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方法的研究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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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方法的研究与运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我国现有民事裁判方法的不足
我国是一个民事纠纷的大国,也是一个法官的大国,但却是一个裁判方法的弱国。

在这么大的一个国家里,三千多个法院几十万法官当中,民事裁判缺少一个抽象的有逻辑性的裁判方法作指导,在学校进行法学教育,法院对新法官进行培训的时候,也都缺少一套有理论根据的体系的裁判方法。

法官在专业化、职业化的教育过程当中,没有一个科学的裁判方法作指导,想要科学地去裁判案件,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我国对于民事裁判方法进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有一套系统的具有科学理性的方法教给法官如何去进行裁判。

在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在民事审判当中,最实用也是用得最多的一个方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无论是律师代理诉讼,还是法官进行裁判,或者检察官去审查民事判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案件性质定位准确了,再按照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去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最终将该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去作出一个判决。

但是这个方法有一个缺点,它仅仅抓住了民事裁判当中的实体法上的问题,却没有把怎么样去具体运用这个方法进行诉讼予以展开说明,这样就造成了每个法官办案时都有各不相同的方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方法,因此我们应当在民事法律关系这样一个基本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其他方法,把裁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展现出来,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科学的民事裁判方法体系。

以请求权与法律关系相结合构建我国的民事裁判方法
我当了18年法官,又当了7年检察官,在这些年的工作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民事案件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裁判。

梁慧星教授《裁判的方法》一书对于民事裁判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讲的是法律解释的问题,怎么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解释成具体案件当中的具体的裁判规则,这样的方法对于法院案件的裁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按照我的理解,民事裁判方法的思路不能局限于此,更主要的是要告
诉法官从接手案件到最后结案作出裁判,要经过哪些步骤,做哪些工作,其中不仅有实体法的问题,还有程序法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操作规程。

在思考这一民事裁判的操作规程的过程中,我发现德国法上请求权的思路是比我们现在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更细致、更科学的方法,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的请求权不仅仅是一个和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类型,更是一种裁判和解题的方法。

从权利类型的角度来观察请求权的时候,它是权利的一种,从方法论的角度观察请求权的时候,它又是贯穿到整个民法体系和民事裁判中的法律方法。

鉴于我国目前司法裁判方法的不足,我认为应当将请求权的方法与我国既有的法律关系的方法结合起来构建我国的民事裁判方法,这样形成的民事裁判方法包括5个步骤,也就是“五步裁判法”。

我在《民事裁判方法》一书中对于“五步裁判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第一步是发现请求权,这一步要求法官确定,原告行使的请求权究竟是不是权利保护的请求权,有了请求权,法院才能够对其行使裁判权。

第二步是请求权定性,在这一步法官必须对请求权法律关系予以类型化和具体化,从中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具体性质。

第三步是寻找请求权基础,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经过了发现请求权、请求权定性之后,就要将争议的请求权归入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体系中的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之中,请求权性质所指向的这个法律具体规定,就是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第四步是确定请求权,是在发现请求权基础之后判断原告是否具备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或构成要件,除了检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检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克制该请求权的抗辩或抗辩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确定请求权。

第五步就是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是民事裁判方法中的最终步骤,是指将寻找到的请求权法律基础适用到发生争议的案件,依照该法律基础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原告的起诉行使的请求权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请求权与法律关系相结合的民事裁判方法的优势
看了邹碧华的新书《要件审判九步法》,我认为书中构建的九要件裁判方法也是围绕着请求权的方法来进行的,也是请求权的方法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思路的产物。

通过请求权与法律关系相结合的裁判方法,我们能够形成比较完善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裁判模式,老法官在对新法官传帮带的时候,就有了一种可以
遵循的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清晰的裁判程序,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做什么,其次做什么,最后做什么,每一步的规则都是清清楚楚的。

这种请求权与法律关系相结合的民事裁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了起来,而传统的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只看到了实体法,而忽视了程序法。

虽然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把学者区分为实体法的专家和程序法的专家,但是不能把法官区分为实体法的法官和程序法的法官,在法官那里实体法和程序法必须结合在一起。

请求权与法律关系相结合的裁判方法与传统的裁判方法相比较,更好地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在一起了,形成了对于法官具有指导意义的具有明确操作性的科学的方法。

当然这一方法的发展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法官和学者的共同努力,这种裁判方法会得到不断改进,能够更加科学地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更好地促进法官作出科学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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