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皖政[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脱硝效率。
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严控颗粒物排放。
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2014 年发布)
【法规标题】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建质函〔2014〕932号【适用区域】安徽省【发布时间】2014-06-24【生效时间】2014-06-24【关键词】废气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的通知建质函〔2014〕9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容(城管)局、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局: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4日建质函〔2014〕932号附件.doc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2023年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证上机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
2023年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证上机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2万元B:5万元C:10万元D:20万元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工程项目技术人员C.工程项目施工员D.项目负责人3.多台铲运机联合作业时,各机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小于()。
A.10mB.8mC.4mD.2m4.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A.50~100B.200~300C.500~600D.900~10005.施工现场是否需要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的依据是()A.工程规模B.工程地点C.管理部门要求D.用电设备数量或容量6.操作平台的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A.高宽比B.长细比C.操作平台的面积D.立杆间距7.()能够防止塔机超载、避免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
A.幅度限制器B.行程限制器C.力矩限制器D.吊钩保险8.吊索的绳环或两端的绳套应采用编插接头,编插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倍。
A.5B.10C.15D.209.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A: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装载机前轮应与沟槽边缘保持不少于()的安全距离,并放置挡木挡掩。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陈刚刘超戴良军童宗胜崔林钊陈雷李军陶双龙张玉杰余志刚殷博王小女主要审查人员:曹剑王晓魁刘家祥方东许书萍施道胜武朝晖颜大为黄峰王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的通知-建质函[2014]932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的通知(建质函〔2014〕9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容(城管)局、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局: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4日附件: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各市造价(定额)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1.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4月10日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2.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3.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4.。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合肥市幸福花园Ⅱ标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年月日编制人:日期:审批人:日期: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4)第二章扬尘治理的基本依据 (4)第三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4)第四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5)第五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6)一、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堪察设计院监理单位:六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西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该项目为七个单体工程,其中5#楼建筑面积19971.6㎡,地上33层,高度96米,6#楼建筑面积19771.6㎡,地上33层,高度96米,7#楼建筑面积12574.2㎡,地上26层,高度75.7米,8#楼建筑面积19743㎡,地上26层,地下一层,高度75.7米,9#楼建筑面积23011.1㎡,地上30层,高度87.3米,10#楼建筑面积25394.5㎡,地上34层,高度98.9米,2号地下室建筑面积11726㎡,总面积132000㎡。
本项目七个单体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基础,桩长约34m-36m,上部采用框架结构或短肢剪力墙结构。
地下室防水为自贴性防水卷材。
屋面分上人和不上人屋面,防水采用2厚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1.2厚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屋面保温层采用50厚半矿质岩棉板。
外保温外墙(含保温)及饰面:外墙为200厚加气砼砌块、M5砂浆砌筑;保温层做法为:35厚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采用涂料饰面。
二、扬尘治理的基本依据(1)《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建质﹝2014﹞28号)(2)《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质函﹝2014﹞202号)(3)《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4)《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5)《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2014﹞3号)(6)《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7号)三、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方案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专业监理工程监督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四、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1)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专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规定一次性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转付至专用账户,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户管理按下列要求执行:1、建设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户资金的使用由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共同监管;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同期标准;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理,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分三次从专户中支付:1)工程开工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50%预付;2)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封顶、市政工程等完成工程量60%,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80%;3)工程完工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100%。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合理使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汇编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明施⼯费计取汇编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明施⼯费计取汇编⼀、官⽅⽂件安徽省造价总站关于建设⼯程施⼯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关于建设⼯程施⼯扬尘治理措施费⽤计取的通知安庆市转发安徽省造价总站关于建设⼯程施⼯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池州市安全⽂明施⼯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池建市函(2014〕104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与"安全⽂明施⼯费"的关系1.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定额的安全⽂明施⼯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2.安全⽂明施⼯费是由⽂明施⼯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费共四项费⽤组成(住建部建办[2005]89号第四条)。
三、地⽅⽂件要点1.合肥市的市级⽂件是在省级⽂件之前出台的,所有差异较⼤,但是基本思路是⼀样的。
2.滁州市建安字[2006]104号:"实⾏定额(估计表)计价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率已含在综合系数内,承包⼈不得向发包⼈另⾏计取。
"3.安庆市建价(2014)15号⽂件重点:"采⽤定额计价的⼯程,现场经费费率中应扣除临时设施费费率"。
4.池州市(2014)104号⽂件重点:"费率按2005费⽤定额费率区间的中值取定"。
(2005费⽤定额给的是弹性费率,不是固定值,所以这个⽂件对⼯程造价⼈员来说可操作性更强。
)四、清单计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安全⽂明施⼯费的计取1.组织措施中需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定额⼈⼯费+定额机械费)×费率(⼟建市政2%,装饰园林1%),与安全⽂明施⼯费在同⼀个层次级别,但是此项费⽤属不可竞争费⽤。
2.安全⽂明施⼯费:在组织措施中原来已经有了,不需要另列。
五、传统定额计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安全⽂明施⼯费的计取1.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定额⼈⼯费+定额机械费)×费率(⼟建市政2%,装饰园林1%)。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陈刚刘超戴良军童宗胜崔林钊陈雷李军陶双龙张玉杰余志刚殷博王小女主要审查人员:曹剑王晓魁刘家祥方东许书萍施道胜武朝晖颜大为黄峰王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B标段工程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污染防治方案---------------------------------------------二○一四年二月目录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管理制度与网络建设四、施工现场扬尘主要来源五、现场扬尘控制目标六、扬尘防治措施七、扬尘防治的施工现场布置八、扬尘防治的承诺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污染防治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质〔2014〕28号文件,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要求及合肥市(合建〔2013〕156号文件)建委制定《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落实,特编制本工程防治方案。
一、工程概况本工程的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其中7#楼地上29层,8#楼地上25层,9#、10#楼地上18层,25#、27#楼地上8层。
二、编制依据1、施工设计蓝图2、《施工组织设计》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5、《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6、《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7、合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文件、规定、条例8、公司安全环境控制文件三、管理制度与网络建设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扬尘治理要求,由----------------牵领、----------------------监督,------------------------项目部落实执行的三级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明确各级所承担的职责。
2、建立扬尘治理三级管理网络,在甲方工程部成立领导管理班组,落实责任人,定期针对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召开工作会议,严格控制扬尘起源。
设立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电话:甲方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施工负责人:3、除甲方、监理、施工方成立的领导小组外,施工方成立了长虹世纪荣廷工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整治,并随时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人。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的通知-建质函[2014]28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的通知(建质函〔2014〕28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落在实处,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负责人。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的重要性,明确专门机构和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举报热线启用工作,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二、加强宣传,营造共防共治的工作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深入施工现场一线,将有关扬尘防治规定宣传至每个项目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辟举报热线专栏,鼓励实行有奖举报等措施。
三、健全制度,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处理、反馈一揽子工作制度,原则上对举报投诉案件要限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对已设立已设立12319或12345热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逐步建立统一热线平台。
四、加强联系,力争做到无缝对接。
经与省电信公司协调,此次举报热线的后5位与城建服务热线电话“12319”一致(详见附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电信公司联系,确保2014年3月底前全面启用。
黄山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黄山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为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现场围挡和大门1、房建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彩钢板围挡或24cm砖墙抹灰刷白,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在外则设置十牌二图和安全生产方面宣传标语。
主要路段现场围挡不低于 2.5米。
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金属板制大门,门头尺寸一般不小于5×4.5m,且设置企业标志。
(二)现场及道路和出入口1、施工现场内必须设置环形畅通的砼主干道路和沿单位建筑物四周非泥面的畅通道路,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确保雨天不积水、晴天无扬尘。
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采用砼硬化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
场地要平整、坚实、整洁,尘土不飞扬,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3、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4、拆除作业应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三)物料堆放1、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所标位置堆放各种工具、构件、材料,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示牌。
2、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
3、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
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要有防尘、防潮、防雨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园林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不得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五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工地项目部必须成立扬尘治理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门卫为主要成员;必须建立扬尘管理网络并上墙公示;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
(三)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遇到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四)渣土等建筑垃圾及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应分类堆放,严密覆盖。
需要运输、处理的,按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
(五)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闭式外运。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施工作业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工地围墙设置不低于2.5米高度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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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实施混凝土硬化。
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四)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五)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六)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
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七)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八)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
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纳入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落实或挪作他用情形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