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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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法律思想角度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正当性

从中西法律思想角度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正当性

从中西法律思想角度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正当性作者:宋宏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2012年4月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人大表决通过,此修正案在诸多方面尤其是证据的诸多法条都进行了修改,其进步性得到了大多数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证人的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如“证人作证的特免权”问题并没有具体明确地表述出来,仅在第188条中后半句有数个字的除外规定。

证人作证制度是证据法制度体系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其理论研究为证据学理论丰富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据学理论;证人作证特免权;亲属作证特免权;法律伦理化;正当性作者简介:宋宏图,辽宁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14-02所谓证人作证特免权又称证人特权、证人免证权、证人拒证权,指的是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提问拒绝回答的权利。

日本学者将其分为不自证其罪特免权、职业特免权、亲属特免权和公务特免权。

这种权利往往是作为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赋予证人特权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组织部分。

鉴于其重要性,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加以明确。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西文化的探析中揭示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理论根源,从中阐明其立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正当性”一词原属于道德范畴,它是对人的行为所做出的一个价值判断,伦理学上一般认为,正当是社会的应该,是“基于社会需要、目标而形成的社会领域的善,而客体必须是人的行为。

”而法律的制定尤为体现这一点。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写道:“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

”我们认为正当性是对主体行为或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属性的阐释。

表达的是正义的应然状态,它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往往与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密切的联系。

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

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

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支,主要涉及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等方面。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了解国际私法对于处理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别介绍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法律适用是探讨在跨国法律关系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种方法确定适用的法律:1. 私国法主义(Lex Fori)原则:根据当地法律适用法,即法院按其所在国的法律解决争议。

2. 国际公民法私法主义(Lex Patriae)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3. 合同主义原则: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适用法律来解决争议。

4. 从属法原则:根据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

了解国际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能够帮助我们在跨国法律关系中正确解决争议,维护各国当事人的权益。

二、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国际民事司法合作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为了解决涉及跨国民事关系的法律争议,进行司法协助和合作的过程。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法院协助:国际民事司法合作主要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院协助来实现,例如执行外国判决和裁决、收集证据等。

2. 条约和协定:为了促进国际民事司法合作,许多国家签署了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以确保各国之间的法律互认和协助。

了解国际民事司法合作的原则和机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跨国民事法律纠纷,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国际家庭关系国际家庭关系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家庭法律问题,例如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涉及国际家庭关系的问题:1. 国际婚姻和离婚:当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国籍涉及不同国家时,涉及婚姻和离婚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来处理。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问题:本案中田国军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否有效?
美国人甲与中国公民乙结婚,婚后定居美国。双 方在选择住所、孩子生育以及家庭财产归属与支 配等方面发生分歧,诉至中国法院。法院应如何 适用法律处理该纠纷?
分析
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 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 的法律。
(二)法律适用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适用丈夫属人法 分别适用各自属人法 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属人法 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
结婚的法律适用
二 结婚形式要件
(一)法律冲突 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
的方式、不要求任何形式 (二)法律适用 (1)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 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3) 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4)特殊婚姻 领事婚姻 兵役婚姻 公海婚姻
法律问题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一 夫妻关系 二 夫妻人身关系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
1. 属人法 2. 法院地法和行为法 三 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 1. 意思自治原则 2. 属人法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 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 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增多,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复杂多变的涉外法律事务,已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开探讨,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首先介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定义、特点及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详细解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最后结合案例探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为了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于2010年制定并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合理平衡内外国法律的适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该法明确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确保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包括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以平等保护、合理平衡、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法律问题
哈密勒以其本国法为依据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的理 由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张莉诉王伟亲属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 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 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 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 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 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 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 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 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 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 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 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 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 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 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问题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 法律冲突 二 法律适用 (一) 法院地法说 (二) 属人法说 (三)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四)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 三 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
(规定离婚和分居的婚和分居公约》(集中在离婚或分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离婚 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扶养 监护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中外比较研究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中外比较研究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中外比较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对中外刑法中关于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具体规定的比较分析,探求各国对近亲属间盗窃本质认识的差异,同时结合中国刑法中有关的具体规定,研究亲属相盗罪的中外差异及相暗合的内容。

关键词:亲属相盗罪;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亲属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盗窃,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间的盗窃。

近亲属之间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各国刑法的态度并不一样。

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亲属盗窃的国家还很多。

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奥地利、韩国、罗马尼亚等。

但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在刑法典中没有涉及到有关家庭和亲属间盗窃的问题。

如巴西、西班牙、意大利、印度、泰国、前苏联、阿尔巴尼亚、蒙古等。

中国的刑法也没有关于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的规定。

但从中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

中国司法解释机关最早对亲属盗窃作出反应的,是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和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和《批复》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近亲属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处理的,在处理上也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

这就要求我们对家庭成员及亲属盗窃在认定犯罪上必须从严掌握,从宽处理。

但由于《解释》和《批复》都只提出了处理家庭成员及亲属盗窃的原则性意见,对于一些具体微观的问题并没有太多的规定。

一、亲属之间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各国刑法中,对于亲属间是否构成盗窃,各国有不同的看法。

在日本刑法中对亲属间犯罪有特别的规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同居亲属之间,犯刑法第235条所规定之罪,第235条第2款所规定之罪以及上述犯罪的未遂犯的时候,免除其刑(刑法第244条第1款)。

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立法研究人员的跨境流动导致涉外婚姻、涉外同居关系的比重大幅提升,直接引发一系列的涉外亲子关系案件纠纷,表现为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关系不明无法确定国籍引起的诉讼、夫妻双方为争夺子女监护权提起诉讼等,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达,对于无法确认亲子关系的家庭而言,亲子关系鉴定则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确认手段。

以上这些纠纷的出现无外乎是因为无法确认亲子关系而引起。

我国应及时顺应国际社会私法领域对亲子关系立法所作的相关变革,借鉴各国立法中的先进理念和举措,以期修正和完善我国的亲子关系立法。

在亲子关系确认的实体法中,各国立法对子女身份的婚生与否有明文的法律标准,大多数国家采用推定制。

为识别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少数国家建立了准正和认领制度,对非婚生子女地位歧视的弱化和子女平等原则的渗透使得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已摒弃了准正制度,而认领也已突破传统认领的内涵,更多的适用于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目的。

在亲子关系确认的冲突规范上,大部分国家将子女的惯常居所地法、父母的本国法作为确定婚生亲子关系的准据法;根据父母或子女所在国的法律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

就亲子关系内容的实体法而言,世界各国立法主要以三种立法模式呈现:亲权、监护和父母责任。

主要内容均是关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责任”是亲子立法中新兴的一个法律概念,尤其在欧盟得到广泛认可和适用。

“父母责任”强调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突出“子女本位”的立法价值取向,是未来涉外亲子关系立法的大势所趋。

对亲子间权利义务的冲突规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单一法律适用模式,概括采用“父母子女关系”一词,只制定一条冲突规范;二是区别法律适用模式,严格区分父母子女关系和亲权、监护制度,分别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

而不管各国对亲子关系内容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选择,其共同追求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也即优先考虑子女的惯常居所地法,其次适用保护儿童利益的法律。

中国的亲子关系立法进程相对缓慢,且基本制度中仍有一些缺失,有关亲子身份关系的确认、推定和否认均是空白点,对亲子关系的内容也只是略微提及。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张华贵1(重庆西南政法大学400031)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

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

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

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一)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

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1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摘要:法定继承制度是一种保护和维护家族财产传承的方式,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外不同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和效果,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研究,本论文得出了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同时提出了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引言法定继承制度是指通过立法对继承权进行规定,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族财产的正常传承。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定继承制度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但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防止财产不正当流失。

本论文将分别对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和效果进行探讨,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1.中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中国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制度,即财产由法律根据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来确定继承人,保障了家族成员的继承权益。

其中,继承顺序为“子、孙、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继承份额根据法定继承人的数量和与被继承财产的关系来决定。

2.欧美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欧美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较为灵活,通常采用近亲属优先的原则,比如子女优先、配偶优先等。

这种制度注重合理分配,注重维持亲情关系,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贫困人口的制度措施。

三、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1.中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中法定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家族财产流失。

同时,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不考虑个案情况、容易引发家庭纠纷等。

2.欧美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欧美法定继承制度注重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在分配方面存在固定比例限制、忽视个案情况等。

四、中外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定继承制度对个案情况不够灵活无论是中法定继承制度还是欧美法定继承制度,都存在对个案情况不够灵活的问题。

在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

2.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在家族财产继承过程中,由于权益分配不均等等原因,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关于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探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探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21 0 2年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关于涉外亲 子关系 的法律适用探讨
— —
兼评 《 涉外 民事关 系法 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袁 园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3 0 3 407 )
摘 要 :在理论上 , 涉外 亲子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亲子关系的成立和涉外亲子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在施行 的 《 涉外 民事关




子 女的惯常居所地 国家均没有 住所。且父母和子 女具有 同一 国家的国籍 ,则应适用其共 同本 国法 。 0 4年 《 ”2 0 比利时国际 私 法典》第 6 2条规 定:“ 父母身份的确立 ,适用子女 出生时 父母 的本国法 ;如 果父母身份 的确立 源于一个 自愿行为 ,则 适用该 行为实施 时父 母的本国法。 ”第 6 3条规定 :“ 亲子关系 的准据 法的适用范 围包 括:确立亲子 关系的请求权 的形 式、 确立亲 子关系的举证责 任和证明要素 、亲子关系的身份 条件 及后果 、提起诉讼 的期 限。 ”从 “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 , 将 “ 最有利 原则 ”适用 于亲子关系 的认 定应是未来立法 的趋 势 。 因此 , 建 议 我 国立 法 增 设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的 一 般 法 律 适 用 规则 ,规定:“ 亲子关系的确定 ,适用 ~方 当事人经 常居所地 法律或者 国籍 国法律 中有利于亲子关系成立 的法律 。 ” ( )涉外收养 的法律适用 二 对于涉外收养 问题 ,《 适用法 》第 2 条规定 :“ 8 收养 的条 件 和手续 ,适用 收养人和被 收养 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 的 效力 ,适用 收养 时收养经常 居所 地法律 。收养关系 的解 除 , 适 用收养时被 收养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 ,或者适用法 院所 在地 法律 。 ”从字 面理解 ,“ ”字表 明收养的成立 ,同时适 用收 和 养 人的经常居所地 法律和被 收养 经常居所地法律 ,即收养人 的条件 要符合收养 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和被收养人 的经常 居所 地 法的规定 ,这 与现行涉外收养成立 必须 同时符合 “ 收养 被 人 住所 地法 ( 我国法) 与收养人住所地 法 ”是一致的 。至 于收 养 的效力 ,采用适 用收养成立 时收养 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而 收养关 系的解除 ,则选择适用收养成立 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 地法或 者受理案件 的法院地法 。特别 值得注意的是 ,在 涉外 收养 问题上 ,《 适用法》完全抛弃 了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 收养 的成 立 、效力及 终止均适用收养 时当事人 的经常居所地

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财产的分割和归属也可能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 完善财产分配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弱者的利益。
三、继承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继承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跨国婚姻中,夫妻 双方的财产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方面,不同国家的 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在一些国家,妻子或丈夫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必须分配给其 亲属,
(3)引入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婚姻犯罪。 3.促进家庭和谐与教育普及
家庭和谐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而教育则是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 保护家庭关系的关键。因此,应积极推进家庭和谐与教育普及工作。具体而言,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家庭和谐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和谐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弱者”主 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心理、经济等 方面相对较弱,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法律适用中应加强对这些弱者利 益的保护。
三、法律适用中保护弱者利益的 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保护弱者利益,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同时,应加强法律法 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涉及不 同文化、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这种关系往往比国内婚姻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在 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还需应 对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社会习俗等方面的挑战。

汉英亲属称谓系统的对比研究

汉英亲属称谓系统的对比研究

汉英亲属称谓系统的对比研究由于不同民族、不同语言、不同时代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便产生了不同的亲属关系和制度,其称谓体系也不同。

本文主要对汉语──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和英语──世界上使用民族最多的语言的亲属称谓系统进行对比。

北大中文系贾彦德教授把亲属关系分为三种:基本的是配偶关系,随着配偶关系而来的是生育关系,随着生育关系而来的则是同胞关系。

本文将亲属称谓关系分成血亲和姻亲两种。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几种分法,比较典型的是将它分成四种,即:父系亲属称谓、母系亲属称谓、姻亲亲属称谓和由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称谓。

本文的血亲包含了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至于由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称谓与血亲关系的亲属称谓是基本一致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说明时才在相应的血亲关系的亲属称谓前加“继”“养”等字,如:继父、养子等。

本文不再单独列出分析。

另外参考贾彦德教授的亲等计算法,根据亲疏分为四层(本文只对三代以内的汉英亲属词进行对比,三代以外不属于常用词,本文不作对比,下同)。

见表一:表一(一)亲属称谓制不同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把所有的亲属制度分为描述制(descriptive system)和分类制(classification system)两种。

而莫德克又在此基础上把人类成千种语言中所反映的全部亲属称谓制度分成六种类型:爱斯基摩制(Eskimo kin terminology)、夏威夷制(Hawaiian kin terminology)、易洛魁制(Iroquois kin terminology)、奥马哈制(Omaha kin terminology)、克劳制(Grow kin terminology)和苏丹制(Sudanese kin terminology)。

本文要分析的汉语亲属称谓系统属于描述制,即一个人的母亲的兄弟与父亲的兄弟有区分,母亲的姐妹也与父亲的姐妹有区分,每个堂亲互相都有区分,堂表亲与同胞兄弟姐妹也有区分,这种亲属称谓制很少见。

民法典中的亲属关系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亲属关系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亲属关系法解读与案例分析一、引言亲属关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的构成、亲属的权利义务以及亲属关系的维护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亲属关系法进行解读,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亲属关系的形成和终止1. 亲属关系的形成在民法典中规定,亲属关系的形成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通过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血缘关联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包括父子、兄弟姐妹等关系。

法律关系则是通过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 亲属关系的终止亲属关系的终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死亡和离婚。

当一方死亡时,其与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也随之终止。

而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之间的亲属关系同样终止。

三、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1. 支出赡养和教育义务在亲属关系中,直系血亲之间有着支出赡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负责赡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子女则应当负担赡养和扶养衰退的父母。

2. 继承权和遗产分配亲属关系还涉及到财产继承和遗产分配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根据继承顺序,亲属之间享有继承权,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3. 协商离婚和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有权选择协商离婚,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

亲属关系法为夫妻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四、亲属关系法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赡养纠纷在某城市发生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为一名无业人员,要求被告,即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负责赡养和教育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被告应承担赡养和教育的义务,并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

2. 案例二:财产继承纠纷一位老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亲属之间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确定了合法继承人,并按照继承顺序进行了遗产的分配。

通过司法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亲属关系法的现实意义亲属关系法在家庭和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研究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研究

A sr c: h ri ea dfmi lt n h a a p l aino oeg iiR lt n n eG nr l b ta t T ema a n a l r ai snT eL w o w A p i t g ye o i fL c o fF rinCvl e i sa dT e ea ao h
关系发展变化 的有限预测 为依 据而制定 的 ,因此 随着社会
收稿 日期 :2 1-21 0 11-5 作者 简介 :刘亚楠 (9 5) 1 8. ,女 ,河北唐 山人 ,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为民商法 。

1 2 l.
刘亚楠:涉外婚姻 家庭 关系问题 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 系的发展变化 ,在一 定地 区施行 的法律也会 随之变化 , 这样 ,新法与 旧法也会 存在差异 ,产 生冲突 。
系 ,即婚姻家庭 关系 的主体 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人或者是 无
的大 多数 国家则 实行一夫一妻 制 ;我 国在婚姻缔结 上采用 民事登 记制 ,而众 多伊斯 兰国家则 以宗 教仪式作 为婚姻家 庭关 系成立的必要 条件 ,甚 至在一些 国家中对于结 婚没有
国籍 人 ,引起婚 姻家庭关 系产 生、变更 或者 消灭的法律 事 实发生在 国外。涉外婚姻 家庭 关系属于 国际私法的调整 范 畴 ,我国 国际私法立法经过 多年的探索和推 敲后 ,2 1 0 0年 1 0月 2 8日终于通 过了 《 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新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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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山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 a g h nTa h r C l g o ra o n sa e c es ol e fT e
21 0 2年 7月
J 1 20 2 u. 1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外籍亲属继承权益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外籍亲属继承权益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外籍亲属继承权益亲属财产继承是指在亲属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对亲属的财产进行合法的继承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外籍亲属的继承权益。

本文将就亲属财产继承中外籍亲属的继承权益进行探讨。

一、外籍亲属继承权益的法律地位外籍亲属继承权益是指在亲属财产继承中,外籍亲属对亲属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益。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外籍亲属的继承权益与本国籍亲属在法律地位上并无明显区别。

外籍亲属在继承权益方面享有与本国籍亲属平等的地位,具有与之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外籍亲属继承权益的限制条件虽然外籍亲属在继承权益方面与本国籍亲属享有平等地位,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限制条件。

首先,外籍亲属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亲属的规定,如在国内有正式结婚登记等。

其次,外籍亲属在享有继承权益时,需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亲属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

三、外籍亲属继承权益的具体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外籍亲属在亲属财产继承中的继承权益,中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

首先,法律规定了外籍亲属在亲属财产继承中享有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其次,法律保障外籍亲属享有与本国籍亲属平等的继承权益,不因其外籍身份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了外籍亲属在亲属财产继承中的继承份额和顺序,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四、外籍亲属继承权益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外籍亲属需要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与其他亲属一起参与亲属财产继承的程序。

外籍亲属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在此过程中,外籍亲属与本国籍亲属享有同等地位和权限,以确保其在继承权益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外籍亲属在亲属财产继承中享有与本国籍亲属平等的继承权益。

虽然存在部分限制条件,但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外籍亲属继承权益的保障措施,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为外籍亲属提供了平等的参与权利。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研究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研究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研究作者:崔承辰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第33期摘要: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亲属制度的法律规范,所以在亲属法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无法回避,亲属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社会关系,是以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为基础形成的,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

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用法律约束亲属之间的行为是很有必要的,这就涉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本文主要从分析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建议。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研究;表现;建议[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2)-24--02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亲属制度的法律规范,所以在亲属法领域,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相比,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很多问题。

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涉及亲属法领域的问题,基本上都是无法可依。

一些部门为了解决一些问题,列举出近亲属的范围,但相互不统一,因此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依据。

但是这一问题又是无法回避的,亲属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社会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影响较大。

为了社会的稳定,非常有必要用法律约束亲属之间的行为,即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亲属立法,只能从一些相关的法律如《婚姻法》中窥见一斑。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家庭关系属于亲属关系的一部分。

关于亲属的法律规定,多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在名称有亲属、近亲属、家属、血亲、直系亲属等未达到统一,其中使用较多的是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界定,已有三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对此划定了范围。

这三部法律中对“近亲属”的规定范围不一致,民法通则试行意见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使用“包括”一词,刑事诉讼法则使用“是指”一词,表明对该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中外配偶法定继承权之考察评析

中外配偶法定继承权之考察评析

中外配偶法定继承权之考察评析李欣【摘要】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增强,我们对各主要国家及中国四法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察,明晰其异同.并在比较基础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位、法定继承份额以及配偶之"先取权"和"用益权"几点出发,完善我国的配偶法定继承权,以实现对配偶继承利益的保护,彰显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期刊名称】《学术界》【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10页(P218-227)【关键词】配偶;法定继承;继承顺位及份额【作者】李欣【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一方享有对死者的法定财产继承的权利。

在氏族社会,无论是在母系还是父系氏族中,夫妇分属不同的氏族,由于财产必须留在本氏族内,所以配偶之间相互无法定继承权。

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男性在社会财富创造中起首要地位,使得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继承立法有条件地承认丈夫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

罗马法中的《十二表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当然继承人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妻子属于当然继承人。

同时,在随后的优帝第53号效令中还规定了妻子对丈夫遗产享有的用益权,这是现今配偶法定继承权中遗产用益权、先取权的前身。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继承立法虽然抽象地规定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但又对配偶的继承权特别是妻子行使继承权进行种种限制,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把配偶继承遗产视为“不正常的继承”。

而回归中国传统法律规范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女性配偶只能在财产继承中于特定情况下可能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即是以妻子身份的妇女,当丈夫死后,守志无子者,合承夫分于立嗣前,可承夫分产。

换言之,就是在非常态继承中,没有确立承继丈夫的嗣子之前,只要她不改嫁,就可以拥有对财产的权利,某些情况下也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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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张华贵1(重庆西南政法大学400031)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

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

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

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一)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

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1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特定的旁系姻亲(包括叔伯母与侄子以及舅母与外甥等)。

法律对禁止结婚的有关条件规定了免除条款,免除的理由必须是基于“特别重大原因”,免除权由共和国总统行使,免除的情形只能是以下情形:原有婚姻关系人死亡的直系姻亲、三亲等旁系血亲、旁系姻亲。

[1]德国民法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得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直系亲属、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之间也不得结婚。

养兄弟姐妹之间如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可以结婚。

[2]意大利民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即使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被解除、婚姻的民法效力终止的情况下,仍然禁止结婚);二亲等旁系姻亲以及婶、伯母与侄子、舅母与外甥、姨父与外甥女等三亲等旁姻亲;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养兄弟姐妹。

对姻亲间的结婚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3]瑞士民法规定直系亲属间,全血缘或者半血缘的兄弟姐妹间,以及伯、叔、舅、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甥间,不问是婚姻还是因收养而构成亲属的,不准结婚;在姻亲和拟制血亲中,岳母与女婿间、公公与儿媳间、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间,不问其建立亲属关系的婚姻是否已经被宣告无效,或因死亡、离婚已被解除的,也不得结婚。

法律还规定特许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可允许三亲等以内旁系养亲之间结婚。

[4]日本民法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还规定养子女及其配偶、养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与养父母及其直系尊亲属间,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也不得结婚。

”[5]俄罗斯婚姻家庭法规定“长辈直系亲属与晚辈直系亲属间、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禁止结婚。

[6]由上可见,禁止自然直系血亲间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

对于拟制直系血亲间的结婚问题,法国、瑞士、德国规定,养亲的禁婚范围与自然血亲的禁婚范围完全相同。

德国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该限制。

日本禁止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结婚。

意大利禁止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养兄弟姐妹结婚。

俄罗斯以及我国仅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结婚。

在禁止姻亲间结婚方面。

对直系姻亲,德国、俄罗斯均不禁止其结婚。

法国、意大利、瑞士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终止后,这种禁婚效力并不终止。

但法国、意大利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消对直系姻亲之间婚姻的禁止,准许其结婚。

日本法律上还规定即使在作为中介的婚姻关系解除或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也不能结婚。

对旁系姻亲是否禁止结婚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

德国、俄罗斯、日本均不禁止。

法国、瑞士禁止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以及伯母、叔母、舅母与侄、甥等三亲等旁系姻亲结婚,但不禁止二亲等旁系姻亲结婚;意大利规定二亲等旁系姻亲之间,姨父、姑父与外甥女之间,舅母、伯母、叔母与外甥、侄子等三亲等的旁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

但法国、意大利分别对此限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

我国法律中既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直系姻亲间结婚,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旁系姻亲结婚。

在禁止旁系血亲间结婚的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有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立法形式。

日本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但是没有具体列出那些旁系血亲间不能结婚。

德国、俄罗斯均不禁止三亲等及其以上的旁系血亲结婚,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仅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明确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由上述比较中可见,我国现有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立法规定是不完善的,从当今世界各国有关这一问题的立法趋势来看,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即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直系姻亲和拟制直系血亲间结婚。

(二)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由于家庭承担着养老育幼的重要职能,各国法律对一定范围亲属有扶养义务都作了规定,但负有扶养义务亲属范围规定的宽窄却不尽一致。

法国民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和在一定条件下直系姻亲之间是有扶养义务的亲属。

[7]德国民法规定配偶间、直系血亲间有扶养之义务。

[8]意大利民法不仅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而且还规定直系姻亲间有扶养义务。

[9]瑞士民法规定配偶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

[10]日本民法规定配偶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和同居的亲属间有扶养义务。

[11]俄罗斯婚姻家庭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兄弟姐妹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扶养之义务。

[12]从这些规定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律上,对有扶养义务亲属范围规定的宽窄是有差别的,虽然各国都规定了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

但是德国是以配偶、直系血亲之间为限,而日本、瑞士、俄罗斯联邦、意大利等国法律,除直系血亲外,还扩大到兄弟姐妹。

日本还规定三亲等内的亲属间如叔伯与侄子侄女间,舅姨与外甥子女间,经法院准许,也有相互扶养义务。

法国、意大利规定了直系姻亲之间具备法定条件时相互间也具有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的具体范围表现如下。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俄罗斯联邦对离婚后原夫妻之间的扶养做了规定。

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还就夫妻分居期间的扶养义务做了规定。

2.直系血亲间的扶养义务。

直系血亲相互间有扶养的义务,各国法均有规定。

但在规定的范围和形式上有所不同,如俄罗斯联邦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直系血亲的范围,但日本、法国和德国只原则规定直系血亲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没有限定具体范围。

3.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意大利、瑞士、日本、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兄弟姐妹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无论全血缘或半血缘,婚生或非婚生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继兄弟姐妹,相互间均有扶养义务,但没有规定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

意大利法律中规定了兄弟姐妹的范围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直系姻亲间的扶养义务。

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为直系姻亲关系,虽然多数国家未对此做出相互有扶养义务的规定,但少数国家明确规定了相互间有扶养义务。

如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和儿媳在岳父母或者公婆有需要时,负有赡养义务,但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

[13]意大利民法第433条从规定承担给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义务人的顺序的角度规定了女婿和儿媳与公婆和岳父母。

之间的抚养义务。

[1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对其他亲属没有规定扶养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扶养制度中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增加直系姻亲之间有条件扶养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直系姻亲之间往往共同居住,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扶养关系,因而如果法律上不确认他们之间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的。

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直系姻亲间互负扶养义务。

(三)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范围婚姻的是否成立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权利义务的确认,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例如,法国民法规定父母及在无父母的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对孙子女及直系卑亲属的婚姻提出异议。

[15]德国民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申请权利人根据撤销婚姻的原因的不同而由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主管行政机关等提出。

[16]意大利民法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婚姻当事人本人及他们的最近尊亲属,可以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17]瑞士民法规定“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如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赞同而结婚的,其父或母或监护人均可请求撤销其婚姻”。

[18]日本民法规定当婚姻的成立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亲属(含前配偶)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19]俄罗斯家庭法规定婚姻当事人、已经结婚但未达婚龄的婚姻当事人之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监护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20]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到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而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主体,则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

笔者认为,现行司法解释中有关“近亲属”的规定不够明确,民法通则与诉讼法的规定有所冲突,容易导致执法上的问题。

因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有权提出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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