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参保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号)规定,由区县根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确定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后,应当按照征地人员缴费标准再次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
缴费全部计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
三、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征地后,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缴费标准再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的待遇标准为征地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除以征地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被征地农民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新核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四、对已经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征地后,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停止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五、对于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的年满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的精神,现对我局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2号)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增加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趸缴15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趸缴15年期内参保人不得继续缴费,15年期满后可继续按年缴费。
二、增设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年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5%、10%、20%、30%四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趸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0%、20%、30%三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三、增加政府补贴。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人员,市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自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起逐年给予补贴,对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的补贴不满15年的,在计发待遇前按照当年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
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市和区、县政府补贴;(三)利息。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本人社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本人社发【2013】16号)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
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及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不予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即一次性救济费),全部返还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
未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需一次性补缴单位全部欠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由单位承担。
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需一次性补缴单位应为该死亡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由单位承担。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津政发[2014]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津政发[2014]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57c4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6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19•【字号】津政发〔1993〕28号•【施行日期】199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3年5月1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加快改革开放,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天津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为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存储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允许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天津养⽼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天津养⽼保险缴费标准:⼀次缴齐15年最⾼⽉领597元按年缴费分四档最低缴纳640元最⾼3840元⽆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年龄满18周岁(不包括在校学⽣)不满60周岁、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养⽼保险条件的,都可以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养⽼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养⽼保险缴费标准:⼀次缴齐15年最⾼⽉领597元按年缴费分四档最低缴纳640元最⾼3840元⽆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年龄满18周岁(不包括在校学⽣)不满60周岁、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养⽼保险条件的,都可以在本⼈户籍所在地⾃愿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
据介绍,天津城乡居民养⽼保险实⾏按年缴费。
参保居民每年只需缴纳⼀次养⽼保险费,可以根据本⼈实际情况按照5%、10%、20%、30%四个⽐例⾃主选择档次进⾏缴费。
2018年当年按照5%、10%、20%、30%缴费,分别需要缴纳640元、1280元、2560元、3840元。
同时,政府对参保居民每年给予30元的个⼈缴费补贴。
如果⼀次性缴满今年60岁每⽉最⾼领597元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少需要缴满15年的养⽼保险费。
为⽅便⼴⼤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居民也可以⼀次性缴齐15年的养⽼保险费,但只能选择10%、20%、30%三个缴费档次。
2018年当年按照10%、20%、30%⼀次性缴齐15年的养⽼保险费,分别需要缴纳19200元、38400元、57600元。
缴纳15年的养⽼⾦,60岁以后每⽉能拿多少钱呢?⼈社局的⼯作⼈员给记者算了⼀笔账,如果按照10%、20%、30%今年⼀次性缴齐15年的养⽼保险费,并于今年年满60周岁,每⽉可分别领到321元、459元、597元的养⽼⾦。
退休职⼯每年都会涨退休⾦,城乡养⽼保险的养⽼⾦会涨吗?市⼈社局负责⼈表⽰:“还会再涨。
为使参保居民能够分享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天津已建⽴了适时调整基础养⽼⾦的增长机制,以不断提⾼⼴⼤参保居民的⽣活⽔平。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129726453610661ed9f43c.png)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天津市xx年社保缴费基数最新标准您需要后才可以 |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xx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xx]99号),规定自xx年1月份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530元,最高标准为12780元。
本市xx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根本养老、城镇职工根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704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
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630元。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260元。
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xx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时,以xx年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所用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根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
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效劳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津政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至2018年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是按照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全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一项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点任务,也是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重要抓手。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利于加快形成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我市参保人员结构、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各类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和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人员为重点,全力推动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着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及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和群体积极参保;大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全员参保。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津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大人社发[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3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发〔2013〕21号)精神,不断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类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原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居住在我市的外来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对应期政策执行,并依法缴纳滞纳金。
五、具有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我市在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从1998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上述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6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4.17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
知
津人社局发〔2018〕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定每年8030元、7027元、6023元3个档次,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具体缴费档次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地农民
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
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2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趸缴的时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参与养老金的计算,但不参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二、关于退休待遇的核定时点问题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所在单位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交经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申请书后,可以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或经批准延迟退休的截止时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等情况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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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
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二、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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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
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
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
值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三、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04年12月31
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
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四、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
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费。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
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
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自1998年1月起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
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
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
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七、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用
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
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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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月起补缴。
八、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
行调整并公布。2014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依照《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
览表》标准执行。
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历年社会
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
分之五滞纳金。
十、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条相关规定的人员,申请参保并补缴灵活就业
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本市建立有个人档案的人员,经本人档案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
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二)在本市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经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证办理区县的人力社
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十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地为本市,且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延长缴
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延长缴费
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十二、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入我市的,40周岁以下的
参保人员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
十三、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窗口受
理,一站式办结。对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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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受理;对不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
理。
十四、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不再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本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7月1日
附件:
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序号 缴费年度 缴费基数(元) 缴费金额(元) 个人账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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