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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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法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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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案例分析题95.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1990年初把同事之⼥李丽收为养⼥,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续。

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中专毕业并参加了⼯作。

但王丽对养⽗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的⽣活起居漠不关⼼,1998年冬天养⽗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责任,除了探望过⼀次以外,病⼈全靠单位派⼈护理照料。

1999年王春放去世后,王丽对年⽼⽆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多次辱骂甚⾄企图将⽼⼈赶出住房。

养母孤苦⽆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阻挠。

养母⽆奈之中,便向⼈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年来的抚育费⽤;(2)确认王丽⽆权继承养⽗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归她个⼈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权单⽅⾯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母与成年养⼦⼥关系恶化,⽆法共同⽣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的收养关系。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依法可否予以⽀持?养母的要求应予⽀持。

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成年后虐待、遗弃养⽗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母可以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出的⽣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

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之间的权利义务适⽤法律关于⽗母⼦⼥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丽对王放⽣前不关⼼、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半(两间)属于养母个⼈所有,另⼀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顺序法定继承⼈,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间。

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讨论案例:
•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 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 亲子关系? •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 否存在亲子关系?
• 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 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 • 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 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 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 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 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 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死 亡而消除? • 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和 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 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 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 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 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 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 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 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 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 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 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

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

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

婆媳关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婆媳关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儿媳)甲与被告(婆婆)乙系某市某区居民。

甲与乙的丈夫丙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丁。

甲与乙关系一直紧张,多次发生争吵。

2018年,甲以乙经常干涉家庭事务、辱骂自己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2. 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系婆媳关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然而,乙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干涉甲的家庭事务,并对甲进行辱骂,严重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家庭和睦。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停止侵害甲的合法权益,不得再干涉甲的家庭事务。

2. 乙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乙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婆媳关系法律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婆媳关系法律纠纷的成因(1)家庭观念的差异: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家庭观念与现代社会观念的碰撞日益明显。

婆媳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方式、教育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矛盾的产生。

(2)代际沟通不畅:婆媳双方在年龄、成长背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代际沟通不畅,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3)家庭利益冲突:婆媳双方在家庭利益、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容易引发纠纷。

2. 婆媳关系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1)加强家庭沟通:婆媳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尊重彼此的生活习惯和观念。

(2)调解: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家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方式解决。

(3)法律途径:当婆媳关系矛盾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婚姻是一个人生中的重要选择,婚姻法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并为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案例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的事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财产来源、财产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案例二:家庭暴力的制裁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婚姻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受害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夫妻共同负债问题在婚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债务。

但如果某一方的债务明显超过了共同需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担。

案例四: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做出决定。

案例五: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如何继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无约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案例六:暴力婚姻的保护对于受到暴力婚姻侵害的妇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或者解除婚姻的请求。

法院会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案例七:违约责任的划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划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案例八:外国人在华婚姻的登记与离婚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婚姻登记与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外国人在华婚姻相关问题需要遵循我国的法律。

案例九: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法律处理婆媳矛盾的案例(3篇)

法律处理婆媳矛盾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婆媳关系是我国传统家庭关系中较为复杂的一种,由于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婆媳矛盾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婆媳矛盾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婆媳矛盾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法律依据,以期为类似矛盾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甲与乙系夫妻,甲的母亲丙与乙的母亲丁系婆媳关系。

甲与乙结婚后,丙、丁两家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婆媳关系紧张。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房产纠纷:甲、乙婚后居住在甲母亲丙的房产中,该房产原为甲父亲遗留。

甲、乙与丙、丁双方就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争议,甲、乙认为丙应将房产的一半份额分配给自己,而丙、丁认为甲、乙应承担赡养义务。

2. 生活习惯:甲、乙与丙、丁在生活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如饮食习惯、作息时间等。

甲、乙认为丙、丁过于干涉自己的生活,丙、丁则认为甲、乙不尊重长辈。

3. 教育观念:甲、乙与丙、丁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分歧,如教育方式、家庭教育理念等。

甲、乙认为丙、丁过于溺爱孩子,而丙、丁则认为甲、乙过于严厉。

三、法律分析1. 房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甲、乙作为甲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父亲遗留的房产。

然而,房产纠纷的解决并非仅限于继承法,还需考虑家庭关系和谐等因素。

在此案例中,甲、乙与丙、丁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房产纠纷:(1)协商:甲、乙与丙、丁应本着尊重长辈、关心子女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可寻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以维护家庭和谐。

(3)诉讼:若协商、调解不成,甲、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生活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照顾的义务。

在此案例中,甲、乙与丙、丁应相互尊重,克服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1)沟通交流:甲、乙与丙、丁应加强沟通交流,了解彼此的生活习惯,寻求共同点。

(2)互相体谅:在生活习惯上,甲、乙与丙、丁应互相体谅,尽量适应对方的生活节奏。

亲属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亲属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婚姻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生活矛盾频发,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5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 婚后,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且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 2015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4.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5. 原告李某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 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2.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 财产性收益;4. 保险金、赔偿金等。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故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婚姻法案例2

婚姻法案例2

案例分析1.案情:潘先生与李女士夫妻二人一直同潘先生的母亲共同生活。

1994年,潘、李二人离婚。

对潘先生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的归属存在争议,潘先生认为这是父亲去世时口头遗嘱留给母亲的,应归母亲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李女士认为,这些古画是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份额,应予以分割。

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你认为李女士是否应该分得古画?为什么?答:应该。

因为家庭共同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关系。

就本案而言,潘父的口头遗嘱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古画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由于这些古画是潘家祖传,因而可视为潘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潘父去世后,潘母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潘母与潘先生各继承一半,即潘母拥有8张,继承4张,共12张;潘先生继承4张,与李女士共同共有。

潘、李离婚时,双方将这4张古画分割,李女士应分得2张古画。

2.案情:徐某(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哥哥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尚未分割。

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同年5月,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

但自1997年夏天以后,王良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

1999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

请问: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为什么?答:本案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

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3、案情: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

但因故并未实际给付。

谭芳不久与李强登记结婚,婚后谭芳收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元美金。

亲属法律关系案例(3篇)

亲属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个体经营者。

第三人:王五,女,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医院护士。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表兄弟关系,两人自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

张三的父亲张老先生与李四的母亲李老太太系兄妹关系,两人早年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作为遗产。

该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总面积为100平方米,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

张老先生去世后,李老太太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

李老太太去世后,张三和李四均认为有继承权,遂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三和李四是否具有继承权;2. 张三和李四的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案件事实1. 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系兄妹关系,两人共有该房产;2. 张老先生去世后,李老太太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3. 李老太太去世后,张三和李四均认为有继承权,遂发生纠纷。

五、庭审过程1. 原告张三陈述: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系兄妹关系,两人共有该房产。

张老先生去世后,李老太太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

李老太太去世后,张三作为其侄子,有继承权。

2. 被告李四陈述: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系兄妹关系,两人共有该房产。

李老太太去世后,张三和李四均认为有继承权,但李四认为自己是李老太太的儿子,继承权优先于张三。

3. 第三人王五陈述:张三和李四均具有继承权,但具体份额需要法院判决。

六、法院判决1. 张三和李四均具有继承权;2. 根据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的生前意愿,该房产由张三和李四共同继承;3. 张三和李四的继承份额各占50%。

七、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亲属法律关系中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和李老太太的遗产。

在继承份额的分配上,法院考虑到张三和李四的实际情况,判决两人各占50%的份额。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问: 1. 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3.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4.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5.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6.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

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

答:(2)无效。

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

答:(3)行为构成。

因为刘已经与仝登记结婚。

答:(4)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

婚姻法律师婆媳矛盾案例(3篇)

婚姻法律师婆媳矛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与乙原本感情融洽,但由于生活习惯、教育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婆媳关系逐渐紧张。

乙的母亲,以下简称“婆婆”,与甲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甲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婚姻法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婆媳矛盾。

二、案情分析1. 婆婆对甲的干涉婆婆在甲婚后,对甲的生活进行过多干涉,包括甲的穿衣打扮、饮食作息等。

甲认为婆婆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个人自由,使得她在家庭中缺乏独立地位。

2. 教育观念差异甲与乙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分歧,婆婆站在乙一方,对甲的教育方法进行指责和批评。

甲认为婆婆的干预影响了她的教育决策,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3. 家庭财产纠纷甲与乙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甲和乙的名字。

然而,婆婆认为甲和乙的婚姻不稳定,要求将房产证上登记她的名字。

甲担心婆婆将房产作为她干预家庭事务的筹码,坚决反对。

4. 家庭地位争夺婆婆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甲和乙在家庭事务决策中处于被动地位。

甲认为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她的家庭地位,希望改变现状。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四、解决方案1. 婆婆对甲的干涉婚姻法律师建议甲与婆婆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感受。

同时,甲可以寻求乙的支持,共同与婆婆协商,争取婆婆的理解和尊重。

2. 教育观念差异婚姻法律师建议甲与乙加强沟通,共同商讨孩子的教育问题。

同时,甲可以邀请婆婆参加家庭教育讲座,增进双方对教育问题的认识。

民事案例分析: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民事案例分析: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案情介绍]某甲男(1931年生)与某乙女(1933年生)系表兄妹关系。

1954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2005年10月,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案情分析]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甲、乙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位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列,其婚姻关系应当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无效的前提是确认甲乙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有两种,即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和没有经过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

本案甲乙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如果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确认无效的只能是事实婚姻。

而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此,要认定属于事实婚姻,首先要确认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而甲乙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

因此,甲乙双方的关系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而应当属于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关系来处理,但不属于无效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关系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1954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因此不适用。

其次,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是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

法律事实亲子关系案例(3篇)

法律事实亲子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亲子关系是法律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个人权益、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事实亲子关系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法律依据以及处理方法。

案例一:张某某与李某某亲子关系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一。

2010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2年,李某某在一次出差途中与一名女子发生关系,生下一女李小二。

2013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并与其离婚。

离婚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李小一和李小二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某主张李小一和李小二都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应归自己抚养。

而李某某则认为李小二是自己与第三者所生,不应由自己抚养。

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李小一是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婚生子女,李小二是李某某与第三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两者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李小一和李小二都是张某某的子女,张某某有义务抚养李小一和李小二。

李某某虽然与李小二存在亲子关系,但与李小一并无亲子关系,因此,李小一应由张某某抚养,李小二由李某某抚养。

本案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离家出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联系王女士,但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借给其妹妹。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风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3)家庭暴力风险: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2.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属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降低离婚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为保障家庭和谐,建议双方加强沟通,避免家庭暴力发生。

三、法律建议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夫妻双方应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家庭亲情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亲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其妻子王某某,女,33岁,汉族,某市居民。

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2015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将儿子送至王某某的父母家抚养,王某某的父母欣然答应。

此后,李某某每年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从未探望过儿子。

2018年,李某某与王某某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某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再探望儿子。

王某某的父母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履行探望权,但李某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某的父母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探望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应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案例分析1. 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2. 李某某在离婚后,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再探望儿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同时,其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履行探望权,也是对家庭亲情的忽视。

3. 王某某的父母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李某某履行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某有协助王某某的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4.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父亲,有义务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

考虑到李某某工作繁忙,法院判决李某某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2点至4点。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某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2点至4点。

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启示1. 家庭亲情是法律保护的重点,父母有义务关心、照顾子女,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职责。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亲属关系是指基于血缘、婚姻或收养等法律事实形成的法律联系。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在继承、抚养、赡养、监护等方面。

以下是一起涉及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和适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女,40岁,甲的女儿。

原告甲与妻子丙离婚后,甲独自抚养女儿乙至成年。

甲离婚后,丙独自生活,双方经济条件一般。

甲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急需女儿乙的照顾。

然而,乙因工作繁忙,未能履行赡养义务。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赡养义务。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作为女儿,乙是否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应当履行,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可见,赡养义务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

2. 案例分析(1)甲与乙之间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抚养教育乙的义务,乙有赡养扶助甲的义务。

(2)甲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根据法律规定,乙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3)乙因工作繁忙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乙不能以工作繁忙为由免除赡养义务。

(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甲的实际情况,判决乙履行赡养义务。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乙有赡养扶助甲的义务。

考虑到甲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法院判决乙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甲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六、案例分析1. 赡养义务的履行本案中,乙作为甲的女儿,有赡养扶助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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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 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 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 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 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 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 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 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 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 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 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 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 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 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 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 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
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 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 (一)案情介绍 •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 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 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 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 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 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 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
•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 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 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 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 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 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 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 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 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 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 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 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 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结婚。” • 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 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 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 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 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
讨论案例:
•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 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 亲子关系? •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 否存在亲子关系?
• 亲属关系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 (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 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 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 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 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 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 对二人结婚。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 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 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 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 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 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 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 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 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讨论案例:
• 1.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吗? • 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 的旁系亲? • 3.姚某与文某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4.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 近血亲? • 5.旁系血亲间的亲等与代的计算
二、自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 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 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 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 抚养费。 •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 吗?
(二)分析意见
• 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 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 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 行分析。 •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 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 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 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 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
讨论案例:
• 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 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 灭? • 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 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 • 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 系能否自然终止? • 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 • 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 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 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 • 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 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 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 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 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 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死 亡而消除? • 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和 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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