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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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简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证措施,关系到能否切实保护到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的原则重要体现。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上的相关问题,阻碍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不足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条文立法范围窄,缺乏规范性,内容也不够详尽完善,因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开展产生了巨大的阻力。首先,在认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导,立法上缺少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宪法中对该项权利的规定却查无可寻,容易在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形成误区,不利于全社会形成保障公民人权的社会共同认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析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1995年,我国开始提出要建立我国的刑事司法援助制度,并且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后在1996年司法部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起点。《法律援助条例》是继刑事诉讼法之后涉及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法规。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并且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向政府获取法律援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次新的立法。2005年以来最高法也出台了许多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解释,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并且在以后的多年发展中,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而不断进步豍。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缺乏沟通和合作。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上来说,行政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定义,开展法律援助机构显得没有权力和权威,援助对象也会对其援助行为抱有质疑的态度。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一个有力度的立场去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配合其开展援助工作。即使被追诉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会以其他理由予以拖延。绝大部分案件是在移交法院后才采取法律援助措施。

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23 加 大 宣传 力度 。提 高 社 会 各 界 对 法律 援助 制度 的认 识 .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 的工作 ,更是一项群众性工
为辅 的法律援助机制 ,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 助活动中 的主导作用 ,同时也有利 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 。
13 真 实性 .
作 ,它直接 面对广大人 民群众 ,特别是弱势群体 。当前重要的
科学之友
Fin f c ne ma us r doS i c t r e e A e
2 1 年0 月 00 7
对完善我 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万 胜
( 胜利石油管理局滨南社 区管理 中心 ,山东 滨州 2 6 0 5 6 0)
摘 要: 法律援 助发展 至今 ,已经有其普遍 的广泛 意义 , 已演变为由国家负责 实 的, 它 施 以 穷人或其他 处境 不利 的人 为对 象而实施的非 限于诉 讼领域 的以法律服务 为 中心的援
是更 为广泛地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 利用 咨询活动 ,进行直接的
宣 传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 24 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 .
我 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 著特点 , 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 平等的实体权 利 ,又规 定了为实现平等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 权利 ,而且特 别强 调为
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 助制 度 ,就是 为 了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 利的实施 机制 ,切 实保障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 。 主要存在的问题 :①有限的法律援 助资 源与大量 的法 律援 助需求之间矛盾较突出 ;②法律援 助的受援 对象 的界定不尽合
援助 的对象来看 ,只要是公 民确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 , 都可 以获得法律援助 ,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 ,我国法律不仅 是律师应尽的义务 ,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 益提供法

浅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

浅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

浅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公正和平等的体现。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解决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我国相关部门逐步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从立法层面看待,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是对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并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面临一定的缺陷。

相应地,立法本身应该更加详细地规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要求,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其次,在实践过程中,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的相关部门分散,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比较难以获取信息,这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因此,需要完善的是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获得相关信息,让援助更加到位,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的部门分工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与合作不足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实施科学合理的分工,以解决部门间权责不清问题,确保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顺畅开展。

最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专业化和人才队伍建设也是全覆盖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需要建立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发挥优秀的律师和援助人员的作用,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援助实施的有效性和精确度,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合来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政策、提高部门间协调合作效率,深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推进信息公开制度等多个方面协同推进实现。

这一目标的实现将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

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

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

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

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

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

例如,广州、北京和上海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可见,要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要。
律援助 条例 》 规定 , 国 目前 刑事 法律援 助适 用于 两 我
类 人群 , 类 以经 济 困难 为前提 条件 , 一 即犯 罪嫌 疑人 因经济 困难 没有聘 请 律师 的 , 诉案件 中的被害 人 、 公 被 告人 , 自诉 案件 中的 自诉 人 因经济 困难 没有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的 。 另一 类是不 以经 济 困难 为前 提条 件 , 仅 限于被告 人是 盲 、 、 或未 成年 人而没 有委托 辩 聋 哑
出完 善我 国刑事法 律援 助制度 的途径 。

不足 的困扰 。 几年 来 , 近 各级 政府 的法律援 助经 费 投 入 逐 年 加 大 , 0 5年 , 地 拨 付 法 律 援 助 经 费 为 20 各
220万 元 , 62 中央 财政还 首 次 拨付 50 元专 项 资 0O万
金支持 贫困 地 区开 展法律 援 助工作 。 就笔 者了解 , 但
的 进 步 , 20 在 0 0年 , 国仅 有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1 9 中 80 个, 现在 已达 到 3 8 个 。其 中 ,2个省 级 地方 全 部 01 3 建立 , 8 个 地 ( 级地方 、8 5个县 ( ) 地方 建 29 市) 13 区 级 立 了法 律 援 助 机 构 , 也 只是 分 别 占到 了 8 和 但 3 6 。 律援助 机构 的专职 人员仅 有 7 0 多 人 。法 5 法 00 律援 助机 构和 人员远 远不能适 应 刑事法 律援 助的 需
的途 径 是 一 项 具 有现 实 意 义 的任 务 。

【 键 词 】 法律 援 助 制 度 ; 事 法律 援 助 制 度 ; 告 人 , 法 权 益 关 刑 被 合
【 图分 类 号 】 D9 6 中 2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性质的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申请门槛较高、服务范围有限、服务质量不高等,严重影响了经济困难人群的司法保障权利。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次研究主要旨在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出发,探究如何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深入探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数据。

2. 借鉴国外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对比分析国内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异同之处,发掘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3. 探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途径和措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为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专家访谈法等,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文献、刑事案例、司法实践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结合实测数据和实践经验,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和途径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改进方案,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善和进步做出贡献。

四、预期成果和应用价值本研究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1. 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发现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3. 提出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建议,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作者:常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予以确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资金短缺,援助案件质量低等方面,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文章对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自身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以期对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合法权益;援助案件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根据相关的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弱者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一)国家责任转嫁为律师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为弱势群体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的数据显示:在2009年社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量占刑事案件总量的64.7%,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量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5.3%,由此可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主要承担者是社会律师。

另外,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律师每年必须无偿办理若干法律援助案件的规定,我国很多城市的行政法规中不但规定每名律师每年义务无偿办理1至2件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还要求律师承办一定数量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有偿法律援助案件。

虽然,在这些指派的援助案件中,国家会给与一定的补贴作为报酬,但是相当低。

一般情况下,每代理一个案件从国家得到补贴平均为600元,而这600元可能连办案的成本支出都不够,这给律师们造成了过多的负担与压力。

由此可见,在实践过程当中,政府把绝大部分的援助义务都转嫁到了律师身上,政府更多的是扮演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 ) 五 刑事 法律援 助律 师介入 的时间 过迟
刑 事案件 当事人 获得有 效法 律援 助 的重要 前提 是辩 护律 师 对 案件 有充分 的准 备时 间, 尽早 的接触 犯罪 嫌疑 人 , 了解 案情 。 法 律援助 机构需 要尽早 的获悉哪 些 当事 人需要 法律援 助助 , 进而
律 援助 经 费主要 由地方 财政提 供 , 由于各地 经济 发展 不平衡 , 地 护 , 经过 法律 援助机 构指 派律 师, 案件 到律 师手 中的 时候距 离 开
方政府 对法 律援助 重视 程度不 同, 导致 基层和 经济欠 发达地 区法 庭 时间往往 仅有 数 日, 甚至仅 有一 两天 。 少指 定辩护 律师 基 于 不 在 甚 律援 助 办案经 费严 重 短缺 。绝 大数 地方 仅仅 只能解 决专 职法 律 时 间原因 和节约 办案成 本 , 没有调 查取 证 , 至没有 阅卷 也 没
同 时, 由于 一些 主客 观原 因 , 刑事 法律 援助 制度 作为维 护公 民权 地方 没有设 立法律援 助机构 , 还有不 少地方 法律援 助机构 无人无 利 的一 项重 要制度 仍 然存 在着 许 多缺 陷 。随 着我 国各个 阶 层对 钱 , 同虚 设。 形
刑事 法律援 助制度 的重 要性认 识的不 断加 强, 同时 由于我 国财政
过十 余年 的建设 , 已经 完成立法 创建 、 机构设 立 、 援助 落实等 多项 律援 助 资源之 间的矛 盾突 出。在 法律援 助机 构 设置方 面 , 目前 ,
工作 , 得 了较 好 的社 会效 益 。 刑事 法律援 助 工作取 得进步 的 县级 和西部 法律援助 工作 明显滞后 , 国还有 超过 五分之 一县级 取 在 全
状况 的逐渐 好转 , 刑事 法律援 助工作所 面 临的主要矛 盾和 困难缺 陷 必将 得到解 决和 改善 。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推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六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一、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当前,法律援助的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而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途径,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例如,可设置社区法律咨询站、街道法律援助站等。

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当前,不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知之甚少,这些知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

因此,必须加强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普及,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

三、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当前,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大多为兼职志愿者,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当前,法律援助往往在资金方面所受到的制约较大,很难满足广大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的需求。

因此,需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法律援助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当前,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合作协调不够,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当前,信息化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是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使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完善、专业化和普惠化。

浅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浅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浅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了司法公正。

但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实行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这几面内容进行分析,来探讨现今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对象;援助范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使公民享受到平等的司法权。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了那些因经济问题无法承担法律费用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诉讼权利,实现了司法的正义。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刑事法律制度,但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法律普及程度的不同,对刑事法律制度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在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援助那些在治安法庭、巡回刑事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中受审的刑事被告人,让他们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委员会获得应有的法律帮助。

[1]在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当其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律师为其辩护的时候,法院会为其选择律师或者辩护人,使其得到法律援助。

[2]我国自1996年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理论界对其的定义各不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那些因经济问题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的人群,提供免费的辩护或代理等法律保护。

[3]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了使贫弱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减免那些特殊情形的被追诉者的法律费用,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刑事被告人因为经济等原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时,法院可以指派职业律师免费为其辩护,而把这个规章制度概括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对以上不同观点的整理归纳,刑事法律制度的概念大致可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那些因经济等原因而无法承担律师费用和法律咨询费用等法律费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人群,在国家的帮助下,可以获得无偿的免费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来 源 , 家 属 经 多 次 劝 说 仍 不 愿 为 其 承 担 辩 护 律 师 费 用 的 ;. 其 4 共 同 犯 罪 案 件 中 , 他 被 告 人 已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外 国 籍 被 告 其 5
人 ;.案 件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移 送 的 证 据 材 料 可 6 7
和 前 提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在 全 国 得 到 普 遍 实 施 。 还 有 ,法 律 援 也 《
关 键 词 : 事 法律 援 助 ; 家责 任 ; 法 ; 费 刑 国 立 经
中 圈分 类 号 : 1 3 1 文 献 标 识 码 : F2.6 A
助条例 》 虽然 强 调 了 “ 律 援 助 是 政 府 的 责 任 ” 却 没 有 明 确 提 出 法 , “ 民享 有 获 得 法 律援 助 的 权 利 ” 加 之 又 有 “ 律 援 助 申请 和 公 。 法
1 4 企 业 家 天 地 ・下旬 刊 /2 0 8 0 9/4
论 我 国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完 善
蒋 青 兰
摘 要: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的核心部 分, 是刑事 司 法公正的保 障。我 国刑 事法律援 助制 度尽 管有 了很 大的发展 ,
但 与发 达 国 家相 比 , 及 从 社 会 对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的 需要 来 看 , 以 还 有很 大 差 距 , 必要 从 制 度 的 设 置 、 法 的 完 善 、 费 的保 障 等 有 立 经

申请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看 作 是 一 种 “ 赐 ” “ 照 ” 自 己 的 权 恩 、关 或 力 。因 此 , 来 在 法 律 援 助 立 法 上 也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获 得 法 律 援 将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摘要: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通过使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来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现状,在研究中发现我国的援助制度存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不完善、司法过程中各机关分工不明确、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执行不到位和律师行业中从业律师消极怠工等诸多问题,并且相对应地结合实践中司法案件审理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如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援助法规、在司法层面上设置专门援助机关、在执法上落实律师调查参与权以及强化援助律师素质审核等,以期能够对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在1994年之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而在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之中,这一发展更是给法律援助制度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和生机。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来保障社会弱者的公平公正的诉讼机会,对其减免诉讼费用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立法缺乏统一标准,法规效力较低。

在我国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其中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都有体现,还有专门性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规制[2],虽说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较高且都对刑事法律援助做出了一定规定,但这些都是抽象性的规定,而且作为法律援助制度专门性法律的《法律援助条例》的效力还不高,当和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得到使用。

上诉权不能因“贫”而“困”——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思考

上诉权不能因“贫”而“困”——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思考

上诉权不能因“贫”而“困”——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
度的若干思考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
展和完善,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
题和不足之处,如上诉权不能因“贫”而“困”这一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细致的思考和完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依
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首先,要深入了解导致上诉权不能有效行使的原因。

一方面,贫困导
致了一些被告人缺乏必要的经济条件,无法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或提交上诉,从而造成上诉权无法有效行使的局面。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在援
助对象的选择和服务水平上存在不足,导致部分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援助和
支持。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其次,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普及率和质量。

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
完善援助制度,确保每个有需要的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同时,要建立健
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和支持。

此外,还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
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援助对象得到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最后,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和变化,法律援助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和需求,及时进行和调整。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援助经验,引入更多的创新举措和技术手段,提
高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法
律援助工作的评估和监督,确保援助对象能够真正受益于援助制度的改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是一项法律制度,旨在为贫困或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被告提供法律帮助。

这项制度为确保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仅限于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

然而,在许多民事案件中,低收入人群同样需要法律援助,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公正。

因此,中国政府应考虑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涵盖范围,开展民事案件方面的扶助。

其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资源配置上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机构集中在城市地区,而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暴力犯罪率相对较高,却缺乏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

此外,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也存在明显不足。

因此,中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设施和设备,工作人员应该平衡分配和专业技能提高。

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备。

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能力不足限制了申请者的渠道。

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通讯和信息共享,建立良好的信息网络,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使申请过程更加高效和透明。

最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少外来评估。

因此,中国政府应该考虑开展外部评估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公正。

建立一个严格的评估体系,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考核和监管,保证其健康发展,推动刑法援助制度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公正与司法公正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其需要在适用范围、资源配置、信息共享和评价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政府需要加倍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确保公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社会和谐发展注入新动力。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实施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正确认识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质量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所负的义务,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这是现代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显著特征和通例。

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或者授权其他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使法律援助制度区别于各种道义或者福利的社会行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它旨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的平等诉讼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监禁或自由,甚至生与死。

提供一个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找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作用巨大,意义非凡。

在肯定刑事法律援助起到的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以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二、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一)贫穷的人并未必然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建立法律援助的直接目的,打不起官司通常的解释是付不起律师费用的穷人。

从全国范围得到的数据分析,大约8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农民和无业者,他们多数应当是”困难中的困难者”,然而能够得到免费法律帮助之人却屈指可数。

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既简单又复杂。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2023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但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寻找解决的途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一、法律援助质量存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质有所不足,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这已经成为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解决途径应该是进一步加强援助律师的培训和考核。

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援助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律师进行相应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催化度不高尽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部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甚至存在被拖延和不予受理的情况。

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效果。

为解决这类问题,建议通过实现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协同作用,提高机构催化度。

可以适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实时响应和快速处理。

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更好的服务于困难群众。

三、法律援助透明度待提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所受理的案件处理情况缺乏透明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和结果难以为受援助人负责,甚至存在部分案件出现违规情况而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的情况。

为此,我们建议通过进一步公开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结果,强化审计和监督机制,防止失职失责的现象发生。

同时,要加强人口普查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的精准性和实时性。

结语: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和扶贫领域。

未来,我们仍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服务于法律援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和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进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进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进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其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法律援助制度仍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涵盖了民事、行政等领域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也给予了重点关注和保障。

(二)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逐步提高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通过加强培训、规范服务流程等措施,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逐步提高,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有所加强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同时,一些地方还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拓宽了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渠道。

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不均衡。

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则较为匮乏。

这导致了部分地区的当事人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申请率较低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仍有很多人对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申请程序不了解,导致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知道如何申请或者不敢申请。

此外,一些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存在疑虑,也影响了其申请的积极性。

(三)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有待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效果还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的思考建议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的思考建议

然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仍存 在一些问题,如供需不平衡、 服务质量不高等,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改进。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
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 会稳定。
CHAPTER 02
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及问题
CHAPTER 03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建 议
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增强法律援助宣传
通过媒体、社区活动、学校讲座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法律援 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意识。
建立品牌形象
通过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例和律师团队,树立法律援助在公众 心目中的专业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和认可。
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
拓展援助对象
将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纳入援助范围,如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 等,确保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得到公平、及时的帮助。
增加援助形式
除了传统的诉讼代理服务,还可以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 多样化形式的法律援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监控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资金不足
尽管资金来源多元化,但总体 上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临资金 不足的问题,限制了受援范围
和援助质量。
人力资源紧张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数量和 专业水平对援助质量有重要影响 ,当前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需要 解决。
社会认知度低
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还有 待提高,部分人群对寻求法律援助 的意识和积极性不足。
创新服务模式
积极探索和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如采用互联 网+技术,方便受援者获取法律帮助,提高服务效 率和质量。

浅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浅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浅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了不少的修改和完善。

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落实,需要各司法部门共同协作配合,特别要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权;衔接机制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法律援助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对需要得到法律服务而又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的制度。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广义刑事法律援助还包括对经济困难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等提供的法律帮助。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诉讼参与人应受保障的权利之中处于核心地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保障其辩护权的重要措施,①本文所探讨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刑事法律援助。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进步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

②酌定援助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定援助则是指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一是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取消了酌定援助“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的限制”,吸收《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把酌定法律援助扩大到所有刑事诉讼法的各个阶段和所有刑事案件。

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二是法定法律援助的时间由现行规定仅限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整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

浅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

浅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

浅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职业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则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依法享受充分的辩护权利。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尽管我国推行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政策,但实际落实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结构不够合理。

律师队伍中大多数从业律师集中在大城市,而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严重不足。

这导致了法律援助到达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困难,使那些应该受到援助的贫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难以享受到合适的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

虽然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了一定的经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经费有限,导致无法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需求。

辩护律师的辩护费用也是一个障碍,律师费用过高使得一些贫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承担。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大。

由于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够,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及时申请法律援助,错失了享受法律援助的机会。

也存在一些法律援助中心或刑事辩护律师不积极推广法律援助政策,导致该政策在实践中的推行效果受限。

针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通过鼓励律师到农村执业,提高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数量和质量。

二是加大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确保经费充足,让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

建立合理的资助制度,为无经济来源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三是加强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

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政策,提高广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法律援助政策的了解和信任,积极主动申请法律援助。

四是建立和完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和监督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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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尽管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以及从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要求来看,还有很大差距。

刑事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核心部分,是刑事司法公正的保障。

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力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加完善的重要标志。

因此,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目前我们不可自欺欺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重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体系一是在宪法中确立法律援助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是将法律援助(帮助)权作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而由于我国未将获得法律援助(帮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致使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帮助)权,那么目前困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当然也包括刑事法律援助所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将有可能迎刃而解。

“实际上,无论在任何社会,获得法律援助不仅需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更需公众对其有心理上的深刻理解。

”【1】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存在的理论上的必要依据与前提,在全国必将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与普遍实施。

二是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目前,考察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难发现,很多国家都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援助看作是国家的责任而不单是“政府的责任”,因此都制订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单独立法。

如英国的《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获得司法公正法》、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1997年修订)、荷兰的1994年《法律援助法》、韩国的《法律援助法》(1994年)。

【2】应该明确我国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确立国家责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我国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是行政法规,其第5条明确规定是“政府的责任”,但是不管是从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中的地位效力还是法律援助可能涉及的部门考虑,仅仅一部行政法规难以担当此重任。

如刑事法律援助必然需要涉及的法检系统,与国务院就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通过行政立法就无法确定法院、检察院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制定《法律援助法》,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其重要内容单独规定。

同时仅仅认为是“政府的责任”,显然与目前国际社会各国各地区的通行意识和做法不符,有违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不相称,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不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是目前构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框架。

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同时隶属于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范畴,所以即使今后将享有法律援助纳入宪法权利并单独制订《法律援助法》,但还是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中加以规定,使之互相配套,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相衔接的立法体系。

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明确刑事法律援助人的具体义务及受援人的具体诉讼权利,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必须体现到诉讼过程中,才能有效地发挥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三是加强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建设鉴于刑事法律援助所涉及的部门较多,且我国地域经济差别的存在,在宪法和法律中不可能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都做详尽具体的规定。

就法院、检察院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新的问题,而需要通过作出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而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能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公安部、司法部制定部门规章及相关制度来健全。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经济实力的差异,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也不尽一致,可能选择不同的援助模式,这就可能需要各个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来规范具体法律援助的实施。

总的来说,在立法上很有必要建立起从宪法到法律,直到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整套法律援助机制,这其中最主要还应是法律援助的单独立法,即一部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援助法》的问世。

只有在立法上确立了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才有可能促进我国法治进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成为实然。

二、重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内容体系一是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尽管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雄厚,国家财力无法不加限制地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但是,从适应国际发展潮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是必要的。

其中,讨论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的扩大首先应该考虑扩大应当指定辩护适用对象的范围。

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

一般对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由于一国的律师辩护资源相对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关标准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师辩护资源投入给最需要该资源的那一部分人。

在国际范围内,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不一,律师的发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联合国设立了一个较为模糊的标准,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

“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标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

相对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国的凡被告人可能被处1年以上监禁就属“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实践而言,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的准则及有关国际条约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

我国现行刑法中用多达47个条文设臵了68种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强,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范畴,而且限制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死刑的适用范围呈减少趋势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呈增大趋势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对此项条件限制加以修改。

由于刑法诸多条款中都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某一情节的量刑幅度,所以笔者建议把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司法利益有无需要的分水岭,并等条件成熟时再作进一步扩大。

在特殊对象上,笔者认为,应将妇女、老年人等纳入,并将盲、聋、哑的残疾标准进一步放宽到所有残疾人。

在经济审查标准上,仅仅限制在贫困线之下,显然很不够,应将标准视各地的不同放宽到贫困线之上的1.5倍—5倍不等。

二是重构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包括法院指定和自行申请(含通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转交申请)两类。

但是实践中主要是依靠法院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比例极小。

虽然司法部于2000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并于2001年4月25日与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分别就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根据笔者了解,司法实践中侦查与控诉机关基本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加以落实。

笔者在某区检察院见到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告知书中只见到了聘请律师权利的规定而未见有关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规定。

即使是侦查与控诉机关严格地履行了有关的部门规章中有关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权利告知的义务,经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转达申请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很有可能已经进入下一道诉讼程序了。

纵观各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目的,其中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满足诉讼程序的需要,而法律援助的及时性是其前提,所以英国、日本等国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并对某些案件无须审查直接提供援助。

我国应该加以借鉴,当然考虑到我国律师的数量有限,只宜先在有条件的大城市试点后再逐步推广,并随着律师制度的日益完善,而最终建立一整套保障刑事法律援助能够及时提供的机制。

目前,司法部在全国一些地方进行“公职律师试点”,相信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公设辩护人制度会成为可能。

同时,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度中法院指定不太妥当。

法院作为一个司法中立机构,直接指定援助多少有违中立原则,应由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定为妥。

三是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防控体系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24条1款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并分别规定了质量监督的主体、质量监督的方式,但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模糊,且并非完全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故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形式监督上,可要求援助律师在结案时,交给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详细的结案报告汇报具体的情况,包括与当事人会谈的次数时间,调查取证的次数与证据的数量,阅卷的次数,出庭的次数。

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才予以结案,并给予相应的援助补偿。

在质量监督上,笔者认为,对此可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师始终与当事人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当事人对援助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履行其援助义务具有最直观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机构可向当事人征询有关援助最基本的情况,再要求援助律师作一个总结,两相结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整个庭审的主持者,并具有专业的知识,在结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标准对援助者作一个评价将客观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实面貌。

通过以上过程,将会把法律援助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另外,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既当管者,又当实施者,导致职能紊乱,职责不分。

笔者初步看法是,法律援助机构在中央归属司法部管理,在地方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而进行垂直管理。

这样,有助于资金、人才的到位,保证质量的提高。

法律援助机构只行使管理职能,援助实施主体则由公设辩护人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及相关具有严格认证资格的社会组织组成。

四是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资源,导入激励机制虽然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为律师责任。

虽然有些地区提高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但是由于补贴的发放是按承接案件的数量发放而不考虑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

发放补贴的金额往往有限,较复杂点的案件甚至连办案的基本成本都无法负担。

如果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尽职尽责的完成辩护任务的话,往往不能有所收益,甚至要倒贴很多费用,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

一方面是广大律师为案源而四处奔波,甚至不惜冒违法乱纪的风险与法官检察官建立起不正当的联系,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亟需辩护人的参与,两者之间矛盾的焦点就在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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