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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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题

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

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继承和发扬

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因为在他看来,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这就是被后人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9、胡伯(Ulricus Huber):百度: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

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其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书中: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其著有《论

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他在书中提出了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三项原则:(1)一国法律仅在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具有绝对的效力;:(2)在一统治者领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常住还是暂住,都视为其国民,并受其约束;:(3)但根据礼让,各统治者承认,已在其本国内实施的法律应该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该统治者的国民。

10、斯托里(Joseph Story):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

官,是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法律冲突论》,该书被誉为19世纪以来最杰出的冲突法著作,对英美国际私法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美国学者甚至尊称其为“冲突法之父”。

他在利弗莫尔的基础上,根据胡伯三原则,创立了自己的礼让说,提出了国际私法三原则。他认为,一国适用外国法完全是基于礼让而非义务,即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互利的要求,一国适用了外国法并公平对待了外国公民,目的是希望本国法律在外国得到公正的适用以及本国公民在外国享受平等待遇。

11、萨维尼(Savigny):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普鲁士立法大臣。其代表作是《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书中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12、孟西尼(Mancini):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家和国际私

法学家。他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中提出,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族和国籍而非国家。在国际私法上,孟西尼及其学派提出了以国籍为核心的国际私法三原则。即国籍原则;主权原则;自由原则(也即意思自治原则)。他的“国籍国法说”对19世纪后期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学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3、戴西(Dicey):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是英美国际私法学派的奠基人之一。其在代表作《关于法律冲突的英格兰法汇编》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他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认为一国法院的任务是绝对地适用国内法律。但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库克(Cook):其在1942年完成的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全面阐述了他的“本地法说”彻底否定了传统的“礼让说”和“既得权说”,主张更为保守和彻底的属地主义。

15、莫里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其学说为“侵权行为自体法”,这种自体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拓宽了法律选择的视野。

16、最密切联系理论: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理论。

17、普遍优惠待遇:亦称普惠制,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极少数初级产品时,单向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减免关税优惠的制度。

18、最惠国待遇:指授予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公民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人的待遇。

19、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20、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1、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它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的法律。

2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或lex situs):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国家的法律,这是解决物权关系,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系属公式。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识别与划分,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行使以及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条件等。

23、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原则。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可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24、法院地法(lex fori):是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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