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附章亲属关系原理(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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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婚姻家庭
为更好地理解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本编增加一章作为附章放在前面。
附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种类
(一)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二)血亲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这里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应当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
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
按照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如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仅具有传统习俗意义。
三、我国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应以近亲属为限。
第二节亲系、行辈与亲等
一、亲系
(一)亲系的概念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其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二)亲系的分类
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是亲系的基本分类。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如己身与祖父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父系亲和母系亲并无重轻之分、亲疏远近之别。
2、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我国现行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和男系亲、女系亲之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互相重合,有时各有所指,如自己与伯叔之子女(堂兄弟姐妹),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自己与姑之子女,虽是父系亲,但不得称其为男系亲,因其间已有女子介入。
3、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直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伯、叔、姑因同源予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舅、姨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等等。这些血亲均为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姻亲的直系、旁系之分,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如儿媳与公婆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夫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女婿与岳父、岳母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妻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已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为旁系姻亲,因为已身与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兄弟姐妹为旁系姻亲,因为夫或妻与其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
4、长辈亲和晚辈亲
根据亲属之间的行辈来划分亲系的方法,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称长辈亲,辈份低于自己的亲属称晚辈亲,辈份与自己相同的亲属则称平辈亲。
二、行辈
(一)行辈的概念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排行和辈分。
(二)行辈的分类
行辈不同于亲系。以世代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父母辈和高于此辈的是长辈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与己身处于一辈的是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子女辈和低于此辈的是晚辈亲属。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需注意的是: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既是配偶,必为同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