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内容201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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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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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成绩(期末随堂考试)(50%)
“学习态度与学习效果(成绩)高度相关”
期末随堂考试时间:2013年12月31日左右。
第17页/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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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课不要迟到和早退。 ➢2、上课不要使用手机和听音乐。 ➢3、上课不要睡觉和看其它书籍。 ➢4、上课欢迎积极参与讨论,但是不要在下面私聊, ➢ 如有疑问或者有什么有意思的话题,请举手。 ➢5、所有的课件及阅读资料可以到毕博网络平台下载。 ➢6、如果有事情需要缺课,请提前请假和说明,否则
• (9)行政诉讼法
(1989年)
• (10)国家赔偿法 年)
(1994年,2010年,2012
第23页/共33页
PPT制作和主讲要求
• 1、认真准备,精心备课、熟悉内容,主讲同学切忌照本
• (屏幕)宣科。
• 2、修改和自制课件,可以配备图片、图案、动画、视频
• 及其简短视频、课件制作要体现个人特色。
业选修课程。(2学分)

本课程的开设目的是通过较为系统的学习,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我国现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基本 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熟悉各种 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 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其将来依法行政或者依 法维权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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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赵____,男,35岁,汉族,饭店经理, 住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contents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为及其分类•行政诉讼制度概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法规解读与实务操作指南目录行政法的定义与作用定义作用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律关系010203行政行为的定义主体特定性职权职责性法律意义性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权限合法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内容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程序法定行政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

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被告恒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方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标的特定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民事行为或刑事行为。

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受案范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行政法课件(完整WORD版)

行政法课件(完整WORD版)
法治国的首要特征在于:政府要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一般原则之一。 政府即行政之所以要受法律的支配,是由民主制度所决定的。法律是民意的反应。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政府是 为民众服务的,而不是统治的工具,压迫的机器。行政理念从管理转化为服务。 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和统治地位,目前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口号,莫不是法治原则的最好 体现。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
【以美国为例的运用】 根据美国 1787 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
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 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 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 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行政国与法治国
“行政国”这名词来自一本书,即由美国行政学者瓦尔多(Dwight Waldo, 1913 年-2000 年)所著,在 1948 年 出版的《行政国∶美国行政学的政治理论研究》(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lon)。“The Administrative State”被翻译为“行政国”。9 年后,在 1957 年另一 名学者马可仕(Fritz Morstein Marx)出版了《行政国∶科层体制概论》。 行政国家 行政国:行政无所不在(从摇篮到坟墓,一手包办) 守夜人式国家(市场上有一支看不见的手,强调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市场失灵) ——行政国家:行政权的极度膨胀,政府失灵,导致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腐败和滥用的权力(任何权力都有 被滥用的可能,都可能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 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 ——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因此,应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 在限制权力的过程中,导致了法治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国家形态或国家的表面特征由行政国转化为法治国。 法治国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一章行政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一般行政或私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

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注意: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二、行政权概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特点:公益性、强制性、能动性、不可自由处置性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三、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特征:1形式上的特征a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b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 2 内容上的特征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b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区分 c行政法富有变动性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判例行政法理论行政惯例注意:适用效力? 案例分析? “通告”的法律性质1998年5月,某市政府发布《关于白条猪进程销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市政府决定禁止白条猪进城销售。

进入北行、九路、大西、大东四个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只由市肉联厂屠宰加工;禁止外埠白条猪肉进入本市销售。

7月10日,某县老城镇贩肉户王某,在北行出售白条猪肉时,被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以销售非本市政府确定的屠宰点屠宰的猪肉为由,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罚没了共140.5公斤的白条猪肉。

王某不服处罚,于8月7日向某市某区法院以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职权来源于法a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要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由有权机关依法授予(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a行政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行事b行使职权的手段、方式、程序等也都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3)越权无效2 法律优先原则(1)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根据(2)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有抵触时,应以法律为准(3)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先行做了规定,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项作出了规定,法律效力优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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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四、行政法的特点
1.在形式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 而表现为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职权职责统一性(行政法的第六个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稳定性差、周期 短),变动性较强。
4.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明确界分,且常常存在于一个 法律文件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二、三章为实 体规范,第四章处罚程序中又规定了调查、决定和执行三个 程序,属程序规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王茂生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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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 绪 论
一、学习什么内容?
(一)行政法体系或行政法现象
1.行政法主体 2.行政行为 3.行政法治保障
(二)对应的行政法学理论
1.第一编 绪论,主要阐述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如行 政法的概念、法源、分类、特点、作用、原则等。(第一章 行 政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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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2.相对人作用于行政主体的关系,即监督行政的关系, 其功能为监督、制约、矫正、控制、保障行政主体及其行为 合法性,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关系的特点:其一,是基于行政关系发生的。 其二,这种关系是依申请,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启动 的。其三,这种关系往往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的,如行 政复议是在上级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 的主持下展开的。其四,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其五,其核心是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关系主 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制度构成,三者追 求的精神和目的是一致的,即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恢复 行政相对人被侵犯的权利。如,相对人对上述税务机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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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一、行政的基本涵义(Administration)(一)原始、基本涵义:政治事务的管理,也即众人共同事务的管理;逐日进行的连续性的具体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公共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又分为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形式行政或者说行政机关的行政又分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三)行政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四)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公共行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公共行政的内容和对象: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3、公共行政的目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个体私益的实现。

(五)几组概念的比较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1)主体不同:公法人,依宪法组织法成立;私法人依结社法公司法成立。

(2)目的不同:公益→私益;私益→公益(3)手段不同:强制性单方性;契约双方性问题1:公立学校行政的性质?问题2:私立学校行政的性质?2、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1)主体不同:公法人,私法人(2)权力来源不同:宪法组织法;一般法律法规(3)手段和权限不同:一般,抽象;特定,具体3、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1)前者着眼于行为的性质;后者着眼于主体的性质(2)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同,则二者相互交叉而不存在包含关系;另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并无实质不同则,实质行政包含了形式行政。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一)行政权1、概念: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

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A、源于宪法法律;B、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代表国家行使;C、是国家权力的一种。

2011年固本阶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何滨1

2011年固本阶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何滨1

2011年固本阶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何滨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何滨行行政政法行政法(法律渊源)合法行政概程序正当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行政主体(组织:机关、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国家公务员)主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体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论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拘束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执行力成立、合法有效为不成立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无效废止(撤回)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具体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与其他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的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救种类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与国家补偿一、主体论1.《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行为论(一)抽象行政行为1.《立法法》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4.《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二)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救济论1.《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规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国家赔偿法》(修订后)一种理论:“药到病除”:考点、题眼(药)—→真题(病人得了ABCD不同疾病)知识点一:行政与行政法1、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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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是什么?行政的一项最基本含义是:执行、管理、实施。

(英语表述administration也体现了这一点)。

(一)形式意义的行政(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行政仅仅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吗?行政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吗?(二)实质意义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行政是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而不论行为主体谁吗?最广义的行政包括:公行政与私行政。

私行政(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政是个历史的概念。

传统行政法学只研究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且只限于对法律的执行。

现代行政法学研究对象是公行政,不限于国家行政,还包括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且不只限于对法律的执行。

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它们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的主要类型(一)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积极行政(积极判断,无直接影响)消极行政(限制积极判断,有直接影响)(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三)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四)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司法考试题目: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原告溆浦县中医院书面请求被告溆浦县邮电局为其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而被告虽然为其安装了电话,但却一直未予开通。

原告便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不具有通讯管理的行政职能,没有给原告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限被上诉人溆浦县邮电局从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为上诉人溆浦县中医院履行其法定职责”。

该案中的邮电局不予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属于行政活动还是民事活动?原告对该案以行政诉讼起诉是否合理?一、二审判决哪个正确?评论: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相对应。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组织的行政。

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等)的行政。

从而该案中的邮电局不予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属于行政活动。

二审判决正确。

三、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公权力虽然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重要权力,但行政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公民最经常、最直接接触的公权力无疑是行政权。

行政权的特征: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四、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家”与“立法国家”相对。

“行政国家”现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指称的是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

行政“疆域”的变迁历程:“夜警国家”(“守夜人国家”)“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福利国家”)“有限政府”(限制行政权、规范行政权、转化行政权)“全能政府”的副作用……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又不被滥用。

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思考:是不是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呢?显然,并非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

行政法是在行政权从国家权力体系中分立出来以后才产生的。

换言之,行政法是以分权为基础的,无分权时代是没有真正意义上行政法的。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逐步形成的。

第二节行政法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一)两大法系关于行政法的涵义1.大陆法系国家:多从行政法的内容和性质的角度来表述,一般都包含三个要素:公法、国内法、关于行政的法。

(关于行政权的国内公法)2.英美法系国家:首先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根据功能)其次,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

(二)当今中国对行政法的认识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包括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经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三、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四、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

而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无法以单一的法典来表现。

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五、行政法的体系(一)总论1、行政组织法2、行政行为法3、行政程序法4、行政救济法二、分论(部门行政法)经济行政法、警察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卫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社会保障行政法等六、行政法的法律地位1.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

公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双重性:一方面要依赖政府来保障其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政府侵权。

公法的使命:通过确立一系列规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使政府的善最大化,使政府的恶最小化。

2、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行政国家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

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

思考: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用于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间是平行部门法学的关系。

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比较特殊:两者的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宪法学在广泛的领域为行政法学提供理论根据;行政法学也在广泛的领域为宪法学提供实证研究的素材。

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行政法学总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现象。

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内容与形式、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等等。

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行政法学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法学的“史前阶段”(1949-1978)创建阶段(1978-1985)全面发展(1985--1989)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989-至今)1、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

2、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3、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4、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2010年已修改)5、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6、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7、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8、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计划用10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

9、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10、200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11、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正在修改中……《行政强制法》正在制定中……《行政程序法》等正在制定中……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

第一、管理论该理论出现在我国行政法研究的早期,它把行政法看作是关于行政管理的法。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你如何评价管理论呢?第二、控权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行政权的法。

这一观点是198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内思想的进一步开放、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源源流入而兴起的。

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和自由;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而行政法的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在控权论者看来,行政法的作用正如同紧箍咒,约束着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权。

你如何评价控权论呢?“控权”不等于“限权”。

“控权”是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驾驭、支配,他并不仅仅限制行政权力。

“限权”则是尽量少地授予行政权力,即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

限制是消极的,控制是积极的。

近代行政法是“限权法”。

现代行政法是“控权法”。

控权论所主张的控权并不排斥管理论中的管理或保权,但有主次之分,控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保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第三、平衡论该理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

”平衡论是目前很有影响,但这一理论至今仍未取得通说的地位。

平衡论的实质,是试图在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角力中得到一种动态牵制与利益均衡。

你如何评价平衡论呢?平衡论的优点:它是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分析行政法理论基础。

平衡论的两个致命弱点:其一、它否定控制行政权的必要性,它是以否定控权论为基础的,然而控权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权力始终需要控制的两个理由:第一,权力运行的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它进行控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组织一个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汉弥尔顿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强弱差异悬殊,政府作为组织起来的力量常常是势单力薄的个体无力抵抗的。

两者不仅是十分不平等的,而且时常是相互排斥的。

权力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存废。

实例:“馒头办”,“西瓜办”,“猪定办”,“酒管办”等。

行政法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非“权力本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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