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
解答
• 本案的先决问题:婚姻效力
• 本案的主要问题: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的独立性
• 先决问题独立于主要问题。二者之间是一种 并列关系 。 • 第一 ,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 的涉外民事关系, 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 以就先决问题独 立 的向法院起诉 。 • 第二,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 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 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 • 第三,从时 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 题产生 的,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
Q1
• 本案第一审裁判所在判决理由中虽依照通则法第36 条适用韩国法,但并未提及先决问题之事。相关部 分判旨如下:“关于C的继承问题即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及继承份额依通则法第36条适用韩国法之结果, 可知Y1及Y2在继承这一问题上应当与Y3、Y4、Y5等 人处于同等顺序且与他们拥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据 此,Y1就本案大楼应当拥有9/60的继承份额。”对 此,第二审判决除解释了韩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之 外也未就国际私法的问题有所提及。凡此种种,第 一审和第二审判决仅仅解释了继承的准据法,即仅 涉及主问题部分。 • 那么是否可以说前两审的裁判所在先决问题上是采 用了准据实质法说的立场呢?
• 本案采用了法院地法说: 符合先决问题的独立性,照顾了法院地法 间接规范的适用。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实用版)目录一、先决问题概述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四、总结正文一、先决问题概述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某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的其他相关问题。
这些先决问题可能涉及到技术、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解决主要问题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确保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城市在规划建设一座新的污水处理厂时,发现选址附近存在大量地下管线,这些管线包括污水、雨水、燃气等多种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安全地避开这些地下管线,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顺利进行。
案例二:一家企业计划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以提高生产效率。
但在引进生产线之前,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新生产线的要求;如何培训员工掌握新生产线的操作技能等。
这些技术问题都是企业在引进生产线之前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1.充分调查与分析。
在解决先决问题之前,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2.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调查与分析的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3.落实责任。
对于每个先决问题,都要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跟进与评估。
在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及时的跟进与评估,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
四、总结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对于保证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案例一(1)
案例一李博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博康枪王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博康与美国籍的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博康在美国洛杉矶趋势。
在林博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博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了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博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国《婚姻法》判决李博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
因此,驳回了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2、假设李博康的遗产中有一处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案例二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到中国厦门定居。
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塔,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
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机会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
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到香港定居。
1997年,张某申请区香港定居获准。
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
惊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
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丈夫统一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为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产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
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房不能协商解决。
原告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1、我国法院应如何识别此案?2、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该案中的争议?3、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三:波兰公民杰克夫妇于1963年在波兰结婚,1971年两人移居法国,并在巴黎购置了房地产,1994年5月,杰克去世,其妻根据波兰法律到巴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加利提起诉讼。
国际私法案例
上海女子嫁印度孟买男子遗产纠纷案该案是国际私法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而在本案中,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继承人国籍国、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婚姻缔结地。
印度:继承人国籍国、被继承人定居国、被继承人死亡地、遗产所在地。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是夫妻关系,在美国缔结婚姻,还含有美国因素。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涉外因素: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被告国籍国、前婚缔结地、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原告国籍国、后婚缔结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本案涉及先决问题的讨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先决问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
第二,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律。
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的问题 ,本案中并不存在先决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确定周女士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表面看,这似乎符合前面所说的两大要件中的第一项,构成先决问题。
但在在本案中,争讼问题即主要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认定,而是四层楼房的继承。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1] 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 .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先决问题及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预备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的存在是普遍的,它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1. 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它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是独立的,但又是相互关联的。
(2)必要性:解决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条件。
(3)可分性:先决问题可以从主要问题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
2. 类型根据先决问题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律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法律问题。
(2)事实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事实问题。
(3)程序先决问题:指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程序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定。
”此条款明确了先决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2. 适用原则(1)法定原则:先决问题的解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公平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其合法权益。
(3)证据原则:解决先决问题应当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3. 具体适用(1)法律先决问题:在解决法律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事实先决问题:在解决事实先决问题时,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如侵权纠纷中,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应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3)程序先决问题:在解决程序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管辖权异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
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
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住所在希腊的希腊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并在英国遗留有动产。
死者之“妻”甲诉至英国法院请求继承该希腊人遗留于英国的动产。
对于该动产遗嘱继承诉讼,在英国法官看来,属于涉外遗产继承诉讼,该涉外遗产继承诉讼(主问题)无论依照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还是依照希腊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主问题)准据法是希腊法,即希腊的继承法,死者之“妻”甲均有权继承该死者的部分动产遗产。
但甲欲继承死者动产遗产,其前提是甲与死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先决问题)英国法官查明,死者生前于英国登记官面前与甲登记结婚,但双方并未举行宗教结婚仪式。
那么如何判定双方以此方式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呢?(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本身可作为一个独立于主问题的涉外民事诉讼,其也需要确定准据法。
该结婚形式问题(先决问题)若依照希腊(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法规定(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国法),准据法为希腊法(希腊法以举行宗教结婚形式为结婚的必备形式条件,不承认以登记方式缔结的婚姻),该婚姻不合法且无效,甲不是死者的“妻子”,因而不享有对死者动产遗产的继承权;该结婚形式问题(先决问题)若依照英国(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国)冲突法规定(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准据法为英国法(英国法承认以登记方式缔结婚姻),死者生前与甲结婚时满足英国法所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要求,该结婚合法有效,甲是死者的“妻子”,享有对死者动产遗产的继承权。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若依照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希腊)之冲突法指引,将得到一个准据法,按该准据法审理先决问题将得到结果为A;若依照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所属国(英国)之冲突法指引,将得到另一个准据法,按该另一准据法审理先决问题将得到的结果为B,A≠B,并且先决问题的不同审理结果也将直接影响到主问题的审理结果。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条件较苛刻)一是主问题依照审理法院地国的冲突法,主问题的准据法为某一外国法;二是先决问题独立于主问题,其本身也构成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需要为其确定准据法;三是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时,依照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国冲突法指引、所得到的准据法将不同于依照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法指引所得到的准据法。
0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共同概念 进行。 (四)个案识别说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识别的依据。
上述各种方法中,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在
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第二节 反致
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外国法院说(二重反致)
广义的反致
一、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三、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 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 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 案,便称为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示意图
甲国(法院地) 乙国(第一外国) 丙国(第二外国)
[案例6-5]
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 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主张继承此项动产。本 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范(“动产继承依死者 住所地法”)或希腊的有关冲突规范(“继承依死者 死亡时的本国法”),都应适用希腊的继承法,而 依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的妻 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子。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例外: (1)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对其所使用的法 律概念不能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反致),不能依照法 院地法进行识别。 (3)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根据物之所在地法识 别。
(二)准据法说 ——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理由: (1)适用准据法解决问题,但却不按照准据法来 识别,等于没有真正的适用该准据法。 (2)在法院地国没有相应概念时,可以作为一种 替代方法。 反对观点: 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 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
国际私法案例1
1.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
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
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
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
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
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2.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年。
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
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
1994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4月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
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
4月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
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
8月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
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
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
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7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案例1,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
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烟火出口贸易。
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
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所以适用美国法律。
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案例2,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识别”,识别是给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类,目的是要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准据法)。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案主自决的典型案例
案主自决的典型案例
嘿,今天我要给你讲一个关于案主自决的超厉害的典型案例!你知道吗,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他呀,一直对绘画有着无比的热爱,就好像那画笔是他身体的一部分!
有一天,小李面临着一个重大的抉择,是听父母的话去考个稳定的公务
员呢,还是遵循自己的内心去追求绘画梦想。
这可真是个难题啊,对吧?他的父母那是整天在他耳边念叨,说什么公务员稳定、有保障,就好像稳定就是人生唯一的追求似的。
但是小李呢,他心里就想着:“我难道要一辈子做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吗?那活着还有啥意思!”
他纠结了好久好久,这过程就像在黑暗中摸索。
终于啊,小李下定决心,他对父母说:“我要自己决定自己的人生!”哇,你能想象他父母那惊讶的表情吗?就好像从来没真正认识过自己的孩子一样。
然后呢,小李就全身心地投入到绘画中去了,他每天起早贪黑地画画,
那努力的劲儿就像在和时间赛跑!一开始啊,路可不好走,没人欣赏他的画,还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
但是他可没放弃,反而越挫越勇,他想着:“这是我自己选的路,跪着也要走完!”
慢慢地,他的画开始被一些人注意到了,开始有了一些小小的成就。
你说神奇不神奇?这就好比一颗种子在经历了风雨后终于开始发芽了!现在,小李可成了一个小有名气的画家呢,他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案主自决是多么重要啊!要我说啊,人生就得自己主宰,自己决定方向,这样才能活出真正的精彩,你说是不是?
所以啊,别总是听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要自己去思考,自己去决定,就像小李那样,勇敢地走出自己的路!。
先决问题的法律漏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先决问题抗辩,即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提出的先决问题抗辩属于法律漏洞,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抗辩。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提出的先决问题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漏洞。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1. 先决问题抗辩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2. 法律对于先决问题抗辩的规定是否存在漏洞;3. 法院是否应当适用法律漏洞填补原则处理本案。
三、案例分析(一)先决问题抗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因此,甲公司提出先决问题抗辩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二)法律对于先决问题抗辩的规定是否存在漏洞1.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先决问题抗辩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例如,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先决问题抗辩,也未规定先决问题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2. 先决问题抗辩的适用范围有限根据现行法律,先决问题抗辩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先决问题抗辩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如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等。
现行法律对于先决问题抗辩的适用范围有限,存在漏洞。
(三)法院是否应当适用法律漏洞填补原则处理本案1. 法律漏洞填补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摘要:一、案例背景介绍1.先决问题定义2.案例背景简述二、案例具体情况1.当事人情况2.案件经过3.争议焦点三、法院审理及判决1.审理过程2.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四、案例启示与分析1.对先决问题的理解2.对类似案例的启示3.对法律实践的影响正文:一、案例背景介绍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某个争议问题时,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相关问题。
在法律诉讼中,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于整个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阐述先决问题的处理及法院的审理过程。
二、案例具体情况该案例涉及一起合同纠纷。
当事人A 与B 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 向B 购买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A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先决问题是:货物是否已经交付给A?因为这是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以及A 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的关键。
3.争议焦点A 和B 对于货物的交付情况各执一词。
A 主张货物已经交付,而B 则表示尚未交付。
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使得法院在判断先决问题时面临困难。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1.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和质证。
通过对比分析,法院认为B 提供的证据更为充分,证明货物尚未交付给A。
因此,法院判定货物的交付并非先决问题,合同并未解除。
2.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在判断合同是否解除时,应首先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本案中,由于货物尚未交付,合同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因此合同应继续履行。
3.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判断,法院最终驳回了A 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同并未解除,A 无权要求赔偿。
四、案例启示与分析1.对先决问题的理解本案表明,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明确先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解决了先决问题,才能进一步判断其他争议问题。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证据,确保对先决问题的判断正确无误。
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preliminary issue)的解决对于案件的整体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先决问题是指解决实体问题所必须先解决的问题,其存在与否、解决方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类型、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实体问题之前,必须先解决的问题。
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于实体问题的解决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事实认定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3)法律关系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类型根据先决问题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律适用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事实认定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3)法律关系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如果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原则。
即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2. 合理解释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遵循合理解释原则。
即对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解释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优先适用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最高效、最公正、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而甲公司未履行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
2. 先决问题本案的先决问题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是否成立?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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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案例一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
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
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
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
其时,双方仍有住所在匈牙利。
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
有一次,她去纽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
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
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先决问题。
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
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为是单身女子。
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色列法为有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法律问题]本案先决问题的解决是适用安大略省冲突规则.还是适用以色列冲突规则?为什么?先决问题案例二佩多莱齐婚姻案[案情摘要]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1953年与一名意大利女子结婚。
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
1964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女子的住所在丹麦。
后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1964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提出的理由是,1953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然有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即委内瑞拉法律)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取决于该法院是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除。
前一个问题是本案的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
对该先决问题的解决,依当时英国有关的冲突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案男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由于该当事人的住所在其取得墨西哥法院离婚判决时是在委内瑞拉,而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时是在意大利,因而.英国法院需要确定适用何时的住所地法。
[法律问题]1.本案的先决问题是什么?2.英国法院如何确定适用何时的原告住所地法?案例三——识别问题[案情摘要]戈恩夫人和奥波哈莫夫人是母女,都是德国人且在德国有住所,但居住在英国。
母女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法西斯德国对伦敦的一次空袭中丧生。
如果女儿死于母亲之后,则有权继承其母亲的财产,但根据事实不能确定谁先死。
英国法和德国法对于推定死亡的规定不相同。
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84条规定,如果数人一起死亡而无法判断谁先死,在处理与财产有关的问题时,应推定年轻的后死。
德国民法典对这种情况则规定推定同时死亡。
[法律问题]本案是应适用德国法还是应适用英国法,案例四——识别问题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品公司案[案情摘要]麦康尼尔于1903年在巴拿马购置了一个香蕉种植园(当时巴拿马还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成立了一家香蕉公司。
1899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成立的联合果品公司企图独占哥伦比亚境内的全部香蕉种植园,于是,联合果品公司向麦康尼尔提出一项建议,希望与他的香蕉公司联合,或者麦康尼尔停止在通往他的香蕉种植国的道路上实施铁路建筑工程(麦康尼尔取得了这项建筑权),但麦康尼尔拒绝了联合果品公司的建议。
1903年,哥伦比亚发生政变,巴拿马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1904年6月,麦康尼尔将其香蕉公司的权益转给了美国阿拉巴马州一家公司。
1904年7月,受联合果品公司唆使的哥斯达黎加军队占领了原属于麦康尼尔种植园的一部分土地.并以威胁手段强迫香蕉公司停止铁路建筑工程。
于是,香蕉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被告不让他使用香蕉园,拆毁他新修的铁路,破坏种植园中的设备,从而使他遭受重大损失。
香蕉公司的诉讼依据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法律问题]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还是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案例五——识别问题理查德遗嘱处分的不动产受益权案[案情摘要]理查德具有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
但其在英国伯明翰拥有世袭地产和动产。
1906年4月2日,理查德去世。
其生前立有一份遗嘱。
根据该遗嘱,由理查德指定的在英国的遗产托管人有权将他在英国的上述财产代为出售和折抵,并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推迟这种出售和折抵。
理查德去世时留下妻子(1913年死亡)、儿子尼古拉斯和女儿索科丽。
1911年7月9日,尼古拉斯未留遗嘱而死亡,其也为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
尼古拉斯去世时留下妻子,即本案原告和儿子康托万。
康托万为匈牙利国籍,住所在匈牙利。
1915年10月23日,康托万也死亡,他的母亲即本案原告是他惟一的最近血亲。
康托万的母亲与康托万的姑姑索科丽,为谁有权继承尼古拉斯所享有的、依照理查德遗嘱处分的英国伯明翰的不动产的受益权问题发生争议,康托万的母亲以索科丽为被告,起诉至英国法院。
[法律问题]1.本案中,应依照哪一国的法律对该项不动产受益权进行识别?2.按照所确定的难据法,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即不动产受益权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案例六——反致问题查德维克继承案[案情摘要]查德维克是美国纽约州的公民,住所在法国.生前也一直住在法国。
其死前留有遗嘱处分他在美国的财产。
查德维克死亡后,其姑妈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对该项遗嘱继承发生争议,双方诉讼至美国纽约县地方法院。
因为.如果依照查德维克本国法,即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应共同分享查德维克的遗产;而依查德维克住所地法,即法国法,托尔梅奇将继承查德维克的全部遗产。
但是,《纽约州死者遗产法》规定:死者财产的分配适用死者住所地法,本案应适用法国法;而法国的冲突法却规定此类问题应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即在承认反致原则情况下,本案仍应适用美国法。
因此,是否承认反致原则,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
[法律问题]纽约州法院在本案中为什么不承认反致?案例七——转致案例特鲁福特遗产案[案情摘要]特鲁福持是瑞士公民.在法国设有住所.于1878年去世。
特鲁福特死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财产)都归其教子继承。
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国与瑞士条约的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
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10的应继份。
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的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
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
英国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按英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应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却把遗产继承指向死者本国法,即瑞士法。
这样,英国法院接受了法国冲突规范对瑞土法的转致.从而适用瑞士法解决了该遗产继承案。
[法律问题]什么是转致?案例八——公共秩序保留霍普离婚案[案憾摘要]原、被告为夫妻,他们在法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英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负责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
审理本案的英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
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顶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
该合同第1条规定,霍普先生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霍普夫人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
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英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
……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
……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的政策相冲突。
”[法律问题]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案例九——公共秩序保留斯特劳斯保险公司诉加拿大大平洋铁路公司案[案情摘要]1930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在上海签发的运输提单,被告自上海承运一批生丝经温哥华至纽约。
在由上海运往温哥华的途中,生丝为被告所雇用的人员偷窃,发生货差。
原告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按提单条款规定,因承运人的雇用人员的过失和因偷窃所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
被告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
提单还规定,提单适用英国法律。
根据1924年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该法承认上面所说的承运人不负责任的提单条款。
纽约州法院在审理时,根据美国的判例,在提单关系上应该适用当事人之间所选择的法律,该提单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英国法,因此.案件应依英国法处理。
然而纽约州法院在引用英国法中的上述具体规定时,认为英国法中的该项规定违反了纽约州的公共秩序,不应予以承认和适用,因而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雇用人员偷窃生丝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作用的?案例十——规避法律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情摘要]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
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
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法律问题]被告所在州法院为何不承认本案当事人为表兄妹的婚姻效力?案例十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案[案搞摘要]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威尔顿在沙特阿拉伯国逗留期间,在驾驶汽车途中被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