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关系原理
高祖父母 ⑤
曾祖父母 ④ 祖父母 ③ 父母 己身 ② ①
己身
子女
①
②
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 ⑤
(2)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从己身和该旁系 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如两边的代数相同,则取相同的数值;两边 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方的数值。 ③ 外祖父母 ③ ③ 外祖父母 ④
②母 舅 ② ②母 ① 己身 舅 ③ 表妹 ② 表侄女①
①己身——表妹 ①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登记 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是 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终止为终止的原因。婚姻终 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 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准予 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 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 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 间便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 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解除。
(3)祖孙之间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章亲属制度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世代计算法
1 9 8 0 年 婚 姻 法 第 6 条 规 则 , 制 止 直 系 血 亲 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运用了〝代份〞 的概念,代即世辈,从己身算起,一世辈为 一代。
1.直系血亲 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 父母为二代,依此类推。
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现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亲 属 关 系 以 夫 妻 或 许 父 母 子 女 为 衔 接 中 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时、左右血缘关系无 量。假定不划分一定界限,其范围将极端 普遍。
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的两种立法例: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 . 区 分 适 用 性 限 定 法 。 〔 教 材 P 7 8 — 7 9 〕 纵 观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则 , 就 是 采 用 了
法理主义
实效主义
现代国度对亲属的分类
1 、 血 亲 , 凡 是 有 血 缘 联 络 的 亲 属 为 血亲。
自然血亲P77页全、半血缘
拟制血亲〔准血亲〕P77—78页
2 、 姻 亲 , 〔 配 偶 自 身 除 外 〕 , 是 指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
3、配偶。夫与妻的对称。
构成基础、承上启下
一般适用性限定法。〔教材P79〕有矛盾? 资料
亲属的概念
亲 属 是 指 基 于 婚 姻 、 血 缘 或 许 法 律 拟 制 而构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 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 间发生了法定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古籍和现代的律例中对亲属含义的 了解:
第 一 、 是 指 亲 属 中 的 辈 分 、 次 第 , 即 是 人们辈分远近的延续;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父亲
母亲 自己 (配偶)
直 系 血 亲
儿子
女儿
孙子
外孙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妈 (姑父)
伯父 (伯母)
父亲
哥哥 (嫂子)
母亲
自己 (配偶)
妹妹 (妹夫)
舅舅 (舅妈) 表 兄 弟 外 甥 女
姨妈 (姨丈) 表 姊 妹
旁 系 血 亲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特性:
1、身份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2、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血缘来 源划分
血缘联 系程度 自然血亲:出生 拟制血亲:法律创设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反对,由此开始激发矛盾。李凯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彼此分开过,但是李富强夫妇 不同意。于是李凯从养父母家中搬出,从 此再未来往。后来,李富强妻子病故,李 富强因伤心过度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遂 要求李凯尽赡养义务,而李凯认为自己早 已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没有义务 赡养养父。
自己
配偶
儿子
儿媳 直 系 姻 亲
女儿
女婿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父亲
母亲
父亲
母亲
姐 自己 ( 姐夫)
兄 (嫂)
自己
配偶
妹 (妹夫)
兄 (嫂)
旁 系 姻 亲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二)其他分类
父系亲、母系亲 男系亲、女系亲 长辈亲、同辈亲、晚辈亲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法 教学课件
的最近的血缘同源人,算出世代数(己 身不包括在内),再由同源的人下数至 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 是亲等数。 3)姻亲亲等的计算:姻亲从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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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会法(寺院法的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同罗马法 2)旁系血亲:己身上数至最近的血缘同源
人,算出世代数(己身不包括在内), 再由同源的人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 若两边亲等数相等,则用一方亲等数表 示;若亲等数不等,则用多者一方表示。 3)姻亲亲等的计算: 4)罗马法与寺院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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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属的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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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1、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
旁系亲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长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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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1、什么是亲属?亲属同家属、家庭成员有 何区别?
❖2、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其概 念如何表述?
❖3、如何确定亲系和亲等?
❖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5、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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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外 祖 父
外 祖 母
母 亲 己 身
女
舅
姨
姑 表 兄 弟 姐 妹
妻
子 儿 媳
兄 弟
侄 子 女 侄 孙 子 女
嫂
舅 表 兄 弟 姐 妹
姨 表 兄 弟 姐 妹
外 孙 子 女
孙 子 女 曾孙 子女 玄孙 子女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配偶一方的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因出生发生、因死亡终止 2、拟制血亲因收养关系的发生而发生 终止原因:& 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 & 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 & 由一方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2、是否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
亲属关系原理
指导老师:龙哥 汇报人:流逝逸宇
案例导入
• 小康刚满一岁时,其父亲去世。不久小康的母亲 到外乡与金忠诚结婚,小康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 活,并随继父改姓金。二十多年来小康的母亲与 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大学毕业后小康与同学 林薇薇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 林薇薇一日与其父母到小康家做客,聊起家常, 方知小康的母亲与林薇薇的祖母是同胞姐妹,小 康与林薇薇的父亲是姨表兄弟,小康与林薇薇是 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双方家长认为两人辈分不同 不能结婚。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小康与林薇薇能否结婚?
课后思考?
凡是亲属之间都有血缘联系? 按照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己身与外甥女属于什么关系?
谢谢!
Thanks for listening!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内亲 2)外亲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1)自然血亲: 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婚姻与继承2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也分为三步计算,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 相同,第三步不同。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最近 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 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 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 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例如,计算自 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 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至父母,两边都是一亲 等,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一亲等旁系血亲;计算自 己与叔、伯的亲等,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 两边分别往上数,自己至祖父母是二亲等,叔、伯 至祖父母是一亲等,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 的数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 后果,即为亲属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亲权、监护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 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有 一定的法律效力。
四、亲属关系的并存 ~即亲属关系的重合,指有亲属关系的 两人之间,同时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 亲属关系。 1:关系认定上:相互并存,各自独立; 2:法律适用上:从近从重原则。(适用关系 近、权利义务重的法律规定,发生该亲属 的效力)
小结
亲系亲等要区分; 配血姻亲牢记心。 亲疏远近看亲等, 直系计算最简单, 己身在内来数数, 旁系计算找同源, 比照直系算亲亲, 上数下数得代数, 取同取大看清楚。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了解) 在我国古代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下,依照生者祭奠 死者所穿丧服的制作材料质量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 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 功、缌麻。用粗布做的丧服是重服,用细布做的丧服是轻 服。重服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丧期长;轻服表示亲属关系疏 远,丧期短。一等丧服斩衰最重,二等丧服齐衰次之,依次推 算。就亲属关系而言,穿一等丧服的人与死者亲属关系最 近,穿二等丧服的次之,依次推算。 从上述丧服制的具体内容可看出,丧服制维护以男子为中 心的宗法等级制度,重视宗亲,表现为男女极不平等。例如, 妻为亡夫要服一等斩衰三年,而夫为亡妻只服二等齐衰;妻 为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夫为妻的父母只服五等缌麻。 因此,丧服制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程度,已被废除。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分类
一,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
1、内亲与外亲
2、父族与母族
3、有服亲与无服亲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
2、血亲
⑴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
⑵ 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3、姻亲
⑴血亲的配偶
⑵配偶的血亲
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⑷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父系亲与母系亲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三)直系亲与旁系亲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如父母与子女。
旁系血亲: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
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
(四)辈分
二、亲等
(一)亲等的概念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是一亲等直系血亲。
旁系: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父母与子女为两代内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三代内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代数,需以同源关系为依据,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血亲。
(四)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亲属关系原理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新动向的四种观点
1、突破传统模式做法,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适用不同的 诉讼模式
2、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冲突解决模式和行为矫正模式
3、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应当结合,形成一种新的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4、从程序保障的观点出发,恢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 地位,并重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律性(“新当 事人主义”)
柴油机增压是不改变机型而大幅度提高其功率的 主要措施。
汽油机增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其比例也在不断 提高, 特别是电喷技术的普及, 大大促进了汽油机增压 技术的发展。
发动机增压所采用的增压器型式虽然很多, 但 概括起来不外乎两大类: 一类是机械驱动式增压器, 如叶片式、螺旋式和罗茨式等; 另一类是动能式增 压器, 如气波式和废气涡轮式等。
发动机悬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因悬置元件要承受动 力总成的质量, 为使其不产生过大的静位移而影响工作, 故要求悬置元件刚度大些为好; 发动机本身的激励以及 来自 路面的激励都经过悬置元件来传递, 因此又要求悬 置元件有良好的隔振性能; 因 发动机工作频带宽, 大约 在10 ~ 500Hz范围内, 要求悬置元件有减振降噪功能, 并要求悬置元件工作在低频大振幅时(如发动机怠速状 态) 提供大的阻尼特性, 而在高频低幅振动激励下提供低 的动刚度特性, 以衰减高频噪声; 悬置元件还应当满足耐
压式和脉冲式两种增压器。 恒压式涡轮增压器是将柴油机汽缸排出的废气
经过稳定箱再送到涡轮。对多缸柴油机来说, 是将所 有汽缸的排气歧管接到—个容积足够大的排气总管 上, 再与增压器涡轮壳进口相连。 由于排气总管容积 较大, 能起到稳压箱的作用, 使进入涡轮前的废气压 力接近不变, 如图4-9a) 所示。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4、亲属关系的并存 •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 两种主张 • 一是主张并存原则 二是主张吸收原则 • 5、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1)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 (2)在民法上的效力 • (3)在刑法上的效力 •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 2、血亲。
•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
• •
• •
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 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 (1)、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 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 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 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我国仅限于以下 两种: 两种: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 1、亲系 • (1)直系亲与旁系亲 • (2)直系烟亲与旁系烟亲 • 2、辈分 • 辈份又称为行辈 , 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第 辈份又称为行辈,
次。一世代为一辈分。 一世代为一辈分。 • 长辈亲属 (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卑亲属 ) 长辈亲属(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 卑亲属) 和平辈亲属 • 1.长辈亲属 • 2.晚辈亲属 • 3.平辈亲属
•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发生、 • 1、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 2、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 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第二章 亲属
•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 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 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 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 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 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 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 记。 •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吗?为什么?
• 3、第三等:大功。服期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做成。 妻为夫之祖父母、祖父母为孙子女,父母为子女、 出嫁女为伯叔父母等。 • 4、第四等:小功。服期5月。丧服是用稍粗熟布 做成的。为伯叔祖父母,为堂伯叔父母等。 • 5、第五等:缌麻。服期3月。丧服是用细熟布做 成的。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的曾祖、高祖父母 等。 • 丧服制是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具体表 现。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 • • • • • •
二、亲等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亲属等级 (四)我国《婚姻法》中代数计算法 (五)亲属关系的重复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曾祖父母 3 祖父母 2
• (2)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 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缘的 血亲。 • 3、姻亲 •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祖父母
2 父 1 叔、伯 3
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犯罪构成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 告诉、和解效力。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回避效力。 上诉和申诉效力。 (2)上诉和申诉效力。 申请执行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劳动者死亡后,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 津贴; 津贴;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享受领 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 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 难补助费。 难补助费。 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在国家机关、 (2)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在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1 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 固定职工,与父母两地分居的职工, 固定职工,与父母两地分居的职工,享有 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扶养效力。 (1)扶养效力。 继承效力。 (2)继承效力。 共同财产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禁婚效力。 (4)禁婚效力。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法定代理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监护效力。 (2)监护效力。 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重点问题
1亲属的法律含义 2亲属的种类 3亲系和亲等 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5亲属的效力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含义 亲属” (一)“亲属”在古代的释义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有记载。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有记载。我 国古代典籍中“ 国古代典籍中“亲”与“属”二字具有 不同的含义,故常将其分别使用, 不同的含义,故常将其分别使用,两者 各有所指,这同后世将“亲属” 各有所指,这同后世将“亲属”二字连 使其意义合一,是不同的。 用,使其意义合一,是不同的。
亲属关系原理的名词解释
亲属关系原理的名词解释亲属关系原理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用于解释人们在亲属关系中的行为和互动方式。
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婚姻和领养等方式所确立的亲属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亲属关系原理是对这些关系进行解释和理论化的工具,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人类社会中的家庭、血缘和亲属关系问题。
亲属关系原理最早由社会学家莫根在19世纪末提出,在此后的研究中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亲属关系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通过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亲属关系的基石,是通过血缘和遗传方式将人们连接在一起的重要纽带。
血缘关系在亲属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体现了亲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还承载着祖先的传承和后代的延续。
同时,血缘关系也对人们的身份认同和个体行为产生影响,人们常常在亲属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行为规范。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另一种重要的亲属关系,它是通过婚姻制度所确立的。
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结合,还包括了家族之间的联姻和血缘关系的延续。
婚姻关系在社会学中被视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它不仅影响着个体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的结构和动态。
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习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亲属关系原理的研究对于理解和分析人类社会的组织和亲属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揭示了亲属关系的形成、维系和变革的规律和机制,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亲属关系原理也为社会学家在家庭、血缘和亲属关系等领域进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参考框架。
除了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原理的研究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亲属关系,如养育关系、家族关系等。
这些亲属关系形式的存在使得亲属关系原理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中的亲属关系问题。
总之,亲属关系原理是社会学中用于解释人类亲属关系的理论工具。
第二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LOGO
第一节 概论
一、亲属的含义
亲者,属也。 亲,衬也,言相隐衬也。 属,续也,恩相续也。
(一)广义上的含义 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上述几种要素 组合而形成的身份关系。 (二)狭义上的含义 彼此之间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亲属。
“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 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 “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 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 以长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 便构成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如何从亲系角度理解我国古代亲 属制度中的宗族?
我国婚姻法上禁婚亲是指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请问直系亲和旁 系亲有什么区别?
罗某为美籍华侨商人,鳏居,膝下有一女。 罗某受传统观念影响很深,打算回国收养一子 侄继承事业。请问依我国收养法,符合条件的 被收养人有( ) A、罗某堂叔的孙子罗宁,13周岁 B、罗某堂弟的儿子罗会,19周岁 C、罗某姨表妹的儿子韩正,17周岁 D、罗某儿时好友的儿子孙升,8周岁
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 己身 配偶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二、行辈 (一)含义 行辈也称辈行或辈分,它是按照亲属的世 代而区分的。 行辈之分既适用于血亲,又适用于姻亲, 但不适用于配偶。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 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父母辈及高于父母辈的亲属是长辈亲属。 (旧称尊亲属) 己身一辈的亲属是同辈亲属。 子女及低于子女辈的亲属是晚辈亲属。 (旧称卑亲属)
(三)亲属与家属 亲属的属是相续相连的意思,而家属的属 则是属下的意思。 家属的古代含义和现代含义
从古代的亲属制度向近、现代的亲属制度 的转变,是沿着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从重 父系亲轻母系亲到两系并重,从家族本位到个 人本位的方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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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
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国采取此立法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权人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通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包括自然直系血亲与拟制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最亲密的血亲,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较多。
直系姻亲是指已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已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已身同出一源的亲属。
如兄弟姐妹,自己与叔伯、姑、堂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
如自己的嫂子、侄媳;自己的小舅子或大伯子;自己的妯娌或连襟,均为自己的旁系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女性、已出嫁的女性及其子女。
如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等。
母系亲是指以母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
它仅指外亲中的一部分 。
如外祖父母、舅、姨等。
3、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以男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
它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和女性。
女系亲是指以女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
也就是外亲。
父系亲与男系亲,母系亲和女系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还相互重叠。
如父亲的兄弟之子女,既是男系亲又是父系亲,相互重合。
而父亲的姐妹之子女为父系亲,但非男系亲。
因其间由父之姐妹为中介,故只能为女系亲。
上述两种分类,是适应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的需要而划分,其重男系、父系而轻女系、母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二、辈分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时代第次。
按辈分的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孔子后裔孔林祭孔2010-04-05 10:01:40 来源:新华网2010年,4月4日,孔子后裔在孔子墓前行礼。
当日,海内外300余名孔子后裔代表在孔子故里山东曲阜至圣林(孔林)举行春季释奠仪式,祭奠中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孔子。
这次孔子后裔家祭由曲阜孔子后裔联谊会成员、曲阜各乡镇孔子后裔代表及各地孔氏宗亲共同祭祀。
祭祀遵照传统,依据规范,附加现代礼仪,让每位孔子后裔体验到庄重高雅的文化氛围。
据了解,孔子后代有300多万人,至今已繁衍80多代,其中在曲阜的孔子后裔占全市人口的1/5,有近13万人。
新华社发 第七十六代,孔令贻,字燕庭。
清光绪二年(公元1877年)袭封衍圣公。
1915年袁世凯仍封孔令贻衍圣公,称帝后,曾加郡王衔。
曾受光绪帝召见,并在慈禧太后六十大寿时,奉母挈妻进京贺寿。
慈禧太后特赏他及其母、妻御笔大“寿”字各一张,孔令贻又蒙双眼花翎之赐。
享年48岁。
第七十七代,孔德成,字达生。
1920年袭封衍圣公。
1935年由南京政府改任为特任官待遇的“大成至圣先师奉祀官”。
1948年底去台湾,现健在。
孔德成育有二子二女、孙儿女五人,长女维鄂在美国,长子维益先卒,次子维宁,长孙垂长,曾长孙佑仁。
孔佑仁为第80代三、亲等亲等就是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密切。
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
从世界范围来看,通常使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表示,现行婚姻法则采用世代计算法。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已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已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从已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
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已身的世代。
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已身往上数至自己与所要计算的亲属之最近血缘同源人,再由同源人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两边亲等数相加之和,就是已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计算时需注意:应当排除已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只计算一次。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等的单位。
由于它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以,现在已被逐步淘汰了。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的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已身与所要计算的亲属,各自上数至最近的血缘同源人 ,若两边亲等数相等,则用一方之亲等数表示 ;若亲等数不等 ,则用多的一方亲等数表示。
如自己与堂兄为二亲等 ,自己与叔叔也为二亲等。
计算时需注意:应当排除已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数。
寺院法的计算法不及罗马法计算法科学、精细。
至于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是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
即依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如丈夫与岳父母为一亲等直系姻亲,自己与表弟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为四亲等旁系姻亲,而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二亲等旁系姻亲。
(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代的计算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在我国古代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下,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制作材料质量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用粗布做的丧服是重服,用细布做的丧服是轻服。
重服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丧期长;轻服表示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
一等丧服斩衰最重,二等丧服齐衰次之,依次推算。
就亲属关系而言,穿一等丧服的人与死者亲属关系最近,穿二等丧服的次之,依次推算。
上述丧服制的具体内容可看出,丧服制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重视宗亲,表现为男女极不平等。
例如,妻为亡夫要服一等斩衰三年,而夫为亡妻只服二等齐衰;妻为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夫为妻的父母只服五等缌麻。
因此,丧服制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已被废除。
2、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亲属关系计算法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计算法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依此类推。
我国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即直系血亲间的代数总比亲等数多“一”,如己身与父母是一亲等,而按我国的代数是二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两边都是相同数字“2”,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自己至祖父母是三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
可见,计算步骤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应注意:代数计算将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算作一代,因此旁系血亲的代数比寺院法亲等数多“1”。
我国以代来计算简便易行,但不够科学。
例如自己与伯叔姑是三代旁系血亲,与他们的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旁系血亲。
表面上代数相同,但实际上,自己与伯叔姑的血缘关系要比自己与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血缘关系要近。
代数计算法没有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在计算旁系血亲方面,我国的代数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有着同样的缺陷,没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科学。
所以建议我国应以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