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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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二、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
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三、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四、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七、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
用之月起补缴。
八、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2014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照《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
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十、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条相关规定的人员,申请参保并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本市建立有个人档案的人员,经本人档案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二)在本市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经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证办理区县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十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且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十二、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入我市的,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
十三、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对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受理;对不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十四、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不再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本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7月1日
附件:
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序号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元)缴费金额(元)个人账户(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