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评析及其重塑方案
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自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 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① 、发布《人 民陪审员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实施办法》)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进行 得如火如荼,2017年该制度的单行法律立法工作已 被提上日程② ,201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出台 ③ 。该制度的完 善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具有开创性意 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两年试点④ 工作已取 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 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中,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
收稿日期:2018-05-24 作者简介:李晨瑛(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 事诉讼法。 ①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② 2017年 12月 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制定《人民 陪审员法》着重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 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参见:荆龙.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EB/OL]. [2018-01-03].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5072.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 2018年 4月 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2015年 5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0日。2017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的议案,将为 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 2018年 5月。 ⑤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 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 3人合议庭模式向 5人以上 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实施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早在唐代就已经出现了陪审员制度。
在明清时期,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的变迁,陪审员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曾经中断或者被废除。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员制度才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另一种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由人民法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监督员则是由人民检察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检察和监督。
这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陪审员可以代表社会各界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陪审员可以提供不同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观点和意见,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客观公正。
此外,陪审员还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各界公民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陪审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陪审员可能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导致审判结果不够客观和公正。
此外,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首先,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机制,加强对陪审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加强对外界干扰和影响的防范,确保陪审员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政策,相信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人 民陪审制度重获生 , 机, 但影响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因素仍然存在 , 因而
应正确分析并评价人民陪审制度 的价值及主要 缺 陷 , 出困境 的理性选择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其做 走 进一步的凋整, 使人 民陪审制度焕发原有 的生机。
一
、
人 民陪 审制 度 的变迁 殛现 状
关键词 : 陪审制; 民陪审制度 ; 人 司法民主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12 2 0 )0—0 3 0 17 —6 3 (06 1 0 2— 4
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 式和保障公 民权利 的基本措施 , 在现代社会 中受到 各国的普遍重视 , 特别是英美法 系国家的陪审团制 度, 更具 有 广 泛影 响 。 对 于 陪审 团制 度 , 国的人 相 我 民陪审制度实际上是陪审员制度 。 由于种种原因, 我 国的人 民陪审制度一度陷入名存实亡 的窘境 。 虽然
陪审制 度是 一项 有一 千 多年历 史 的重要 司法 民 主制 度 , 是指 国家 的审判 机 关 吸 收非 职 业法 官 参 它
加案件审理 的一种制度 。 陪审制度经过长期的变迁 和发 展 , 成 了两种 风格 迥异 的司法 制度 , 形 即英美 法
系 的陪 审 团制 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参 审 制 , 由于我 国
实行人 民陪审员制度 。在2 世纪5 年代, ” O O 陪审制度
成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 , 参与国家管理 , 参 与司法程序和审判工作 , 走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 , 曾 经辉煌一时。文化大革命” “ 期间 , 国的司法制度遭 我 到严重的破坏 , 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免遭其难。 人 虽然 在这一特殊时期下“ 法院” 在所谓的“ 审判” 中也请一 些群众参加 , 但这种做法与陪审制度难 同日而语 , 这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作者:曹德仁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5期[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外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是以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为价值理念的。
但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
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一、陪审制的形成及其发展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其理念是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民主与公正,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利的滥用。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
陪审制在世界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
陪审团制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参审制则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考察参审制其仍起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
在中国,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由沈家本、伍廷方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出现的。
但这种制度只是书面规定而已,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应该说,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起源于20 世纪30 年代初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陪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制度。
不幸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陪审制度也名存实亡。
1976 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司法制度,1978 年通过的我国第三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它的出现旨在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经过多年来的推广和实践,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推动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首先,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
借助陪审团制度,法律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民代表的参与性得以增强,这样更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次,人民陪审团的参与,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代表了普通群众,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和看法,有助于法官认识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合理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比如只要理念不同,就难以做法律客观公正的人。
最后,人民陪审团的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陪审制实施前,法官人数少、案子多是普遍现象,导致审判难度大,耗费时间长,而引入人民陪审团之后,既可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比如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人民陪审团率先介入,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的引入,也促进了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次革新和完善,其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强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不得不认识到行业多年来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中山被称为陪审团“判冤案之乡”,其中存在的学生威胁案全国开展,全市政法机关以及各地检察院和法院相继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自我反思,并表示,要将中山市各类错案暴露出来的机制落实下去,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司法案件程序,系统打造精细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公正性,为走向更加开放、规范、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铺平坦道。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旨在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两点:1.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条件、组成方式、职责义务等具体细节,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局限性1.优点(1)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避免单一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片面性进行裁决。
(2)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得被执行者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更好地信任于司法的公正性。
(3)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所订立的司法行为的信任感,并且可以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更好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弥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断裂。
2.局限性(1)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调配不符合实际、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对案件判决时的选择可能会出现偏见。
(2)陪审员权威不足。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已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权威性较低,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员认知不足、参与的时间不足,导致很多案件中的陪审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
(3)陪审员数量有限。
目前,我国陪审员的数量相对有限,很多案件难以涵盖最多的陪审员代表,难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摘要:针对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成为司法改革中一个热议的问题。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应该成为对制度进行改革的契机。
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身并不是陪审制度本身的问题。
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应“废”而需要“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员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定义及现状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制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
我国的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抱怨“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关于陪审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制流于形式,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可以取消。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法制进步的标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必然会导致腐败, 司法权也同样如此。
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
其次,许多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
第三,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第四,从某一种层面说,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三、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意见1.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改革旧的审判方式是法院面临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强化合议庭的功能是难点,也是事关审判方式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合议庭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人民法院有相当数量的一审案件是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对合议庭职能的改革也势必涉及陪审制度的存废及出路。
本文从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评析其优劣所在,并就改革方向进行一番探讨。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渊源和发展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由于旧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清朝以前的封建社会不存在陪审制度,到了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虽曾制定过陪审法,但未实施。
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政权时期,为适应当时的斗争形势,效仿前苏联吸收群众参加审判活动,1930年中共苏区执委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原则,这应视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萌芽。
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原则,同年的法院组织法据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同英美法系等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我国的陪审制度其实是“参审制”,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官相同,对实体问题和法律问题具有表决权;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他们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上,只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对法律问题则无权决定。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审制的血统。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人民当家作主全方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一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方面考虑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不过文革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口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面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
[1]文革后,国情发生较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一直处于低谷状态。
1982年3月8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基本原则”中已没有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内容。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将非司法工作人员引入司法审判中,把审判权力分享给社会公众,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审判的权力给予社会公众,是政治民主化的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但是人民陪审制在实行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产生了废除人民陪审制的呼声。
如何正确的分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是非功过”,还得先从其发展历程中入手。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清朝末年,学习西方的制度成为一种蔚然之风,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朝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最早见于沈家本在1906年所主持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并且在《大清行使民事诉讼法》中国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
但是由于该法遭到顽固派的抵制,此法在大清并没有实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都颁布了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范。
中华民国时期的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制度,规定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
在次时期,共产党政权在根据地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陪审制度。
如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在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对陪审制度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制度的发展并没有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而是在曲折中前进。
在这一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1)辉煌阶段。
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一)
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一)关于我国陪审制存废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案件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它表明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保留,不能废除。
二是“废除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走完了它应该走过的历程,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逐步加以取消”。
三是“改革完善说”,认为应在正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主张对它进行改革与完善。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主张对现有的陪审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各国的陪审制度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律制度,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
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陪审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
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参审制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一)英国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
1933年王座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
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
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廖 国辉
摘 要 :在现代 司法发展 时期 ,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在推动 司法民主化进程 中发挥 了无可取代作 用。公众 以适 当的形 式参 与 司法活动在 我 国最直接 的体现 即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 ,在 司法 实践 中发挥 着重要 的作 用。但 随着我 国民主 政治推进 、 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及公民文化 水平提 高,人民群众对 司法的期待和需求不断加强 ,现有的人 民陪 审员制度 由于政治体制、司法设计 的原 因。使 得人 民陪审员陷入 了 “ 法官陪衬” 、“ 干部陪审 员” 的尴尬境地。在推 进司法民主化进程 中,人 民陪审 员制度将何去何从 ,本文就如 何 打 破 现 有 的 陪 审制 度 困境 、建 立我 国的 人 民陪 审 团 制度 进 行 探 讨 。 关 键 词 :陪 审制 ;人 民陪 审 团 ; 司 法 民主 现有陪审员制度 问题 的行之有效的方案 。 四、人 民陪审团制度 的选择 人 民陪审团制度的提 出,是 由于人 民陪审 员制度的现 实困境所致 。 较之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属性而言 ,人 民陪审 团制度显然更具 民主特 质。 _ 4 这项更具 民主特质的制度存在着上 述一些风险及 问题 ,针对这 些 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做 以下选择 。 ( 一 ) 案 件 范 围 的选 择 :严 格控 制人 民 陪审 团审 理 适 用 范 围 陪审 团审理案件的复杂程序要求对适用人 民陪审 团程序 的案件进行 限制 ,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 系的陪审制度均是 如此 。如何选 择适 用范 围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 笔者认为 ,一般情况下 ,是否 由陪审团参 与法庭审理 ,选择权归当事人 ,法庭不能依职权 强制进 行。但 在充分考 虑陪审团的政治价值 、法律价值 、诉讼效率和成本等 ,下列 案件应依职 权适用陪审团审理 :一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 ;二是涉及 公 民政治权利和政治 自由的刑事案件 ;三是社会影响较大 、民众关注度 较高的刑事案件 ;四是人 民法院认为应 当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理的其他案 件。 ( 二)人 民陪审 团成 员的选择 :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范围 人 民陪审团制度发挥司法民主化 功能 的前提是陪审团成员选任 的广 泛性和大众化。笔者认为人 民陪审团应尽可能地容纳社会成员 ,使 每一 个公 民享有参与陪审团的权利 ,从而在最大范 围内体现陪审 团的社会代 响。 表性 。笔者认为可以规 定 ,凡年满 1 8周岁 ,完成 九年义务 教育 ,享有 = 、人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困境 政治权利 ,无不能担任 陪审员 情形 的公 民,可 以担任 陪审 员职 务。同 近几年来 ,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得以完善,但影 响人 民陪审员制度 时 ,陪审 团应具有一种使 自己的存在成为不可或缺的 品质特征 :它是独 运行实效 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性 的解决。主要原 因在 于现有的人民陪 立而不受 制 约 的,且 “ 用 政 治 手 段 无 法 收 买 通 过 抽 签 组 成 的 陪 审 审员制度设计难 以完全发挥 陪审制 的作用。一是陪审员 的精 英化与公众 团” 。 因此 ,我 国应建立完善 的人 民陪审团成员选拔培养机制 ,考虑我 参与司法 的期待 的矛盾 ,担任人 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 专科 以上文 国行政 区域管辖 以及人 口众多 的因素 ,可以以乡镇 为 中心 ,以 2 0 0人取 化程度 ,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中国公 民没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 ,参加 1 或3 0 0人取 1 的比例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法庭审理。二是 陪审员的专业化与弥补法官 “ 思维偏差” 的矛盾 ,无论 ( 三)陪审 团意见的选择 :明确陪审团成 员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 团制度是否能真正落实关键 在于人 民陪审团意见 的采用 。 是英美法系的陪审 团制还是大陆法 系的参审制 ,都不强求 陪审人员具备 法律专业知识 ,陪 审员仍 然 主要 依靠 生 活 经验 和 正义 直觉 来 判 断案 应从现行立法方面明确赋予人 民陪审 团成员的权利 ,使之具 有应有 的效 件。 2 这种通过陪审员的正义直觉 和善 良判断来 弥补法官 的专业思维偏 力 :一是可以记 录庭审 内容 、要求控辩双方重新询 问证 人 ;二是可要求 差 ,这样才是陪审制度 的重要 内涵。三是陪审员的职业化与监督 司法权 法官对实体法及诉讼程序作出解 释;三是合议庭评议 前 ,当事人或犯罪 行使的矛盾 ,过多参与案件陪审 ,必然影 响人 民陪审员在监督司法 中的 嫌疑人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发 表 自己 的意见 和建议 ;四是案 件合议 时, 作用 ,甚至可能出现 当事人通过人民陪审员进行司法行贿 ,反而成为新 对案件事实有独立发表 自己意见的权利 ,陪审团以多数 意见形成统一意 的腐败滋生点。四是 陪审员与法官审判权重叠 的矛盾 ,人 民陪审员除不 见 ;五是陪审团形成 的对事实认定的统一意见作为定 案依据 ,合议庭不 得担任审判长外 ,同法 官有 同等权利 , 加上选任程序严格 ,直接导致从 同意的可以提请本 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六是陪审团成员进行陪审 的相关 费用 由法院承担 。( 作者单位 :宁化县人 民法院) 公众参与司法成为公众 主导 司法 ,与设置人 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 三 、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出路——设立人民陪审团 现有 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 已成为司法民主改革 的桎梏 ,如何打破这 种 参 考文 献 困境 ,河南 以及陕西省法院的人 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提供 了一 种很 好 [ 1 ] 蒋安.论 我 国的陪 审制度与 司法改 革学评 论 [ J ] . 法学评 论 , 的解决思路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 国家的基本 司法制度 之一 ,它是指 1 9 9 9( 6 ) . 特定人数 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张曙光.人 民陪审 :困境中的出路——河南法院人 民陪审 团制度 的制度 。 _ 3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确立 是有其深厚 的历史文化背 景和政 的贡献与启发 [ J ] .政治与法律 , 2 0 1 1( 3 ) . 治理念基础 的,在我 国并不具备实行英美国家陪审制度 的条件。但在立 [ 3 ] 杨峰 .陪审团制度在我 国的不适 用 [ J ] .天津市经理 学院学报 , 足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现在的政治 、 经济条件下 ,可以在陪审团制度和 2 0 1 1( 2 ) . 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外去探索一种新 的陪审制度 ,即人民陪审团制度 。现 [ 4 ] 汤维建.人 民陪审 团制度试 点的评析 和 完善 建议 [ J ] .政 治与 有的人 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中 ,人民陪审 团成员从其公 民代表库 中随 法律 ,2 0 1 1( 3 ) . 机抽取 ,所提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以公众智慧裁决事实问题 ,使审判工 [ 5 ] 路 易斯 ・ 博 洛尔.政治的罪恶 [ M] .北京 :改革出版社,1 9 9 9 . 2 6 8. 作从封闭 、神秘走 向了开放 、透明 ,体现 了司法 民主 ,可 以看作是解决
试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9 3年 后 , 国的 陪 审制 度逐 渐 淡 化 。如在 1 8 我 9 3年 修改 的 目前在立法上 处 于可 有可 无 的状 态 , 司法实 践 中的 地位 和 18 在
作用也 是岌岌可 危 , 陷入 了名 存 实亡 的 局面 。我 国法学 界就 《 民法院组织 法》 人 中规定“ 民法 院审 判第 一 审案件 , 人 由审判 。在 19 9 0年颁 布 的《 行政 陪审制 的存在 价值 展 开 了激 烈 的 争论 , 此项 制 度在 司 法实 员 和人 民陪审 员组成 合 议庭 进 行” 对
和 91 民事诉 讼法》 1 9 、9 6年修 订的《 刑事 践 中的改革 与完 善 提 出 了许 多 建 议 。笔 者认 为 , 当前 陪 审制 诉讼 法》 19 年修 订的《
中也 同样做 了淡 化的规定 。 在我 国的衰落并 不 能否认 陪审 制 度在 体现 司法 民主 、 现 司 诉讼 法》 实
审员制 度” 。把陪 审制纳入 国家根 本法 , 映 出对 人 民行 使 权 革势在 必行 。 反
力这 一 民主形式 的重视 。同年 的< 民法院组 织法 》 一 步明 人 进
改 革陪审制 度是加强 司法 民主的需 要 。陪审 制度 让普 通
确 规定 :人 民法 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 , 行人 民陪审 员制 度 , “ 实 但 群众直 接参 与审判活动 , 并赋予 其与 职业 法 官同等 的 权力 , 不
法公正 、 完善 司法制度 等方面 的独特 的价值 功能 ; 术界 的存 学
改革 的契机 。
综观 我 国陪审 制 度发 展 的历史 和现 实 司法 实 践 , 现行 陪 用的发挥 的主要 问题 ;2 陪 审员组 成结 构不 合理 ;3 陪审 员 () ()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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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评析及其重塑方案● 黎蜀宁(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1)〔内容提要〕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科学评价其蕴涵的政治民主、司法民主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分析它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缺陷,革新人民陪审制度,理性地选择应当是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欧美陪审团制度并依据一定方案进行结构重塑,使之焕发固有生机。
〔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度;价值评估;缺陷分析;结构重塑〔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4)02-0176-04 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措施,在现代社会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青睐;特别是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更具有广泛的影响。
相对于陪审团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实际上是陪审员制度,它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的司法实践并借鉴了前苏联的审判经验,有着自身深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历史背景,曾经对我国的审判工作和法制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
时至今日,由于种种原因,人民陪审制度却陷入名存实亡的窘境,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笔者认为,正确评价并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以及主要缺陷,走出困境的理性选择应当是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并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使人民陪审制度焕发原有生机,适应时代要求。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评估(一)人民陪审制度与政治民主陪审制度是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里的表现,是民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伴随民主政治的施行而产生的。
古希腊和古罗马共和国由公民对案件行使最终裁判权的现象生存于民主共和政体之内即是证明。
当资产阶级在建立和巩固其政权时,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统治者的需要,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民主学说,因此,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了体现人民主权学说的陪审法庭。
“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①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是全体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就应从民主的开始、经过和结果的全过程来考虑人民如何发挥主人的作用。
人民通过陪审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不仅直接地体现了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民主性,同时也间接地体现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是政治民主的体现。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一部分,虽然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是,它却是作为政治制度而发挥作用。
陪审制度在使政治权力合法化,培养社会角色和社会期望,促进社会化进程方面均具有重大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为非法律职业者的普通公民提供了可以作为审判者参加司法活动的机会,具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这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参政议政的重要体现,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是相符合的。
(二)人民陪审制度与司法民主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民主制度而存在,几乎为所有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一致公认。
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不论是历史上最初出现陪审的缘由,还是现实社会中仍采信的依据,司法民主均被作为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甚至是基本理由。
陪审团被引入诉讼,最初而且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实行对法官审判权的分割与制约,是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②。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以往把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一项内容,以此体现政治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使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发生密切联系的说法,并不完全是一种创新”③。
在我国,目前体现司法民主的方式虽然已经不是主要通过陪审制度来实现,而是通过诸如审判公开、舆论监督、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以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等方式来体现,但这些体现司法民主的手段和措施与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确保司法民主的实现之间并不发生冲突。
审判公开、舆论监督等方式只是从外部来体现司法的民主性,而人民陪审制度则是从审判组织内部、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来确保司法的民主性,目的是实现司法的民主。
虽然世界各国实行陪审制度的具体方式不完全相同,但均认为该制度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使民意能随着时代的变动,适度反映司法,而让国民能直接、间接监控审判机关。
这样做,是为了贯彻国民主权的原理所必需的”④。
(三)人民陪审制度与司法公正陪审制度的出发点是对裁判的制约,将裁判制约渗透到审判过程内部,对法官形成一种内在制约,比外在的法律制约更有效力。
“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的或铁面无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
明智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人比法官更需要进行仔细的监督了,因为权势的自豪感是最容易触发人的弱点的东西。
”⑤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法官的腐败行为直接地、严重地损伤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念。
虽然设置了法律监督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对法官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加强了职业道德教育等,但其中最直接、也许是最有效的,莫过于在诉讼程序约束。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程序之中对法官行为形成一种监督制约,有利于促使法官严格执法,减少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
审判是适用法律的行为,法律的适用绝非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过程。
它不仅需要审判者准确领悟法的精神,还需要对个案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因素有客观的认识,才能实现裁判公正。
因此,这对审判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职业法官在自己的专业方面虽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对其他社会知识不可能全面掌握,而陪审员从事审判工作的非经常性、生活经历与职业法官的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非法律感觉方面的“迟钝”、“麻木”。
另外,陪审员参与审判从理念上讲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诉讼中不仅考虑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且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弥补了法条的不足⑥。
以这一点,在可自由裁量的场合应当有更为明显的价值。
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助于真正实现法的精神———法律既是对正义的追求,同时又是对权威的行使⑦。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分析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审判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临着被消解的可能性,而这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是分不开的。
总体上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导致这一制度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使普通社会成员真正介入审判;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又缺乏类似英美陪审团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技术性分工,使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活动流于形式。
归结起来,可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陷分析1.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
尽管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开始采用,却一直没有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最早在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继续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
但随着“文革”的发生,人民陪审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
因此,1975年宪法未再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而1978年宪法却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却留下了“文革”的痕迹。
1982年宪法完全取消了对陪审制度的规定,从此缺乏宪法依据。
“这就表明陪审制度只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原则。
”⑧2.相关法律规定粗疏。
由于宪法未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制度,导致与适用该制度相关的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制的规定由“应然”改成“或然”,具有操作的可选择性,而选择的具体标准则无任何规定,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实质上是在立法上降低了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所处的地位。
更有学者提出《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严格地说是违背我国宪法规定的。
因为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显然没有宪法依据,属违宪行为⑨。
3.缺少配套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却没有配套的法律规定有关陪审员的选举办法、选举程序、选举名额的确定等。
虽然有些内容早在1956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和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以及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中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陈旧,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大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可以采用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但有关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权利义务以及任职期限、待遇和管理培训等,这一系列涉及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实践部门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越来越冷淡的做法。
(二)司法上的缺陷分析1.陪审员的相对固定性。
我国法律规定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而实践中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有三种:选民选举、有关单位推荐或法院直接邀请聘任。
现陪审员资格由选举方式产生已不普遍,由有关单位推荐或法院直接聘任则较为常见。
由于缺乏统一的选任标准,导致各地人民法院陪审员来源渠道广泛,自身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偏低,最终直接影响陪审员审判案件的质量。
另外,由于陪审员在任期届满后可连任,法院也往往倾向于使用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从而导致能真正参加案件陪审的人数较少又相对固定,且任期偏长,这使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影响力大大减少,公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也越来越低,陪审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从而导致逐渐呈萎缩状态。
2.陪审案件的任意性。
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对陪审制度的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再将陪审作为法院进行一审时应遵循的原则,而只是审理案件时可以选择的一种审判方式,但又未确定具体的选择标准,因此,法院在决定一审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时,具有明显的任意性。
而国外对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国明确规定只有重罪才采用陪审的方式;美国宪法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除弹劾案以外应由陪审团审判,普通法上的民事诉讼,只要诉讼标的额超过20美元的,应当承认接受陪审审理的权利。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选择权赋予了法院(法官),但又缺乏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