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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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
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
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督促企业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便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管,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设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制度。
医保监督检查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执法信息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标准制定和评价工作,并指导全市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
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