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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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
张华贵1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
1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特定的旁系姻亲(包括叔伯母与侄子以及舅母与外甥等)。法律对禁止结婚的有关条件规定了免除条款,免除的理由必须是基于“特别重大原因”,免除权由共和国总统行使,免除的情形只能是以下情形:原有婚姻关系人死亡的直系姻亲、三亲等旁系血亲、旁系姻亲。[1]德国民法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得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直系亲属、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之间也不得结婚。养兄弟姐妹之间如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可以结婚。[2]意大利民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即使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被解除、婚姻的民法效力终止的情况下,仍然禁止结婚);二亲等旁系姻亲以及婶、伯母与侄子、舅母与外甥、姨父与外甥女等三亲等旁姻亲;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养兄弟姐妹。对姻亲间的结婚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3]瑞士民法规定直系亲属间,全血缘或者半血缘的兄弟姐妹间,以及伯、叔、舅、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甥间,不问是婚姻还是因收养而构成亲属的,不准结婚;在姻亲和拟制血亲中,岳母与女婿间、公公与儿媳间、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间,不问其建立亲属关系的婚姻是否已经被宣告无效,或因死亡、离婚已被解除的,也不得结婚。法律还规定特许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可允许三亲等以内旁系养亲之间结婚。[4]日本民法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还规定养子女及其配偶、养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与养父母及其直系尊亲属间,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也不得结婚。”[5]俄罗斯婚姻家庭法规定“长辈直系亲属与晚辈直系亲属间、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禁止结婚。[6]
由上可见,禁止自然直系血亲间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拟制直系血亲间的结婚问题,法国、瑞士、德国规定,养亲的禁婚范围与自然血亲的禁婚范围完全相同。德国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该限制。日本禁止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结婚。意大利禁止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养兄弟姐妹结婚。俄罗斯以及我国仅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结婚。在禁止姻亲间结婚方面。对直系姻亲,德国、俄罗斯均不禁止其结婚。法国、意大利、瑞士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终止后,这种禁婚效力并不终止。但法国、意大利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消对直系姻亲之间婚姻的禁止,准许其结婚。日本法律上还规定即使在作为中介的婚姻关系解除或婚
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也不能结婚。对旁系姻亲是否禁止结婚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德国、俄罗斯、日本均不禁止。法国、瑞士禁止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以及伯母、叔母、舅母与侄、甥等三亲等旁系姻亲结婚,但不禁止二亲等旁系姻亲结婚;意大利规定二亲等旁系姻亲之间,姨父、姑父与外甥女之间,舅母、伯母、叔母与外甥、侄子等三亲等的旁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但法国、意大利分别对此限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我国法律中既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直系姻亲间结婚,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旁系姻亲结婚。
在禁止旁系血亲间结婚的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有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立法形式。日本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但是没有具体列出那些旁系血亲间不能结婚。德国、俄罗斯均不禁止三亲等及其以上的旁系血亲结婚,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仅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明确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由上述比较中可见,我国现有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立法规定是不完善的,从当今世界各国有关这一问题的立法趋势来看,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即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直系姻亲和拟制直系血亲间结婚。
(二)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
由于家庭承担着养老育幼的重要职能,各国法律对一定范围亲属有扶养义务都作了规定,但负有扶养义务亲属范围规定的宽窄却不尽一致。法国民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和在一定条件下直系姻亲之间是有扶养义务的亲属。[7]德国民法规定配偶间、直系血亲间有扶养之义务。[8]意大利民法不仅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而且还规定直系姻亲间有扶养义务。[9]瑞士民法规定配偶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10]日本民法规定配偶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和同居的亲属间有扶养义务。[11]俄罗斯婚姻家庭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兄弟姐妹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扶养之义务。[12]从这些规定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律上,对有扶养义务亲属范围规定的宽窄是有差别的,虽然各国都规定了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但是德国是以配偶、直系血亲之间为限,而日本、瑞士、俄罗斯联邦、意大利等国法律,除直系血亲外,还扩大到兄弟姐妹。日本还规定三亲等内的亲属间如叔伯与侄子侄女间,舅姨与外甥子女间,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