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为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018年1月23日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作用,经研究,对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专门机构随时受理,评审组织定期评审。

实施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以及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评价方法1.初级职称。

除会计、审计、统计等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须通过考试取得职称资格外,其他各系列由用人单位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

2.中级职称。

除会计、审计、统计等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须通过考试取得职称资格外,其他各系列均通过我市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资格。

3.高级职称。

各职称系列经我市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资格。

其中,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

三、报评方式申报人既可按照原有渠道,通过单位推荐申报,也可向专门受理机构直接申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8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增强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及时有效引导舆论,为人力社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向社会介绍天津人力社保事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和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发布内容和形式第四条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进行新闻发布。

具体内容为:(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本局重要会议、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动和改革措施、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类先进典型、经验做法;(三)按上级机关、局党组要求,向社会发布的各类新闻信息;(四)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针对外界对本局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说明、澄清的情况;(五)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考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察案件等人力社保领域公示公告;(六)其他需主动向社会宣传、介绍的新闻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一)单位聘任。

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

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精神,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企业岗位增减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就业失业宏观决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提供决策依据,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行业部门要从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的重要性,全力做好失业动态监测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平稳推进失业监测工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行业分布、企业经济类型和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监测企业,加强与监测企业的沟通联系,督促其如实、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内监测企业,做好失业动态监测配合工作。

对本行业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做出说明。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四日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为核心,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通过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教育培训、诚信制度建设和诚信典型宣传示范等诚信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实现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全覆盖,从业人员接受诚信教育培训和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达到100%,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显著提高,创建一批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二、主要内容(一)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务员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力社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为接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全面组织、指导推动本市人力社保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执法监督人员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资格。

重点纠正持证不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的现象;(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重点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三)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重点纠正不作为、对违法纠正不到位及乱作为现象;(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重点纠正于法无据、裁量不当、选择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五)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的建设及进展情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第4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8月25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接受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其调解员按照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聘用)合同约定,通过宣传教育、规劝疏导、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二)街道(乡镇)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三)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调解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南开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7月14日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区人力社保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精神要求,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源头防控、动态管控、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工资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基本无拖欠,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一)依法履职,有效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劳动人事仲裁效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外币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企业(含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经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证券企业(含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的。

前款所称保险、证券企业不包含由保监会业务管理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证监会业务管理的其他经纪、咨询等服务机构。

(四)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有关国家部委行政审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经市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武警部队、部队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取得合法就业资格并在津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八)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日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申报缴费情况进行的核查及执法检查。

第三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制定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印制、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辖分工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市社保中心稽查中心(以下简称“稽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工作,规范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管理,对全市扩面征缴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办公室”)职能并对指导各区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制定我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自主评审”)办法如下:一、实施范围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文化单位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展自主评审。

二、申请条件单位申请开展自主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基础好。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有力、运行有序、成效明显,员工满意度高;(二)人才规模大。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能满足持续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需要,拟开展自主评审的专业领域人才比较集中;(三)专家队伍强。

单位具备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条件,拥有一批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高级职称人员。

三、职责分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自主评审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自主评审的政策指导、资格确认、方案核准和结果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自主评审的方案把关、指导推动和运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自主评审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4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鸿忠书记在参加指导市人力社保局党组2017年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在全系统实施了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面向全市各相关单位开展集中询访对接活动,征求人力社保政策举措、管理经办、服务效能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并逐一进行了核实答复。

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全市人力社保工作,现将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的问题答复意见集合成辑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一、关于“个别职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联系不上本人,没有本人签字又无法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档案无法转移”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时无法联系到本人,可通过寄送挂号信或在市级主流媒体登报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仍无法联系上的,用人单位可持相关退工及告知手续,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档案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转出转入地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认,无需退工人员签字。

二、关于“部分企业办理退工手续不及时,导致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后,新就业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就业登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不办理退工手续,由新的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关于“办理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手续,需要提供认定人及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未(再)婚证明、无工作无收入证明等材料,现在相关部门(公安、民政等)不予办理,街镇劳服核实团难”的问题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无法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意见作为证明材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真实,依法公开、及时快捷,利民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负责、亲自过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
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
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督促企业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便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管,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设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制度。

医保监督检查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执法信息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标准制定和评价工作,并指导全市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
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