], 曹琳;李艳婷
4.表兄妹“结婚”30多年被判婚姻无效 [J], 佚名;
5.表兄妹结婚13年被判婚姻无效 [J],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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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有没有效
表兄妹结婚有没有效表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而要是当事人之间结婚了的话,那么该婚姻就是属于无效的。
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哪些婚姻是无效的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特地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该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及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虚报的婚姻是否有效《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舞。
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行以由婚姻当事人任意转变的。
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
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
例如,黄某丧偶,已58岁,再婚时填表只写50岁。
由于这种报假年龄的行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的规定相抵触,发觉后指出其错误,予以批判教导,不必追究什么责任。
而那种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的行为。
表兄妹不能结婚的原因
表兄妹不能结婚的原因之前就有一篇新闻:河南一对恋人,两人关系是表兄妹,自小一起长大,小学、中学都在一起,后一起南下打工,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感情。
两家父母也赞成“亲上加亲”,但结婚登记处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为由拒绝。
于是表妹做了绝育手术再去登记,但仍被拒绝。
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我们自然应该遵守,这毫无疑问,但法律的根本是“以人为本”,法律的前提条件是从人的情感出发,不然法律就变成了冷冰冰的枷锁。
从法律是可以修正这点来看,没有哪项法律是永恒不变,这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大众素质与大众需要的更新,法律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进行改革。
结婚证是为了婚姻有合法的保证,也就是说,结婚证所证明的是一份情感与一份社会所认同的婚姻生活。
那我们就要从人的情感来分析婚姻到底是什么?婚姻首先是真心相爱,是愿意无附加条件“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如果没有这些为前提,那都是有目的的婚姻。
从婚姻性质的根本目的出发,法律应该首先保护与鼓励的就是真心相爱的群体,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上的婚姻更加稳定与和谐,也会让婚姻更加美好、更加令人期待、更加令社会认同。
法律保护新出生婴儿的素质一点没有错。
全民素质必需要得到保证,这样大众平均素质才能得到提高。
但这里面有几点我们要清晰的得到确认:1、表兄妹结婚所生的孩子,到底比常人结婚所生孩子平均素质差多少?导致有其它不正常因素的概率是多大?2、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大众素质的提高,表兄妹敢于冒风险结婚的还有多少?3、婚姻法的目的是不是以鼓励真心相爱为主?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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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不成状告民政局-法律
表兄妹结婚不成状告民政局
文/江鹏程
江西人张燕和董涛是表兄妹关系,但两人因感情不错,决定结婚。
民政局工作人员按法律规定不同意为两人登记。
因而,董涛将民政局诉至法院。
他们明知法律不允许这种关系的人结婚,可他们为什么要以身试法呢?两人有难言之隐啊!
表妹的“克夫痣”流言
张燕生活在江西农村,性格开朗,长相标志。
但直到22岁,很少有人来张家提亲。
究其原因,是因为张燕长了一颗“克夫痣”。
不少人总以此为乐取笑张燕,村里的闲言碎语也多了起来。
每当这时候,张燕的表哥董涛总是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与人理论,还有几次与人大打出手。
因此,张燕对表哥心存感激。
随着张燕的年龄越来越大,为了女儿的幸福,张父带着女儿到市里的医院悄悄地割掉了那颗“克夫痣”。
为了躲避谣言,张父决定到邻村为张燕寻门亲事。
2010年5月,张燕与邻村村民王磊结婚。
为了怕亲家知道张燕“克夫痣”的事,让张燕在婆家受委屈,张家对于张燕出嫁之事闭口不谈。
在董涛看来,表妹的“克夫痣”纯属无稽之谈。
表妹被别人误解也就算了,但她自己家人竟然也这么迷信,让人难以理解。
因而,董涛与舅舅理论了起来,争吵不休。
这让张燕割痣并嫁到外村的消息不胫而走,也传到了王磊家。
在王磊看来,说张燕的痣克夫虽然属于封建迷信,但张燕割掉痣以后并未向婆家说明,有欺骗的故意。
因此,两人闹起了矛盾并不断激化。
加上张燕结婚后一直未怀孕,因而张燕在婆家度日如年。
2012年年初,王磊醉酒后从一个小山坡上翻下,头部碰撞到石块上当场死亡。
王家认为张燕就是克夫的命相,让王磊死于非命。
另外,张燕没有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导致两口子关系不好,王磊才终日饮酒买醉。
王磊下葬后,王家人将王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转移,并要求张燕尽快离开王家。
张燕回家后,村里人各种流言更是甚嚣尘上。
为了躲避流言蜚语,张家父母只好把张燕藏在家中不让她出门。
张燕的遭遇引起了董涛的同情。
为此,他专门进城向律师进行咨询。
咨询后他来到张家,要求张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分割张燕与王磊的家庭共同财产。
张家觉得董涛唯恐天下不乱,张燕现在声名狼藉至此,如果再把亲家告上法庭,以后还怎么在村里立足?谁还敢娶张燕?为此,张家坚决反对董涛的提议。
董涛告诉舅舅,如果不去起诉王家父母,不但表妹的合法权益将受损,而且表妹“克夫”的事情也就彻底坐实了,表妹以后更不会有幸福了。
听了董涛的分析,张家最终同意董涛作为张燕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很快有了处理结果,由于张燕和王磊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张燕分得两人存续期间的一半财产;同时,张燕还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王磊的父母共同就王磊的剩余财产进行继承。
官司胜诉,董涛趁热打铁,他把法院的裁判文书贴在村口,同时用毛笔写道:如果再有人侮辱诽谤张燕,自己将把他们告上法庭,追究其责任。
此后,关于张燕的流言逐渐变少了。
表兄的“绝精症”之痛
就在张家的生活逐渐归于平静的时候,董涛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董涛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
为了早日抱上孙子,董家父母带着董涛去医院进行检查。
诊
断结果让董家大吃一惊,董涛的精子存活率不足5%,可能患上了绝精症,医生建议董涛尽快进行治疗。
因受到精神打击,董涛变得十分消沉,而且拒绝治疗。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患了这种病,在当地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也引起夫妻间不断争吵。
最终,董涛和妻子背着家人办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的董涛变得沉默寡言。
无论父母怎么劝,他都不愿意接受治疗。
在董家为董涛的事情劳心伤神的时候,张燕每天来表哥家开导董涛。
在张燕看来,表哥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给了自己很大的帮助,自己必须回报表哥。
在张燕的帮助下,董涛的情绪慢慢地好了起来。
对于张燕和董涛的交往,虽然村里也有一些流言蜚语,但张燕却一笑而过,因为她与董涛是亲戚关系,来往是正常的。
没过多久,董涛的一番话让张燕惊出了一身冷汗。
董涛告诉张燕,他的病治不好了,说不定这就是命运对自己的考验,他决定娶张燕为妻。
听了董涛的话,张燕愣住了。
在农村,表兄妹结合要受到伦理道德上的鞭挞。
张燕想,村里人的口水还不淹死了自己?同时,张燕对表哥也确实有着同情和感激之心。
在自己遭遇白眼的时候,只有表哥帮助自己。
为了消除表妹的疑虑,董涛告诉张燕,自己研究过法律。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禁止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哺育后代所做的考虑。
而现在,自己患有绝精症,不具有生育能力,所以不应该适用这条法律。
而且追溯到古代,表兄妹结婚还是“亲上加亲”。
所以,两人结婚没有障碍。
张燕看来,自己就算终老家中,也不能与表哥结婚。
但为了安抚董涛的情绪,张燕表示,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认可这种行为,自己才考虑两人结婚的问题。
表兄妹结婚不成起诉民政局
张燕的表示让董涛看到了希望,他带着张燕到民政局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告知他们,两人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法办理登记。
民政局的拒绝让董涛刚刚燃起的希望瞬间破灭。
为此,董涛和张燕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为两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禁止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这是《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且这种禁止性规定没有例外条件。
从法理上来看,近亲结婚会影响后代健康问题,也破坏人类伦理道德,故而不为法律和社会所接受。
至于董涛认为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不会影响后代健康的问题,法院认为,即使不考虑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现代医学状况,绝精症并非不可治愈。
即使是绝症,也存在医学发展下攻克的可能。
另外,是否生育后代是双方的自主选择权,法律不会强制性干涉。
假如两人缔结婚姻关系,养育后代则成为当事人随时可以享有的权利。
至于破坏伦理道德问题,董涛列举出了中国古代历史上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的例子,证实人类伦理道德具有流变性。
但其忽视了特定社会时期伦理道德的相对固定性。
宗族社会的伦理道德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观念,不应机械地适用和拓展。
2015年12月7日,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