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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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关系原理

高祖父母 ⑤
曾祖父母 ④ 祖父母 ③ 父母 己身 ② ①
己身
子女


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 ⑤

(2)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从己身和该旁系 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如两边的代数相同,则取相同的数值;两边 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方的数值。 ③ 外祖父母 ③ ③ 外祖父母 ④
②母 舅 ② ②母 ① 己身 舅 ③ 表妹 ② 表侄女①
①己身——表妹 ①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登记 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是 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终止为终止的原因。婚姻终 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 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准予 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 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 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 间便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 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解除。
(3)祖孙之间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父亲
母亲 自己 (配偶)
直 系 血 亲
儿子
女儿
孙子
外孙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妈 (姑父)
伯父 (伯母)
父亲
哥哥 (嫂子)
母亲
自己 (配偶)
妹妹 (妹夫)
舅舅 (舅妈) 表 兄 弟 外 甥 女
姨妈 (姨丈) 表 姊 妹
旁 系 血 亲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特性:
1、身份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2、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血缘来 源划分
血缘联 系程度 自然血亲:出生 拟制血亲:法律创设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反对,由此开始激发矛盾。李凯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彼此分开过,但是李富强夫妇 不同意。于是李凯从养父母家中搬出,从 此再未来往。后来,李富强妻子病故,李 富强因伤心过度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遂 要求李凯尽赡养义务,而李凯认为自己早 已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没有义务 赡养养父。
自己
配偶
儿子
儿媳 直 系 姻 亲
女儿
女婿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父亲
母亲
父亲
母亲
姐 自己 ( 姐夫)
兄 (嫂)
自己
配偶
妹 (妹夫)
兄 (嫂)
旁 系 姻 亲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二)其他分类
父系亲、母系亲 男系亲、女系亲 长辈亲、同辈亲、晚辈亲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1)亲属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早建立的人际间社会关系,也应该看作是人类社会本身的最基本的构成细胞,也是人类社会的最原初的胚胎。

因此,研究人类社会的最初起源,探索它的建构奥秘,也应该以亲属关系作为起点。

但是,长期以来,人类学界对于亲属关系的研究没有遵循正确的原则,其中,对亲属关系研究发生重大影响的,是英国功能论社会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按照这种观点,亲属关系是以‘一男一女’所构成的夫妻关系为基础。

因此,他们把整个亲属关系网络,简单地归结为夫妻间的‘二人关系’所建立的基本家庭的延伸。

所以,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在亲属结构(la structure de la parenté)的研究中,首先应该抛弃传统人类学中由英国人类学家芮克里夫.布朗(Alfred Reginald Radcliffe-Brown, 1881-1955)所奠定的的功能论结构分析法。

依据这种功能分析法,亲属结构分析必须从生物学意义上所建立起来的单个家庭的最简单结构开始,把家庭看作是由父亲、母亲及孩童所组成的基本单位。

芮克里夫.布朗为此加以归纳说:这「是为了将复杂得多种多样的亲属关系,简化成一定类型的秩序,然后,使我们有可能在这样的多样性底下,发现一个有限的一般原则,......」(Radcliffe-Brown, A. R. 1941: 17),芮克里夫.布朗甚至认为,任何亲属关系都是以夫妻间的二元关系所建构的家庭作为基础,所以,「任何社会的亲属结构,都是由一些二元关系所组成的(the kinship of any society consist of a number of dyadic relation)......」(Radcliffe-Brown, A. R. 1940: 6)。

列维·施特劳斯认为,把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简单地归类为夫妻间的「二人际的关系」,将完全忽视亲属关系中所包含的极其复杂的社会性和生物学血缘性两方面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交错的关系网络,也会忽视其中隐含的自然和文化两方面相互渗透的组成因素;而且,更重要的,它将完全忽视形成和改变亲属关系的内在因素,忽视亲属关系再生产的基本机制,忽略了亲属关系之所以能够持续地存在、并一代又一代地延续和更新的根本动力。

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关系原理

外甥 外甥女7旁
外甥 外甥女5旁
姪子 姪女5旁
姪子 姪女3旁
子 女 1直
外甥 外甥女3旁
外甥 外甥女5旁
外甥 外甥女7旁
孫子 女 2直
直系:从上往下(从己身所出,己身所从出);
◎旁系:与自己有间接“血缘”联系者; ◎姻亲:直系与旁系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亲等同)
哥哥弟弟所生称「姪」(姪子或姪女),堂兄 弟姊妹所生一律称为「姪」(跟男方叫); 姊姊妹妹所生称为「甥」(外甥或外甥女), 表兄弟姊妹所生一律称为「甥」(跟曾祖父母 3直 外曾祖父 母 3直
姑婆 4旁
伯叔公 4旁
祖父母 2直
外祖父 母 2直
舅公 姨婆4旁
堂伯叔 姑5 旁
姑姑 3旁
伯叔 3旁
父 1直
母 1直
姨舅 3旁
表姨舅 5旁
堂兄弟 姊妹6旁
表兄弟 姊妹4旁
堂兄弟 姊妹4旁
兄弟 2旁
自 己
姊妹 2旁
表兄弟 姊妹4旁
表兄弟 姊妹6旁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不算已身 2.旁系血亲的计算。 找到同源直系血亲,两边世代数相加。
(二)寺院法的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两边取其大。 3.与罗马法的异同 直系亲等计算相同; 旁系亲等不是世代相加,而是两者相权 取其大。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旧时代一夫多妻写照
清帝的妃子
三、亲属的范围
亲属范围的立法模式: 1、分别限定; 2、总体限定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属关系的网络体系(Family Tree)。 除了按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将亲属分 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外,亲属关系还可 按其他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3亲属关系原理

3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寺 院 法 的 旁 系 血 亲 亲 等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一)
(一)
(一)和(一)相等
则亲等为(一)亲等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则亲等为(二)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二)
(一)
(二)和(一)不等,则取 其大,则为(二)亲等
3、寺院法的姻亲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似 姻亲的亲等数以配偶为中介
我 国 《 婚 姻 法 》 “ 代 ” 的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
则为(二)代旁系血亲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三)
(三)
(三)和(三)相等,则为 三代旁系血亲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三)
(二)
(三)和(二)不等,则取其大 ,则为(三)代旁系血亲
案例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罗马法的直系血亲亲等计算 法: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 (不计己身),一世为一亲等 父母为一亲等 祖父母为二亲等 子女为一亲等 孙子女为二亲等,依此类推。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外 祖 父
外 祖 母
母 亲 己 身



姑 表 兄 弟 姐 妹

子 儿 媳
兄 弟
侄 子 女 侄 孙 子 女

舅 表 兄 弟 姐 妹
姨 表 兄 弟 姐 妹
外 孙 子 女
孙 子 女 曾孙 子女 玄孙 子女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配偶一方的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因出生发生、因死亡终止 2、拟制血亲因收养关系的发生而发生 终止原因:& 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 & 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 & 由一方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2、是否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
亲属关系原理
指导老师:龙哥 汇报人:流逝逸宇
案例导入
• 小康刚满一岁时,其父亲去世。不久小康的母亲 到外乡与金忠诚结婚,小康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 活,并随继父改姓金。二十多年来小康的母亲与 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大学毕业后小康与同学 林薇薇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 林薇薇一日与其父母到小康家做客,聊起家常, 方知小康的母亲与林薇薇的祖母是同胞姐妹,小 康与林薇薇的父亲是姨表兄弟,小康与林薇薇是 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双方家长认为两人辈分不同 不能结婚。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小康与林薇薇能否结婚?
课后思考?
凡是亲属之间都有血缘联系? 按照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己身与外甥女属于什么关系?
谢谢!
Thanks for listening!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内亲 2)外亲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1)自然血亲: 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 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亲属关系与家庭网络

亲属关系与家庭网络

3.家庭关系的影响因素
内部因素: 1.家庭成员数目。成员多,关系次数多,关系越复杂; 2.家庭类型的异同、家庭中的已婚夫妇对数。核心家庭、主干家庭、 联合家庭 3.家庭中的代际层次。代际层次少,关系越简单。 4.家庭成员间的特征差异程度。年龄、经历、性格、文化素养、心 理和生理差异。 5.家庭成员的区位距离。
两种假说都认为,现代社会亲属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扩大家庭不再 具有控制和支配核心家庭的权力,个体在家庭内部的自主、自由和 平等权利得到尊重。 区别则在于对于扩大的亲属关系对家庭现代性的影响有着完全不同 的预期和评价
• 国内的相关研究 中国城市家庭依然有别于帕森斯和古德关于“孤立的核心家庭”的 定义,保留着与扩大的亲属关系密切交往的传统。 家族和亲属体制不再有主宰个体家庭的权力,彼此的联系和交往更 多的呈现为“分而不远”、“疏而不离” 以个体家庭为独立经济 和决策单位的、多种亲属关系之间的网络化家庭群(徐安琪, 1995); 其次,家庭网不再是以男性世袭为中心的单系网络,而是双系同时 得到发展,“许多人将姻亲看得比宗亲还重要”(闫云翔, 1996);
在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的影响下,很多学者包括部分中 国本土人类学者偏重对中国东南地区(福建、广东、香港、台湾等) 具有较大规模的宗族组织及其宗亲关系进行解析。
《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 《中国宗族的与社会:福建与广东》 《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和仪式》
3.当前亲属关系的主要研究
• 现代社会亲属关系的两大假说 “孤立的核心家庭”: 提出者为帕森斯。他所描绘的核心家庭式样是,与父母分开生活, 彼此经济独立,同时也独立于任何特殊主义的亲属关系群体,不受 扩大亲属群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等关系的制约。 “前现代模式的残余”: 美国家庭历史学家哈雷雯在研究中发现,工人在亲属群体中迁移并 且带着亲属援助的传统模式,他们使这些模式适应工业制度,并且 发展出与农村中的那些习惯做法有着相当不同的新的功能

《亲属法学》—01亲属法基本理论

《亲属法学》—01亲属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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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 亲属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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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亲属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一)非规范性 (二)不确定性 二、亲属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亲属法立法的
准则 (二)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主体进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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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亲属法 (一)奴隶制时期的亲属法 (二)封建制下的亲属法 二、近代亲属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二)近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三、现代亲属法 (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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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
亲属亲疏远近划分
亲属产生的原因的角度划分
三、我国法律关于亲属种类、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配偶的规定 (二)关于血亲的规定 (三)关于姻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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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属间相互联络的网络或系统,这种网络或 系统主要是通过血缘纽带而形成的。
广义的亲系指血亲和姻亲的联系网络或系统
狭义的亲系指血亲之间的联系网络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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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概念及其名称
是以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
亲属法的名称
1、非纯粹亲属法
2、纯粹亲属法
3、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
4、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5、广义亲属法和狭义亲属法
2、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 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3、在收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亦是收养法所坚持 的基本原则

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关系原理
三、两种类型诉讼模式的交错发展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新动向的四种观点
1、突破传统模式做法,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适用不同的 诉讼模式
2、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冲突解决模式和行为矫正模式
3、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应当结合,形成一种新的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4、从程序保障的观点出发,恢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 地位,并重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律性(“新当 事人主义”)
柴油机增压是不改变机型而大幅度提高其功率的 主要措施。
汽油机增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其比例也在不断 提高, 特别是电喷技术的普及, 大大促进了汽油机增压 技术的发展。
发动机增压所采用的增压器型式虽然很多, 但 概括起来不外乎两大类: 一类是机械驱动式增压器, 如叶片式、螺旋式和罗茨式等; 另一类是动能式增 压器, 如气波式和废气涡轮式等。
发动机悬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因悬置元件要承受动 力总成的质量, 为使其不产生过大的静位移而影响工作, 故要求悬置元件刚度大些为好; 发动机本身的激励以及 来自 路面的激励都经过悬置元件来传递, 因此又要求悬 置元件有良好的隔振性能; 因 发动机工作频带宽, 大约 在10 ~ 500Hz范围内, 要求悬置元件有减振降噪功能, 并要求悬置元件工作在低频大振幅时(如发动机怠速状 态) 提供大的阻尼特性, 而在高频低幅振动激励下提供低 的动刚度特性, 以衰减高频噪声; 悬置元件还应当满足耐
压式和脉冲式两种增压器。 恒压式涡轮增压器是将柴油机汽缸排出的废气
经过稳定箱再送到涡轮。对多缸柴油机来说, 是将所 有汽缸的排气歧管接到—个容积足够大的排气总管 上, 再与增压器涡轮壳进口相连。 由于排气总管容积 较大, 能起到稳压箱的作用, 使进入涡轮前的废气压 力接近不变, 如图4-9a) 所示。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4、亲属关系的并存 •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 两种主张 • 一是主张并存原则 二是主张吸收原则 • 5、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1)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 (2)在民法上的效力 • (3)在刑法上的效力 •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 2、血亲。
•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
• •
• •
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 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 (1)、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 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 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 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我国仅限于以下 两种: 两种: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 1、亲系 • (1)直系亲与旁系亲 • (2)直系烟亲与旁系烟亲 • 2、辈分 • 辈份又称为行辈 , 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第 辈份又称为行辈,
次。一世代为一辈分。 一世代为一辈分。 • 长辈亲属 (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卑亲属 ) 长辈亲属(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 卑亲属) 和平辈亲属 • 1.长辈亲属 • 2.晚辈亲属 • 3.平辈亲属
•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发生、 • 1、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 2、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 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亲属关系原理的名词解释

亲属关系原理的名词解释

亲属关系原理的名词解释亲属关系原理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用于解释人们在亲属关系中的行为和互动方式。

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婚姻和领养等方式所确立的亲属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亲属关系原理是对这些关系进行解释和理论化的工具,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人类社会中的家庭、血缘和亲属关系问题。

亲属关系原理最早由社会学家莫根在19世纪末提出,在此后的研究中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亲属关系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通过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亲属关系的基石,是通过血缘和遗传方式将人们连接在一起的重要纽带。

血缘关系在亲属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体现了亲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还承载着祖先的传承和后代的延续。

同时,血缘关系也对人们的身份认同和个体行为产生影响,人们常常在亲属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行为规范。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另一种重要的亲属关系,它是通过婚姻制度所确立的。

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结合,还包括了家族之间的联姻和血缘关系的延续。

婚姻关系在社会学中被视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它不仅影响着个体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的结构和动态。

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习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亲属关系原理的研究对于理解和分析人类社会的组织和亲属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揭示了亲属关系的形成、维系和变革的规律和机制,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亲属关系原理也为社会学家在家庭、血缘和亲属关系等领域进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参考框架。

除了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原理的研究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亲属关系,如养育关系、家族关系等。

这些亲属关系形式的存在使得亲属关系原理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中的亲属关系问题。

总之,亲属关系原理是社会学中用于解释人类亲属关系的理论工具。

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译文

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译文

主题: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内容:1. 概述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是法国著名的人类学家,他以其著作《野性心灵》和结构主义理论成为世界级学者。

在他的研究中,亲属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本文将对列维斯特劳斯在亲属关系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翻译和解析,希望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列维斯特劳斯对亲属关系的观点和理论。

2.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亲属关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他看来,亲属关系并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社会结构,它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列维斯特劳斯将亲属关系分为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两种类型。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旁系亲属则是指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3. 亲属关系的规则和制度在列维斯特劳斯看来,亲属关系是由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调节和规范的。

这些规则和制度包括亲属关系的结构和组织、继承权的分配、婚姻制度等。

这些规则和制度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存在的。

4. 亲属关系的功能亲属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结构,它还具有一定的功能。

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亲属关系可以用来维系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可以用来调节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亲属关系还可以用来实现资源和权力的传承,进而维系社会的阶层和地位。

5. 结论列维斯特劳斯的亲属关系理论为人类学和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他的研究成果不仅拓展了人们对亲属关系的认识,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社会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学者和研究者能够在列维斯特劳斯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我们提供更多有益的学术启示。

6. 亲属关系的文化差异列维斯特劳斯强调了不同文化和社会中亲属关系的差异。

他指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对于亲属关系的理解和组织方式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一些社会中,亲属关系可能是由血缘关系来决定的,而在另一些社会中,亲属关系可能更多地依赖于结婚和婚姻关系。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 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 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 变更;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 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重复并存
重复并存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 系。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 表婚),表亲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 系血亲关系。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 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 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 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 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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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
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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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 制作。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 制作。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和终止

婚姻成立:配偶关系发生

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 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 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 多领域。

服制等级: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 且不缝下边。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 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 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 别。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
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 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亲系的划
一般来说,亲系可作如下分类: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三、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 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
婚姻终止(配偶死亡、依法离婚):配偶关系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自然血亲关系发生 死亡:自然血亲关系终止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依法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发生 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拟制血 亲关系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婚姻的成立:姻亲关系发生 姻亲关系的终止(按民间习俗)

(四)行辈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份,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 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 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二、亲等
(一)亲等的概念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 的基本单位。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1.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
3.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
亲 属
血 亲 配 偶 姻亲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 亲的配偶
三、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的两种不同立法例: 一种是非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 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 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我国的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 世即为两代。例如:父母子女为两代内直系血亲,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三代内 直系血亲。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内的旁系 血亲;同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 血亲。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四)行辈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均为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指相互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本章思考题
1. 2. 3.
4.
5. 6.
7.
8.
简述亲属的法律特征。 亲属有哪些种类? 什么是亲系?如何区别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原因有哪些?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原因有哪些?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主要有哪些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应否增设亲属的通则性规定?应 如何规定?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是 社会生活中相当常见的现象,主要由婚姻和血亲 的法律拟制而引起。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是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 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依据我国现行法,亲属关系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 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我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 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 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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