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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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 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 亲子关系? •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 否存在亲子关系?
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 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 (一)案情介绍 •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 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 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 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 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 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 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
•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 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 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 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 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 抚养费。 •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 吗?
(二)分析意见
• 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 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 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 行分析。 •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 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 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 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 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
•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 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 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 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 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 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 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 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 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 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 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讨论案例:
• 1.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吗? • 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 的旁系亲? • 3.姚某与文某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4.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 近血亲? • 5.旁系血亲间的亲等与代的计算
二、自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 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 亲属关系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 (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 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 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 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 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 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 对二人结婚。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 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 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结婚。” • 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 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 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 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 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 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 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 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 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 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 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 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 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 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 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 • 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 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 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 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 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 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死 亡而消除? • 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和 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讨论案例:
• 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 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 灭? • 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 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 • 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 系能否自然终止? • 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 • 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源自文库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 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 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 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 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 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 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 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 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
• (一)案情介绍 •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 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 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 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 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 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 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 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