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津安监管职〔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7〕37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提前谋划,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周密安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1.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 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和降温设备,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用品。
3. 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4. 要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发生。
三、加强督导,查处违规行为各区安全监管局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领域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学习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5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学习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学习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5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要求,为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规范工作,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家和我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
二、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学习《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对《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普及,要深入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宣讲政策、解疑释惑、提供服务,为《规定》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39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日前,针对全国大部分地区遭遇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屡破当地气象纪录的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要求各地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为深入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杜绝中暑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劳动者安全度夏,现就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劳动保护工作之一,各单位要把防暑降温摆在劳动保护工作的首位,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因素,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认真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及时研究、重点预防、严格落实防暑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生活。
各部门要从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加强督促各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职业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检查行业。
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针对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细化落实职业安全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津安监管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天津市行政域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津安监管一〔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山企业: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2号),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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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5号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入统筹时间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准确填报单位和人员信息,并将信息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
对于申报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申报审核后逐户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由市社保中心支付养老金;对于申报人员范围、养老金项目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在规范后予以审核纳入。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参保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纳入统筹发放。
办理参保手续前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以及单位垫付的养老金,由市社保中心在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按照明细算账、差额结算的方式,与其统一进行清算。
二、关于纳入统筹范围在我市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一)已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人社厅函〔2015〕373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373号文”)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建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人事[2017]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15
【实施日期】201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
“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17〕17号)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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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6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学习《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明确暗查暗访工作对象、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建立本部门暗查暗访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扎实开展暗查暗访工作。
检查前,要制定严密的检查方案,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做好保密工作;检查中,要严格依据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录音、摄影等记录,对于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检查后,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跟踪督办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近期,市执法监察总队将按照提升基层干部执法能力第三阶段活动的有关要求,与各区县联合开展暗查暗访工作,重点检查关停并转企业。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写月度暗查暗访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日前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方案简短(优秀10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方案简短(优秀10篇)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简报篇一本报讯 (实习记者杨金伟)4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20xx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此次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此次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评估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指标。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简报篇二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近日,市卫计委、人社局、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在全市部署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宣传周期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职业病防治系列宣传活动,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的责权意识和职业安全健康重视程度,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4月25日,德州市爱卫办、德州市卫健委、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人社局、德州市医保局、德州市总工会在华能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德州电厂联合举行了以“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为主题的纪念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德州市第34个爱国卫生月暨全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
活动现场宣读了“2023年度市级健康企业”名单,并为企业代表颁发“健康企业”奖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津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津安监管职〔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不断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集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
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层层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各区县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津安监管法〔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法制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5〕1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8月31日公布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采用集中宣讲、媒体宣传、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到部门、街镇、企事业单位、社区等生产生活一线中去,掀起了人人学新法、知新法、守新法的宣传贯彻活动热潮。
2015年,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把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作为重要抓手,坚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
要确保宣传力度与2014年相比不放松、不减弱。
同时要在工作中加大新《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力度,做到用新法执法,以新法追责,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现就进一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人人知晓新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部署。
一是重点做好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宣传教育。
2014年11月14日,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致全国企业负责人公开信〉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贯彻活动,教育指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
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分批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全部接受一次专题培训,并通过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安全生产月、“六五”普法等活动,组织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能够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天津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津安监管职[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2〕4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并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
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本辖区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健康并维护其权益,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
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12月1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缓解人才分布、结构不合理造成的矛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才智,推动科技和经济的横向联合,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从事有报酬的智力劳动,包括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营管理,以及参加学术团体的工作等。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承担本单位的任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比益的前提下,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到其他单位兼职。
一般情况下只兼一职,最多不超过两职。
各单位应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等,完善内部管理,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集中主要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0.26•【字号】津人工[1995]42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5]42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做了调整。
为加强对福利费使用的管理和切实做好有关的福利工作,现将调整后提取的福利费使用范围和相关的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福利费的使用范围:1、解决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解决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费的困难补助;3、解决工作人员的其它特殊困难补助;4、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5、夏季防暑降温的费用;6、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可酌情给予补助;7、市人事局规定的其它福利项目。
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1、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困难补助,应由主要抚养人单位酌情给予补助,其丧葬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
2、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6-9月)。
三、其它:1、提取的福利费应由人事部门掌管,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准在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2、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应以解决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为重点,其它开支要严格掌握。
3、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按同标准提取福利费,并与在职人员一样可以享受本通知的各项待遇。
4、各区、县、局人事部门可以适当提取少部分福利费,集中掌管使用,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自行制定。
5、各级人事部门对福利费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掌握,量力而行,有节余的应注意积累,不准以各种形式变相私分。
结余的福利费用于今后不断拓宽的福利工作。
6、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津安监管急字[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急字〔2008〕2号)有关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和中央驻津各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等有关要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预案》的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尽快完成预案编制和修订,是安全生产强基固本的基础性工作,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灾难损失的前提和保障。
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要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企业编制相关类别预案,已经编制完成预案的部门要结合上一级部门预案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预案进行修订;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的企业预案范本进行编制和修订。
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
届时没有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也没有申报备案的单位(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照预案的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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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职[2012]4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
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2〕4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并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
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
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本辖区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