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题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

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

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

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术易贸际国、24 。施措律法的有国归收产财项某或产财类某的有所人私属原将�要需的展发济经国本照按�度制律法 权有所的国本据根家国权主个一是�化有国、14 。系关理代的素因外涉有具�理代外涉、04 。所处一某的住居而思 意的住久以人一�所住、93 。格资律法的民公或民国的家国一某于属人个一�籍国、83 。免豁或权特、惠优、益利 的国三第何任予给来将和在现国一另予给面方等位地律法事民的民侨或税关、海航、资投、易贸在�法立内国或约条 据依国一�遇待国惠最、73 。遇待的人国本于低不有享面方等理管境入出、护保权产识知、易贸、资投在人国外予给 国一�遇待民国、63 。用适的法国外除排由为留保序秩共公以可下况情种这在�触抵相序秩共公的国本与用适的法国 外而�法据准为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时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本�留保序秩共公、53 。容 内的法国外定确样怎及否与在存的法国外明查何如下况情种这在�法据准为作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据根�时 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一�明查的法国外、43 。的目的避规律法现实以�整调行进律法的当适有没系关事民外涉 使�点接连的定规中律法国各避规者或�用适以得律法国一另的利有其对使�范规突冲用利�件条些一造制意故�律 法国一某的用适该应本原避规了为人事当的系关事民外涉�避规律法、33 。致反接间成构这�法据准的件案为法体实 的国甲用适定规的范规突冲国丙据根院法国甲�律法国甲用适该应定规范规突冲的国丙�律法国丙用适该应范规突冲 的国乙而�律法国乙用适该应定指的范规突冲国本据根院法国甲�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接间、23 。致转成构则 �件案理审法体实的国丙了用适定指的范规突冲国乙据根院法国甲果如�律法的国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乙据根�律 法的国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院法国甲�系关事民外涉一某对�致转、13 。致反成构则�法体实的国本了用适 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果如�律法的家国件案理受用适该应案该范规突冲的国外该据根而�法国外用适该应范规突冲的 国本据根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03 。程过的范规突冲一哪用适应定确而从�畴范律法的 定特入纳它把�类分或性定行进成构实事或况情实事的中系关事民外涉对�别识、92 。题问决先是题问个一另这�的 件条为决解的题问个一另以是决解的题问要主中系关事民外涉�题问决先、82 。法体实定特的务义与利权人事当定确 的用援而引指的范规突冲照按�法据准、72 。则原用适律法系关事民外涉的用采家国数多大为或的认公上际国为成其 使�化定固属系的范规突冲边双的用常把�式公属系、6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合符或用适时同须必系关事民 外涉�范规突冲性叠重、5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用适以可系关事民外涉出指�点接连的上以个两或个两了定 规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性择选、42 。法国外用适是还�法国内用适该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况情实事的系关事 民外涉合结�则原用适律法或志标观客一这据根�则原用适律法个一出提或志标观客个一出指是而�法国外用适者或 �法国内用适系关事民外涉明指不并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双、32 。法国外的定特一某用适只者或�法国内用 适只系关事民外涉明指接直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单、22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整调�属系、12 。系 关事民的整调要所范规突冲�围范、02 。素因实事种一的来起接连律法国某与系关事民的定特把�点接连、91 。用 适以予律法的家国的切密最系关害利�系联大重有上质本系关律法该与个一自选�中家国的系联有系关律法与在�则 原一这据依院法�下况情的效无择选或律法的用适应择选有没人事当在系关律法一某指是说系联切密最�说系联切密 最、81 。则规突冲弃抛面全�用适律法定决来益利府政以张主里柯口法地院法用适则�益利在存显明都州个两现发院 法果如。律法的州益利有用适应院法�突冲假虚是这�益利有没州他其对�益利有州个一对只用适律法果如。的现实 来律法其用适过通是益利种这而�益利府政的州个这着含隐都后背律法的州个每在:为认里柯。的来出提里柯家学法国 美是说益利府政�说益利府政、71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虑考行进果后起引所用适范规突冲及以�义正 平公间之人事当于基�较比以加果结的用适及律法的用适能可系关事民外涉将应�为认他。的出提斯弗卡家学法国美 纪世 02 是说择选果结�说择选果结、61 。利权的设创法国外是不而�利权的设创法国本是只的行执院法。用适以予 范规律法国本为作�中之律法的国本入并法国外把能只时此但�法国外用适虑考以可院法下况情些某在�法国外用适 不�法地院法即法地本用适只院法�为认他。的来出提纪世 02 于克库家学法国美是说法地本�说法地本、51 。行执 与认承以予才院法国英�利权的得取当正律法家国明文照按是来看院法国英在有只。利权得取所法国外据依是而�身 本法国外是不并的行执所么那�法国外行执时有说果如�决判的院法国外行执不从院法国英�为认西戴。的来出提纪 世 91 于西戴家学法国英是说权得即�说权得既、31 。义意碑程里有具上史展发法私际国在说座本系关律法的尼维萨 。律法的用适应所系关律法该是就律法的地在所座本该而�地在所座本的系关律法定确质性的系关律法据根应�时择 选律法行进院法。域法的属归须必上质性在他个一即�”座本“的定确个一有都系关律法一每�系联相度制律法的定 特一某与然必上质性和上辑逻在系关律法种一每�为认他。段阶新个一到进推法私际国把�说座本系关律法出提尼维 萨家学法国德�纪世 91�说座本系关律法、21 。益利的家国己自害损不做样这要只�力效的内境在其持保应让礼于出 �律法的施实效有国本其在已家国一另于对家国权主�3。民臣国本为视应都�的住居时临或期长论无�人的住居内境 其在凡 �2。力效外域无但�民臣其束约并力效生发内境在律法的家国权主个每�1�即�中则原三的出提伯胡在现体 要主论理一这�的来出提纪世 71 于伯胡、特伏家学法兰荷是说让礼际国�说让礼际国、11 。力效生发都法国本�有 所人国外或人国内于属论不�物的内境国本于位凡�力效内域有具法物。效有都他对法国本�外国或内国于位他论不 �人的籍国国本有具是凡�力效外域有具法人为认他�法物和法人为分律法把他。的立创�7531―4131�斯鲁托巴家学 法释注名著利大意是说别区则法�说别区则法、01 。范规的务义利权人事当方双系关事民外涉定规接直的立确中例惯 际国在者或�的定规中约条际国在�范规体实一统、9 。范规的整调来法国何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一某�范规突冲、8 。则准为行的知共所人世为�容内的定确有具的成形步逐践实复反过经中往交际国在�例惯际国、7 。力束拘有具判审 法司的后以对则原律法的定确决判该及决判的出作件案一某理审院法国一�例判内国、6 。式形现表的范规法私际国 �源渊的法私际国、5 。力效律法生发都�力束拘有具都个境国本于位是还内境国该于位人该论不�人的籍国国本有 具对律法国一�力效外域、4 。力束拘有具都事的内境国本在生发和物的内境国本于位、人的内境国本在住居对律法 国一即�力效间空的律法家国个一�力效内域、3 。象现突冲律法的成造而系关事民该于用适以可都或用适求要都律 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同不的定规系关事民该对律法的家国的关有系关事民外涉该与因�系关事民外涉一同对是 �触抵律法称又�突冲律法、2 。素因外涉有具素要三容内、体客、体主的系关事民�系关事民外涉、1 释解词名、一 案答题述论、题答问、释解词名法私际国科本律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题汇总.doc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题汇总.doc

五、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法捧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禅的属地效力,足指一个国家法棣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捧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拈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往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2. 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根据M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W法院接受另一W法院的请求,代为腹行菜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ffi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国际私法2.领事婚姻3.法则区别说4.识别5.最密切联系原则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悴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木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一些国家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

3、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

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屮“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

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为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4、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 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

5、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题汇总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题汇总

五、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2.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国际私法2.领事婚姻3.法则区别说4.识别5.最密切联系原则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一些国家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3、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中“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为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4、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5、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据此,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固定的连结点,而是弹性的联系概念;这样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最密切联系原则目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辅助原则;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区际法律冲突2.仲裁协议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准据法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3.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7.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8.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9.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10.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着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着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1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着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着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14.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15.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着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9.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2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23.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26.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8.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30.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31.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3.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4.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36.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38.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39.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40.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45.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48.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49.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50.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5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53.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54.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55.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5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57.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59. 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60.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61.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6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63.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64.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65.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66. 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67.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68.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一、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3)法院地法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有所不同。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大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大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大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准据法: 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木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沾院判决于以强制执行。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 )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机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清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 × )3.结果选择说是由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创立的。

( × )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 )5.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沦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 × )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 )7.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t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来源:王伟涛的日志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定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3.公共秩序: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指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5.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6、准据法: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7、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二、填空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在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冲突法单行法规是1918年的_《法律适用行例》。

3、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_既不同于实体法又不同于程序法的规范_。

4、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包括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和_相互认许制。

5、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我国专利法采取(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其范围只包括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

7、对信用证的国际法制的调整,目前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8、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_受理案件的法院_所在地法律。

9.在解决遗产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做法,即分割制和同一制。

10.对婚姻形式要求,长期以来一直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3)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3)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41.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它主要是用来解决行为方式法律冲突的—项原则。

行为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分系属。

4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它是指民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择的法律。

亦称“意思自治”原则,是用以解决涉外民商事合同关系被各国普遍采用的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43.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它通常用采解决有关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4.旗国法:是指船舶或航空器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

它是国际私法上用以调整船舶、飞行器方面的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解决船舶、飞行器内部的纠纷及其航行于公海或飞行其上空时发生的侵权案件。

45.最密切联系地法:是指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它可以适用于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家事等在内的多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当代许多国家立法中出现的一项新的冲突原则。

46.识别,有时又叫“定性”或“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该冲突规范的“范围”指向的有关法律事实(即事实构成)进行分析或定性并赋予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思维过程。

47.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

48.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由于它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49.不变原则:指确定准据法时不因时间变更而改变连结点的立法原则,即不因事实或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的变动而改变准据法。

50.可变原则:与不变原则相对应,指因时间的变更而改变连结点的立法原则,即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有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改变后的连接点的法律为准据法51.反致:亦称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内国法(实体法),便构成所谓反致。

国际私法资料(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资料(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从普遍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时由于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抵触的社会现象。

2、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内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3、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points of contact)指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

或者说,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指将有些双边规范冲突中的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性规则。

5、准据法(the applicable law,lex cause)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6、识别(characterization)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7、反致(renvoi)所谓反致是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法律适用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应适用法院地法或者第三国法律。

8、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0、外国法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外国法内容的认定,英美法上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问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整理 期末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整理 期末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学即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

其任务就是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来服务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实践。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

1、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 2法律域外效力3国际惯例 4政府利益分析说5准据法 6区际法律冲突7系属公式 8法律规避9公共秩序保留 9领事婚姻1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仲裁协议 12司法协助1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14仲裁协议2、简述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2简述本地法说。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论述题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3论意思自治原则。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4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说”的基础。

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

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

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8、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3、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1、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2、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5、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6、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34、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5、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7、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30、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1、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